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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与案例评注 人格权编》一书,通过条文释义和案例评注的方式,阐释民法典人格权编各个条文的深刻含义,有助于读者理解民法典人格权编的条文、掌握适用的要求。每一条的阐释分为两部分:一是条文解读,通过理论上的探讨,揭示条文的深刻内涵。二是案例评注,通过选取与特定条文直接相关的案例,解读该条文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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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杨立新,男,1952年1月出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侵权法学会主席、东亚侵权法学会理事长,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国家行政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等20余所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
1975年至1989年在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任审判员、副庭长、副院长、常务副院长、党组副书记;1990年至1992年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婚姻家庭合议庭负责人;1993年至1994年任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995年至2000年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2001年至今,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现职。
兼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专家委员会立法专家,参与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十余部法律的起草和修订工作。2015年以来,全程参与民法典编纂工作,参加了民法典总则和分则各编的起草工作。
研究领域为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人格权法、物权法、债法、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著作有民法专著、民法教材、其他民法读物100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民法论文50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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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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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九百八十九条【人格权编的调整范围】
第九百九十条【一般人格权】
第九百九十一条【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百九十二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
第九百九十三条【人格利益的许可使用】
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第九百九十五条【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第九百九十六条【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百九十七条【停止侵害人格权禁令】
第九百九十八条【认定承担侵害精神性人格权民事责任的考虑因素】
第九百九十九条【合理使用他人人格要素】
第一千条【侵害人格权民事责任的相当性与替代性公布执行方式】
第一千零一条【自然人身份权利的保护】
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一千零二条【生命权】
第一千零三条【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健康权】
第一千零五条【物质性人格权受侵害时的法定救助义务】
第一千零六条【无偿捐献人体细胞、组织、器官和遗体】
第一千零七条【禁止买卖人体细胞、组织、器官和遗体】
第一千零八条【人体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权】
第一千零九条【从事人体基因、胚胎等医学和科研活动的法定限制】
第一千零一十条【性骚扰的民事责任与单位预防义务】
第一千零一十一条【人身自由权】
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姓名权】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禁止侵害他人的姓名或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姓氏的选取】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决定、变更姓名、名称及转让名称的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姓名与名称的扩展保护】
第四章肖像权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肖像权及肖像】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肖像权的保护】
第一千零二十条【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期限】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姓名、声音等的许可使用参照肖像许可使用】
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影响他人名誉不承担民事责任及其例外】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认定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考虑因素】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文学、艺术作品侵害名誉权的认定与例外】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媒体报道内容失实侵害名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九条【信用权】
第一千零三十条【信用权准用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荣誉权】
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权及隐私】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侵害隐私权的方式】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个人信息处理的限制】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免责事由】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个人信息决定权】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个人信息安全】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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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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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诞生,标志着我国进入民事立法法典化的历史时期。从1949年开始,我国的民事立法经历了非法典化时期和类法典化时期,开启了法典化的进程。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民法的法典化时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法治思想和法治观念不断发展的结果。改革开放以来,民事主体和民事权利的地位提升,民法之于国家、民族、个体的重要作用也为众人所认识,立法机关也提高了对民事立法的重视程度。尤其是近年来,伴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入,民法法典化才得以成为现实。
《民法典》是我们中国自己的民法典,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的法治表达。不论是立法体例还是具体内容,都具有中国自己的鲜明特色。可以看到,我国《民法典》包含了我国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全部范围和基本规则,是一本具有中国特色的百科全书。
《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民事立法已经展开全新的一页。在这样一个新时期,民法学研究的重大任务是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民法典,让民法典在社会生活中发挥更为充分的调整作用。但是,《民法典》的内容博大精深,规则极其复杂,没有经过系统良好的研究和训练,难以掌握其精髓,无法准确适用其规则,以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人的尊严,维护正常的民事生活秩序。
本人研究民法已有四十年,有幸参加了民法典编纂的全过程,对民法典各编条文的内涵有比较透彻的理解,在学习和理解上,算是先行了一步。在《民法典》颁布之际,我和我的研究团队对《民法典》开展深入研究,编撰了这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与案例评注》丛书,通过条文释义和案例评注的方式,阐释民法典各个条文的深刻含义,有助于读者理解民法典的条文,掌握适用的要求,全面掌握民法典的要点。
本套丛书按照《民法典》的编纂体例分为七册,分别是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及侵权责任编。在内容方面,本套丛书对《民法典》的每一个条文进行阐释。每一条的阐释分为两部分:一是条文解读,通过理论上的探讨,揭示条文的深刻内涵;二是案例评注,通过选取与特定条文直接相关的案例,解读民法典条文的精神。应当说明的是,《民法典》刚刚通过,很多新规则并无直接适用的典型案例,只能援引已经发生的、适用原来的民法单行法裁判的案例,即用旧案阐释新法,因而恳请热心读者理解。
《民法典》博大精深,作者对民法典的理解也在深入之中。同时,编纂这样一部庞大的丛书,主编、副主编以及作者都有经验欠缺、理论准备不足、对条文理解不深等不尽人意之处。如在阐释和说明中存在不当之处,盼读者批评指正,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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