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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書城自編碼: 3571197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法规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國際書號(ISBN): 9787521613698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0-11-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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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对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并根据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在工伤保险条例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 应用。
內容簡介:
劳动合同是整个劳动关系的核心。《劳动合同法》是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的法律规范。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宗旨在于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自2008年1月1日施行以来,《劳动合同法》在规范用人单位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塑造和谐的劳动关系、创造稳定的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对劳务派遣用工作出了新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调整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二、劳动合同关系的建立与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是整个劳动关系的核心。《劳动合同法》是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的法律规范。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宗旨在于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自2008年1月1日施行以来,《劳动合同法》在规范用人单位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塑造和谐的劳动关系、创造稳定的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对劳务派遣用工作出了新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调整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二、劳动合同关系的建立与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同时,在法律责任中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五)因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劳动者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五、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關於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2019年2月改制为中国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目錄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1.法律规定的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主要有哪些
第二条【适用范围】
2.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是否是合法有效的
第三条【基本原则】
3.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一般有哪些步骤
第四条【规章制度】
4.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第五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第六条【集体协商机制】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
5.劳动关系的确认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
6.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或者要求提供担保的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第十条【书面劳动合同】
7.为解决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哪些措施
8.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正式书面劳动合同,但签有入职审批表且劳动者实际履行职责的,劳动者能否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第十一条【劳动报酬不明确】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生效】
9.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条款】
10.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条款不明确】
11.如何处理因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而引发的争议
第十九条【试用期】
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
12.在理解试用期工资时,应当注意哪些方面
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13.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第二十二条【服务期】
1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培训,有哪些条件
第二十三条【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
15.商业秘密
16.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劳动合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补偿金,或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应当如何处理
1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该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是否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适用范围和期限】
18.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如何规定竞业限制
第二十五条【违约金】
19.为什么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不得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20.适用本条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无效】
21.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有哪些
22.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途径有哪些
23.应聘者提供虚假的学历证明,与招聘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单位能否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应否给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无效后的报酬支付】
24.劳动合同无效后,如何确定劳动报酬
25.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全面履行义务】
第 三 十 条【支付令】
26.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行为应当遵循哪些规则
27.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28.申请支付令的条件有哪些
第三十一条【加班】
29.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有哪些
第三十二条【拒绝违章劳动】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的主体变更】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主体合并和分立】
第三十五条【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30.劳动合同变更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31.用人单位能否单方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32.如何界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33.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有何区别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单方面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34.用人单位能否通过约定的方式限制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权?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时,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35.具备合法用工资格的企业法人未依法为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如何处理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36.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受何限制
第 四 十 条【用人单位单方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37.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根据劳动者的等级考核规定末位淘汰,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8.劳动者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起诉要求继续履行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39.因用人单位整体搬迁导致劳动者工作地点变更、通勤时间延长的,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40.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能否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第四十三条【工会监督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的续延】
第四十六条【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支付标准】
第四十八条【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第四十九条【社会保险跨地区转移】
第 五 十 条【关系转移和工作交接】
41.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的后合同义务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集体合同签订的程序】
42.集体合同有哪些特征
43.订立集体合同的程序有哪些
第五十二条【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的报送和生效】
44.集体合同的审查
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的劳动标准】
45.当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或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时,劳动者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适用集体合同的约定
第五十六条【集体合同纠纷和法律救济】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条件】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
46.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的义务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协议】
47.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第 六 十 条【劳务派遣协议签订的限制事项】
第六十一条【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报酬支付】
第六十二条【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组织工会】
第六十五条【劳务派遣用工中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六十六条【劳动派遣的工作岗位与数量限制】
第六十七条【劳务派遣的限制规定】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协议】
第 七 十 条【非全日制用工试用期禁止】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终止】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劳动合同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劳动合同监督检查范围】
第七十五条【监督检查的内容和工作人员的义务】
第七十六条【其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权利救济途径】
48.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如何处理
第七十八条【工会监督检查的权利】
第七十九条【对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 八 十 条【规章制度违法的责任】
第八十一条【劳动合同缺少法定条款的责任】
第八十二条【不按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八十三条【违反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的责任】
第八十四条【违法扣押和要求提供担保的责任】
第八十五条【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49.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况有哪些
50.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行为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后逃匿的,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责任】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赔偿责任】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的责任】
第 九 十 条【劳动者的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责任】
51.新的用人单位客观上确实招用了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但强调在招用时并不知道劳动者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主观上并无过错,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
第九十三条【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发包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的责任】
第九十五条【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规定】
第九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的溯及力】
第九十八条【施行日期】

配套法规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8年9月18日

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规定
2004年1月20日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3年6月20日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2014年1月24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3年5月30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6年10月31日
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
1.工时与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007年12月14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2013年12月11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995年3月25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2008年9月18日
2.工资规定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1990年1月1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2017年12月6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2019年12月30日
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
2018年5月13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1994年12月6日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1995年5月12日
最低工资规定
2004年1月20日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2000年11月8日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2008年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1月16日
3.劳动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节录)
2018年10月26日
残疾人就业条例
2007年2月25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002年10月1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2年4月28日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1994年12月9日
4.劳动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17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18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12月14日
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8年12月29日
工伤保险条例
2010年12月20日
失业保险条例
1999年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6月18日
劳动争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2011年11月30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2017年5月8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2017年5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2013年1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0年9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6年8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4月16日

文书范本
1.劳动合同(通用)
2.劳动合同(劳务派遣)
3.竞业限制合同
4.集体劳动合同
5.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6.劳动争议处理流程图
7.劳动合同争议起诉状
8.劳动诉讼流程示意图
內容試閱
出版说明
中国法制出版社一直致力于出版适合大众需求的法律图书。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此后推出的第二、三、四版也持续热销。为了更好地服务读者,及时反映国家最新立法动态及法律文件的多次清理结果,我社决定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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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诚希望本丛书的出版能给您在法律的应用上带来帮助和便利,同时也恳请广大读者对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批评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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