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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本书将尝试交叉运用法理学、民商法学、行政法学、法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的有关知识,采取价值分析、实证分析、比较和批判等研究方法,对PPP模式社会资本方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展开系统研究。提出依靠公法路径和私法路径两大主线,为我国PPP模式立法中相关制度建构提出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的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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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模式,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是一种适用于公共事业项目建设的运作模式。目前,在我国政府的带动下,其已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并逐渐上升至国家立法,成为国家治理中的制度性工具。 本书将尝试交叉运用法理学、民商法学、行政法学、法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的有关知识,采取价值分析、实证分析、比较和批判等研究方法,对PPP模式社会资本方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展开系统研究。从法学视角出发,书中既有对PPP模式所涉理论基础的考据,又结合了对国内外PPP模式法律文件的解读和实践案例分析,依靠公法、私法两大主线作为PPP社会资本方权益的**保护手段,为我国PPP模式立法中相关制度建构提出具有可行性与操作性的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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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刘梦祺,女,汉族,重庆人,1990年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2013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2012年至2013年期间在美国芝加哥肯特法学院交流学习,获法学硕士学位;2017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
主要从事商法学(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等)和医事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主要的科研作品包括《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中政府角色冲突之协调》、《PPP模式在中国高等教育发展中的应用及法学思考》、《我国公立医院PPP模式的运用及其法律对策分析》、《有限公司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和《完善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发挥商业保险补充功能》等,已在《法商研究》、《中华医学杂志》和《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等重要期刊上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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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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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 我国PPP发展政策概要
二、 PPP社会资本方利益保护问题
三、 研究综述
四、 研究意义与思路
五、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章PPP社会资本方权益保护之理论基础
节PPP利益主体法律关系之解读
一、 PPP利益主体之合理界定
二、 PPP法律关系属性之意义诠释
三、 PPP法律关系属性之争议
四、 PPP法律关系定性原则之锁定
五、 德国双阶段理论的启示与借鉴
六、 非定性之外的第三种选择
第二节PPP社会资本方主体定位之考察
一、 社会资本方范围的法律界定
二、 社会资本方权益保护在PPP模式中的特殊性
第三节社会资本方权益保护法律路径之选择
一、 公法路径: 政府权力之边界限制
二、 私法路径: 契约理念的全面贯彻
第二章公法路径: 行政权力限制之探微
节公法路径保护之理论依据
一、 公法规范的逻辑起点: PPP模式中政府的公权力
二、 公法路径的正当性证成
三、 公法路径建构的理论范式: 控权论与平衡论
四、 公法原则之系统化呈现
第二节PPP模式中政府角色冲突之协调
一、 政府角色冲突的问题识别
二、 行政主体分离下的协调方式
三、 行政权力与权利转化的协调方式
四、 主体路径与行为路径之间的选择
第三节PPP模式中政府权力之规范
一、 政府监管权的理性界定
二、 政府介入权的合理定位
三、 社会资本方选择的正当程序
第三章私法路径之一: 政府权力与责任之契约化安排
节私法路径适用之理论基础
一、 意思自治基本原则之夯实
二、 不完全契约理论之植入
第二节PPP模式商事本质解构
一、 PPP模式特殊商业行为之内涵
二、 PPP协议私法属性之司法立场
第三节政府权力与责任之具体落实
一、 政府契约精神之重塑
二、 监管权的契约化处理
三、 政府介入权的合同规制
四、 政府保证形式之法律省思
五、 政府协助与协调义务之履行
第四章私法路径之二: 社会资本方权利义务之契约化保障
节PPP项目合同的基本内涵
一、 项目合同的特征
二、 项目合同的保障原则
三、 项目合同主体的认知
第二节社会资本方权利义务的合同表达
一、 社会资本方在PPP合同中的主要权利
二、 社会资本方在PPP合同中的主要义务
第三节项目公司章程设计的特殊问题探析
一、 股权变更限制条款
二、 一票否决权条款争议
第五章PPP模式社会资本方权益保护之制度构建
节我国PPP模式立法现状介评
一、 我国PPP模式之立法总结
二、 PPP立法共识之展现
第二节PPP立法模式选择及比较考察
一、 PPP立法之利弊分析
二、 国际组织PPP立法例及启示
三、 大陆法系国家典型立法例及启示
四、 英美法系国家典型立法例及启示
第三节《PPP条例征求意见稿》之热点话题评析
一、 总则
二、 合作项目的发起
三、 合作项目的实施
四、 监督管理
五、 争议解决
六、 法律责任
第四节完善PPP模式社会资本方权益保护法制的构想
一、 社会资本方利益保护公法路径的完善
