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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国家何时实现民主化?是什么使得威权政体得以存在?时常导致类似苏维埃那样左翼政权的革命何以爆发?自亚里士多德到当代政治科学,大量文献试图回答这些问题,然而我们始终未能找到一个关于政治发展过程的令人信服的解释。借用博弈论的分析工具,卡莱斯鲍什提出了一个完整的政治转型理论:政治制度取决于经济资产的属性、资产在个体间的分配情况以及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均势。本书追溯到19世纪中叶,通过详尽的历史研究和大量的统计分析,提出排除其他因素的影响,为什么民主在19世纪农耕为主的挪威、瑞典、美国东北部取得胜利,却在地主势力强大的地区失利?本书阐明了民主在发达国家传播的原因,澄清了为什么富裕的产油国盛行威权主义,同时解释了过去两个世纪革命爆发与政权更迭的分布状况。为了进一步探究政治制度的本质,本书还对民主和专制的分配及统治后果作了评估。
內容簡介:
在什么情况下稳定的民主制得以实现?是什么使得威权制能够存在?时常导致类似苏维埃那样左翼政权的革命何以爆发?不同的政治制度会导致什么样的分配后果?
为了建立一个政治转型和制度选择理论,本书首先提出政治制度是集中体现该制度下个体理想分配偏好的机制。在民主制度下,所有的个体都参与投票(或能够投票)。而在专制制度下,资产的*后分配方案只会顾及社会部分人群的偏好。
在书中,作者验证了两种理论建构模式制度选择过程中博弈论的运用以及博弈参与者的经济社会特征能够怎样结合成为政治转型和制度变迁的一般性理论。作者还描述了这种研究路径是如何得出结论,这些结论适用并且丰富了目前关于民主产生及经济发展过程的经验研究。
關於作者:
卡莱斯鲍什,现为普林斯顿大学公共事务与公共管理学教授、美国人文与科学学院院士、古根海姆学者,从事政治经济学与经验政治学领域的教学和科研工作。鲍什教授的著作《政治党派、经济增长与平等》(剑桥大学出版社,1998年)获得威廉赖克(William:H.Riker)政治经济学最佳专著奖。他的著作《民主与再分配》(剑桥大学出版社,2003年)同样获得威廉赖克William H.Riker政治经济学最佳专著奖以及马太杜干(Mattei Dogan)比较研究领域最佳专著奖。他曾在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Americ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World Politic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Journal of Law, Economics and Organization等诸多一流学术杂志上发表论文。
目錄 :
中文版前言/I
致谢/ⅩⅥ
导论/1
理论与经验之争/4
本书的观点/8
本书的计划/13
第一章 政治转型理论/17
资产的初次分配和对再分配的需求/19
政治制度的选择/23
不平等度、资产专用性和镇压成本的探讨/31
中产阶级的作用以及跨阶级联盟的形成/38
C结/47
附录1.1 验证初始模型的结果/51
附录1.2 发展民主关联性的其他解释/53
第二章 经验证据55
1800年以来的政治制度与政治转型/56
对二战后时期的经验分析/60
对19世纪中叶以来的经验分析/75
革命与内战/80
附录2.1 政治制度一览表18001994年/87
第三章 历史证据102
瑞士诸州的民主103
美国的民主109
结论/117
第四章 理论延伸:增长、贸易、政治制度/120
经济增长与可信承诺/121
