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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分析了城市化进程中权利与权力的关系,研究了城乡规划在政府、市场和社会互动的背景下介入城市发展的正当性,并借用行政法理论,提出了以行政法为主体,兼有社会法学、经济法学和环境法学的城乡规划法学,据此建构城乡规划法律的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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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何明俊,1964年生。清华大学建筑学学士、香港大学城市规划硕士、浙江大学法学博士,英国皇家注册规划师,中国城市规划学会规划实施学术委员会委员,《城市规划》特约审稿专家。曾在云南省城乡规划院、苏州规划局、杭州市规划局工作。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20余篇,出版专著1部,并参与国标《城乡规划术语规范》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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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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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绪论
1.1城乡规划与法学△1.1.1城市化、城乡规划与法律1.1.2城乡规划法学的提出1.1.3认识城乡规划法学
1.2城乡规划法学的属性△1.2.1作为行政法1.2.2作为社会法1.2.3作为经济法1.2.4作为环境法
1.3城乡规划法学的研究范式△1.3.1城乡规划法学的议题1.3.2城乡规划法学的研究视角1.3.3城乡规划法学的方法
2 城乡规划法学的理论基础
2.1城乡规划法学中的基本原则△2.1.1宪法性原则与条款2.1.2一般性行政法律原则2.1.3城乡规划法的基本原则
2.2城乡规划介入的正当性△2.2.1城乡规划介入的理由2.2.2土地发展权配给与分配正义2.2.3城乡规划正当性的证成机制
2.3城乡规划行政权力运行的范式△2.3.1权力与权利的哲学基础2.3.2政府职能演变与城乡规划范式转型2.3.3中国城乡规划权力范式的转型
2.4中国城乡规划法律制度△2.4.1城乡规划的法律体系2.4.2城乡规划的编制体系2.4.3城乡规划的权力体系
3 城乡空间与城市空间管制分区
3.1规划区的划定△3.1.1城市与乡村3.1.2城市规划区3.1.3乡村规划区
3.2城市空间管制分区△3.2.1城市增长边界3.2.2政策分区3.2.3功能分区3.2.4生态环境管制分区
3.3城市土地用途管制△3.3.1城市建设土地分类3.3.2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控制3.3.3土地使用的管制图则
3.4城市景观与城市形态控制△3.4.1审美与城市景观立法3.4.2城市景观控制3.4.3作为综合手段的城市设计
4 城市规划的制定与程序
4.1城市总体规划△4.1.1城市总体规划的作用4.1.2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4.1.3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过程
4.2控制性详细规划△4.2.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地位4.2.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4.2.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程序4.2.4.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4.3重要的专项规划△4.3.1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4.3.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4.3.3生态与环境保护规划4.3.4保障性住房规划
5城市规划的法律控制
5.1作为行政行为的城市规划△5.1.1抽象还是具体行政行为5.1.2行政指导5.1.3行政给付5.1.4行政强制5.1.5行政征收
5.2城市规划与法律控制的方式△5.2.1城市规划的法律控制5.2.2法律保留与程序控制5.2.3软法规则与硬法规则
5.3英国、美国与中国香港地区地方规划的比较△5.3.1.英国的地方发展框架5.3.2.美国的区划制度5.3.3.中国香港地区的法定图则
5.4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政立法△5.4.1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还是行政立法5.4.2.法定图则5.4.3城市规划委员会
6城市规划行政许可
6.1城市规划许可制度△6.1.1城市规划许可6.1.2城市规划许可权力控制6.1.3城市规划许可的程序
6.2城市规划许可的实施△6.2.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6.2.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6.2.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3城市规划许可的效力△6.3.1规划许可行政合法的要件6.3.2规划许可的效力与变更6.3.3规划许可的消灭
6.4.城市规划许可中的行政补偿△6.4.1信赖保护与行政补偿6.4.2城市规划中的信赖保护6.4.3行政补偿的类型
7建设项目规划核实与行政处罚
7.1建设项目规划核实△7.1.1规划核实的法律性质与程序7.1.2竣工验收前规划核实的法律依据7.1.3规划核实中的问题与类型
7.2城市规划行政处罚△7.2.1行政处罚7.2.2行政处罚的原则和条件7.2.3行政处罚的程序
7.3.违法建筑的处置△7.3.1违法建筑的影响判断7.3.2违法建筑处置的方式7.3.3对违法建筑的行政强制
8乡村规划的制定与行政许可
8.1乡村规划的法律基础△8.1.1乡村的特征与类型8.1.2乡村法秩序变迁8.1.3乡村规划中的法秩序
8.2乡村规划的制定△8.2.1乡村规划的类型与原则8.2.2乡村规划编制内容8.2.3乡村规划的制定程序
8.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8.3.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8.3.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与程序8.3.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变更与规划核实
