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書推薦:
《
希腊文明3000年(古希腊的科学精神,成就了现代科学之源)
》
售價:HK$
82.8
《
粤行丛录(岭南史料笔记丛刊)
》
售價:HK$
80.2
《
岁月待人归:徐悲鸿自述人生艺术
》
售價:HK$
59.8
《
女人的中国医疗史:汉唐之间的健康照顾与性别
》
售價:HK$
103.8
《
资治通鉴熊逸版:第四辑
》
售價:HK$
458.9
《
中国近现代名家精品——项维仁:工笔侍女作品精选
》
售價:HK$
66.1
《
宋瑞驻村日记(2012-2022)
》
售價:HK$
112.7
《
汗青堂丛书138·帝国的切口:近代中国口岸的冲突与交流(1832-1914)
》
售價:HK$
124.2
|
內容簡介: |
本书立足于中国特色的改革背景,聚焦中国经济的本土问题,通过市场经济立法的方法论研究,提炼市场经济立法科学规律,发挥经济法治的中国智慧,开拓经济立法的中国道路。本书在爬梳市场经济立法结构性误区的基础上,总结社会经济转型过程中立法的嬗变逻辑,推演市场经济立法的系统性规律,辅以公司法、财税法、金融法、证券法等为佐证,并直面信息社会和数字经济的挑战,前瞻市场经济立法,探索新经济权利的识别、归集、挑战、保障、限制、实现等问题,推动市场经济立法的体系完善、质量提升和制度创新,拓展市场经济立法视阈,驱动市场经济立法跨越升级。
|
關於作者: |
张钦昱
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副主任,数据法治学科创新引智基地(111计划)成员,钱端升青年学者。兼任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北京市经济法研究会理事,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法治研究会理事,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公益调解员,入选北京市法学会“百名法学英才”培养计划。主持2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项省部级课题。发表1篇SSCI期刊论文、20余篇CSSCI期刊论文。参与撰写的多项研究报告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采纳。
|
目錄:
|
上编 市场经济立法的系统论呼唤
章 中国市场经济立法的体系性误区
一、中国市场经济立法的发展脉络
二、中国市场经济立法的结构性问题
(一)市场规制利益失衡
(二)共治权力分野失序
(三)二元立法结构失调
第二章 中国市场经济立法的系统论诉求
一、系统的有机整体原理要求加强市场经济立法的顶层设计
二、系统的动态稳定法则要求统筹市场经济立法的各个领域
三、系统的优化演化规律要求驱动市场经济立法的全面升级
第三章 中国市场经济立法的系统性演进
一、中国市场经济立法系统性演进的理念:以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的界分为视角
(一)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的混淆运用
(二)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的含义区分
(三)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的法域归位
(四)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的剥离进路
二、中国市场经济立法系统性演进的路径:四维范式并行
(一)革新与系统存续相悖的子系统
(二)均衡发挥各主体市场治理功效
(三)双管齐下优化系统依赖的环境
(四)助推高标准市场法治体系建立
三、中国市场经济立法系统性演进的实践:以中小投资者保护为例
(一)立法形式与实质保护并重
(二)实体规则与程序保障并举
(三)正面赋权与义务强化并行
(四)社会多元主体保护权利共享
中编 市场经济立法的系统性规律
章 动态稳定法则下的全生命周期约束
一、动态稳定法则的基础:法律供给限制理论
(一)限制法律供给的指引:利益平衡原则
(二)限制法律供给的成因:成本收益分析法
(三)限制法律供给的目标:法律供给有效区域
(四)限制法律供给的关键:代偿机制
二、代偿机制的效用:以公司资本制度的演变为例
三、整体原则的约束:以市场退出环节的进化为例
(一)市场退出环节的问题
(二)系统论下市场退出的强化
(三)市场退出私法取向的回归
(四)市场退出进化的趋向
四、监管强度的守恒:以证券市场监管的变迁为例
第二章 有机关联规则下的多元化治理方案
一、政府干预角色的检讨
(一)政府干预的衰减趋势:以财税法领域为例
(二)政府与市场的博弈:以政府投资基金的治理为例
二、政府干预角色再定位
(一)政府干预的领域:市场失灵
(二)政府干预的慎用:政府失灵
三、社会治理能力的补强
(一)社会组织的自律管理
