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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吕复法学文集

書城自編碼: 2958559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学文集/经典著作
作者: 吕复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97893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12-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425/343000
書度/開本: 大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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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吕复为民国时期著名的宪法学家、教育家和代议士。本书收录的作品共158件,严格按照时间顺序排列。这158件作品大致分为五类:一是公开发表的宪法学文章;二是在宪法会议、宪法审议会会议、众议院会议和立法院会议上的发言内容;三是提出或连署的质问书、意见书、提议案和修正案;四是宪法性文件草案;五是其他作品,如译作、时评、祭文、函电、报告、布告和致辞。需要说明的是,中华印书局1933年出版的《比较宪法论》和商务印书馆1943年出版的《比较地方自治论》(1945年增订)均为民国时期有重要影响的宪法学著作,但限于篇幅,仅收录了"序言""凡例"和"目录"。"实行地方自治"是吕复宪法思想中*为核心的部分,且一以贯之。
關於作者:
吕复,1879年出生,1955年去世,籍贯为河北省涿鹿县,精通日语、英语和德语。留过学,闹过革命,长期出任议会议员,为民请命,短暂出任教育次长同时兼任国立京师图书馆馆长,先后任教于中国大学、燕京大学、朝阳大学、河北省立法商学院,并两度出任校长。吕复终生笔耕不辍,一生光明磊落,发表宪法学论文,撰写宪法学著作,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始终坚持学术独立,不阿贵,不媚日,堪称民国时期著名的宪法学家、教育家和代议士。

威 河南省太康县人,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郑州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成员,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中国人民大学宪法学博士生。学术兴趣为法国宪法史和晚清民国宪法史。翻译《法兰西宪法典全译》,参与翻译《世界各国宪法》(韩大元老师主编),参与项目"中国宪法学发达史"(韩大元老师主持)。
目錄
点校者序:宪法学家吕复先生若干史实考
一、198年吕复译印度社会报文章若干
二、198~199年吕复译《蒙学原理》序言和部分目录
三、1913年5月15日吕复连署质问书《质问政府于五国借款外复与奥国瑞记公司订有借款契约书》
四、1913年5月2日吕复连署质问书《质问引渡洪述祖书》
五、1913年6月5日吕复连署质问书《质问违背约法侵害书信自由书》
六、1913年6月2日吕复连署质问书《质问政府任免都督民政长种种失当书》
七、1913年6月23日吕复连署质问书《质问政府免江西李都督本官书》
八、1913年6月23日吕复连署质问书《质问库兵南犯政府何不撤南下之兵移住蒙古书》
九、1913年6月27日吕复连署质问书《质问司法部大理院违法受理云南选举诉讼书》
一〇、1913年7月4日吕复提出质问书《质问民国二年度预算政府何以延不交院书》
一一、1913年7月7日吕复提出质问书《质问海兰铁路额之计划及借款书》
一二、1913年7月11日吕复连署质问书《质问前甘肃临时省议会议长李镜清被刺一案如何办法书》
一三、1913年7月11日吕复提出质问书《质问整顿军政办法书》
一四、1913年7月18日吕复连署质问书《质问任命赵秉钧为步军统领兼管京师巡警事务又为镶红旗汉军都统书》
一五、1913年8月11日吕复提出质问书《质问前次陇秦豫海铁路借款质问书政府延不答复书》
一六、1913年8月15日吕复连署质问书《质问国务院令直隶民政长直隶行政公署不能再移腹地书》
一七、1913年8月25日吕复连署质问书《质问报载交通部私借比款书》
一八、1913年8月25日吕复众议院会议发言
一九、1913年9月1日吕复众议院会议发言
二〇、1913年9月25日吕复众议院会议发言
二一、1913年9月29日吕复连署质问书《关于政府是否停办京师大学事》
二二、1913年9月3日吕复连署质问书《质问停办北京大学书》
二三、1913年1月2日吕复宪法会议发言
二四、1913年1月23日吕复连署质问书《质问任命袁家普为云南国税听筹备处长奉命有日延不到任书》
二五、1913年1月24日吕复众议院会议发言
二六、1913年1月27日吕复连署质问书《质问满蒙铁路借款书》
二七、1916年9月13日吕复宪法会议发言
二八、1916年9月13日吕复提出意见书《修正宪法草案商榷书(省制问题)》
二九、1916年9月2日吕复宪法会议发言
三〇、1916年9月2日吕复提出修正案《宪法草案第三章修正案》
三一、1916年9月22日吕复提出修正案《删除六十五条大总统之紧急命令权》
三二、1916年9月22日吕复提出修正案《第七十三条修正案》
三三、1916年9月25日吕复提出修正案《省制专章及其条文》
三四、1916年1月2日吕复宪法会议发言
三五、1916年1月4日吕复连署修正案《修正删除宪法草案第十九条第二项理由书》
三六、1916年1月4日吕复连署修正案《省制》
三七、1916年1月6日吕复宪法会议审议会发言
三八、1916年1月9日吕复连署修正案《宪法草案第十九条第二项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本主张全项删除提议案》
三九、1916年1月22日吕复宪法会议审议会发言
四〇、1916年1月23日吕复宪法会议审议会发言
四一、1916年1月25日吕复宪法会议审议会发言
四二、1916年1月25日吕复连署修正案《对于宪法草案第八章第八十五条后拟加一条最高法院院长之任命须经参议院之同意非经弹劾不得免职修正案》
四三、1916年1月25日吕复连署修正案《对于宪法草案第八章第八十五条后拟加一条(最高法院院长之任命须经参议院之同意非经弹劾不得免职)修正案》
