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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就权利人主张的知识产权与被诉对象之间进行比对分析,是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案件代理实务都涉及的必要共性问题。从案件类型上看,知识产权案件比对分析可以发生在诉讼案件和非诉案件中,前者包括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后者包括知识产权申请授权行政流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以及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等。律师或专利代理师等代理人在代理这些诉讼或非诉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处理其中的权利内容与被比对象之间的比对分析问题,甚至比对分析问题是否处理得当、到位,往往成为案件成败或代理质量好坏的关键。
本书旨在以所述知识产权实务中的“比对分析共性问题”为切入点,具体分析探讨这一共性问题在不同知识产权权利客体保护实务中体现的基本规则、对象范围、差异化运用以及实务例证等,以供业界同仁参考借鉴并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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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刘宇光律师,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资深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法学硕士,清华大学EMBA,曾任检察官,律师执业20余年。长期专注于知识产权和民商事法律服务领域,曾代理多起较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案件,并从事非诉法律实务,具有较高法学理论素养和丰富法律实务经验。
行业兼职:
曾兼任深圳市第五届律协知识产权委副主任、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深圳市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中心调解专家、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深圳市民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荣誉称号:
广东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首届全国律师电视辩论大赛内蒙古预赛风采奖。
知识产权专业著述:
《商标侵权纠纷案例评析》,载广东省律师协会编:《智慧的较量:知识产权案例评述与诉讼技巧》,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82页;试析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载《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第4期;《WTO框架下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载《深圳律师论文集》,海天出版社2003年版,第55页;《电子邮件在订立合同中的效力》,载《内蒙古法制报》2001年3月27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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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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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知识产权案件比对分析前的准备工作
节 查明权利人知识产权的合法性、稳定性
一、专利权合法性、稳定性的查明要点
二、商标权合法性、稳定性的查明要点
三、著作权合法性、稳定性的查明要点
四、商业秘密合法性、稳定性的查明要点
第二节 做好被比对象的证据收集和证据固定工作
一、被比对象的证据收集
二、被比对象的证据固定
第三节 注意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
一、“存在两个同样专利权”的权利冲突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之间的权利冲突
三、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字号的权利冲突
本章参考法律法规
第二章 专利案件中的比对分析实务
节 专利侵权中的比对分析
一、产品专利的被比对象
二、方法专利的被比对象
三、比对分析的内容、范围
四、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的比对
五、专利侵权比对的判例
第二节 专利无效中的比对分析
一、专利无效中的被比对象
二、专利无效中的比对分析
三、专利无效比对的案例
本章参考法律法规
第三章 商标案件中的比对分析实务
节 商标侵权中的比对分析
一、商标侵权的被比对象
二、商标侵权的比对分析
三、商标侵权比对的判例
第二节 商标异议、争议中的比对分析
一、商标异议、争议中的比对
二、商标异议、争议比对的案例
本章参考法律法规
第四章 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比对分析实务
节 文字作品的侵权比对
第二节 美术作品的侵权比对
第三节 软件作品的侵权比对
一、计算机文档的侵权比对判例
二、计算机程序的侵权比对判例
第四节 网络游戏作品的侵权比对
一、关于角色扮演类游戏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
二、关于对角色扮演类游戏适用作品类推的必要性、可行性
三、关于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类推适用类电作品规则
四、关于对涉案游戏作品的“抽取/过滤/比对”三步法判定
本章参考法律法规
第五章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比对分析实务
节 商业秘密“非公知性鉴定”中的比对分析
第二节 商业秘密“同一性鉴定”中的比对分析
本章参考法律法规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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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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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就权利人主张的知识产权与被诉对象之间进行比对分析,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案件代理实务都涉及的必要共性问题。因此,不同于分别就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各自领域专业问题的分门别类的研究进行探讨,本书旨在以所述知识产权实务中的“比对分析共性问题”为切入点,具体分析探讨这一共性问题在不同知识产权权利客体保护实务中体现的基本规则、对象范围、差异化运用以及实务例证等。具体地讲,在代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经常需要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与被诉对象、引证对象或参照对象进行比对分析。例如,在专利侵权案件中,需要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分析,以判断是否构成相同或等同侵权;在专利无效案件中,需要将被请求无效的专利与比对文件的技术方案进行比对分析,以判断是否破坏了被请求无效专利的新颖性或创造性;在商标侵权案件中,需要将商标权人的商标与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标识进行比对分析,以判断是否因相同或近似而构成侵权;在商标异议或争议行政案件中,需要将被异议或争议的商标与引证商标进行比对分析,以判断是否因构成相同或近似而予以撤销或无效被异议或争议的商标;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需要将著作权人的文字、美术、计算机软件或网络游戏等作品,与被诉侵权对象的表现形式或软件源代码进行比对分析,以判断是否因相同或实质相同而构成侵权;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也需要将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与已公开的相关信息资料进行比对分析,以判断其是否具有非公知性(秘密性),以及与被诉对象的内容及表现形式进行比对分析,以判断二者是否具有同一性;等等。
在上述对被诉对象与权利人的智力成果进行比对的过程中,《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比对的对象、范围以及判断的方法各有不同或各有侧重。比如,专利法中的比对,一般遵循整体比对原则(全面覆盖原则),即要求被诉产品包含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才能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法中的比对还要遵循等同比对原则,即被诉产品与权利人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是否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须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等。商标法中的比对,一般遵循相同或“近似 混淆”原则,即要求被诉标识与权利人商标相同或近似,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且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商品/服务具有相同来源或者其来源之间具有密切联系。著作权法中的比对,一般遵循“接触 实质性相似”原则。“接触”,是指被诉方能够接触著作权人的作品。“实质性相似”,是指学术界通说的“三步侵权认定法”:步“抽象法”,即把作品中属于思想的部分排除,重在保护表达方式;第二步“过滤法”,即把属于公有领域的部分“滤”出去;然后再应用第三步“对比法”,即对比被诉物与权利作品是否实质性相似。而商业秘密中的非公知性比对,与专利中的新颖性比对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同一性比对遵循“相同或实质上相同 接触-合法来源”的一般原则等。
上述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比对分析,从案件类型上看,可以发生在诉讼案件和非诉案件中,前者包括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后者包括知识产权申请授权行政流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以及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等。律师或专利代理师等代理人在代理这些诉讼或非诉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处理其中的权利内容与被比对象之间的比对分析问题,甚至比对分析问题是否处理得当、到位,往往成为案件成败或代理质量好坏的关键。笔者作为知识产权从业律师,拟从律师或专利代理师等代理人的视角,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律规制,并结合相关司法判例、代理实务以及实操案例,就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比对分析代理实务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和归纳总结,以供业界同人参考借鉴并欢迎批评指正。
2020年9月8日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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