(二)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三)电子商务平台的自律管理
(四)市场主体的自我监督
四、多元化治理方案的实践:以外汇衍生品市场监管权为例
(一)场外外汇衍生品市场监管权的创设与争议
(二)场外外汇衍生品市场监管权的确定
(三)场外外汇衍生品市场监管权的补充
(四)场外外汇衍生品市场监管权的分化
第三章 协调优化范式下的内部性结构均衡
一、市场监管法律与宏观调控法律的协同发展
二、市场监管法律的“软化”趋势
三、宏观调控法律的“硬化”趋势
四、协调优化范式的实践:以营商环境优化为例
(一)标准解构:各方共益的“办理破产”指标
(二)对标困境:掣肘破产法进化的症结
(三)观念纠偏:以破产效益为本位的理念革新
(四)中国方案:以点破面的系统化创新
下编 市场经济立法的前瞻:以新经济权利为线索
章 新经济权利的本位观:新型权利的检讨与义务的勃兴
一、新型权利主体范围的虚化:从孤立个体到泛化群体
二、新型权利启动机制的失范:从随心所欲到拖沓停滞
三、新型权利救济路径的错位:从自我依靠到外力干预
四、新型权利演化的应然进路:从权利创设到义务强化
第二章 新经济权利的识别:以互联网新型权利为例
一、互联网新型权利的基本面相:立足既有文献的大数据分析
(一)实证经验的循规蹈矩与理论研究的百家争鸣
(二)琳琅满目的私权类型与屈指可数的公权类型
(三)旧权杂交的量变累积与权能质变的力不从心
二、社会治理模式变迁下的权利拓补:互联网的增权悖论
(一)互联网系统的增权
(二)互联网增权的梗阻
三、互联网新型权利的识别标准:双阶分层效应
(一)平权观下的初阶互联网新型权利
(二)秩序观下的高阶互联网新型权利
四、互联网新型权利的创设架构:理论坐标与规则构造
(一)宪法基本权利的纳入
(二)互联网权利法案的整合
(三)数字人权命题的显扬
(四)司法审判思维的推演
第三章 新经济权利的归集:以数据权利为例
一、数据权利归集的时代呼唤:数据权利的结构性嬗变
(一)数据权利保护运动的因应
(二)集约化国际立法趋势的显扬
(三)领域法学思维的水到渠成
二、数据权利归集的外在形象:围绕三个争议展开
(一)目的之争:整合型抑或汇编型
(二)效力之争:硬法抑或软法
(三)模式之争:形式主义抑或实质主义
三、数据权利归集的内在逻辑:以作为生产要素的数据为线索
(一)数据权利归集的导向:数据要素生产的市场化
(二)数据权利归集的立场:数据要素生产的路径选择
(三)数据权利归集的标准:数据要素生产的促进
四、数据权利归集的具象图景:四维主体架构
(一)国家的数据权:数据主权
(二)政府的数据权:公共数据权
(三)企业的数据权:数据控制权
(四)用户的数据权利:数据私权束
第四章 新经济权利的挑战:以区块链嵌入破产法为例
一、天使还是魔鬼:破产法与区块链的交错
(一)破产法与区块链功能的契合:信用机制的视角
(二)破产法与区块链理念的背离:集体清偿与去中心化
二、区块链对破产法的促进:信息技术与破产法的融合
(一)信息共享推动破产程序效率
(二)数据开放实现信息披露透明
(三)加密算法维护破产结果公平
三、区块链对破产法的挑战:基于区块链资产的特性
(一)破产界限的模糊与厘清:基于区块链资产价值的波动性
(二)破产财产的排除与识别:基于区块链资产构成的复合性
(三)破产财产的定性与处置:基于区块链资产功能的双重性
四、区块链对破产法的替代:法庭外协商机制的勃兴
(一)破产法与其替代机制的争鸣
(二)智能合约驱使破产法沦为“备用规则”
第五章 新经济权利的保障:以区域发展权为例
一、区域产业政策的保障:区域经济法治
(一)产业政策作为绩效增长的孵化器:政府在转型升级中的精准发力
(二)竞争政策作为公平秩序的调节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地位
(三)法治化作为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贯通纽带:区域经济发展的新转型
二、示范区先行先试的保障:包容审慎理念
(一)深圳产业创新呼唤包容审慎监管
(二)深圳践行包容审慎监管的战略构想
(三)深圳践行包容审慎监管的行动路径
第六章 新经济权利的限制:以数字平台为例
一、数字平台的反垄断
(一)数字平台反垄断的结构性困境
(二)数字平台反垄断的国际立法趋势
(三)“守门人”的特别立法模式
(四)我国数字平台反垄断体系的重构
二、数字平台价格行为的规制
(一)数字平台价格违法行为的特殊性
(二)数字平台价格违法行为的特殊类型
(三)数字平台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四)数字平台价格违法行为的规制建议
第七章 新经济权利的实现:以新型证券权利为例
一、证券法权利实现的谦抑表达
(一)权利本位的双重表达
(二)证券法权利的表达范式
二、证券法权利实现的传统路径
(一)证券法法益的厘清
(二)“赋权—行权”路径与证券法法益的背离
三、证券法权利实现的梗阻
(一)实体保障机制的失范
(二)程序保障机制的罅隙
四、《证券法》权利实现的趋向
(一)实体权利再造的检讨
(二)诉讼权利机制的改良
后记
|
內容試閱:
|
中国市场法治的三次飞跃
