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書推薦:
《
吕著中国通史
》
售價:HK$
62.7
《
爱琴海的光芒 : 千年古希腊文明
》
售價:HK$
199.4
《
不被他人左右:基于阿德勒心理学的无压力工作法
》
售價:HK$
66.1
《
SDGSAT-1卫星热红外影像图集
》
售價:HK$
445.8
《
股市趋势技术分析(原书第11版)
》
售價:HK$
221.8
《
汉匈战争全史
》
售價:HK$
99.7
《
恶的哲学研究(社会思想丛书)
》
售價:HK$
109.8
《
不止江湖
》
售價:HK$
98.6
|
編輯推薦: |
(1)本书深入阐释了民办学校举办者、投资人和管理者不可不知的运营策略和政策要求。(2)详细解答民办教育的发展方向、民办学校的风险防范、民办学校经营管理要点等问题。(3)深入解读《民法典》民办教育相关规定,民办教育主要法规、政策,《民促法》地方配套政策。
|
內容簡介: |
本书基于民办教育的发展形势与改制要求,为各类早教机构、幼儿园、中小学、高等教育机构、职业教育及培训机构提供分类管理指导。本书对教学运营管理过程中常出现的合法合规、学校治理结构调整及股权激励、投资并购与重组、中外合作及融资、相关争议解决等25个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结合相关政策进行解读,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投资人、管理者及其他人员提供运营管理支持和政策指引。
|
關於作者: |
余苏,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教育法学专家,致力于各类早教机构、幼儿园、中小学、高等教育机构、职业教育及培训机构的分类管理指导、合法合规审查、治理结构调整及股权激励、投资并购与重组、中外合作及融资、相关争议解决等方面研究,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与实践经验。
|
目錄:
|
上篇民办学校运营25问
第 1章民办教育的未来
问题1:兴办托育机构相关规定
问题2:普惠性幼儿园相关政策释疑
问题3: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如何选择
问题4:现有民办学校如何分立营利性高中
问题5:长期租赁土地办学的民办高校何去何从
问题6:民办教育的未来第 2章民办学校办学风险防范
问题7:谁来为幼儿安全事故买单
问题8:教师常见工伤情形与民办学校责任
问题9:“双减政策”下在线教育的运营管理风险
问题10:民办教育涉及的刑事犯罪
问题11:民办学校办学过程中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问题12:民办学校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聘用教师是否合法
问题13:民办学校如何聘请外籍教师
问题14:对连续教育违法行为能否多次行政处罚
问题15:民办学校应如何防范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风险第 3章民办学校经营管理要点
问题16:民办学校如何完善章程和治理结构
问题17: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的特殊规定及起草建议
问题18:民办学校义务教育的收费标准
问题19:民办学校的财产能否用于融资担保
问题20:选择分类管理时如何梳理学校的资产及财务信息
问题21:如何正确管理和使用民办学校的公租房
问题22:小区配套幼儿园是否必须移交政府
问题23: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产权归属
问题24: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拥有哪些权利
问题25:为什么个人不宜作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
下篇民办教育相关法规、政策解读
第 4章《民法典》民办教育相关规定解读
解读1:《民法典》总则编关涉民办学校的重要条款
解读2:民办学校运营管理中的物权问题
解读3:民办学校资产的担保规则
解读4:民办学校的合同管理
解读5:民办学校的侵权责任第 5章民办教育主要法规、政策解读
解读6:民办教育改革之火已燎原——《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
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解读7:营利性民办学校如何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
细则》
解读8:民办学前教育的重锤新政——《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
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解读9:学前教育终将有法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第 6章《民促法》地方配套政策解读
解读10:辽宁省配套政策重点
解读11:湖北省配套政策重点
解读12:上海市配套政策重点
解读13:浙江省配套政策重点
解读14:陕西省配套政策重点
解读15:江苏省配套政策重点
解读16:广东省配套政策重点
解读17:湖南省配套政策重点
解读18:海南省配套政策重点附录1
附录2
后记
|
內容試閱:
|
问题1:兴办托育机构相关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自2018年11月7日起实施,以下简称《学前教育深化意见》)实施以来,业内对民办学前教育的发展方向存有疑虑,不少投资者开始转向被认为是“蓝海”的托育产业。原因如下:,托育可以为学前教育输送生源,拉长了产业链;第二,托育服务不需要办学许可证;第三,托育机构的主管部门为卫健委,监管相对宽松;第四,家长对托育的期望不高,行业门槛较低。一时之间,托育行业风起云涌、飞速发展。
托育产业的发展与民生息息相关,它真的可以自由地“飞翔”吗?
