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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照应用版)

書城自編碼: 2974214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民法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82691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7-03-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156/98000
書度/開本: 128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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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民法总则已于3月15日审议通过,这部貌似高大上的法言法语的一部重典《民法总则》,其实覆盖到我们日常生活的所有细微之处,调整我们平日方方面面的行为与关系,如温柔母亲雨天撑起的保护伞,是我们每个人的权利宣言书。
为了更好的学习新法,特整理完整版对照表,供大家学习使用。
內容簡介:
重要亮点:1.增加了保护胎儿继承权等利益的规定是与其他继承人平等的继承权,不是啥酌情的抚养费;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降到八周岁。
2.增加特别法人的规定,村委会、居委会首次界定为特别法人。
3.将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纳入新型民事权利客体。
4.回应热点,对见义勇为做出明确规定,救助人无须承担责任。
5.延长权利保护期限,将现行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尤其讨债追钱又多了一年。
6.建立成年人监护协商制度。
7.确立公序良俗原则 。
關於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
目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等相关条文对照
內容試閱
民法通则及其他法律规定民法总则
第一章 基 本 原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第一章 基
本 规 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二章 自 然 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通意见》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继承法》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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