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書推薦:
《
三星堆对话古遗址(从三星堆出发,横跨黄河流域,长江流域,对话11处古遗址,探源多元一体的中华文明)
》
售價:HK$
87.4
《
迷人的化学(迷人的科学丛书)
》
售價:HK$
143.4
《
宋代冠服图志(详尽展示宋代各类冠服 精美插图 考据严谨 细节丰富)
》
售價:HK$
87.4
《
形似神异:什么是中日传统政治文化的结构性差异
》
售價:HK$
55.8
《
养育不好惹的小孩
》
售價:HK$
77.3
《
加加美高浩的手部绘画技法 II
》
售價:HK$
89.4
《
卡特里娜(“同一颗星球”丛书)
》
售價:HK$
87.4
《
伟大民族:从路易十五到拿破仑的法国史(方尖碑)
》
售價:HK$
188.2
|
內容簡介: |
本书以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宣告之诉为主题,以简单的方式说明澳门民事诉讼至上诉前的基本概念,从原告针对被告的请求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开始,对诉讼行为做出描绘:被告的答辩、证据、举证,法庭如何证明双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是否存在,以及法院如何判处等。本书有助于读者进一步了解澳门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原则,及保全措施。
|
關於作者: |
邱庭彪,男,1964年4月出生,执业大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澳门大学法学院助理院长、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担任澳门大学法学院中文法学学士课程和法学学士课程(中葡双语授课)的课程主任。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四届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澳门法律公共行政翻译学会理事长、澳门刑事法学会会长以及多个澳门社团的法律顾问,澳门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澳门房屋仲裁中心仲裁员等。专著有《澳门刑事诉讼法分论》《澳门博彩法律制度》,并发表学术论文多篇。
|
目錄:
|
前言
民事诉讼程序流程简图
第一章 澳门民事诉讼程序流程简述
第二章 诉讼前提中的请求
第一节 择一请求与补充请求
第二节 概括性请求
第三节 将来到期给付的请求
第四节 请求之合并
第三章 诉讼前提(续)
第一节 当事人能力
第二节 诉讼能力
第三节 正当性之概念
第四节 共同诉讼与联合
第四章 诉讼前提的相关概念
第一节 案件利益值
第二节 在法院之代理
第三节 管辖权
第四节 诉权
第五节 诉之利益的概念
第五章 诉讼类型及诉讼形式
第一节 宣告之诉
第二节 诉讼形式
第六章 诉因及诉讼法律关系
第一节 诉因
第二节 诉讼行为
第三节 诉讼法律关系
第七章 宣告之诉的普通通常诉讼程序
第一节 诉辩书状阶段
第二节 起诉状
第三节 分发
第四节 初端批示
第五节 传唤及通知
第六节 答辩
第七节 反诉
第八节 清理及准备阶段
第八章 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第一节 诉诸公正的保障原则
第二节 合理期间
第三节 平等原则
第四节 辩论原则
第五节 处分原则
第六节 调查原则(又称依职权原则)
第七节 合作原则
第八节 善意原则
第九节 当事人平等原则
第十节 时限原则
第十一节 形式合适原则及体现
第十二节 当事人承担责任原则
第十三节 诉讼取证原则
第十四节 诉讼形式合法性原则
第十五节 证据直接性原则
第十六节 法官完全参与原则
第十七节 诉讼经济原则及行为快捷原则
第九章 调查阶段
第一节 提出证据的方法
第二节 递交证据
第三节 举证责任
第四节 证据方法
第十章 辩论及审判阶段
第一节 事实事宜的审理
第二节 法律事宜的审理
第十一章 判决阶段
第一节 判决的期间
第二节 审判之顺序
第三节 判处的范围
第四节 判决的效力
第十二章 保全措施
第一节 一般保全措施的范围、要件、失效
第二节 特别保全措施
后记
|
內容試閱:
|
自序
笔者在学习澳门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发觉从来没有一本以中文选写的、完整的澳门民事诉讼法教程,故一直希望能有一套宣告之诉的民事诉讼法教程,惜力有不及,及教学、社会事务繁重,不能按原来的编写日程完成。
还好在教学过程中,研究生李金狮、周婷婷、陆颖琳,本科生梁咏欣及林嘉倩帮助整理、校对、打字,效率得到提升,终于在本年度完成了稿件。
选写方向:笔者并不是以大理论方向进行写作,而是从初学者,甚至从不太懂法律的读者的角度考虑,以希望大家都能看得明白的方向选写,所以在行文上尽量普及、通俗并结合现实的社会状况。
希望拙作能够成为广大读者认识澳门民事诉讼法的一本参考书。
2017年6月
前言
诉讼法的功能是使实体法确实地得到实施。如果实体法中并无规范如何实践诉讼程序又或者缺少诉讼法时,将会出现何种结果?在从前的社会中,当欠缺实体法/程序法时,人们的生活采用森林法则,即当纠纷出现时,由有实力的掌权者/暴力者决定,这被称为私人的公正。现在的社会则慢慢发展为通过公权力去解决这些问题,按照社会契约论所述,每个人虽然都具有自己的权利,但重点是每个人要交出自己的部分权利,这部分权利慢慢组织成公权力,当条件足够时便会成就一个国家。故此,成立国家的三个条件(又称国家的三要素)为土地、人民和政权。公权力的出现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透过公权力去行使公正,正因为所有人都交出部分权利而形成公权力,因此这部分公权力需要通过实体法和诉讼规则去约束。
当有人违反实体法的规定时,人们就会对法律失去信心。此时,法院作为拥有公权力的机关(读者们请留意,法院、法庭及法官在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中经常混合使用),在有人提出告诉之后对有关违反情况作出审理,并为此作出判决,最终的目的是透过处罚或对违反人士作出非难又或以宣告行为宣示某一当事人应负的责任,继而透过公权力的介入,强制执行法院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