当前,托育问题是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民生持续改善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但一方面社会对托育服务的需求量巨大;另一方面托育机构的服务质量普遍不高、相应的监管措施不完善,急需明确托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出台相关监管措施。
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4月17日印发并于同日生效的《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是国家层面首个针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意见,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托育机构)以及婴幼儿照护服务(以下简称托育服务)业的发展与规范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及其对托育机构发展的影响如下。
一、《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服务的范围
《指导意见》明确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对象是“3岁以下婴幼儿”,与《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招生对象为“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明确分开。
(二)基本原则
《指导意见》确定的基本原则:一是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明确儿童的监护抚养是父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婴幼儿照护服务重点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以及为照顾婴幼儿有困难的家庭提供必要的服务;二是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即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三是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强调国家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意味着国家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出了更高要求;四是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即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各项监管政策主要由地方政府制定。婴幼照护服务机构既可以为营利性机构,也可以为非营利性机构。
(三)发展目标
《指导意见》提出了两个阶段的发展目标:到2020年的发展目标是初步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使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设立、运营以及政府对其的监管有法可依;到2025年的发展目标是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提出更高要求,相关监管措施更加完善。
(四)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
《指导意见》指出新建小区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要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明确小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的标准和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截至目前,一些省份已明确了具体的小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9年10月30日印发并于同日生效的《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9〕102号)规定:“各市、县(市、区)应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建设的服务设施及安全配套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可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可以预期,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有望成为住宅小区的公建配套设施。
(五)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程序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社会力量举办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采取备案登记制度,即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完成后,再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无须取得“办学许可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行备案登记制度,是否会导致服务机构出现质量问题?国家卫生健康委副主任于学军在2019年5月10日国务院政策吹风会上明确表示,实行备案制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不进行行政许可不等于放松监管;相反,这不仅要求行政部门的管理要到位,服务更要到位。《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多种监管措施,包括地方政府负主要的安全监管职责,17个部门和单位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联合监管,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信息公示制度,质量评估制度等。
《指导意见》还明确国家对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建设提供多种保障,包括政策支持、用地保障、从业人员队伍建设、信息支撑、社会支持五个方面。其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二、地方相关规定
国家层面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监管办法虽尚未出台,但是一些地方已经先于国家对托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做出相应的管理规范,如上海的相关规定就非常具有参考意义。我们可以参照上海市已经出台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8年4月28日印发并于2018年6月1日生效的《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办规〔2018〕12号,以下简称《上海市管理办法》)和《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上海市设置标准》),对托育机构的选址要求、人员设置、班级规模、监管措施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一)选址要求
托育机构功能布局、建筑设计、设施设备等应当以保障安全为先,同时要满足以下条件。
(1)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和洪水等不安全地带,避开加油站、医院、污水处理站、公共娱乐场所等污染源或者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
(2)建筑要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3)幼儿生活用房不得设置于地下或半地下。
(4)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60m2(只招收本单位、本社区适龄幼儿且人数不超过25人的,建筑面积不低于200m2),且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8m2。
(5)尽可能为幼儿提供户外活动场所,面积不宜低于60m2,且做好防护措施。
(6)举办者租用场地的,租赁期限自申请开办托育机构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二)功能要求
托育机构的房屋建筑分幼儿活动用房、服务用房、附属用房三部分。全日制、半日制托育机构的幼儿活动用房包括班级活动单元、综合活动室等。计时制托育机构的幼儿活动用房包括生活区与游戏活动区。托育机构的服务用房包括保健观察室、晨检处、幼儿盥洗室(含淋浴功能)、洗涤消毒用房等。附属用房则包括厨房(非自行加工膳食的则为配餐间)、储藏室、教职工卫生间等。
(三)供餐要求
自行加工膳食的全日制托育机构应设置不低于30m2的厨房,不自行加工膳食但提供午餐的全日制托育机构应设置不低于8m2的配餐间。若用餐人数超过50人,须执行本市食品经营许可中关于幼托机构食堂的要求。半日制、计时制托育机构提供点心的,应设置不低于8m2的配餐间。