四四、1916年11月17日吕复宪法会议审议会发言
四五、1916年11月29日吕复连署修正案《宪法草案宜规定省制大纲修正案》
四六、1916年12月6日吕复宪法会议审议会发言
四七、1916年12月8日吕复连署修正案《宪法上加入地方制度纲专章十二条修正案及理由书》
四八、1916年12月2日吕复宪法会议审议会发言
四九、1916年12月27日吕复宪法会议审议会发言
五〇、1917年1月8日吕复提出修正案《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第三章修正案》
五一、1917年1月1日吕复连署修正案《修正宪法案上第四十七条提案众议院议员骆继汉提出》
五二、1917年1月19日吕复宪法会议发言
五三、1917年1月26日吕复连署修正案《宪法草案第十二条后增加附项一条修正案众议院议员王玉树提出》
五四、1917年1月31日吕复宪法会议审议会发言
五五、1917年2月2日吕复宪法会议审议会发言
五六、1917年2月5日吕复宪法会议发言
五七、1917年2月7日吕复连署修正案《宪法草案第三十一条修正案参议院议员刘芷芬提出》
五八、1917年2月14日吕复连署修正案《宪法草案第四章第二十三条修正案众议院议员秦广礼提出》
五九、1917年2月16日吕复宪法会议发言
六〇、1917年2月21日吕复宪法会议发言
六一、1917年2月23日吕复提出修正案《对于草案第二十三条补充之修正案众议院议员吕复提出》
六二、1917年2月28日吕复提出修正案《宪法草案第二十三条修正案众议院议员吕复提出》
六三、1917年3月2日吕复宪法会议发言
六四、1917年3月5日吕复宪法会议审议会发言
六五、1917年3月9日吕复提出修正案《宪法草案第四十一条修正案众议院议员吕复提出》
六六、1917年3月9日吕复连署修正案《宪法草案第六十六条修正案众议院议员罗家衡马骧徐继恒提出》
六七、1917年3月14日吕复宪法会议发言
六八、1917年3月16日吕复宪法会议发言
六九、1917年3月19日吕复宪法会议发言
七〇、1917年3月23日吕复宪法会议发言
七一、1917年3月28日吕复宪法会议发言
七二、1917年3月28日吕复提出修正案《第一百四条修正案众议院议员吕复提出》
七三、1917年4月6日吕复宪法会议发言
七四、1917年4月6日吕复提出修正案《宪法草案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修正案》
七五、1917年4月11日吕复宪法会议发言
七六、1917年4月18日吕复宪法会议发言
七七、1917年4月15日吕复宪法会议发言
七八、1917年4月3日吕复提出修正动议《宪法地方制度修正条文众议院议员吕复》
七九、1917年4月3日吕复提出修正动议《第一百七条修正案众议院议员吕复》
八〇、1917年5月7日吕复宪法会议审议会发言
八一、1917年5月9日吕复宪法会议审议会发言
八二、1917年5月14日吕复宪法会议发言
八三、1917年5月23日吕复宪法会议审议会发言
八四、1917年5月25日吕复宪法会议审议会发言
八五、1917年5月3日吕复宪法会议审议会发言
八六、1917年5月3日吕复连署修正案《宪法草案第二十三条后增加第二项》
八七、1917年5月3日吕复连署修正案《九十八条第二项修正案》
八八、1917年5月3日吕复提出意见书《原案第二十三条后再增加第二项》
八九、1918年吕复《最近中日交涉之失败与其今后之结果》
九〇、1918年吕复《上大总统书》
九一、192年吕复《广东区自治条例草案大体说明书》
九二、1921年吕复《学术与国民性》
九三、1922年吕复《制宪管窥》
九四、1922年8月8日吕复众议院会议发言
九五、1922年8月1日吕复宪法会议审议会发言
九六、1922年8月12日吕复宪法会议审议会发言
九七、1922年8月18日吕复众议院会议发言
九八、1922年8月19日吕复宪法会议审议会发言
九九、1922年8月22日吕复宪法会议审议会发言
一〇〇、1922年8月26日吕复宪法会议审议会发言
一〇一、1922年8月26日吕复连署提议案《众议院议员骆继汉提出地方制度全章条文案附理由书》
一〇二、1922年8月26日吕复连署提议案《众议院议员骆继汉对于宪法原案增加国民经济一章案》
一〇三、1922年8月29日吕复宪法会议审议会发言
一〇四、1922年9月7日吕复宪法会议审议会发言
一〇五、1922年9月16日吕复连署提议案《众议院议员汪彭年提议宪法中增加民生一章案附理由》
一〇六、1922年9月16日吕复提出提议案《众议院议员吕复提出省与国家之关系案》
一〇七、1922年9月16日吕复等提出提议案《众议院议员汤漪等提出省之地位及权限案》
一〇八、1922年9月16日吕复连署修正案《众议院议员骆继汉对于前提国民经济一章修正案》
一〇九、1922年9月22日吕复宪法会议审议会发言
一一〇、1922年1月26日吕复宪法会议审议会发言
一一一、1922年1月31日吕复宪法会议审议会发言
一一二、1922年1月31日吕复提出意见书《众议院议员吕复与王君泽攽辩论省宪书》
一一三、1922年1月31日吕复介绍请愿书《女子参政协进会王孝英等恳于宪法及附属法明定女子参政条文请愿书》
一一四、1922年11月8日吕复众议院会议发言
一一五、1922年11月14日吕复宪法会议审议会发言
一一六、1922年11月14日吕复连署提议案《众议院议员钟才宏罗永绍提出县制大纲由省宪规定案》
一一七、1922年11月14日吕复连署提议案《众议院议员钟才宏罗永绍提出国宪规定县之地位省宪规定县制大纲案》
一一八、1922年11月14日吕复电文《参议院议员汤漪丁佛言暨众议院议员吕复与吴巡阅使讨论制宪电》
一一九、1922年11月16日吕复宪法会议审议会发言
一二〇、1922年11月23日吕复连署提议案《众议院议员克希克图对于地方制度章未设省已设县之地方另加一项案》
一二一、1922年11月23日吕复提出提议案《众议院议员吕复等提出宪法内增定教育专章案》
一二二、1922年11月23日吕复连署提议案《参议院议员向乃褀提出宪法中加入财计制度一章案》
一二三、1923年1月5日吕复提出提议案《议员余绍琴等提出为罗文干黄体濂犯渎职诈财及伪造文书等罪地方检察厅不起诉之处分一案咨政府由主管官厅迅将该犯等严重羁押续行侦查案》
一二四、1923年1月5日吕复提出提议案《议员张树森等提出本年三月二十六日旅大租期即满请本院开紧急会议咨请参院即将前移付之二十一条之中日协约宣布无效案提前开会议决案》
一二五、1923年1月25日吕复宪法会议发言
一二六、1923年3月17日吕复宪法会议发言
一二七、1923年3月22日吕复提出修正案《众议院议员李载赓等提出宪法会议规则修正案》
一二八、1923年吕复《国会议员吕复致曹仲珊函》