社会流动性与民主127
贸易与民主/129
政治制度/130
结论/154
第五章 民主与公共部门/158
公共部门的发展/159
数据与方法/164
经验分析结果/167
结论/188
第六章 国家、没收威胁与发展的可能性/192
国家与没收的威胁/194
经济改革与民主制度的可能性/205
不平等的起源与资本流动性207
结论/214
第七章 结论/217
参考文献/224
內容試閱 :
中文版前言
《民主与再分配》一书最初于2003年出版,今日幸得中文译者的慷慨邀请,为该书的中文译本作序。借此机会我想谈几个问题从而进一步阐述书中的观点,并且为对民主问题感兴趣的研究者提供一些我认为是未来核心研究领域的指南。首先,我将讨论本书的方法论基础。其次,我会以最简单最清楚的方式介绍我所建构的理论中的术语。再次,我将为在经验方面取得进展提出几条建议。最后,在总结中我将指出当今(事实上也是近二百年来的)政治经济学的核心问题:促进(或巩固)向民主转型的经济和社会条件的起源。
理论与方法
《民主与再分配》一书方法论(事实上,是认识论)基础可以扼要概括如下:本书的目的是建构一个理论,即民主实现条件的因果解释。从很大程度上讲,本书遵循了当代任何标准科学研究的通常研究路径:以如果X,所以Y的方式建立因果陈述,即当x(属于X类中)发生,我们可以预计会发生Y。基于这一点,我们需要对因果关系这一概念的界定作两点说明:首先,因果关系应当被理解为概率性的(probabilistic)概念而不是确定性的(deterministic)概念;其次,在对社会和政治事件的分析中,因果关系必须要包括(或者基于)意向性(intentionality)的理念。
任何理论的因果陈述都被认为是概率性的(与确定性相对立的)命题:如果X,所以Y的表述可以理解为如果X,所以(很有可能)Y(会发生)。采用这种概率性的解释至少基于两个理由:其一,理论或者模型是依据因果关系程序化构建形成,不可能涵盖世界上所有条件(或者导致世界某一状态的所有条件)。因此,我们只能认为它们具备了一定的合理性但并非完全肯定。其二,即便我们最终建立了全面的模型,能够追踪给定现象背后的所有原因,我们必须承认社会或经济事件的发生存在偶然性的可能。如果存在偶然性,很自然地,我们将永远无法建立一个能够预测(或者含蓄地讲,能够解释其因果关系)所有历史事件的完美而严密的模型。简言之,一个概率性的模型要比确定性的模型更可行。所以这就要求特殊的(更合理、更具尝试性的)经验检验方法。
下面我们谈谈意向性的问题。在社会或历史背景下构建因果模型意味着要建立能够解释人类代理人行为的理论模型。与自然界不同,人类行为的普遍特征是代理,通过这一过程,个体们决定要达到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途径。人类代理的界定完全取决于他们实现目标所具备的能力。因而,试图解释社会事件
(那些定义为共同的人类生活)的模型必须要包含建构理论命题的人类活动的方面。因果表述如果X,所以Y就变成如果个体a(或者个体a, b, c,等)追求X,那么会发生共同结果Y。注意这种因果结构要比之前我所定义的因果关系复杂得多,因为它要求我们至少做到三点:定义相关参与者a, b, c等的集合;定义X,即他们试图达到的目标以及他们认为实现这些目标最有效的策略;我们还需要考虑这些目标以及策略之和或者它们的相互作用(比如通过怎样的过程)如何导致Y。