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本身也是一个法律转型的过程;中国四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史,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制度转型史。因此,中国市场经济的立法史就是一个经济法学界很值得做的具有巨大理论价值的题目。
一、中国经济增长与法律转型的三次飞跃
中国四十多年经济高速增长背后的深层动力是什么?法治建设、经济立法与中国经济增长是什么关系?
经济学家与法学家都在探讨这个问题。在经济学界,有过杨小凯与林毅夫的争论,还有张五常关于县域竞争的观点。吴敬琏、樊纲、钱颖一对此也都有一些独到的见解。近几年对于这一问题的讨论更为热烈,如林毅夫与张维迎关于产业政策的争论。宋晓梧近年的研究认为,地方政府的公司化使地方政府对经济发展有了来自自身的冲动,这加剧了政府与市场及企业边界的混乱。这些经济学家的解释基本上形成了一个共识,就是中国的经济增长是政府主导型的经济增长,政府主导型的改革促进了经济增长。真的是这样吗?从法学角度来看,这些经济学家的解释还没触及经济发展背后的力量,因此解释得不太准确。
我认为,中国的经济改革成功、经济增长,其主要动因应该是制度原因,即三次法律的跃进带来三次经济的飞跃。
1978年到1992年之间,是经济与思想复苏阶段,为经济起飞打基础的阶段,也是制度松绑的一个阶段。十年“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国经济发展长期停滞,甚至到了崩溃的边缘,从制度角度来说,其重要原因是原来的法律和政策束缚了中国经济,进而影响了经济增长,束缚了中国社会文明进步的手脚。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其初始的成功之处在于制度松绑,即改变了原来束缚中国人创造力的法律。
中国次经济法治和经济自身的飞跃启动于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谈话中明确指出,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紧接着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式提出了中国要发展市场经济这个概念,不再提计划经济和商品经济相结合,为中国经济的次起飞做了思想准备。正是基于这样的思想观念变化,中国出台了一系列重要的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制度支持市场经济的发展,如《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这些法律的出台,对经济的影响与推动作用是巨大的,如《公司法》的出台,就带来市场主体制度颠覆性变革:从工厂制到公司制,从一般商品市场到股票证券市场。中国政府大力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开始强调支持民营经济。这既是观念概念的变化,也是深刻的制度变革。
中国第二次法治与经济飞跃发生于2001年中国加入WTO之后,这个阶段,中国在经济规则层面彻底打开国门,强调与国际法治接轨,2003年全国人大提出要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特别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一批极重要的市场经济法律开始进入立法进程,如《物权法》《企业破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反垄断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的立法,以及《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修改,都在这一阶段被全国人大立法机构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市场接纳海量中国商品,以及中国市场打开国门迎接外资起了推动作用。
中国第三次法治与经济飞跃发生于2008年夏季奥运会在中国举办之后。这届百年以来次在中国举行的奥运会,让全世界认识到中国文化与中国经济发展,认识到中国产品的价值,让全世界认可中国产品,为中国带来世界工厂的地位。而伴随这场中国经济产业链全球扩张的是中国市场经济法律既富有中国特色,同时又保持与世界规则接轨的开放性的发展。
第三次市场法治飞跃前期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四中全会决定》)与《民法典》颁布为代表,目前仍在进程中。