一二九、1925年吕复《北京临时执政府教育次长吕复等祭文》
一三〇、1927年吕复《社会学溯源》
一三一、1927年吕复《社会学》自序和目录
一三二、1929年吕复《中国将来之经济组织》
一三三、193年吕复《中华民国约法私草》
一三四、1933年吕复《比较宪法论》自序凡例和目录
一三五、1933年吕复《守法与有为》
一三六、1933年吕复《政治学概要》目录
一三七、1934年吕复《河北定县年来之改革二十三年十一月吕复在本府纪念周讲》
一三八、1934年吕复《宪草批评》
一三九、1934年吕复《宪法草案国民大会章之平议》
一四〇、1934年吕复《论新宪草之体系》
一四一、1935年吕复《本院布告第一号》
一四二、1936年吕复《发刊辞》
一四三、1936年吕复《河北省立法商学院三十周年纪念辞》
一四四、1936年吕复《主席致词》
一四五、1938年吕复《华侨与政治》
一四六、1939年吕复《论今后之中国宪法》
一四七、194年吕复《中国宪政运动之回顾与展望》
一四八、1942年吕复《中华伟大民族形成之诸种原因》
一四九、1943年吕复《比较地方自治论》自序和目录
一五〇、1944年吕复《中国宪政运动之回顾及将来宪法之商榷》
一五一、1944年吕复《实施宪政与广开言路》
一五二、1945年吕复《论重划省区》
一五三、1945年吕复《增订比较地方自治论》自序再版自序和目录
一五四、1947年吕复《新宪法与地方自治》
一五五、1947年吕复《论省县自治通则》
一五六、1947年吕复《大户考》
一五七、1948年6月25日吕复立法院会议发言
一五八、1948年7月6日吕复提出提案《本院委员刘士笃等提议请制订激励人才就业策进自治工作法咨请政府执行案》
內容試閱
不仅为了纪念
吕振万序
1912年,民国初年,新兴的民主共和政体代替了已在中华大地上存在了数千年之久的专制制度。汪有龄、江庸、黄群、蹇念益等先贤以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的情怀,兴学办教,集资创办了以教学和研究法学等为重心的私立大学,以浚哲文明为训,力图为中国的民主法治进程奠定更坚实的基础。筚路蓝缕,艰难玉成,经仁人志士数十年努力,终于造就了无朝(阳)不成(法)院美誉,在中国法学教育史上写下了灿烂的篇章。在朝阳大学开办百年之际,由朝阳校友发起并主持,收集整理研究出版朝阳大学先贤文集,我觉得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一)再现朝阳学术辉煌
朝阳大学自创建之日起便注重延聘学有专长、学术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丰富的名师任教,也十分注重编辑出版师生的著述,因此留下了大量教学科研成果。不仅朝阳大学的《法律评论》历经世纪风雨从未间断,至今仍在出版,成为奇观,朝阳大学的讲义也曾成为了中国法科学生争相索取之物,一时洛阳纸贵,大致统计,曾经在朝阳大学任教的学者留下了数百著作与千篇文章,其中大量的都是具有开创意义的著述。但由于这些著述出版较早,印数较少,再加之历经十年兵战内乱,特别是20世纪后半叶朝阳大学被迫中断其近四十年办学历程后,由于意识形态差异而因人废言,大量曾担任司法机关职务与在司法实践一线的朝阳大学学者的著述无法再与读者见面,而只能保存于国家图书馆等极少数图书馆中,不仅一般读者很难一见,就是专门研究者也难以一睹真容,几近湮没。利用纪念朝阳大学开办百年的契机,编辑出版朝阳大学先贤文集丛书,也是恢复历史的本来面目,再现朝阳大学当年的学术辉煌。
(二)促进当代法学研究
朝阳大学是中国较早的法科大学,而且在变化莫测的混乱时世中勉力支持,为保持自己的独立地位而长期坚持私立办学,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办学品位和特色,与具有西方教会办学背景的东吴大学法学院形成了南北鼎立之势,成就了中国法学教育史蔚为大观的北朝阳南东吴现象。朝阳的法学研究秉承大陆法系重视法典研析、重视司法实践的传统,形成了与东吴大学秉承的英美法系不同的学术研究风格。不同的学术流派与风格互相砥砺切磋、相互融汇吸收,是法系进步的不二法门,也是推动法治进步的重要途径。迅速整理点教、编辑出版封存数十年的朝阳先贤的著述,让尘封数十年的著述再度与广大学者和读者、特别是中青年学者与读者见面,有利于学术研究传统的继承与创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促进中国法学教育。
(三)继续先贤未竟事业
朝阳大学以法学为主,其经济、政治等科亦名师众多,办学颇有成就,甚至国文、外文等公共通识类课程也尽其所能延聘名师,教师著述丰富,且多系开创性研究。在其存续的数十年中,朝阳大学培养了众多的学生,他们在各自的工作岗位和研究领域又多有建树。随着时间的推移与历史的发展,当年朝阳大学的学生也将因为其成就而被后人尊为先贤。随着朝阳大学先贤文集丛书编辑出版工作的推进,将来还会把他们的著述以及研究朝阳大学和朝阳先贤的著述收录其中。这样就会通过丛书的编辑出版,更多地汇集朝阳大学的师长、学生以及他们的子弟以及研究与关注者,增强朝阳凝聚力,传承朝阳精神。
21世纪已过去十余年,朝阳大学诞生亦已百年,回顾历史,展望未来,中国的法治进程正处于一个关键时期,中国社会也正处于一个转折时期。回到闭锁、专制的时代已不可能,是原地踏步、逡巡不前,还是披荆斩棘、奋力前行,建设一个更加开放、民主的社会?每到紧要关头,人们总是回望过去,从历史中获得前进的动力。在这样一种背景下,编辑出版朝阳大学先贤文集丛书,不仅是对先贤业绩的一种缅怀与纪念,更重要的是研究先贤们在已经过去的历史转折时期的所思、所想、所为,从历史中汲取营养与力量,践行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之使命。
是为序。
吕振万
2013年11月

点校者序:宪法学家吕复先生若干史实考
好搜百科"吕复"词条下显示有三位人物:一是元末医学家,二是明初史学家,三是20世纪戏剧活动家。不过,本书传主为宪法学家吕复。宪法学家吕复虽未被收录于好搜百科,但百度百科有专门的介绍。除百度百科外,专门介绍宪法学家吕复生平事迹的文章还有若干篇,如《爱国主义者吕复》(载于《张家口文史资料》第8辑)、《宣化一中老校友吕复先生事略》(载于《宣化文史资料》第7辑)、《吕复》(载于《百名河北爱国人物》)、《吕复》(载于《民国人物小传》)、《吕复》(载于《天津文史资料》1981年第11期)、《吕复先生民国二三事》(载于2015年1月1日《张家口晚报》)。这些文献显示吕复出生于1879年3月25日,去世于1955年6月8日,一生经历丰富,留过学,闹过革命,长期充任议员,短暂出任政府官员,任教多所大学,宪法著述颇丰,堪称宪法学家。不过,有些细节仍需进一步澄清。
