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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通过对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一般理论的阐述,揭示公示公信原则在物权法体系中的灵魂地位,论述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在各项物权制度中的具体体现。重点以物权公示及公信力原理,对我国物权变动公示模式、善意取得、动产抵押和不动产特别优先权制度进行剖析和评价,指出现行制度贯彻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存在的不足以及对交易安全的危害,提出具体的制度构建设想。本书适合法学教学、研究人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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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赖丽华
1974年生,江西安远人。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副所长,主持法学研究所工作。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法治与地方治理"学科带头人,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入选江西省百千万人才工程和江西省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部级项目10多项。出版《物权的保障与私法限制研究》等学术专著,编著学术著作多部。在核心期刊发表《基于"三权分置"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二元法律制度构造》、《物权行为与善意取得保障交易安全机能之分析与比较》等学术论文3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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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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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第一章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一般理论
第一节物权公示公信的内涵及物权法基础
一、物权公示公信的内涵
二、物权公示公信的物权法基础
第二节公示公信原则的社会经济基础
一、农耕文明的物权观念与物权制度
二、物权公示及其公信力与近代工商业文明
第二章物权公示的立法模式
第一节公示对抗主义
一、公示对抗主义的内涵与价值
二、公示对抗主义的立法例
第二节物权变动形式主义立法
一、物权变动形式主义的含义与分类
二、物权变动形式主义的基础
三、物权变动形式主义的立法例
第三节我国物权变动的混合立法模式
一、债权形式主义与公示对抗主义的混合
二、我国混合立法模式的原因及其效果
第三章物权公示不同模式的评析
第一节物权公示对抗主义的理念优势
一、公示对抗主义与意思自治原则
二、公示对抗主义对登记行为私法性质的还原
第二节两种物权变动模式利弊的评析
一、对抗主义立法模式的逻辑困境
二、形式主义的技术优势
第三节我国物权公示立法模式之评价
一、我国物权立法中的物权公示立法模式
二、对我国物权混合公示立法模式之评价
第四章物权公示与物权行为
第一节物权行为理论概述
一、物权行为理论的起源
二、物权行为理论对我国民法学说和立法的影响
第二节物权行为理论的构成
一、物权行为的概念
二、交付和登记在物权行为中的地位
三、物权行为独立性与物权行为无因性
第三节物权行为理论的总结
一、物权行为的事实判断
二、物权行为理论的价值判断
三、物权行为对物权公示效力的影响
第五章动产抵押
第一节动产抵押制度的历史渊源与变迁
一、罗马法的雏形和近代民法对动产抵押的否定
二、现代特别法不转移占有动产担保的兴起
第二节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变迁与特点
一、我国动产抵押的立法变迁
二、我国动产抵押的特点
第三节动产抵押权的公示与交易安全
一、动产抵押与物权公示的冲突
二、动产抵押权与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冲突
第四节动产抵押的命运
一、动产抵押的存废之争
二、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修正
第六章善意取得
第一节善意取得的立法变迁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
二、近代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
三、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变迁
第二节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善意取得的一般社会经济基础
二、善意取得的物权法逻辑基础
三、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与物权变动公示模式
第三节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解构
一、不动产善意取得的争议
二、不动产登记簿绝对公信力之证成
三、动产和不动产一体化善意取得的危害性
第四节脱离物善意取得
一、国外关于脱离物善意取得的主要立法例
二、我国脱离物善意取得之问题
第五节善意取得与物权行为保障交易安全之比较
一、物权行为与善意取得保护交易安全之机能
二、物权行为与善意取得保护交易安全互相不能替代
第七章特别优先权
第一节特别优先权的一般理论
一、民事优先权
二、特别优先权的伦理基础与限制
第二节房屋承租人特别优先权
一、买卖不破租赁制度
二、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第三节建设工程款优先权
一、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改造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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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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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立法宗旨,在于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即静态物权秩序、物权的动态流转以及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这些物权立法目标的实现,离不开物权公示制度。如何科学理解物权公示原则和物权公示的公信力,并且在物权法具体制度中贯彻物权公示原则,既是物权法原理的要求,也是市场经济实践的客观需要。本书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为此,我很高兴将这本学术著作推荐给大家。
2007年全国人大通过《物权法》,是我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这部法律体现了物权的一体化保护精神,确立了物权法定和物权公示原则,并赋予法定物权公示方式公信力。在具体制度设计上,确立了区分原则,明确合同产生债的效力,并与物权效力相分离。这些都是我国《物权法》的科学体现。但我国《物权法》在维护市场秩序的制度构建上,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尤其是在保护交易关系中第三人利益方面,体现得尤为明显。物权公示和物权公信力,恰恰是保护第三人利益的重要法律原则。物权法的各项具体制度是否能贯彻物权公示原则,以及贯彻物权公示原则的程度,体现为对交易秩序的保障程度。本书从物权、债权、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这些最基本的概念入手,使用德意志法系的潘德克顿法学的研究方法,论证物权公示原则及物权公示的公信力;通过法律行为这一民法总则的基础概念,分析物权变动中的意思表示,认为无论是登记行为还是交付行为,都是体现当事人意思的法律行为,并由此得出物权行为是客观存在事实的结论;以物权公示和公信力的基本原理,对物权变动公示的债权意思主义(登记对抗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进行分析比较,得出物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优于债权形式主义的结论。这些物权法基础理论方面的探讨及得出的相关结论,说明作者准确把握了物权公示公信和物权法的精髓。另外,本书将公示公信这一较为抽象的物权法基础命题,与具体的物权制度相结合进行探讨,指出我国立法在具体制度上贯彻物权公示原则的不足,以及可能给交易秩序带来的危害,并提出了建设性批评意见。关于善意取得这一保护交易关系中第三人利益的制度,作者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提出了批评,认为这一制度降低了不动产登记公信力,无法有效保障交易安全。对动产抵押,作者认为现行采取的动产抵押登记对抗的立法模式,违反物权公示原则,并以近几年发生于青岛和长三角地区的钢贸骗贷事件为例,阐述了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立法模式给交易安全带来的风险,提出取消一般动产抵押的建议。本书还分析了不动产特别优先权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其中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和"买卖不破租赁"两种承租人权利。这两种权利虽然不是物权,却具有与物权相似的排斥第三人效力,但因为缺乏公示方式,对交易关系中的第三人构成危害。规定于合同法中的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也面临同样的问题,本书也进行了较详细的分析,提出采取登记公示和其他方式加以限制,以维护交易安全的建议。本书遵循潘德克顿法学的科学研究方法,按照从抽象到具体的写作思路,以物权公示公信的一般理论,解剖善意取得、动产抵押、特别优先权等具体的物权法制度,逻辑严谨。对于这些具体的物权制度,本书有不少较为独特的学术观点,这些观点为解决物权法实施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提供了较有参考价值的解决思路,对以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物权立法具有相当参考价值。
本书有一个比较有特色的地方,就是在论证方法上,本书除了秉承潘德克顿法学方法外,还采用了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其中,通过分析农耕文明的熟人社会和工商业文明的陌生人社会中,两者信息流通方式的不同,以论证物权公示制度的社会经济基础。这方面的篇幅虽然不长,但确实有其特色。
本书作者早年就读于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后在乡村从事教育,后经脱产成人法学教育,考上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现在地方社科院专职从事法学研究工作。在大环境欠佳的处境中能写出相当独立见解的学术著作,实属不易。
特为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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