在建立分析人类行为的政治或经济模型过程中,所有研究者都需要选择自己理论的这三个关键要素。一些模型严格限制参与者的类型,比如公司;另一些模型则将参与者限定为选举中竞争的政党或候选人;其他模型则将官僚机构视作参与者。因为对政治责任和政治机构的建设感兴趣,本书将所有公民都纳入到参与者的范畴内,并在第五章对精英与公民进行了区分。同样,一个可行的模型还要包括关于参与者所追求的目标的理论。目标的选择依然是社会科学领域中最富争议的问题之一,一些学者选择尽量少将条条框框强加于参与者的偏好,其他人则认为个体行为体只是简单地想实现物质满足的最大化。有两个因素会影响参与者目标的假设:分析的对象以及我们判断该目标能在多大程度上解释所面临问题的经验问题。在本书中,我采用了一个标准的政治经济出发点。我将人类代理人视作意图实现自身福利的最大化的个体,他们通常通过两种类型的选择达到这个目标:生产或交换商品(自发地,也就是说,通过某种市场机制)或者占有其他参与者生产的收益(通过税收或者直接没收)。在这两种既定的战略下,他们必须做出决定:哪种政治制度(对他们而言)是能够管理好他们公共生活的最优选择。他们的决定基于特定的信念结构:政治代理人活动的世界是信息不完全的,换句话说,他们并不完全了解这个世界如何运作,以及其他代理人将要采取的措施,一些时候他们也不知道完成既定目标的最佳战略选择。因此,在他们眼中,世界运转的方式(他们的信念和意识形态)对解释他们未来的行动方式以及即将发生的社会结果而言至关重要(即便这些信念和意识形态是有误的)。
一个成功的模型能够更好地适应它所要解释事件的变化。然而,正如我之前提到的,这一验证过程必须被看作是概率性的。现在或者将来肯定会有证明该模型不成立的特殊事件发生,这是否意味着我们应当抛弃这一模型?我不这样认为,我们可以将模型比作赛场上的马匹,千里马必然能够击败其他马匹脱颖而出。好的理论也是如此,它能够更好地适应我们所观察并且试图解释的问题,对世界的影响超过其他理论。
所有的模型都只是给我们提供了一种独特的思考模式和视角。在构建模型过程中,我们在(原本)看来杂乱无章的世界中强加了一些条条框框。因此,模型仅仅是帮助我们认识世界的工具而已。既然所有的模型都是工具性的,那么都有可能出错,我们应当如何对待那些运转不良或明显无法适应我们数据的模型呢?一种可能是完全将其摈弃,另一种可能是对其进行部分地修正。如果它们的执行过程都符合理性原则,那么两者都是合理的。以米尔顿弗里德曼(Friedman, 1953)为代表的制度主义者认为模型对社会科学也有不利的影响。在弗里德曼看来,倘若一个模型的解释力很强,其假设或者基本的构成并不一定是合理的。然而作为一种理性研究,这种想法是不合适的。如果不知道基本的假设和概念是否正确,或者无法保证模型能否符合人类行为的基本要点,我们就不可能建构一个真正有价值的模型。此外,作为改进我们模型的指南,弗里德曼的训诫依然有误。如果我们已然证明模型存在问题,且知道它的基本假设站不住脚(比如,与人类行为并无关联),那么应当如何修正该理论呢?我们应当将其摈弃,重新建构新的模型。因此,我们必须要跳出那些关于人类行为貌似有理的假设。
相当长时期以来,人们认为科学模型的建构与历史研究之间存在分歧。一方面,模型牺牲了历史的丰富性,它将对人类行为原本细致不受束缚的历史研究通过各种方式强加限制和简化。另一方面历史学家们也不愿意遵从那些抑制标准历史学研究的理论框架,尤其在20世纪70年代一直统治社会科学的主流理论范式(比如马克思主义、功能主义或结构主义)消亡之后。即便如此,我认为在一定意义上两种路径是能够共存的:我提到的模型路径(人类行动者拥有各自的偏好、信念和策略,社会结果是人类互动造成的)是我们向历史增加一些结构框架的最好方式,不需要牺牲大量具体的相关历史知识。
政治责任的基础
政治学理论(或学理)研究围绕一个核心议题:在何种条件下,人类参与者会服从政治权威?更具体地讲,为什么人们会接受一系列制度来规范他们的公共生活?1第一种回答是因为他们找到了政治权威的合法性,或者仅仅由于他们青睐那些制度(比如民主制)。这一回答毫无意义,因为它依然未能解释究竟是什么确保这些制度(而不是其他制度)在公民看来处于合法地位。同样,认为公民选择并支持民主制度仅仅因为他们喜欢它的回答仍旧存在以下疑问:我们依旧没有解释为什么他们喜欢民主制。因此,在本书中,我选择了一个截然不同的出发点。我仔细考虑了这种情形,即每个人都有理由接受其他人做出的决定(在民主制下为多数人),即便其结果偏离了每一公民的理想政策或其立场。