(四)卫生、安全问题防范
3岁以下婴幼儿入托前,应当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凭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方可入托。除此之外,托育机构应建立健康检查制度,每日对入托的婴幼儿进行晨检和午检。在卫生保健人员的配置上,要求收托50人以下的至少配置一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收托50~100人的至少配置一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00~140人的至少配置一名专职和一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托育机构还需要做好食物过敏幼儿的登记,食品留样48小时,全日制托育机构每周应向家长公示幼儿食谱。
(五)班级规模
全日制或半日制托育机构每班只能招收24~26个月的幼儿15~20人,或者18~24个月的幼儿10~15人;计时制托育机构每班只能招收24~26个月的幼儿11~20人,或者18~24个月的幼儿5~10人。托育机构需根据幼儿人数和服务居住人口设置班级个数,全日制或半日制托育机构多设置7个班级,计时制托育机构多设置4个班级。
(六)人员设置
《上海市设置标准》对托育机构人员的设置要求较高,规定所有的托育机构从业人员须取得从业资格证书,上岗前需要接受培训,上岗后也要定期培训。托育机构的负责人须同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教师资格证和育婴员四级及以上证书,从事学前教育管理工作6年及以上。育婴员、保育员、财务管理人员、卫生保健人员、保安员等须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除此之外,每班应当配备育婴员和保育员(合称保育人员),其中育婴员不少于1名。2~3岁幼儿与保育人员的比例应不高于7∶1,18~24个月幼儿与保育人员的比例应不高于5∶1,18个月以下幼儿与保育人员的比例应不高于3∶1。托育机构应至少有1名保安员在岗。
(七)监督管理
《上海市管理办法》明确托育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托育点举办者是机构安全和卫生保健工作的责任人,并制定了多种监管措施,包括市、区、街镇三级联动的综合监管机制、日常检查机制、归口受理和分派机制、违法查处机制、诚信评价机制、行业自律机制、托育服务信息管理平台监管等。
《上海市管理办法》还对托育机构的收费标准和财务管理进行了规定。托育服务收费标准虽由托育机构自行制定,但应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退费办法等,伙食费用应当专款专用,对中途退出托育机构的幼儿应提供代办费使用明细账目。在财务管理方面,托育机构应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等制度,接受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检查。
综上所述,设立托育机构虽然不需要行政许可,但并不意味着托育机构不受监管,托育机构同时受地方政府、17个部门和单位、社会公众等方面的监督约束。
改制:民办学校运营25问及政策导读做与时代共进的教育法律工作者做与时代共进的教育法律工作者
我国的教育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截至目前,我国共颁布7部相关法律,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次修正;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2018年12月29日起实施。以下简称《民促法》)。此外,尚有15部法规,约80个教育部规章及100多部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从无法可依到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有关教育的重大问题和教育工作的重要方面基本有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深入研究,我们就会发现教育的法制体系有其自身的规律和逻辑。以民办教育为例,1982年11月26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彭真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首次提出了“两条腿”办教育的方针。1985年5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地方要鼓励和指导国家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这一时期出现的民办教育都是非学历的文化补习性质的培训机构。
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规定:“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国家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将民办教育推进中等、高等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领域。
1997年,国务院颁布《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作为新中国部规范民办教育的行政法规,标志着中国民办教育进入依法办学、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新阶段。1999年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提出,要大力发展民办教育。该会议决定,在中国第十个五年计划期间,要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教育格局。
2002年底,中国部关于民办教育的单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2004年,国务院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此中国民办教育进入了快速发展期。尤其是教育部于2008年颁布实施了《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之后,从学前教育到小学、初中、高中,直至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培训领域,民办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
《民促法》允许“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确定了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制度。
国务院于2017年1月18日发布《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下简称“国务院三十条”)。其后,为了深入贯彻《民促法》和“国务院三十条”,稳妥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由教育部等五部门研究制定并于2017年1月5日发布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登记细则》),由教育部等三部门下发了《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以下简称《监管细则》)。上述法律法规即俗称的《民促法》新政背景下的“1 1 2”。
根据教育部2021年11月15日发布的《中国教育概况——2020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情况》,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8.7万所,招生1730.5万人,在校生5564.5万人。其中,民办幼儿园16.8万所,在园幼儿2378.6万人,占全国学前教育在园(班)幼儿总数的比例49.4%。民办普通小学6187所,在校生966.0万人,占全国小学在校生总数的比例9.0%。民办初中6041所,在校生719.0万人,占全国初中在校生总数的比例14.6%。民办普通高中3694所,在校生401.3万人,占全国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比例16.1%。民办中等职业学校1953所,在校生249.4万人,占全国中职学校在校生的比例19.7%。民办普通高校771所(含独立学院241所),在校生791.3万人,占全国普通本专科在校生总数的比例24.1%;硕士研究生招生1260人,在学2556人。
教育是关系千家万户的民生问题,教育越来越成为社会的刚需,市场势必越来越需要既懂法律又懂教育的专业律师。在《民促法》第三次修正前,民办教育的从业人员,包括专家、学者、举办者、校长等关心的大多是如何提高教学质量,如何吸引生源,如何确定收费,如何培养师资等教育教学领域的问题;而《民促法》第三次修正后,大家开始关注举办者对学校的出资形式、举办者与学校的关系、学校的集团化管理、学校运营中的关联交易、办学收益的资本化等运营管理类问题。这不仅是时代的变迁,更是行业的跨越。
“德成智出,业广惟勤;小富靠勤,中富靠智,大富靠德;小胜靠智,大胜靠德。”作为专注于教育法律服务的教育人,我们应始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推进教育事业特别是民办教育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