9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与行政复议
9.1城乡规划监督检查△9.1.1城乡规划监督检查9.1.2城乡规划立法监督9.1.3城乡规划公众监督
9.2城乡规划督察△9.2.1中国现行的规划督察制度9.2.2英国规划督察制度的借鉴9.2.3中国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完善
9.3城乡规划的行政复议△9.3.1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9.3.2建设项目的行政复议9.3.3城乡规划的行政复议
10城乡规划的法律救济
10.1城乡规划与行政诉讼△10.1.1行政诉讼的概念10.1.2城乡规划行政诉讼的范围与管辖10.1.3司法与行政关系的三个原则10.1.4司法审查的有限性
10.2建设项目的行政诉讼△10.2.1建设项目行政诉讼的范围10.2.2建设项目行政诉讼参加人10.2.3行政诉讼的程序10.2.4行政诉讼的相关问题
10.3城乡规划与司法审查△10.3.1城乡规划的司法审查制度10.3.2城乡规划司法审查中的问题10.3.3城乡规划司法审查的限度10.3.4城乡规划司法审查的标准
10.4城乡规划中的行政赔偿△10.4.1行政赔偿的概念与范围10.4.2城乡规划行政违法的范围与赔偿请求人10.4.3行政赔偿的范围与标准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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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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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要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建设中国特色的法治体系,包含了建设体现公平正义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现代城乡规划是在城市化进程中调整社会利益、维护公共利益的集体行动,是人们应对城市化的一种社会行动或者制度安排。这种集体行动或制度安排通过对土地使用以及空间结构的人为干预,避免市场经济的外在影响,并提升城市与乡村的生活品质。作为一种干预的制度,城乡规划直接影响到资源配置的公平、公正。如何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城乡规划制度,成为城乡规划学界不可回避的问题。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提出保护私有产权,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颁布。中国的城乡规划的运行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这种变化与英国1947年颁布《城乡规划法》时的情形正好相反。1947年英国颁布的《城乡规划法》是将权力引入城市发展过程中,赋予地方政府可以干预土地使用的权力。而在2007年中国颁布的《物权法》,则是要求地方政府在运用城乡规划的权力时应当考虑合法权利的保护议题。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成为了城规划的重要任务。为此,城乡规划的职能与作用发生了较大的转变。这种转变实质上表明了城乡规划中的基本问题已经由技术理性的合理让位与权力运行的合法。
城市化是人口和产业向城市集中的过程。从乡村到城市,不仅是人口和产业集中的过程,而且是空间关系复杂化与空间利益分配的过程。人口与产业的集中使得城市具有集聚效益和规模效益,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城市问题,诸如人口拥挤、环境恶化、住宅紧张,交通拥挤,以及经济危机、内城衰退、社会混乱等多重问题,由此催生了人类干预城市发展的主张。城乡规划的介入是回应市场机制的失效与个体主义的失灵。对美好生活与美好城市的向往促成了城乡规划制度的产生。城乡规划对土地的干预必然涉及空间中的法律现象和法律关系,从而产生空间中的权利与平等、公平与正义等议题。城乡规划通过对土地使用进行有目的的干预和管治,改善人居环境,提升生活品质,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城市化过程是一种利益合作与利益博弈的过程,也是一种有目的的集体行动的过程。
无论是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城乡规划制度,还是城乡规划的基本问题由技术合理转向权力合法,都需要基于研究城乡规划中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权利与权力构成了所有的涉及城乡规划法律现象的逻辑基础。为总结并规范集体干预的行为,这就需要一种基于权利与权力的空间干预的知识体系。这就是法学与城乡规划学的交叉学科城乡规划法学。城乡规划法学是从城市化的角度出发,研究城乡规划在空间生产与分配中法的关系、法的现象以及相关法的问题的综合性知识体系,或者是在城市化的背景下关于土地使用过程中法律秩序的知识体现。这不是一种静态的知识体系,而是一种随社会经济发展、人们的观念变迁而变化的知识体系。
城乡规划法学主要特征为:①未来性。为实现特定的规划目标而对土地使用进行限制,所采用的限制方式是目标模式。由于未来的不确定性以及有限理性的存在,城乡规划同时采用实体限制与程序限制两种方式。②综合性。城乡规划法学是在空间上平衡社会、经济、环境关系的知识体系。城乡规划行政权力对土地使用的限制效果涉及社会、经济,环境。作为法律的城乡规划具有社会法、经济法和环境法的职能特征。③空间性。空间中权利的竞争关系、相邻关系以及结构关系是空间中法律现象的基础。各种法律现象、法学价值存在同一空间,构成了法律关系的空间性。
法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制定更加公正、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提供依据。城乡规划法学应当是研究城市化进程中关于城乡规划行政权力的法律价值、事实以及形式的综合性社会科学,是规范城乡规划运行科学与善的知识体系。在当下的知识体系中,城乡规划理论主要是研究如何更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而相关城乡规划的法现象的知识体系则散落在各种法学体系中。承当资源配置的城乡规划在塑造可持续的人居环境中,如何处理权利与权力、义务与责任、事实与价值等问题时显得十分乏力。所以,对城乡规划展开法学研究,并通过权利与义务的界限、权力与责任的规定来建立空间中的法律秩序就显得十分重要。城乡规划法学的提出是行政法学的空间转向,对城乡规划及其制度的完善具有积极的意义。
何明俊
2016年7月18日于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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