二、法律和经济发展的互动关系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法治问题,这在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历史上是没有过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四中全会决定》涉及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些根本性法律,这些法律的目标与三中全会的目标是对应的。可以说《三中全会决定》与《四中全会决定》是姊妹篇关系,《三中全会决定》确立了发展市场经济的重要性,《四中全会决定》强调用法治推进市场化经济改革,若没有制度的供给,经济的增长是不可持续的。《四中全会决定》在全面依法治国框架下,在市场经济层面,提出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等丰富内容。
1.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创新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
2.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
3.加强市场基础性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
4.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上述市场经济法治体系建构的提出,为中国后续来临的经济增长挑战作了制度准备。
经济增长背后的真正力量是法律。中国四十多年改革的实践证明,中国经济改革成功的主要原因是制度松绑和市场力量释放及中国市场经济法律的转型。制度松绑释放了社会公民的自由度和创业空间,同时遵循了自由竞争、价高者得和优胜劣汰的市场常识与市场法则。经济增长除了依靠自然法则外,还需要理性的法律制度的支撑,三次经济飞跃的法律制度因素是中国经济增长背后的主要推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特别提到,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中国四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历程是不断建构良法,即符合经济增长与市场交易需要的法治的过程,这是一个经济与法治互动的过程。可以说,以《民法典》《公司法》《破产法》《反垄断法》为代表的市场经济基础性法律,正是中国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与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背后的制度力量。
三、中国市场经济立法的范式转向
2020年,在疫情的冲击下,全球经济下行压力明显加大,在这一背景下,蓬勃发展的平台经济表现亮眼,为经济复苏注入了新的动力。平台经济是数字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的结果,是新经济与数字经济的典型样态。
截至2020年年底,全球市场价值超100亿美元的数字平台企业达76家,价值总额达12.5万亿美元,同比增速达57%。其中,电子商务领域是平台经济为活跃的领域,全球市场价值100亿美元以上的电商平台多达18家。数字媒体、金融科技、社交网络等平台数量也较多,是平台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
我国平台经济保持快速发展态势。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监测,截至2020年年底,我国价值超10亿美元的数字平台企业达197家,比2015年新增了133家,平均以每年新增超26家的速度快速扩张。
新经济带来的巨大的经济增长与变化,也给法律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在新经济样态下,中国市场经济立法必将发生突破性变革,在理念、制度、机制等方面发生根本性变化,这很可能是中国市场经济立法一次新的飞跃。在这一背景下,中国市场经济立法的范式又将如何呢?
钦昱教授敏锐地捕捉到这一重大问题及其发展趋势,其新书《回顾与展望--中国市场经济立法的范式转向》,不仅回顾了中国市场经济立法过往的经验教训,更加直面新市场经济立法的未来。该著作的创新在于围绕法律的“权利”理论,构建一个新经济框架下,权利的本位、识别、归属、纠葛、保障、限制与实现的理论体系。这是一项创造性的工作,该著作既跨越了目前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学科划分的界限,瞄准了法学与立法学的前沿,又切入社会经济发展关注的重大问题,是论述新时代法治与经济紧密互动关系的一本开创性著作。钦昱近年的许多学术思考都很有宽度和厚度。对这本钦昱新著,我表示祝贺并推荐给学界同仁与诸位有识者一读。是为序。
李曙光
2021年7月20日凌晨于北京国奥村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