一、吕复籍贯为涿鹿
吕复籍贯为涿鹿县,本无争议,但有关文献的记载却差别很大,如《直隶教育杂志》1908年第8期刊载了美国学者柯菲克所著《蒙学原理》的译文,其署名为"保安吕复译";1922年《制宪管窥》的署名为"涿鹿吕复著";1933年《朝阳学院概览》"前任教员略历"部分提到吕复的籍贯为"河北";1943年《比较自治论》一书"自序"的署名为"北平吕复";2001年《法学摇篮--朝阳大学》根据1948年7月毕业同学录整理1944年9月至1948年6月的"朝阳大学教授名录",其中提到吕复的籍贯为"察哈尔涿鹿"。对于吕复籍贯的描述,这五处显然不同,但是否有误?这要比照涿鹿地名的变更及其行政区划归属的变更。吕复于1879年出生时,涿鹿县称为保安州,1913年保安州改称保安县,到1916年再改称涿鹿县。因此,吕复在1908年翻译的文章中署名为"保安吕复",而在1922年的著作中署名为"涿鹿吕复",两者并不矛盾。涿鹿县历史上属于直隶省,1920年改属察哈尔省,1928年复属直隶省,同时直隶省改称河北省。然而,涿鹿县1930年又改属察哈尔省,在1933年时仍属察哈尔省,因此1933年《朝阳学院概况》将吕复的籍贯写为"河北"应有误,这种错误可能源于过于频繁地变更归属。1937~1945年间,热河、察哈尔、北平等均被日本侵占,对南京国民政府来说,当时察哈尔省已经名存实亡;北平和涿鹿历史上一直归属直隶省管辖,而日本在1937年将北平又改称北京,吕复当年被增补为立法院立法委员,大概为表达对于日本改北平为北京的不承认,所以在1943年《比较地方自治论》自序上的署名为"北平吕复"。在日本占领期间,民国南京政府虽不能实际控制察哈尔省,但并没有明确废除察哈尔省的建置,而且在1945年8月日本投降后,察哈尔省的建置一直存在,直到1952年11月被撤销。1944年9月至1948年6月这个时间段正好跨越日本投降前后两个阶段,因此,《法学摇篮--朝阳大学》将吕复的籍贯写为"察哈尔涿鹿"是适当的。
二、当选第一届国会议员
1912年8月3日北京参议院表决通过《众议院选举法》,8月10日临时大总统袁世凯予以公布,第一届众议院议员自1912年12月上旬开始至1913年3月基本结束,直隶省选出众议院议员数量最多,共46人,吕复位列其中,因为吕复籍贯为涿鹿,涿鹿此时称为保安州或保安县,
尚不能确定是保安州还是保安县,因为保安州改称保安县也是在1913年,但具体时间待定。不过,很有可能是保安县,因为《众议院议员选举法》第10条规定"初选举以县为单位",或许因为这个原因,保安州才改称保安县,若如此,吕复在参加众议院议员选举前保安州已经改称保安县了。无论是保安州还是保安县均隶属于直隶省。这次众议院议员选举虽为第一届,但已经有浓厚的政党政治色彩,尤其是国民党和共和党竞争激烈。鉴于吕复于1908年加入同盟会,1912年8月同盟会改组为国民党,吕复得以当选第一届众议院议员,除了个人的能力外,很有可能得到了国民党的有力支持。
三、用墨盒砸议长
前述专门介绍吕复生平事迹的几篇文章差不多都提到一个故事,1913年4月因为政府私自和五国银行团签订借款合同一事,吕复用墨盒砸了"议会主席"。第一届国会开幕时间为1913年4月8日,开会地点为宣武门象坊桥附近的财政学堂。1913年5月15日吕复确实连署了一份质问书,即《质问政府于五国借款外复与奥国瑞记公司订有借款契约书》。政府与五国银行团借款合同的签订时间为4月26日至27日凌晨。选出众议院议长和副议长的时间和人员分别是4月30日汤化龙和5月1日陈国祥。在正副议长选出之前,设有临时主席,在4月26日至5月1日期间临时主席为赵藩,担任临时主席通常为最年长者,此时赵藩已62岁。故事中的"议会主席"是谁?如果确定发生于4月则指的是赵藩;如果不是发生于4月,砸的就不是"议会主席",而是议长,此时的议长是汤化龙,且汤化龙正是共和党议员。根据故事情节,吕复砸的对象很有可能是刚刚当选议长的汤化龙。
四、1921年从广州回北京
1912年8月10日《国会组织法》第6条规定"参议院议员任期六年,每二年改选三分之一",第7条规定"规定众议院议员任期三年"。1912年8月10日《众议院议员选举法》第2条规定"选举年限以三年为一届"。然而,第一届国会延续长达12年,自1913年4月8日开幕,最后因1925年4月24日段祺瑞临时执政发表废弃法统令而结束。第一届国会
有意思的是,在第一届国会中间,还有第二届国会,史称"安福国会",存在期间为1918年8月12日至1920年8月30日。两次遭到解散,两次复会,共召开了三期常会和三次非常会议:三期常会会期分别为1913年4月8日~1914年1月10日,1916年8月1日~1917年6月12日,1922年8月1日~1924年12月13日;广州国会非常会议会期为1917年8月25日~1922年6月,上海国会非常会议计划在1923年但因人数不足未举行,北京国会非常会议会期为1924年11月22日~1925年4月24日。在第一届国会开会期间,议员请假或缺席的情况很严重,很多次因为不足法定人数而无法开会。为此,1923年3月17日吕复在宪法会议上发言,"宪法会议常致流会,实为不妥,应请发特别通知警告诸人"。1923年3月22日吕复和李载赓等13人联合提出修正案,要求修改宪法会议规则,对请假和缺席作更加严格的规定。吕复本人很少请假,几乎参加了第一届国会的各种会议,除广州国会非常会议的末尾部分外。如前所述,广州国会非常会议的会期为1917年8月25日~1922年6月,吕复是在1921年从广州回到北京的,直接的原因是要到北京中国大学任教,背后的原因是吕复预感到广州有可能出现变乱,对此,吕复在1943年《比较地方自治论》"自序"中提到"回忆民国十年,不佞旅居羊城,密察粤难将作,浩然北归,讲学都门,还我初服"。此处的"粤难"指的是1922年6月陈炯明兵变,事实上陈炯明和孙中山的分歧在1921年时已经很大,陈炯明主张联省自治反对北伐,孙中山主张北伐统一全中国。
五、众议院会议、宪法会议和宪法审议会发言
