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我父母开始与几户村民合作种植树苗。有的树苗可在1年内育成出圃,如杉树、马尾松、桂花、雪梨和香枫,有的则需要1年以上才能产生收益,如需要嫁接的枳壳和板栗。县林业局提供种子和联系销售渠道,事先告知需求量,具体种植是农户的事。
这几户村民种植树苗通常采取紧密合作的方式--作为一个整体,均等提供水田和劳动,共同承担成本,并平均分配收益。具体而言,每户均等地提供二三亩水田用于种植。当然,若某年的树苗需求量大,而这几户村民能够投入的水田有限,他们也可以共同从其他村民那里租入。同时,这几户村民的劳动投入也是均等的。每户出两个劳力,从耕田、整苗基、施底肥、铺底泥、播种、盖土,到后续的定期除草、管理,再到出圃、打包、装车,都是共同劳动。分配前,先从销售额中提留一部分以补偿成本。所谓成本,主要是购买种子、肥料、聘请嫁接专家以及租用水田等生产性投入,以及协调县林业局所需的一些开支。我记得在杉树苗价格涨到1毛钱一株时,提留是1分钱,也就是10%。分配时,由于每户投入的水田和劳动均等,这就意味着每户的树苗销售额均等,则收益按户平均分配。
不过,他们在有的年份也选择松散型合作--内部各自种植,但对外仍然是一个整体。各自种植,就是以户为单位自行安排种植。当然,各自种植,并不是互不相干。相互之间提供帮助,依然是常见现象。同时,他们还设有一个代表,对外代表他们同林业局就种子购买、树苗销售等事情进行协调,对内负责各户间的树苗种类指定和产量分配。销售时,每户按自家树苗销售额的固定比例提留一部分(相当于公摊成本)给该代表,剩余为自己的收益。
1997年我中专毕业被分配到县城一家国企当工人,离家较近,经常要回家帮父母参加劳动。这种半工半农的状态,一直持续到2001年我考上研究生离家。
在今天看来,他们所从事的种植活动,就是一种有组织的互助合作。尽管这些村民一直没有注册成立合作社,但其活动原则,同合作社核心原则无异--如成员民主控制(他们联合控制种植活动)、资本报酬有限(他们不对出资支付报酬)和按惠顾返还盈余(他们按劳动贡献分配收益)。
合作社的价值被誉为"滋润了半个地球",恩泽众生--全球社员人数超过10亿、从中受益人数占全球人数的一半以上(约30亿人)。国际合作社联盟(ICA)网站发布的Cooperative facts & figures显示:The Cooperative Movement brings together over one billion people around the world.The United Nations estimated in 1994 that the livelihood of nearly 3 billion people,or half of the world''s population,was made secure by cooperative enterprise.These enterprises continue to play significant economic and social roles in their communities.资料来源http:ica.coopenwhatscoopcooperativefactsfigures。在我国,合作社的影响也正在扩大。尤其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迅速发展,目前的注册社数量以百万计,入社农户超过1亿,占农户总数42%以上。
但是,数量可观并不代表质量可喜,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面临的问题重重。弱者互助,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留给我最深刻的印象。研究这些从事互助合作活动的弱者的权利,并借此探寻我国农业合作事业发展之道的想法,由此而生。不过,鉴于我国其他类型合作社的发展同样不理想,我想,既然要研究社员权,就不应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权为限,而应将范围扩大到所有类型的合作社。
2012年我着手本书写作,进度是缓慢的。最大的困难在于社员权文献的缺乏。找不到文献,我转而对域外合作社立法文本进行研究,寄希望由此获得一些社员权研究的启示。只是,收集域外合作社立法同样不易。在此期间,安徽大学法学院李胜利教授、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高海博士向我提供了二三十个国家和地区的合作社立法英文文本,李胜利教授还托人从我国台湾地区帮我寄来李锡勋先生的《合作社法论》(自印版)一书。同时,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米新丽教授和王显勇博士也从北京给我寄来刘振邦先生主编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农业合作社的章程与法律汇编》(未公开出版)复印文本。这些文献极大地拓宽了我的研究视野,在此,对他们的帮助表示诚挚的感谢。
2014年初稿基本完成。每隔一段时间,我就对其修改一番。每次修改完,我感觉自己的认识离社员权的本来面貌又接近了一些,不禁产生喜悦之情。但是,随即一想到这种"认识的接近"无尽头,又不免情绪低落--因为今天的观点可能又会因我明天的思考被调整。不过,考虑再三,还是决定先行出版。我想,对事物"认识的接近",应该也是研究的目的之一。通过出版本书,换来读者的批评指正,无疑是进一步接近和认识社员权本质的好途径。
本书得以坚持写作、不断改进和最终出版,还当感谢很多人的指导、鼓励和帮助,尤其应当感谢中南大学法学院漆多俊先生和蒋建湘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许明月教授和
卢代富教授、湖南大学法学院屈茂辉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冯果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苑鹏研究员、
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李长健教授、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任大鹏教授、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张永兵博士和王葆莳博士、农业部经管总站赵铁桥副站长和专业合作处杨春悦副处长、法律出版社财经分社沈小英社长和陈妮编辑、我的研究生宁晓端同学,以及我夫人李沫女士!
在本书的写作过程中,我尽量小心谨慎,力求论证充分。但是,由于自身能力的局限,错误的混入和论证的不足,不可避免。殷切希望得到读者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