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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原理与案例研习》
《商事仲裁裁判原理与案例研习》
《海商法原理与案例研习》
《欧盟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相互承认原则研究暨相关法律文件》
精研法理 深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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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欧盟各国在民商事领域相互承认司法决定或司法判决由来已久,而基于国家公权力核心部分之一的刑事司法权做出的司法决定一般仅限于本国主权领域,而没有延及领域外的效力。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统一市场和申根协议下的无国界人员自由通行制度以及成员国之间法律制度的差异,导致欧盟内部的洗钱、贩毒、非法移民等跨国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欧盟为了建立和发展一个自由、安全和公正区域的目标,在1999年的坦佩雷欧洲理事会上将相互承认原则确立为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的基本原则,自2000年开始,通过坦佩雷计划海牙计划和斯德哥尔摩计划三个五年计划,在刑事司法领域全面推进相互承认原则的贯彻和实施,大大简化并改善了传统上冗长繁琐的刑事司法合作程序,加快了合作速度,开创了在欧盟主权国家之间普遍相互承认刑事司法决定或判决的新模式。本书在欧盟层面上讨论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的相互承认原则及其法律制度,本书共分上下两编:上编是对欧盟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相互承认原则的研究,下编是欧盟在刑事司法合作领域推行相互承认原则的15个法律文件的中文翻译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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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高秀东,外交学院国际法系教授,法学博士,美国斯坦福大学访问学者,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和国际刑法。专著《国际刑事条约在中国的适用》获首届全国刑法学优秀学术著作奖(1984-2014)专著类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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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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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编欧盟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相互承认原则研究
一、相互承认原则在欧盟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的确立和发展 003
一相互承认原则在欧洲市场一体化过程中的确立和适用 003
二相互承认原则在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的引入 005
三相互承认原则在欧盟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的确立 008
四相互承认原则在欧盟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的推进 011
五相互承认原则在欧盟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的巩固 013
二、欧盟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相互承认原则的主要内容 018
一对欧洲逮捕令的相互承认 018
二对欧洲冻结令的相互承认 022
三对经济处罚的相互承认 026
四对欧洲没收令的相互承认 028
五对有罪判决效力的相互承认 032
六对欧洲被判刑人移管令的相互承认 036
七对缓刑等非羁押性裁判的相互承认 039
八对欧洲证据令的相互承认 043
九对缺席判决的相互承认 047
十对欧洲监督令的相互承认 048
十一对刑事管辖权的相互承认 052
十二对欧洲保护令的相互承认 056
十三对欧洲刑事调查令的相互承认 060
三、欧盟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相互承认法律文件的效力及相互承认制 度的特点 066
一欧盟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相互承认法律文件的效力 066
二欧盟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相互承认制度的特点 072
结 语 091
下编欧盟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相互承认的法律文件
《欧洲逮捕令和成员国之间移交程序的框架决定》 095
《在欧盟范围内执行财产冻结令或证据冻结令的框架决定》 117
《将相互承认原则适用于经济处罚的框架决定》 131
《将相互承认原则适用于没收令的框架决定》 148
《在新提起的刑事诉讼中考虑欧盟成员国先前做出的有罪判决的框架决定》 170
《为了在欧盟执行科处监禁刑或剥夺自由处遇的刑事判决而将相互承认原则适用于这类判决的框架决定》 175
《为了对缓刑处遇和替代性制裁措施进行监督而将相互承认原则适用于此类判决和缓刑决定的框架决定》 200
《为了获取用于刑事诉讼的物品、文件和数据的欧洲证据令的框架决定》 228
《关于成员国之间交换犯罪记录信息的组织和内容的框架决定》 256
《修正第2002584JHA号、第2005214JHA号、第2006783JHA号、第2008909JHA号和第2008947JHA号框架决定,增强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促进相互承认原则在缺席判决中适用的框架决定》 269
《在欧盟成员国之间将相互承认原则适用于替代临时羁押的监督令的框架决定》 284
《在刑事诉讼中防止和解决管辖权冲突的框架决定》 307
《关于在刑事诉讼中获得口译和翻译权利的指令》 316
《关于欧洲保护令的指令》 325
《关于欧洲刑事调查令的指令》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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