吕复不仅很少请假或缺席,而且在众议院会议、宪法会议和宪法会议审议会上踊跃发言。1913年9月26日《宪法会议规则》第1条规定宪法会议"以参议院、众议院会合行之",第43条规定宪法会议审议会"以本会全体议员组织之",此处的"本会"指的是宪法会议。因此,吕复作为众议院议员,不仅可参加众议院会议,还可参加宪法会议和宪法会议审议会。目前发现,吕复在众议院会议上的发言记录最早是在1913年8月25日,载于《众议院公报》第一期议会第四十五号第7页和第8页,在宪法会议上的发言记录最早是在1913年10月2日,在宪法会议审议会上的发言记录最早是在1916年9月20日。吕复在发言中提出很多主张,如(1)应用无记名单记投票法行补行选举,(2)不必逐条答复中央学会选举法的咨询案,(3)抗议议长打断其发言,批评审议长未尽职责,(4)反对加入法定议员之说,(5)应赋予政府解散众议院之权,(6)应将省制加入宪法,(7)经过宪法会议审议会讨论的问题不能撤销,(8)不赞成在宪法上规定国教,不赞成在宪法上规定孔教为国教,(9)不赞成立法机关有无限之立法权,(10)天赋人权之说有不可通之处,(11)应采用两院制,(12)应区分宪法和选举法规定的事项,(13)每个条文应该有其精神,(14)国会常会太短无法完成职责,若常年开会亦有流弊,(15)删除紧急命令权,(16)审计员应与法官受同等的保障,(17)解散众议院须经参议院的同意,(18)宪法可规定县制,但不应过于烦琐,(19)省事权为省所固有,(20)省对于国家有六种责任,国家对于省有三种义务,省与省之间有六种限制,(21)参考张君劢德国宪法译本,(22)省有制宪之权的主张决非迎合军阀心理,(23)应设置全国生计会议,(24)省为构成国家之单位,含有联邦性质,(25)王双歧兼任财政部印刷局局长,则其议员资格即属消失,(26)应将教育专章加入宪法。
六、提出和连署质问书
1912年3月11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19条第9项规定参议院"得提出质问书于国务员,并要求其出席答复",第28条规定"参议院以国会成立之日解散,其职权由国会行之",第54条规定"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基于上述规定,1913年9月27日《议院法》第40条规定"议员质问政府时,得以二十人以上之连署提出质问书,由各院转咨政府限期答复"。连署虽与提出不同,但连署者通常会同意提出者所提出质问书的内容,否则也不会连署。吕复作为众议院议员在第一届国会初期相当充分地行使了此项职权,提出和连署多份质问书,如(1)1913年5月15日连署质问书《质问政府于五国借款外复与奥国瑞记公司订有借款契约书》,(2)1913年5月20日吕复连署质问书《质问引渡洪述祖书》,(3)1913年6月5日连署《质问违背约法侵害书信自由书》,(4)1913年6月20日连署《质问政府任免都督民政长种种失当书》,(5)1913年6月23日连署《质问政府免江西李都督本官书》,(6)1913年6月23日连署《质问库兵南犯政府何不撤南下之兵移住蒙古书》,(7)1913年6月27日连署《质问司法部大理院违法受理云南选举诉讼书》,(8)1913年7月4日提出《质问民国二年度预算政府何以延不交院书》,(9)1913年7月7日提出《质问海兰铁路额之计划及借款书》,(10)1913年7月11日连署《质问前甘肃临时省议会议长李镜清被刺一案如何办法书》,(11)1913年7月11日提出《质问整顿军政办法书》,(12)1913年7月18日连署《质问任命赵秉钧为步军统领兼管京师巡警事务又为镶红旗汉军都统书》,(13)1913年8月11日提出《质问前次陇秦豫海铁路借款质问书政府延不答复书》,(14)1913年8月15日连署《质问国务院令直隶民政长直隶行政公署不能再移腹地书》,(15)1913年8月25日连署《质问报载交通部私借比款书》,(16)1913年9月29日连署《关于政府是否停办京师大学事》,(17)1913年9月30日连署《质问停办北京大学书》,(18)1913年10月23日连署《质问任命袁家普为云南国税听筹备处长奉命有日延不到任书》,(19)1913年10月27日连署《质问满蒙铁路借款书》。
七、提出和连署修正案
1913年9月26日《宪法会议规则》第30条规定"对于宪法草案有提出修正案者,须详具理由于讨论以前提由议长交付审议会或大会",第31条规定"提出修正案时,须有二十人以上之连署"。吕复提出的修正案也很多,如(1)1916年9月20日提出《宪法草案第三章修正案》,(2)1916年9月22日提出《删除六十五条大总统之紧急命令权》,(3)1916年9月22日提出《第七十三条修正案》,(4)1916年9月25日提出《省制专章及其条文》,(5)1916年10月4日连署《修正删除宪法草案第十九条第二项理由书》,(6)1916年10月4日连署《省制》,(7)1916年10月9日连署《宪法草案第十九条第二项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本主张全项删除提议案》,(8)1916年10月25日连署《对于宪法草案第八章第八十五条后拟加一条"最高法院院长之任命须经参议院之同意非经弹劾不得免职"修正案》,(9)1916年10月25日连署《对于宪法草案第八章第八十五条后拟加一条(最高法院院长之任命须经参议院之同意非经弹劾不得免职)修正案》,(10)1916年11月29日连署《宪法草案宜规定省制大纲修正案》,(11)1916年12月8日连署《宪法上加入地方制度纲专章十二条修正案及理由书》,(12)1917年1月8日提出《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第三章修正案》,(13)1917年1月10日连署《修正宪法案上第四十七条提案众议院议员骆继汉提出》,(14)1917年1月26日连署《宪法草案第十二条后增加附项一条修正案众议院议员王玉树提出》,(15)1917年2月7日连署《宪法草案第三十一条修正案参议院议员刘芷芬提出》,(16)1917年2月14日连署《宪法草案第四章第二十三条修正案众议院议员秦广礼提出》,(17)1917年2月23日提出《对于草案第二十三条补充之修正案众议院议员吕复提出》,(18)1917年2月28日提出《宪法草案第二十三条修正案众议院议员吕复提出》,(19)1917年3月9日吕复提出修正案《宪法草案第四十一条修正案众议院议员吕复提出》,(20)1917年3月9日连署《宪法草案第六十六条修正案众议院议员罗家衡马骧徐继恒提出》,(21)1917年3月28日提出《第一百四条修正案众议院议员吕复提出》,(22)1917年4月6日提出《宪法草案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修正案》,(23)1917年4月30日提出《宪法地方制度修正条文众议院议员吕复》,(24)1917年4月30日提出《第一百七条修正案众议院议员吕复》,(25)1917年5月30日连署《九十八条第二项修正案》,(26)1922年8月26日连署《众议院议员骆继汉提出地方制度全章条文案附理由书》,(27)1922年8月26日连署《众议院议员骆继汉对于宪法原案增加国民经济一章案》,(28)1922年9月16日连署《众议院议员汪彭年提议宪法中增加"民生"一章案附理由》,(29)1922年9月16日提出《众议院议员吕复提出省与国家之关系案》,(30)1922年9月16日提出《众议院议员汤漪等提出省之地位及权限案》,(31)1922年9月16日连署《众议院议员骆继汉对于前提国民经济一章修正案》,(32)1922年11月14日连署《众议院议员钟才宏罗永绍提出县制大纲由省宪规定案》,(33)1922年11月14日连署《众议院议员钟才宏罗永绍提出国宪规定县之地位省宪规定县制大纲案》,(34)1922年11月23日连署《众议院议员克希克图对于地方制度章未设省已设县之地方另加一项案》,(35)1922年11月23日提出《众议院议员吕复等提出宪法内增定教育专章案》,(36)1922年11月23日连署《参议院议员向乃褀提出宪法中加入财计制度一章案》,(37)1923年1月5日提出《议员余绍琴等提出为罗文干黄体濂犯渎职诈财及伪造文书等罪地方检察厅不起诉之处分一案咨政府由主管官厅迅将该犯等严重羁押续行侦查案》,(38)1923年1月5日提出《议员张树森等提出本年三月二十六日旅大租期即满请本院开紧急会议咨请参院即将前移付之二十一条之中日协约宣布无效案提前开会议决案》,(39)1923年3月22日提出《众议院议员李载赓等提出宪法会议规则修正案》。
