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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行政调查中心主义执法模式在工作重心的定位上发生了重大错误。它将查清案件事实顺利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作为行政机关*的行政目标,导致在行政机关内部无法建立起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不能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利于法治政府建设目标的实现。未来的行政执法模式应当从行政调查中心主义转向行政审查或行政决定中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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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行政执法活动包含三个基本的环节,即行政调查、行政决定和行政执行。从法治理论的角度,行政决定应当成为行政执法的核心,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作出合法决定所需的条件实施行政调查,也应当依照行政决定的内容依法执行。但是实务中行政机关往往将行政调查作为行政执法的核心,行政调查结束行政任务就基本完成,行政决定和行政执行只是得出结论并实现目的而已,缺乏对行政调查的有效制约,很多执法问题由此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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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陆伟明,男,上海奉贤人,法学博士后,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行政法教研室主任、行政执法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重庆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行政法研究所研究员。近年来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三十多篇,出版《服务行政法论》等学术专著五部,主持、主研完成国家社科基金、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等省部级科研项目二十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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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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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研究的价值和意义
第二节研究方法
第三节研究综述
第二章行政执法内涵的界定
第一节关于行政执法内涵的争鸣
第二节如何界定行政执法的内涵
第三章典型行政执法案例剖析
第一节关于案例分析的说明
第二节上海钓鱼执法案始末
第三节钓鱼执法案件过程分析
第四节典型案例中的典型问题
第四章行政执法的一般过程
第一节确立行政任务
第二节实施行政调查
第三节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的监督
第五章行政调查中心主义的提出
第一节行政调查中心主义的特点
第二节行政调查中心主义产生的原因
第三节行政调查中心主义的现实影响
第六章行政调查的启动
第一节启动条件
第二节选择性立案
第三节虚假立案
第四节绝对立案或不立案
第五节初步结论
第七章行政调查程序
第一节模糊不清的立案程序
第二节回避制度被回避
第三节超越调查期限
第四节听证会失灵现象
第五节信息公开与个人资料保护
第六节行政调查的公众参与
第八章执法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第一节执法证据的收集
第二节执法证据的运用
第三节小结
第九章法律适用
第一节法制机构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法律依据的确定
第三节行政执法解释
第十章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行使
第一节行政裁量中的法律解释
第二节裁量权实施主体
第三节裁量基准的制定
第四节相关因素的判断标准
第十一章行政强制权的行使
第一节联合执法问题
第二节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第三节滞纳金征收
第四节代履行问题
第十二章行政调查中心主义执法模式的反思
第一节关于论证体例与过程的思考
第二节行政调查中心主义执法模式的缺陷
第三节行政调查中心主义执法模式的未来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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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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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笔者研究的重要旨趣是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对这一现象进行关注并试图进行研究的主要原因,是笔者每天都可以在一些媒体上发现大量的行政机关执法违法案例,在笔者参加的一些法律实务活动中也经常会遇到各种违法行政、不合理行政的事例。笔者感到不解的是,国家耗费了那么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制定了那么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设置了那么多的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主体,招录了那么多优秀的公务人员,还经常举办各种依法行政的培训活动,但是我们的行政执法效果为何依然不能令人满意?为何现实中很多行政执法活动依然不受信任,甚至饱受批评与责难?久而久之,很多人已经习惯性地对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抱有不信任的偏见。不论行政决定是否正确,一旦行政决定与自己的设想或者利益不符,很多人就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乃至到处上访。多年来,我国行政诉讼案件居高不下,上访的人群和案件更是让人惊叹,形成了学者所说的信访不信法的尴尬局面。马怀德:信访不信法的现象值得高度警惕,载《学习时报》2010年1月25日,第5版。而更令人忧心忡忡的,是那些心怀怨恨,而没有提出复议、诉讼和上访的人群,这些逐年积聚起来的不稳定因素很有可能借助某个个案而迅速聚集并爆发出巨大且非理性的破坏力。近年来各地已经发生了多起群体性事件,这些群体性事件严重威胁着我国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毫无疑问,造成目前社会矛盾激增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行政执法水平不高、效果不好只是其中的原因之一。良好地消化现有的社会矛盾,避免和减少新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繁荣稳定,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协力。也正因为如此,作为行政法研究者,我们有责任去思考目前的行政执法活动究竟出现了什么样的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只有先搞清楚了这些基础性的问题,我们才能找到相应的办法,以避免执法犯法、执法不公,有效避免和消除行政执法引发的社会矛盾。
非法营运是一种违法行为,国务院的《道路运输条例》明确规定,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必须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所谓非法营运是实务上的一种说法,一般是指营运者没有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而擅自从事道路运输营运活动的行为。那么该如何查处非法营运活动呢?目前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如何查处非法营运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就要执法机关自己开动脑筋想办法了。
根据相关报道,笔者经过梳理认为,在上海的钓鱼执法案中,行政机关的执法过程大致是这样的。
第一,执法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告知举报人举报有奖。目前不少地方都规定,公民向行政机关举报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后者会根据一定的标准对举报的公民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所以,从上海钓鱼执法案的情况来看,执法机关应该是告知了举报人举报有奖的相关情况。
第二,执法人员就如何举报,如何截获黑车与举报人进行了某种约定。尽管从已经公布的信息来看,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行政执法人员与举报人之间曾经有过事先约定,但是执法人员每次都在特定的地点查获黑车,一些社会闲散人员以举报黑车为业,以及抓获黑车时举报人员与执法人员的密切配合,如果说这纯粹是巧合恐怕难以让人信服。从上述事实的合理推定来看,执法人员很有可能事先与举报人就如何举报、如何将车主带至执法地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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