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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分四编,共十九章,其中包括行政法的基本含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上的法律关系、行政违法及其责任、行政组织法的一般原理、行政机关、行政任务的其他承担者、抽象行政行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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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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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行政法的基本含义
第一节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 行政法的功能作用
第三节 行政法的法源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定位
第三节 依法行政原则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 行政法上的法律关系
第一节 行政法关系概述
第二节 行政法关系的主体
第四章 行政违法及其责任
第一节 行政违法
第二节 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编 行政组织法
第五章 行政组织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行政组织法概述
第二节 行政组织法原则
第三节 行政组织法体系
第六章 行政机关
第一节 行政机关概述
第二节 行政机关的体系
第三节 行政机关的职责与职权
第七章 行政任务的其他承担者
第一节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第二节 受委托组织、个人
第八章 行政公务员
第一节 行政公务员概述
第二节 行政公职关系
第三节 行政公务员的基本制度
第三编 行政行为法
第九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含义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效力
第十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立法
第二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章 依申请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许可
第二节 其他依申请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二章 依职权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处罚
第二节 行政强制
第三节 其他依职权行政行为
第十三章 其他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合同
第二节 行政指导
第三节 行政事实行为
第十四章 行政程序与信息公开
第一节 行政程序
第二节 行政信息公开
第四编 行政法制监督与救济法
第十五章 行政法制监督与救济概述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第二节 行政法制监督的一般理论
第三节 行政救济的一般理论
第十六章 行政复议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第二节 行政复议范围与管辖
第三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第四节 行政复议程序
第十七章 行政诉讼
第一节 行政诉讼概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三节 行政诉讼管辖
第四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五节 行政诉讼证据
第六节 行政起诉与受理
第七节 行政诉讼审理制度
第八节 行政诉讼审理程序
第九节 行政诉讼裁判
第十八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行政赔偿制度概述
第二节 行政赔偿责任范围
第三节 行政赔偿当事人
第四节 行政赔偿方式与标准
第五节 行政赔偿程序
第十九章 行政补偿
第一节 行政补偿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 行政补偿的具体制度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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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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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不同的部门法调整着不同的社会关系,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关系。行政关系受行政法规范的调整从而转化成或者说表现为行政法上的法律关系,《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称之为行政法关系。
一、行政法关系的基本内涵
(一)行政法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关系是指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因行政活动而形成或存在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包括在行政活动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包括因行政活动而产生或引发的行政监督关系或救济关系。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进一步理解:
1.行政法关系是受法律调整或约束的一种社会关系。社会关系不受法律调整时,仅仅表现为一种事实关系或者其他社会关系(如受道德规范调整而成为道德关系)。行政法关系作为一种法律关系,是行政关系受到法律调整后的表现形态。法律规范对行政关系的调整,既包括将已有的行政关系纳入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又包括通过法律规则促进新的行政关系的形成,即创设新的行政法关系。从这个角度讲,行政法关系与行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范畴。
2.行政法关系是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国家在实现行政职能时必然产生大量的社会关系,离开了行政活动,就不可能有行政法关系的存在。行政活动既可能直接产生或形成某种社会关系(如行政处罚关系),也可能引发某种社会关系(如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3.行政法关系是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由行政活动所产生或引发的行政关系在受法律调整之前,作为客观事实已经存在,只是处于一种不规范、不统一、不稳定的状态。一旦受行政法规范调整后,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便有了法律上明确的权利和义务,体现为一种抽象的行为模式,当出现了一定的法律事实时,这种行为模式便具体化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行政法关系是一种具体的、实实在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行政法关系的特征
行政法关系除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如思想意志社会关系、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以相应的现行法规定为前提等)外,还具有自身的特征。由于行政法关系是法化了的行政关系,因而其特征同行政关系特征相吻合,主要具有以下方面的特征:
1.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恒定的一方主体。在行政法关系各方当事人中,必定有一方当事人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是在行政管理关系中作为行政管理主体,或者是在监督行政关系中作为被监督的对象,或者是在行政救济关系中作为被请求对象。缺少了行政主体一方的参与的法律关系就不属于行政法关系。
2.行政法关系的内容都与国家行政权力直接相关。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力的取得、行使以及对其进行监督和救济过程中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内部行政关系、行政监督关系和行政救济关系等各种行政关系的法。在这些行政关系中,要么涉及对行政权的配置与协调,要么涉及对行政权的行使规制,要么涉及对行政权的行使监督,要么涉及对行政权的侵权救济,总之都与国家行政权有关。因此,国家行政权是各类行政法关系的核心纽带。
3.行政法关系中各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行政法关系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尽管各法律关系主体都必须依法享有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但是,各种关系主体之间主要体现为一方主体对另一方主体的权力支配关系。如在行政管理关系中体现为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管理和支配关系,在内部行政关系中体现为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行政机关对行政公务员的管理与支配关系,在行政监督关系中体现为监督机关对被监督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监督管理关系,在行政救济关系中体现为救济机关对当事人的支配关系。在所有这些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和行使国家权力的一方主体都处于优势地位,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处于被支配、被管理地位,为了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法更应当强调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和控制。
二、行政法关系的种类
行政法关系是法律调整行政关系后的表现形态,《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前面已经介绍过,行政关系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组织关系、监督行政关系和行政救济关系。相应的,行政法关系也有行政管理法律关系、行政组织法律关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救济法律关系。
(一)行政管理法律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受行政法规范的调整后便转化为行政管理法律关系。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使行政权,作用于行政系统之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形成的一种行政法关系。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享有并行使行政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行政主体,受行政权作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行政相对人。因此,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就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关系的主干,相应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也是行政法关系的主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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