二、 社会资本方利益保护私法路径的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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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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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以来,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模式在中国逐渐进入大众视野。国家发布的各种政策、报道的各类新闻、城市建设中的宣传标语中都不乏PPP模式的身影。PPP模式作为一种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新型建设模式,是我国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改革的重大成果之一。PPP模式凭借其平等合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伙伴关系四大特质与传统的公私合作模式形成明显差距,吸引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政府一方面需要通过PPP模式激发市场活力、盘活民间资本,为我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注入新鲜的血液,提供更加优质而高效的国家建设和公共服务; 另一方面,政府也需要全方位考量PPP模式本土化之后所带来的风险
,并尽快制定出防范、化解风险的各项措施。
2015年,正逢笔者博士论文开题,当时我国在PPP模式领域的科研成果并不丰硕,主要集中在金融学、管理学、工程学等领域,对于法学方面的权威探讨相对较少,并且PPP模式的专题看似与笔者的本专业(民商法学)关联并不紧密。得益于导师赵万一教授和李燕教授的悉心教导和鼓励,后笔者坚定了信心,从而选定以PPP模式为研究对象。笔者在研究过程中发现,自2014年起至今,国家陆续出台多项关于PPP模式的重磅文件,并且持续保持着较高的发文频率,足以彰显我国对推行PPP模式的信心和决心。然而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PPP模式的推广运用,其所带来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一是对各级政府的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对于PPP模式这样的新鲜事物,行政机关的履职行为仍然包含很多不确定因素,政府职能转变、政府治理水平的提高欠缺制度层面的规范和支持; 二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在合作过程中,源于政府多重角色冲突和公私双方的利益冲突,导致原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资本方在PPP项目中“有苦说不出”,大大挫伤了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的积极性。究其根本在于我国缺乏一套完备的PPP模式法律保障体系,且在大力发展PPP模式的同时对社会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并不重视。尽管我国的PPP实践在近几年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但理论研究明显落后于实践。
过去几年,囿于PPP模式在我国起步较晚,项目实践经验不足,围绕PPP模式的研究也非常有限,我国一直没有出台针对PPP模式的专项立法,部分规则散落于现有法律、行政法规、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之间。首先,各项法律法规对于PPP模式的规定有明显分歧,导致PPP项目的法律适用存在一定的困难。其次,鉴于各个主管部门的独立性,大量关于PPP模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内容也存在差异,且规范性文件并不具有法律的强制力,仅起到指导作用,在实践中对PPP项目运行的规范效力比较有限。值得欣喜的是,PPP项目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PPP项目合同的法律属性等
问题已经受到了学界和业界的热烈关注,对PPP模式当中一些基础理论的问题经历了几年激烈的探讨,
政府也通过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征求意见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和《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重要文件试图对以上问题进行回应。但以上征求意见稿在意见反馈期过后的三年迟迟不见下文,
各项司法解释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强烈的争议。因此,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对于PPP模式的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仍然处于积极研究但不成熟的阶段,但市场各方对PPP立法早已颇有期待,项目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也亟须通过立法进行规范。如何加快完成顶层设计,为PPP模式的有效实施提供制度保障,已成为PPP领域在2021年的首要任务。
2021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在全面依法治国道路上又一个里程碑事件,对进一步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民事主体的权利保护在新的起点上得到强化,平等、诚信、自愿等重要价值将通过《民法典》的实施成为我们生活世界的价值准则。但《民法典》的出台并不是一劳永逸的,政府也意识到后续的立法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要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如此一来,PPP领域更应当借势破局,全面推进相关立法制度的设立和完善。我们可以看到《政府投资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制度规范的实施在较短时间内已经取得明显成效,对促进公平竞争、增强市场活力和经济内生动力产生了积极影响,为PPP模式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提供了巨大的支持。
后需要强调的是,PPP模式在我国的繁荣发展有赖于法律制度的完善,但唯有以保护社会资本方利益为出发点,真正关注社会资本方的需求所在,PPP市场的活力才能持久而不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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