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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本书遵循法理、法条、案例相结合方式,为当事人之间以及司法机关如何适用我国《公司法》上的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提出若干思路;为立法机关将来在我国公司立法的修订之际,如何完善我国《公司法》上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提出合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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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法律问题研究》一书在充分吸收学术界现有研究基础和实务界相关创新的基础上,就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的法理基础、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主体要件、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客观要件、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价格确定机制、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中回购行为的法律性质、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行使程序、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行使后果等几个方面展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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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赵德勇,法学博士,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学校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理事,河北省法学会副会长(挂职),河北省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副会长。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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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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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第一章 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法理基础与制度价值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萌芽和产生:资本多数决决策机制的制衡方式
第三节 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存续发展:与公司若干基本性质的渗透融合
第四节 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生命力:利益衡量中的适度平衡
第五节 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不受重视的原因:在意思自治原则统治下的特殊规则
第二章 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行使的主体要件
第一节 具备股东资格
第二节 对股东会决议持反对意见
第三节 股东会决议成立且生效
第四节 几种特殊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
第三章 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行使的客观事由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公司应当分配利润而未分配利润
第三节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第四节 公司应当消灭而未消灭
第五节 触发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其他事由
第四章 异议股东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情形下回购行为的法律性质
第一节 关于普通转让合同说的含义与分析
第二节 关于单方行为说的含义与分析
第三节 法律行为中的强制缔约行为
第五章 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行使程序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的内部程序
第三节 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的诉讼程序
第四节 回购价格的确定方法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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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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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完善的民商事法律作为保障,而作为民商事法律中以规范调整公司对内对外关系为己任的公司法,格外引人关注。公司法学早已经成为民商法学界的显学。然而,这并非意味着公司法学的研究成果达到了多么丰富、多么先进的程度。这一富矿仍需学人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和法律自身需求而付出心血。本书即是选取公司法学中一个似乎比较偏的制度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希望对这一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研究,为公司法学基本理论、公司立法实践、司法实践做出适当贡献。本书内容除引言外,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围绕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法理基础和制度价值进行分析。基于对制度发展史和民商法基本原理的研究,本章得出以下结论:构建资本多数决取代全体一致同意原则的补偿机制这一动议,为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的萌芽和产生提供了有利条件;该制度应与公司其他制度渗透融合,以确保自身可以存续发展;利益衡量视角下的适度利益平衡影响着该制度的生命力;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并不构成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挑战,反而是实现真正意思自治原则的必备途径。
第二部分分析了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行使的主体要件。一般情况下,民事主体拥有法律所认可的股东资格,进而对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事项投反对票,且该决议得以通过,则该异议股东拥有了回购请求权。在特殊情形下,需考虑无表决权的股东、特定类型公司的股东、瑕疵出资的股东、隐名股东拥有对公司特定决策事项持反对意见的时候,是否拥有回购请求权。本章对上述问题尝试从法理解释途径给出答案。
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异议股东可以提请公司回购股权的若干客观事由。基于对我国《公司法》第74条和第142条所规定的触发事由,运用法解释学工具,遵循法理、法条、案例的研究路径,对具体触发事由做了深入解读,提出了若干立法建议。关于公司应分配利润而不分配利润,对公司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径行不分配利润的情形,提出类型化处理方法,区分异议股东持股的不同比例,分别作出合理规制;关于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重点研究了公司合并以及转让主要财产如何成为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触发事由,就扩展合并的类型、界定主要财产的范围提出若干建议;关于公司应当消灭而未消灭,则重点分析了延长公司经营期限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需要全体股东同意因有异议股东所以章程无法修改三个因素下如何处理公司延续和小股东权益保护的难题。另外,本章探讨了法定触发事由之外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公司与股东订立回购协议约定的触发事由的法律效力。
第四部分分析了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情形下回购行为之法律性质。通过对既有普通转让合同说、单方行为说、强制缔约说的比较,得出回购行为应为法律行为中的强制缔约行为。
第五部分就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行使程序展开分析。在区分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的内部程序、诉讼程序的基础上,分别论述了内部程序中的公司告知义务、股东回馈意见、回购协议达成等环节中的法律问题;诉讼程序中当事人范围确定、此类诉讼的司法管辖和诉讼期间等具体问题。另外,出于公司与股东直接达成回购协议或者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回购问题,均无法离开回购价格之确定,所以本章专门论述了确定合理回购价格的方法,包括确定合理回购价格的基本模式和基本路径、股价评估方法等细节,并提出建立以非讼程序确定回购价格之未来立法模式。
综上,本书拟遵循法理、法条、案例相结合方式,根据现行法相关规定,充分运用相应研究方法,力图实现以下任务:在解释论层面,为当事人之间以及司法机关如何适用我国《公司法》上的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提出若干思路;在立法论层面,为立法机关将来在我国公司立法的修订之际,如何完善我国《公司法》上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提出合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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