现在想讨论一下民主程序。民主制是一种程序,通过这一程序公民决定(通过一次投票或者一系列投票)如何统治自己换句话说,用何种规范来约束他们的集体生活,如何最优地分配财产,等等。这一决策程序意味着,一旦做出决定,或者说为某一具体问题进行投票,人口的多数就决定了包括反对多数人意见的少数派在内的所有人的立场(或福利)。因此,只有当少数人接受他们所参与的选举的结果,民主制度才能得以实现。由于少数人的定义和组成会因为需要投票决定的具体问题或决定有所不同,即少数并不一定是固定的选民,我们需要以更普遍的方式对此进行重申。只有当所有政治参与者都接受选举失败的可能,即接受普选产生的但有可能不同于自己偏好的结果,民主制才可能实现。
让我们以更具体的方式考虑一下,在代议民主制背景下,有A和B两个候选人竞争一个政治职位,比如该国总统。当两个候选人都展开了竞选活动并进行投票之后,票数多的候选人宣告获胜,获得总统一职。而失利者必须等到未来(一定时期之后)举办新一轮选举时,才可能有机会当选。同时失利者必须要接受这一选举结果以及当选者的政治规划。
选举过程本身无法保证两个参与者能够尊重选举程序的规则和持续性。失败者可能会遵从选举,接受失败,等待下一轮选举。然而,倘若他并不情愿循规蹈矩,或者说他预期该职位能带来的即时利益是如此之大,那么他可能拒绝接受选举结果,最终发动政变,通过非选举的方式攫取这一职位。同样的,获胜者也会利用自己的总统任期,根据自己的偏好改变资源的配置以增加自己未来选举取胜的几率,他还可能改变选举的规则甚至推迟或取消新一轮的选举。
这一问题的解决不能依靠指派第三方并赋予其权力保证选举竞争的持续进行及其随后的结果来解决。如果候选人,或者在选举中竞争的各个利益集团或选民,决定任命这样的保证人,那么实际上他们是将自己的部分主权出让于这个未受选举程序约束的个体。换句话说,
设立保证人本身就意味着放弃民主除非保证人也是通过普选产生,然而这仍然会面临刚才提到的相同问题。事实上,设立不受约束的保证人会让(以各种能够推进选举的工具武装的)第三方可能并能够破坏或者终止选举过程,它可能独自行动或者与首先选择它来确保选举的某一政党结成联盟。
与此同时,民主制度也无法仅仅通过所有利益各方(包括A和B)最初为实现选举过程而达成的承诺或者保证来维持。一旦让各方遵从该承诺的条件发生变化,这个没有保证人确保履行的承诺很有可能在未来任何时候(选举之前或之后)被竞争的任何一方所颠覆。而拥有保证人的承诺则让我们倒退到类似由独裁者监督选举而遭遇的问题和困境。
考虑到设立保证人或者依赖没有强制力的承诺(由偏好在未来会发生变化的参与者所制定)的种种不足,我们得出结论,只有当胜利者和失败者(或者说多数派和少数派)都愿意服从旨在决定以何种方式统治的定期选举的结果,一个稳定、成功的民主制度才能够得以实现,即能够不间断地通过自由公平的选举机制实现政治决策,选择公职官员。
那么我们试图探究并回答的问题就变得简单了:在何种情况下,所有参与各方(或者总体而言所有选民)会遵从选举程序?这实际上是本书的主要目的。正如前文所提及的,如果选举本身事关重大,那么选举参与者将很难接受选举结果。如果失败者预期到失败的代价并非如此之高,或者说是失利并不会威胁其生活水平和政治生存,那么它们就有可能顺从预选举结果。同样,胜利者也不会为了寻求自己的优势而改变选举机制(以降低未来选举的不确定性),除非此次获得该职位以及政治决定无足轻重。
概括而言,只有当胜利者和失利者,即所有选民及其代表生活在相对平等的条件下,民主制度才可能实现。当选民财富分配差异相对较小,赢得选举的意义就不是那么举足轻重了。此时民主便是一项和平的事业,少数人惧怕,绝大多数人拥护。然而,倘若社会与经济不平等比比皆是,或者说少数人掌控了大部分的财富,那么多数人将期盼进行选举,继而实现有利于自己的再分配。面对如此强烈的再分配压力,富人(或者处于优势地位的人)会选择威权政权,从而将人口的大多数排除在决策过程之外,避免过于高昂、近乎没收的税负。
