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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内容简介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资本市场国际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我国适时提出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战略部署,开启了资本市场国际化的进程。在此进程中,正确选择国际板的建设模式,对推进我国证券市场新兴加转轨阶段的顺利过渡至关重要。美国存托凭证(ADR)的成功实践充分展现了存托凭证这一金融创新产品作为跨境上市方式的魅力,而我国证监会于2018年3月30日发布了《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存托凭证在国际板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在此背景下,本文主要对ADR信息披露制度进行研究,综合运用包括比较研究方法、历史分析方法、实证研究方法等各种研究方法,集中探究ADR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内容、制度特色、法律冲突与协调等关键问题,以此作为构建有中国特色的CDR信息披露制度的借鉴。
论文以ADR的运行机制及其监管特殊性为起点,详细梳理了不同层级监管要求的ADR在初始信息披露、持续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要求,就ADR信息披露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冲突与协调问题进行分析,*后借鉴ADR成功的信息披露监管实践就CDR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进行了探讨并提出建议。
*章为ADR制度概述,主要分析ADR的运行机制,在论述ADR分类与特点、参与主体角色与地位的基础上,提出ADR作为跨境上市方式在法律监管方面特别是其信息披露制度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第二章是对ADR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内容的研究,从美国证券信息披露制度对外国发行人的监管体制入手,阐述了不同层级的ADR在初始信息披露、持续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要求与差别,明确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定形态及行为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以我国企业赴美发行ADR为例对我国与美国证券信息披露制度间的差异进行阐述,进一步指出外国发行人母国信息披露制度与美国信息披露制度间的法律冲突问题。本章内容在论文结构上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既承接*章对信息披露的具体问题进行论述,又对后一章法律冲突与协调问题的提出进行铺垫。
第三章是ADR信息披露的法律冲突与协调问题,着重从美国证券法的域外效力入手,探讨了美国处理信息披露法律冲突与协调方面的实践及其遵循的原则。ADR信息披露制度兼具公法和私法性质,本文仅就法律冲突问题的两种主要表现形式即管辖权冲突和法律适用冲突展开论述。首先就是ADR信息披露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也即美国与发行人母国间的管辖权冲突。而管辖权则涉及立法管辖权、行政管辖权、司法管辖权。针对管辖权冲突,美国在长期实践中总结和发展了多种协调方式。在立法管辖权方面,美国采取自我限制的做法,以合理期待、排除域外适用假设为原则协调国家间管辖权冲突。在行政管辖权方面,主要在于寻求对SEC的合理定位,包括单边的自我限制及以MSDJ模式为代表的双边互惠和以IOSCO为核心的全球协同模式。在司法管辖权方面,通过效果原则、行为原则、合理原则、交易原则对管辖权进行主张与放弃,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国际礼让与合作原则、尊重发行地利益原则对司法管辖权进行让渡,同时就ADR所涉案件的具体类型以合同纠纷优先适用协议原则、侵权纠纷优先适用侵权结果发生地或原告住所地原则、发行人事务纠纷优先适用被告住所地原则确立ADR信息披露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在法律适用方面,强调ADR信息披露法律适用的复杂性,包括:ADR信息披露法律适用的冲突性、证券间接持有形式的特殊性、ADR发行或交易行为地法的重要性、ADR信托性质对某些连接点的排除性,要求ADR信息披露法律适用在现代国际私法主要原则指引下对意思自治原则、*密切联系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加以特殊发展。
第四章是CDR信息披露制度构建问题,在对ADR信息披露制度这一核心问题进行系统分析后回归论文写作的初衷,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现状进行存托凭证制度法律移植的本土化论证。通过论证,本文认为,国际板的建设适应了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根本趋势,而CDR制度则是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可行选择。在新兴加转轨的过渡时期,CDR信息披露制度必须循序渐进在初始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方面进行科学构建。在面临CDR这一跨境上市方式可能导致的法律冲突时,我国首先要填补证券法域外效力的空白,引入美国证券法律制度中的行为原则和效果原则,积极创造消除法律冲突的前提条件。在创设了CDR的立法管辖权之后进一步完善行政管辖权,以领域原则、效果原则、合理原则、交易原则为理论工具创设司法管辖权。在法律适用方面,结合我国《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有价证券的内涵和外延,科学界定CDR的法律性质,坚持意思自治原则、*密切联系原则、选择性冲突规则的同时以直接适用的法、PRIMA规则为分析工具强化我国法律在CDR案件中的适用。
关键词:信息披露制度;ADR;C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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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本书作者 徐丽碧,法学博士,现任职于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一级法官。先后求学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厦门大学,在《国际经济法学刊》《厦门大学法律评论》《人民司法》《东南司法评论》等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曾获第七届中国法学家论坛征文三等奖、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一届学术讨论会三等奖、厦门市优秀法官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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