八、1925年3月24日前众议院议员资格消灭
前述第一届国会是因1925年4月24日临时执政段祺瑞发表废弃法统令而结束的。一方面该令称第一届国会议员为"前国会议员",另一方面临时执政府内务部接受国会印信、文件、器具。第一届部分国会议员试图在参议院继续开会,但遭到警察阻止,无法进入参议院。褚辅成派国会议员试图去天津开会,同样受到临时执政府的威逼利诱,未能形成气候。至此第一届国会就结束了,这意味着第一届国会议员的资格在事实上结束了,是否也意味着吕复的众议院议员的资格因此结束了?偶然发现吕复曾在1925年3~8月期间任国立京师图书馆馆长,当时的国立京师图书馆即今日的国家图书馆。在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国立京师图书馆馆长通常由教育部次长兼任,就是说,吕复担任国立京师图书馆馆长是因为担任教育部次长,国立京师图书馆馆长的前任以及教育部次长的前任均为马叙伦,其后任均为陈任中;马叙伦三次担任教育部次长,相应地三次担任国立京师图书馆馆长。《众议院公报》第三期常会第四号第5页记载,1922年11月8日吕复在众议院会议上发言,指出王双歧的议员资格已经消灭,理由是王双歧担任了财政部印刷局局长。同样道理,吕复在担任教育部次长之日,其议员资格也应消灭。因此,吕复的众议院议员资格应该在1925年3月就消灭了,是在临时执政段祺瑞1925年4月24日发表废弃法统令之前。具体在3月的哪一日尚不得而知,因为吕复担任国立京师图书馆馆长的开始时间仅有具体月份,并没查到吕复在哪一日担任教育部次长。不过,还发现一个文献即《北京临时执政府教育次长吕复等祭文》,载于《孙中山奉安大典》第49页。孙中山逝世时间为1925年3月12日,该文献显示吕复以教育次长身份率教育部员祭拜孙中山之灵的时间是1925年3月24日,据此可知,吕复是在3月24日之前担任教育部次长的,那么其众议院议员资格的消灭时间应在3月24日之前,比临时执政段祺瑞发表废弃法统令提前至少一个月。
九、出任立法院立法委员
邹鲁和孙科均为1943年《比较地方自治论》一书作序,且均提到吕复担任立法委员一事,"邹序"提到吕复"现来渝任立法委员",落款时间为"民国三十二年三月十六日";"孙序"提到"立法委员吕健秋近著比较地方自治论",落款时间为"民国三十二年二月"。那么,吕复何时开始担任立法委员?1928年10月8日《国民政府组织法》决定设立五院的制度,以试行五权宪法。同年10月20日《立法院组织法》规定,除院长和副院长外设委员49~99人,未规定产生方式,实际均为任命产生,非选举产生。第一届立法委员任期为1928年12月至1930年12月,立法委员为49人;第二届立法委员任期为1930年12月至1932年12月,立法委员为49人;第三届立法委员任期为1932年12月至1934年12月,立法委员为90人;第四届立法委员任期开始于1934年12月,受战争影响,任期长达14年,立法委员开始为86人,后增至194人。
目前发现,吕复出现于《立法院公报》的最早时间是1942年11月28日,当日的会议是国民政府立法院第四届第二百二十八次会议,该次会议的会议录载于《立法院公报》第123期,立法院秘书处编印,中华民国三十二年一月出版,Cadal数据库第4~8页,以"立法院公报"为关键词检索结果第二行最后一个文件。Cadal数据库中,《立法院公报》第110期至第122期没有,而第109期上未发现吕复先生的名字。Cadal数据库在第123期之后,还有第124期、第126期和第128期,这几期中所列举出席会议立法委员名单中均有吕复先生的名字,最后一次开会时间为1943年10月29日,该次会议为中华民国立法院第四届第248次会议,当次会议出席委员75人,缺席委员23人,吕复在出席委员的名单中。在之前的会议名单中未发现吕复的名字,而在之后的历次会议都能看到吕复的名字。邹序落款时间为1943年3月16日,孙序落款时间为1943年2月,由此可推知,吕复是在1942年11月28日之前被任命为立法院立法委员的。此外,吕复还当选为行宪后第一届立法院立法委员。根据1947年1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选出行宪后第一届立法院立法委员,共759人。行宪后第一届立法院内设21个委员会,其中内政及地方自治委员会、边政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这三个委员会委员名单中有吕复的名字。而且吕复作为立法委员1948年6月25日在第一届立法院第一会期第十五次会议上有发言,并在同年7月6日和立法委员刘士笃等向第一届立法院第一会期第十七次会议提交了一份提案即《本院委员刘士笃等提议请制订激励人才就业策进自治工作法咨请政府执行案》。但是,《中国民主政治的困境1909~1949--晚清以来历届议会选举述论》(吉林出版集团2008年版)第473~497页所列举的"立法委员名录",从名录提供的信息看,指的应是1948年时的第一届立法院立法委员名单,但是该名单中没有包含吕复的名字,这恐怕是有误的。可能的原因是,该书作者张朋园教授为中国台湾地区学者,所依据的是台湾地区的材料,而吕复虽当选行宪后第一届立法院委员且为国民党党员,但并未去台湾而选择留在大陆,后相继出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察哈尔省副省长,河北省副省长,河北省政协副主席。
一〇、出任定县实验县县长
