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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我理解的司法公正,是公平、及时地审结案件。
这里的审,从广义理解,既包括刑事范畴的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审查、律师的审查,也当然包括民事等范畴的审判职能工作;这里的结,既包括正常程序审理或执行完结,也包括依法驳回、不予受理等终结情形。
在我个人粗浅理解,实现和践行司法公正,当然以法官为知名品牌,但是绝不仅仅是法官的“独角戏”。作为法官,尤其是员额制框架下的法官、检察官,准确理解、正确适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是确保实现和践行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尽管是老生常谈,但毕竟是认可的也是应当始终奉行的准则。客观的司法实际决定了,法官要查明的和能查明的仅仅是法律事实,更不要说许多时候法官要查明的对象还是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真真假假、虚虚实实之“事实”。客观现实是,公检法人员、律师在学历背景、个人经历、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差异和影响,其理解、适用相关法律和对应司法解释的角度、程度、限度、维度,都存在现实的区别。我国的法治现实情况是,无论是检察机关的监督,还是人大等的监督,抑或是律师以及媒体的监督,其监督局限和被期待的程度之间尚有差距。
现实且不可回避的问题是,许多司法实务工作者在理解法律和司法解释方面,客观上是需要借助一些解读、释义一类读物和培训的。对此,《行政行为规范与救济条文理解与适用对照【二法二释一条例】》持支持立场。但是必须申明的是,任何事情总是利弊集于一身,真理的步伐过快同样会走向反面。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了的,在适用时是不容许掺杂学理和学派影响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公正不可撼动的底线,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是法律适用的依据。一知半解和深谙,区别何止于天壤?对于法律中确实容易产生歧义或者言犹未尽的条文,以及确实需要司法实务部门延伸适用的情况,部分不错法院采取了制定指导意见的方式,或者法官集中讲解、个别指导和培训的方式,加以完善、弥补。这类现象的存在很客观,可以说是一个过程性质的问题。首先,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客观上存在的一定程度的共性问题,不错法院以指导意见方式解决,是应当肯定的,但是应当以不突破立法原意为底线;其次,对于条文在逐条和全篇的理解方面,很可靠的方式还是由法官个人熟读千遍为宜,有关培训、讲解、答疑,仅供参考、对照。解铃还须系铃人,如果广大公检法人员、律师都能自觉和准确理解、适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无疑司法公正的进程将会大受裨益。除理解环节外,还有一个与此紧密相关的实践运用环节。理解精准、到位了,适用方面不会出现太大问题。我本人倾向主张,在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方面,为了准确、正确的目标,需要对个案进行推敲和研究,以便找准对接点;为了保持个案的客观“个性”,也应当允许法官、检察官有限度地“个性发挥”,把握好适用的方向。唯有如此,才能伴随时间流逝而提高审判水平。
法官与诉讼参与人在适用法律面前,多数时候是不同步的,妥善处理好这个差距,有备无患。当前,我国的诉讼代理队伍情况复杂,职业素养、价值观等,莫衷一是。什么样的诉讼代理人与什么样的法官来组成一个案件的诉讼结构,带有极大的随机性。良性的互动会带来好的诉讼效果,但是观念与利益的差异常常造成庭审与诉讼走向的波谲云诡。面对这一不可改变的现实,现实可做的工作就是一句话,“打铁还靠自身硬”,加强自身法律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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