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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本教材系统、准确、精炼地阐释了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力求全面反映新理念、新理论。全书共分六编,即理论编、制度编、通常程序编、特殊程序编、民事执行程序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编。本教材编写过程中力求全面覆盖教学内容,又注意突出重点。本教材按照本科生民事诉讼法学教学的目的与要求,妥当安排各部分在教材中的权重。对于法学本科教学大纲中的内容,力求写清楚、写透彻、写充分。《*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于2015年年2月4日起施行。这部司法解释被称为是*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多、篇幅*长的司法解释,内容*为丰富、十分重要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参加起草部门*多、参加起草人员*多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为广泛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其中对《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改中所新增和完善的制度进行了细节性、具体性和操作性规定。本教材的此次修订重点围绕《民诉解释》的相关内容,发挥每位作者的研究专长,他们将自己的学识、教学经验与实践经验、多年来的思考都凝炼在本教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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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教材系统、准确、精炼地阐释了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力求全面反映新理念、新理论。全书共分六编,即理论编、制度编、通常程序编、特殊程序编、民事执行程序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编。本教材编写过程中力求全面覆盖教学内容,又注意突出重点。本教材按照本科生民事诉讼法学教学的目的与要求,妥当安排各部分在教材中的权重。对于法学本科教学大纲中的内容,力求写清楚、写透彻、写充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于2015年年2月4日起施行。这部司法解释被称为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内容最为丰富、十分重要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参加起草部门最多、参加起草人员最多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其中对《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改中所新增和完善的制度进行了细节性、具体性和操作性规定。本教材的此次修订重点围绕《民诉解释》的相关内容,发挥每位作者的研究专长,他们将自己的学识、教学经验与实践经验、多年来的思考都凝炼在本教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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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常怡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 1947年参加工作并于同年参加共产党,1955年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毕业, 1960年在苏联列宁格勒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博士学位,1961年任西南政法学院讲师,1983年任西南政法学院副教授,1986年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1991年被评为重庆市优秀教师,1992年获政府特殊津贴,1993年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评为博士生指导教师,2009年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工作终身贡献奖和中共重庆市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颁赠的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周年纪念章,2014年入选《20世纪中国知名科学家学术成就概览》(法学卷第三分册)。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民事诉讼法学》《强制执行的理论与实务》《告诉申诉的理论与实务》《比较民事诉讼法》《外国民事诉讼法新发展 》《中国调解制度 》《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等教材、专著及工具书三十余部,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现代法学》《法学家》《法学评论》《政治与法律》《法学》等学术刊物上发表文章七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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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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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事诉讼法学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学的历史发展第二节民事诉讼法学的概念、研究对象和范围第三节学习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的意义和方法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第一节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第二节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第三节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性质第四节民事诉讼法的制定根据第五节民事诉讼法的任务第六节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第二编基本原则与制度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共有原则第三节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第四节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第五节自愿和合法调解原则第六节诚实信用原则第七节辩论原则第八节处分原则第九节其他基本原则第四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第一节合议制度第二节回避制度第三节公开审判制度第四节两审终审制度第三编诉讼主体第五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三节民事诉讼法律事实第六章民事审判权第一节民事审判权概述第二节民事审判权的性质第三节民事审判权的构成第七章民事案件的主管及管辖第一节民事案件的主管第二节民事案件管辖概述第三节级别管辖第四节地域管辖第五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八章诉讼当事人与代理人第一节当事人概述第二节当事人的认定第三节当事人主体资格第四节诉讼代理人第九章多数当事人第一节共同诉讼人第二节诉讼代表人第三节第三人第四编诉讼客体第十章诉权与诉第一节诉权第二节诉第三节反诉第四节诉的变更与追加第十一章诉讼标的第一节民事诉讼标的基本概念第二节我国诉讼标的理论透视第五编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第十二章证据第一节证据概述第二节证据的分类第三节证据的种类第四节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第五节证据的审核认定第十三章证明第一节证明对象第二节证明责任第三节证明标准第四节证明过程第六编民事诉讼保障制度第十四章期间和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十五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一节保全第二节先予执行第十六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一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概述第二节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第三节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第四节构成犯罪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第十七章诉讼费用第一节诉讼费用概述第二节诉讼费用的种类及收费标准第三节诉讼费用的交纳和管理第四节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和司法救助第七编诉讼调解与和解第十八章诉讼调解第一节诉讼调解概述第二节诉讼调解的原则第三节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第四节诉讼调解的程序与方式第五节调解协议与调解书第六节