不少文献记载,吕复曾任定县县长。吕复在1934年11月的一次演讲中也提到,"因定县县政研究院院长晏阳初之力邀,河北省政府及燕京大学之同意,出任定县县长"。那么,吕复何时出任县长一职呢?《晏阳初与定县平民教育》(河北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437页提到,定县县长霍六丁辞职后,"继任县长是吕复"。《20世纪30年县政建设实验研究》(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54页和第159页分别提到,霍六丁"于1934年4月坚决辞职","1935年8月,县长吕复辞职,随后,霍俪白就任"。《定县归来》提到"定县实验县县长由研究院实验部主任兼任,现任为吕复氏","吕复原系燕大教授,固一好好先生,任期约定为一年,任满仍回教职。"
不过,多处文献提到吕复任定县县长为14个月,而1934年4月至1935年8月的期间为16个月。尽管吕复辞职后,霍俪白随后就任,但霍六丁是因和地方势力有较大冲突而坚决辞职,可能比较突然,且当时是4月、是学期中间,吕复在该学期任课则不大会立即出任行政职务,因此吕复出任县长的时间很有可能是在学期将要结束时即5月底或6月初。而吕复辞职,一方面有约在先;另一方面1936年6月晏阳初和陈筑山分别辞去研究院院长、副院长,使得吕复辞职时间延后,加上刚好赶上暑假,继任者霍俪白能够随后就任,间隔时间较短。1933年5月河北省县政建设研究院在定县成立,根据内政部颁布的《各省设立县政建设实验区办法》,将定县划为河北省的县政建设实验区兼研究院的实验部。河北省县政建设研究院下设四个部门,其中之一为实验部,院长为晏阳初,实验部主任兼任实验县县长。而河北省县政建设研究院是由河北省政府设立的,要受河北省政府直接领导。因此,吕复出任定县县长,是受晏阳初邀请,并经河北省政府同意。另外,燕京大学规定,任教一定年限可休假一年,吕复出任县长时刚好符合燕京大学的规定,吕复在出任县长期间仍为燕京大学教授只是出于休假状态,因此须得到燕京大学的同意。到了吕复任上的后半期,研究院在定县平教开展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借鉴江宁邹平等地的改革经验,研究设计了一套比较有特色的县政机构。
一一、出任河北省立法商学院院长
1935年12月25日吕复以院长身份发布第一号布告,布告内容是河北省教育厅根据河北省政府委员会第六五八号会议通过的决议,同意杨亦周辞职吕复接任河北省立法商学院院长,并命令吕复1935年12月25日就职。1936年1月25日吕复以院长身份为法商学院经济系经济学会所创办的《经济汇刊》撰写发刊辞。《经济汇刊》创刊号"编后"提到,刊名题字原本由杨亦周题字且确已题字,因杨亦周辞职后居住于北平,而法商学院位于天津,在寄送过程中杨亦周题字丢失,临时请刘及辰题字,打算在第二期出版时"再请杨先生重题",但实际上《经济汇刊》第二期的刊名是由吕复题写的。Cadal数据库中只有三期《经济汇刊》,创刊号和第二期的封面能够看到,另外一期为第四期,但看不到封面,自然看不到封面题字。河北省立法商学院源于1906年成立的北洋法政学院,
北洋法政学堂历史上六易校名,因位于天津,习惯上称为"天津法政",在天津新开河上曾有一座"法政桥"。1937年2月被解散,抗战胜利后复校,法科后并入北洋大学,商科并入南开大学。北洋大学于1951年改称天津大学。后多次易名,如1911年改称北洋法政专门学校,1914年改称直隶公立法政专门学校,1928年改称河北省立法政专门学校,1929年改称河北省立法商学院。从1906年算起至1936年正好三十年。河北省立法商学院为此举行了隆重的纪念活动,《法商周刊》为此设置了一个专刊。其中《河北省立法商学院三十周年纪念辞》即为吕复撰写。吕复在纪念庆典当日还以大会主席身份发表《主席致词》(载于《法商周刊》1936年第3卷第11期)。吕复在这两份文献中均提到北洋法政学堂成立于"光绪三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该表述若是农历的话,转换为公历应为1906年12月30日。不过,《院闻:本院三十周年纪念将扩大庆祝》(载于《法商周刊》1936年第3卷第9期)提到"本月十五日为我院三十周年纪念",此处的"本月"可能是十一月,若如此,吕复提到的"光绪三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中的"十一月十五日"用的是公历,而不是农历,那么北洋法政学堂的成立时间应为1906年11月15日而不是1906年12月30日。但是经学者考证,"12月30日(农历11月15日),北洋法政学堂公章开始启用,这标志着学堂正式成立,直隶法政专门学校时期即以此日为纪念日"
一二、任教于多所大学
如前所述,众议院议员吕复1917年毅然南下参加护法运动,而1921年浩然北归任教于中国大学。吕复任教中国大学六年,并于1927年出版专著《社会学》(四卷),该书署名为"中国大学文法科教员吕复"。而吕复得以任教于中国大学,是因一个人物从中牵线搭桥,这个人物是谁?有两种说法,一是李大钊,二是王儒堂。目前看到的专门介绍吕复的文献都认为是李大钊,然而《社会学》"自序"提到"辛酉省亲北归,以王儒堂之荐承乏中国大学"。两项比较,后一种观点更可信,或者李大钊王儒堂两人都牵线搭桥了。此外,抗战胜利后,吕复先回到南京政府,后回北平任中国大学校长,直到1949年。
对于任教于燕京大学,直接的证据是1933年《比较宪法论》的封面上落款,其内容是"燕京大学教授吕复"。问题是吕复何时开始任教于燕京大学?1933年《比较宪法论》"自序"提到"丁卯之冬,玉环郭闵畴谓燕京大学将设政治学系宪法讲座,虚以相待,不揣其陋欣然应之",还提到"五年之余,教学颇觉相长,所有讲稿积成卷帙",而落款时间为"中华民国二十又二年孟春"。所谓"孟春"是指春季的第一个月,也是一年中的第一个月。从1928年的第一个月到1933年的第一个月为五年,而此时吕复已经在燕京大学任教"五年之余",丁卯年为1927年,"丁卯之冬"要早于1928年之"孟春"。可知,吕复在"丁卯之冬"不仅"欣然应之"而且立即转入燕京大学政治系任教。还有一种说法,"1928年应聘北京燕京大学政教系教授"。这种说法,首先时间不对,不是1928年而是1927年;其次职称也不对,不是教授,而是讲师。1928~1929学年《燕大年刊》刊登吕复的照片,附有说明"政治学系讲师吕复先生",请注意是"年刊",而且配有英文翻译,可以肯定在1928年吕复在燕京大学的职称是讲师不是教授。不过1929~1930学年《燕大年刊》再次刊登吕复的照片,也附有说明"教授",也配有英文翻译。也就是说,吕复刚入燕京大学时不是教授,不过很快被聘为教授。如前所述,吕复大概是在1934年5月底或6月初出任定县县长的,这样算来,吕复在燕京大学任教的时间有六年半,不足七年。
