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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合同调整规则的统一问题,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在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均处于研究的萌芽阶段。对于该问题的研究,不仅可以为解决具体合同调整难题提供可行方案,也可以为合同法学的研究提供一个全新视角。本书围绕该问题展开系统、深入的研究,将合同调整定义为“在保持合同同一性的前提下,为适应情事之变化,对合同内容做出的变更”,通过探讨具体的法定调整规范和意定调整规范,总结出统一的发展倾向,整合出共通的合同调整规则。在合同调整规范的适用上,应一般性地考察再交涉义务之应用。在整个适用过程中,应极大地限缩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法官不得径自确定合同调整内容,而应通过“终提案仲裁”的方式以当事人的提案作为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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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吕双全,1991年生,汉族,山东临沂人,宁波大学法学院讲师,浙江省重点专业智库东海研究院研究人员,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浙江大学民商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近年来,主持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1项,参与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1项;于《政治与法律》《法学》《现代法学》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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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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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绪论
节 合同调整规则的统一趋势
第二节 合同调整的复杂性与多样性
第二章 合同调整规则概述
节 合同调整的概念
一、本书中合同调整的定义
二、合同调整与合同变更——“合同调整”术语的必要性考察
三、合同调整定义的构成因素
四、合同调整与其他概念的区分
五、小结
第二节 合同调整的法理基础
一、合同变更自由
二、合同变更自由的限制
三、法定合同调整规范的定位
四、小结
第三节 合同调整的适用要件
一、原合同的存在
二、情事之变动
三、合法性规则的存在
第四节 合同调整的体系定位与分析框架
第三章 法定合同调整规范——从三个典型规范出发
节 情事变更原则下的合同调整
一、情事变更原则下合同调整的背后法理争论
二、合同调整的适用规范
三、小结
第二节 减价
一、减价权性质的分析与深化
二、合同调整视域下减价权的适用
三、小结
第三节 旅游合同中旅行社的单方调整权
一、旅游合同单方调整权的定位
二、适用要件的斟酌与考量
三、保护旅游者利益的平衡构造
四、小结
第四节 法定合同调整规范的整合
一、功能上整合
二、手段上整合
三、小结
第四章 意定合同调整规范
节 意定合同调整规范的效力考察
一、一般性条款的有效性考察
二、格式条款的有效性考察
三、意定调整规范的特殊性
第二节 意定合同调整规范的类型
一、自动调整规范
二、单方调整规范
三、双方调整规范
第三节 意定合同调整规范的适用规则
一、规范类型不明时的解释规则
二、内容不确定之单方调整规范的特殊规则
三、小结
第五章 合同调整规范的整合
节 合同调整规范的适用分析
一、分析维度的选取
二、合同调整规范的适用趋势
第二节 再交涉义务的应用
一、再交涉义务应用的正当化基础
二、再交涉义务的体系定位
三、再交涉义务的适用要件
四、违反再交涉义务的效果
五、小结
第三节 合同调整过程中法官的作用
一、合同可否调整的判断
二、合同调整新内容的确认
第四节 合同调整规范的适用规则
第六章 结语
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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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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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周江洪 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院长,光华法学院教授。入选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中组部首批青年拔尖人才、青年长江学者和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等重要人才项目,获第八届、第九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
合同调整规则问题,虽然学术界对其有零星研究,但就合同调整规则的统一问题作出体系化思考,无论是域内外,均尚处于起步阶段。对于该问题的思考,是民法学前沿问题之一。与学说鲜为关注不同的是,该问题属于实践中颇为必要而棘手的难题之一。例如,基于瑕疵担保责任而选择适用减价的场合,在无法确定瑕疵物现有价值之时,应如何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成为问题。若纵观民法体系全局,会发现此时与情事变更原则适用中变更标准不确定时相类似,均面临着如何变更合同的难题。吕双全博士的著作《合同调整规则的教义学建构及规范适用》立足于国内外学说理论的比较分析,将该种问题统一归结于“合同调整”问题,主张再交涉义务在减价领域的类推适用,为此提供了研究相关问题的新思路。
本书结合《民法典》的规定,从体系角度整合合同调整规则,建构统一的适用体系,既有宏观视角,也有细节探幽,为学界进一步的研究夯实了基础,为实务界处理变更难题提供了解决方案。相较于既有研究,该书的理论创新在于体系整合,将几个看似不相近的制度以一根无形的线连接起来,从合同调整的角度试图重新对合同法的内容做“提取公因式”的总结,为研究合同法提供了全新视角。该书首先对合同调整的内涵与外延进行分析,明晰合同调整的法理基础与适用要件;在此基础上,从三个典型法定合同调整规范出发,抽象出法定合同调整规范的一般性规则,再将该规范与意定合同调整规范做统一性的分析。全书层次分明、逻辑清晰,体现了作者扎实的理论功底、开阔的比较法视野和娴熟的论证分析能力。
吕双全博士2015年进入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在我的指导下攻读博士学位,2018年顺利毕业。读博期间,包括作为本书基础的博士论文在内,与其说是指导,更多的是就相关问题的共同学习、共同研讨,师生相长。其在读博期间于日本京都大学访学交流一年。其熟谙德、日两门外语,这使其论著中体现出较广的比较法视域,为其研究本国相关制度提供了很好的参照系;同时,双全博士在浙江大学学习期间,也深受浙江大学民商法所注重中国问题意识的熏陶,使其包括本书在内的研究得以时刻回望我国相关制度的实务演进和学理构成。本书由其博士学位论文修改而来,是其初涉学术研究的成果之一。作为对其研究的肯定,与本书关联的部分研究成果也得到学界的积极肯定,已在相关杂志刊发。例如,《合同变更中同一性识别规则的规范构造》发表于《现代法学》2021年第2期;《情事变更原则法律效果的教义学构造》发表于《法学》2019年第11期;《旅游合同中单方变更权的法理构造》发表于《旅游学刊》2018年第5期;《减价救济之定性与实现的逻辑构成》发表于《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3期;等等。这些研究内容,得到了学界的积极关注,也逐步在“合同调整”研究领域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作为指导老师,看到其不断成长,其研究成果不断得到肯定,由衷地感到高兴,非常乐意将他以博士论文为基础修改完善的新著给大家。当然,也希望其再接再厉,产出更多的佳作,为中国民法学添砖加瓦。
周江洪
202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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