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对反悔的处理第十九章诉讼和解第一节诉讼和解概述第二节诉讼和解的性质第三节诉讼和解的基本原则与制度第八编诉讼程序第二十章第一审普通诉讼程序第一节第一审普通诉讼程序概述第二节起诉与受理第三节审理前的准备第四节开庭审理第五节撤诉第六节缺席判决第七节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第八节公益诉讼第二十一章简易程序第一节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第三节简易程序的适用第四节小额诉讼的简易程序第二十二章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第一节民事判决第二节民事裁定第三节民事决定第二十三章既判力第一节既判力概述第二节既判力的主体界限第三节既判力的客体界限第四节既判力的时间界限第二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一节第二审程序概述第二节上诉的提起和受理第三节上诉案件的审理第四节上诉案件的裁判第二十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概述第二节当事人申请再审第三节法院决定再审第四节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的再审第五节再审案件的审判第二十六章特别程序第一节特别程序的概念和特点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第四节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第五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六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七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八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二十七章督促程序第一节督促程序概述第二节督促程序的开始第三节支付令的制作、发出和效力第四节支付令的异议和督促程序的终结第二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一节公示催告程序概述第二节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第三节公示催告的审理程序第四节除权判决第九编执行程序第二十九章执行程序概述第一节执行和执行程序第二节执行的原则第三十章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第一节执行机构第二节执行管辖第三节执行根据第四节执行异议第五节执行担保和承担第六节委托执行和协助执行第七节执行和解与执行回转第八节执行监督第三十一章执行开始第一节申请执行第二节移送执行第三节执行的准备工作第三十二章执行措施第一节对动产的执行措施第二节对不动产的执行措施第三节指定交付财物、票证、完成行为和对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的
执行措施第四节特殊的执行措施与制度第三十三章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第一节执行中止第二节执行终结第十编涉港、澳、台民事司法协助第三十四章涉港、澳、台民事司法协助概述第一节涉港、澳、台民事司法协助的含义第二节涉港、澳、台民事司法协助的法理基础第三十五章涉港、澳、台民事司法协助的规定第一节我国内地与香港之间民事司法协助的规定第二节我国内地与澳门之间民事司法协助的规定第三节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民事司法协助的规定第十一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三十六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及其一般原则第一节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第二节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第三十七章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第一节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和原则第二节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第三十八章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和期间第一节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第二节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第三十九章涉外仲裁第一节涉外仲裁概述第二节涉外仲裁程序第四十章司法协助第一节司法协助概述第二节一般司法协助第三节特殊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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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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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事判决的效力民事判决的效力,是指法院的生效判决在法律上具有的效果。(一)拘束力拘束力,是指民事判决在何时、对何人、何事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1法律没有规定上诉期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判决、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依特别程序以及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后形成的判决,判决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产生拘束力。2法律规定有上诉期的判决。地方各级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法律规定有上诉期的,在上诉期内,该判决尚未生效;上诉期满无人上诉即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一旦生效,即对该案当事人和相关人员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主要表现为:1生效判决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民事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切实遵守。判决中确定的义务人应在判决书所载明的期限内按时履行义务;判决中确定的诉讼费用,有关当事人必须及时缴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判决时,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生效判决对人民法院具有拘束力。生效判决对人民法院的拘束力,主要体现在人民法院要切实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和稳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必要时可以移送强制执行,并不得接受当事人的重复起诉。3生效判决对社会具有拘束力。对社会的拘束力主要体现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尊重和维护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生效判决付诸强制执行时,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不得拒绝或者推诿。(二)执行力民事判决的执行力,是指法院确定判决所具有的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等方法实现判决确定内容的效力。换言之,判断一个判决是否有执行力,主要看该判决的内容是否可以以强制执行的方法来实现。确认判决的内容是对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进行确认,判决一旦确定就发生作用,无需强制执行,因此,确认判决无执行力。形成(变更)判决是使某项民事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该判决同样是一旦确定就发生作用,无需强制执行,也无执行力。因此,理论上一般认为,仅仅给付判决具有执行力。《民事诉讼法》第236条可以看作对执行力的规定。(三)形成力民事判决的形成力,是指依确定判决的宣告而引起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效力。确认判决仅仅是对某项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进行确认,换言之,原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并不因确认而改变。例如,法院确认甲乙婚姻关系无效,这也意味着,该婚姻关系本来就是无效的,只是双方存在认识上的差异,一方才请求法院予以确认。因此,确认判决无形成力。同样,给付判决也常常是在确认一方请求权的基础上要求被告支付款项,而该请求权也是事先存在的。因此,只有形成判决具有形成力。(四)确定力判决的确定力包括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前者指一旦判决确定,当事人便不得通过上诉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该判决的效力;后者是指判决的既判力。既判力既反映了判决效力的实质方面,又是民事诉讼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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