对于任教于河北省立法商学院,前面已经专门论述过了。对于任教于中山大学,1943年《比较地方自治论》"自序"和"邹序"都提到了。对于任教于中央大学,《客观》1945年第8期刊载吕复的一篇文章《论重划省区》,落款是"三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草于国立中央大学"。1928年吕复曾到河北训政学院发表演讲,根据是《河北农矿公报》1929年第4期刊载吕复的一篇文章《中国将来之经济组织》,该文结尾提到"右文为去岁十月在河北训政学院所讲者"。此外,吕复也任教于河北省地方行政人员训练所,根据是吕复1933年出版的一本书《政治学概要》,为河北省地方行政人员训练所讲义之一种。还有人说,吕复也曾任教于清华大学和辅仁大学,目前尚未找到有力的证据。
奇怪的是,前述文献均未提到吕复任教于朝阳大学。目前找到三个证据能够证明吕复确实曾任教于朝阳大学,但并非全职,只是兼职。第一个证据是民国十六年九月《朝阳大学概览》"各科系教员姓名略历一览表",在社会学学科部分,在第95页,显示"吕复健秋前教育部次长中国大学副校长";第二个证据是民国二十二年七月《朝阳学院概览》"前任教员姓名略历",在第45页,显示"吕复健秋河北社会学前教育部次长",而在该书"现任本科教员姓名略历"部分,未发现吕复的名字;第三个证据是《法学摇篮--朝阳大学》(增订版,东方出版社)附有朝阳大学教授名单,在第32页,显示"教授吕复健秋察哈尔涿鹿日本东京明治大学修业,曾任第一次国会众议院议员,教育次长,宪法起草委员,中国、燕京、清华、中山、中央等大学教授、立法委员,宪法"。这份名单是1948年7月毕业同学录整理出来的,时间自民国33年9月至民国37年6月。
一三、宪法学著作和文章
吕复出身于书香门第,国学功底深厚,且懂日、英、德语三门外语。1905年入早稻田大学预科,后转入明治大学法科,因此可推知他懂日语,不过尚未看到他使用日语或引用日语文献。无论是1927年《社会学》,还是1933年《比较宪法论》,以及1943年《比较宪法论》,其参考文献中,英文文献占绝大部分,由此可推知吕复懂英语。吕复出国留学前就读于宣化府中学堂,而宣化府中学堂开设有英文课。吕复懂德语的根据是,1922年8月22日吕复在宪法会议审议会上发言时提到,"本席对于德国文只学习数月,所能读者不过一犬一马一书一笔极浅近之书"。至于吕复何时何地学习的德语,尚待考证。
更重要的是,吕复将理论和实践结合,在整个民国时期持续关注宪法问题,并著书立说,其最核心的且一以贯之的宪法主张是实行地方自治。目前能看到全文的著作有六本,论文有21篇。这六本著作分别是:(1)1922年《制宪管窥》,(2)1927年《社会学》,(3)1933年《比较宪法论》,(4)1933年《政治学概要》,(5)1943年《比较地方自治论》,(6)1945年《增订比较地方自治论》。这21篇论文分别是:(1)《修正宪法草案商榷书(省制问题)》,载于《宪法公言》1916年1期;(2)《宪法草案第三章修正案》,载于《宪法公言》1916年第1期;(3)《最近中日交涉之失败与其今后之结果》,载于《正谊》1918年第8期;(4)《上大总统书》,载于《正谊》1918年第8期;(5)《学术与国民性》,载于《四存月刊》1921年第9期和1922年第12期,还载于《中国大学学术演讲集》(第二集),民国十五年一月出版;(6)《社会学溯源》,载于《中大季刊》1927年第4期;(7)《中国将来之经济组织》,载于《河北农矿公报》1929年第4期;(8)《守法与有为》,载于《河北月刊》1933年第1卷第2期;(9)《宪草批评》,载于《国闻周报》1934年第11卷第11期,载于1934年3月8日、10日、11日、14日和15日《大公报》;(10)《宪法草案国民大会章之平议》,载于1934年4月《大公报》,收录于1936年耿文田《国民大会参考资料》;(11)《论新宪草之体系》,载于《法律评论北京》1934年第11卷第22期;(12)《华侨与政治》,载于《华侨战线》1938年第1卷第 3~4期;(13)《论今后之中国宪法》,载于《中山公论》1939年第1卷第5期;(14)《中国宪政运动之回顾与展望》,载于《建设研究》1940年第4卷第3期;(15)《中华伟大民族形成之诸种原因》,载于《中山学报》1942年第1卷第4期;(16)《中国宪政运动之回顾及将来宪法之商榷》,载于《宪政月刊》1944年第1期和第2期;(17)《实施宪政与广开言路》,载于《雍言》1944年第4卷第8期;(18)《论重划省区》,载于《客观》1945年第8期;(19)《新宪法与地方自治》,载于《地方自治上海》1947年第1卷第2期;(20)《大户考》,载于《清议》1947年第1卷第5期;(21)《论省县自治通则》,载于《地方自治上海》1947年第1卷第56期。
一四、坚持学术独立
吕复1936年在河北省立法商学院三十周年庆典上发表《主席致词》,提到该校的办学方针是"政教分离",当然不是西方的政治与教会的分离,而是教育与政治的分离,教育、学校、学术要保持独立,"以讲学为中心,竭力避免官僚化"。他还特别指出,对于延聘教授,"只问其教授之科学有无根底,能否领导学生",至于"其政治主张如何,社会地位如何,有无宗教信仰及信仰如何",以及"其他一切如政治及社会关系","概不过问"。正是吕复任河北省立法商学院院长期间,冀察政务委员会成立,强迫辖区各学校教职员填写"反共志愿书"。吕复认为这侵犯了学术自由和思想自由,迎难而上,与天津市市长尚振瀛、冀察政务委员会负责人宋哲元交涉,最后学校无一个人填表。
事实上,吕复一贯坚持学术独立。1923年吕复给直系军阀首领曹锟写了一封公开信,即《国会议员吕复致曹仲珊函》,发表于《直声周刊》1923年第17期。在信中,吕复指责曹锟部下直隶省长王承斌违反国家财政法律军事制度直接向人民勒索军费,且一针见血地指出"名为军费,实为台端贿营大选",并告诫曹锟,即使贿选成功,"亦难为清议所许"。对于国民党"一党专国训政",吕复很不赞成,认为这是违背宪政精神的。在1930年《中华民国约法私草》序言中,吕复自称"自民国初元由同盟会改隶旧国民党"但当时为"身居党外者",直到1947年才经孙科介绍加入国民党。吕复之所以选择在1947年申请加入国民党,可能和1947年1月1日《中华民国宪法》公布有关。根据孙中山的革命三时期理论,期待已久的宪法终于颁布了,也就意味着中华民国正式进入宪政时期,这增强了吕复对国民党和国民政府的信心。吕复在1930年《中华民国约法私草》序言中还提到,尽管受汪精卫邀请起草中华民国约法草案,成为"太原约法草案"的蓝本,但一方面强调自己草拟宪法草案在先,汪精卫邀请在后,另一方面强调自己作为"身居党外者"对于汪精卫和蒋介石的党统之争既不想辨别,也不想知道,之所以草拟宪法草案,只是觉得成文之根本大法对于保障地方自治之组织、人民之权利义务、各种社会经济组织至关重要,且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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