面对民主制下被多数人课以重税的风险,为了实现自我保护,富裕的少数派可能会选择威权统治之外的另一条途径。他们并未向镇压或者暴力活动投资,而是决定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到其他地方。或者富人会选择隐瞒(或低报)自己的财富。不过富人是否如此选择最终取决于其财产的类型。如果他们的收入来源无法流动,即他们拥有的是土地、矿山或油井,他们将无法将自己的资产转移到国外。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受到多数人渴望再分配的威胁,他们只有一种选择:掌控国家,镇压反对派,增加对自由和选举活动的各种限制。与之相反,如果财富能够流动,能够通过出逃国外逃避过度课税的冲击,其所有者会选择容忍民主。事实上,选民深知资产所有者有可能实行出逃策略,因而会克制自己的财政需求。当选民的冲动减低,民主存在的几率会更大,即便经济不平等水平并不低。
理论与经验
在《民主与再分配》一书中,我对理论模型进行了两种类型的检验:一系列经验验证以及以瑞士和美国为例进行的历史检验。两种分析显示,民主不太可能发生在以土地和自然资源等固定资产为主的不平等度较高的经济体中。
该书出版之后出现了几种非常重要的(大多为经验分析的)关于民主起源的争辩。这里我将对它们进行简单的讨论。
首先,学者们对通过何种方式对民主转型和巩固过程进行计量经济建模展开了讨论。奥唐奈和施密特(O''Donnell and Schmitter,1986)坚持认为民主转型是偶然现象,他们之后,普沃斯基和李曼基(Przeworski and Limongi,1997)验证了转型和巩固是应当分开来看的两件事,两者同时指出1945年之后的发展(通过收入来衡量)并没有增加民主化的几率,但它降低了一个国家民主制度瓦解的可能性。在苏珊斯托克斯和本人(Boix and Stokes,2003)合著的文章中,我们提出发展在解释1945年之前的民主转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随后爱泼斯坦(Epstein et al.,2006)的编著和我发表的关于若干严密的稳定性测试(比如国家、时段稳定性的影响)的论文(Boix, 2010a)都证实了这一观点。通常我们都采用人均收入水平来衡量发展的程度,这样做是合理的,因为到目前为止人均收入是我们描述一国复杂经济(及社会)特征最好的测量方式。然而,人均收入不过是财富分配和属性等更深层、更重要的结构因素的一个指标而已。事实上,一旦我们将土地的不平等和人力资本的形成等因素的测量考虑在内,人均收入就不那么显著了(Boix,2010a)。这里的讨论有两个有意思的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一方面,我们的研究结果显示一些因素(比如土地的不平等)对降低民主转型可能性而言举足轻重(特别是在19世纪),而另一些因素(比如工业化导致的现代经济的形成)则推动了威权国家的民主化。为什么这些变量有着不同的影响?诚然这一领域需要更深入的研究,我的初步答案与随后将要谈到的问题相关:土地的平等与民主是一定的政治和经济过程共同作用的结果,或者说农业经济体同时也是自由政体。与之相反,在封建的不平等社会中,土地改革只可能通过革命行动来实现,故而只有通过经济结构的转变(通过工业化),过去的不平等才能够消失,民主制度才能被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