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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知识产权审判逻辑与案例:商标卷

書城自編碼: 3734655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司法案例与司法解释
作者: 管育鹰 主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59926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2-01-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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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由我国专业化知识产权研究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持,通过筛选2020年度国内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判决,对相关司法裁判规则的形成和进展进行评析。既有助于加深读者对中国知识产权诉讼和法律适用现状的理解,也能为各界预判今后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走向提供参考。
關於作者:
管育鹰
  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研究生导师。
  从事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和教学20余年。1997~2006年在国家法官学院任讲师、副教授;2017~2018年在人民法院民三庭担任研修学者;2019~2020年在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挂职副主任。曾赴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法学院、美国芝加哥约翰马歇尔法学院研修学习各一年;担任日本知识产权研究教育财团知识产权研究所(IIP)特邀国际研究员两次。
  研究领域:著作权法、外观设计保护法、专利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等。曾出版多部著作、文集、教材,在国内外核心期刊、研究文集、重要报纸上发表论文多篇、研究报告若干。
目錄
与在先权益相抵触之外观设计专利权/张鹏
与在先权益相抵触之姓名权/张鹏
与在先权益相抵触之作品名称与角色名称的商品化权/张鹏
注册环节商标近似性判断时对市场因素的考察/郑悦迪
共存协议作为商标混淆可能性判断的排除性事由/张传磊
注册环节商标近似性判断之地理标志集体商标/郑悦迪
三维商标的显著性判断/吕亚妹
地名作为注册阻却事由/吕亚妹
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判断/张唯瑜
侵权环节商标近似性判断之反向混淆问题/张浩然
侵权环节商标近似性判断之图文近似对比/吕亚妹
侵权环节商标近似性判断之处理老字号问题/管育鹰
侵权环节中“互联网 ”背景下商品或服务类似性的判断/张鹏
侵权环节商品或服务类似性判断/管育鹰
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形之平行进口/张鹏
注册的防止淡化保护/张唯瑜
注册在相同及类似商品上的保护/张鹏
权利滥用抗辩/张鹏
通用名称作为权利行使限制事由/张唯瑜
描述性使用作为权利行使限制事由/张唯瑜
指示性使用作为权利行使限制事由/张唯瑜
在先商标继续使用抗辩/张鹏
注册商标权的归属/李明德
商标反向混淆案件中侵权损害赔偿的考虑因素/尹艳文
侵权获利计算方法的适用/张鹏
请求权竞合时可选择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救济/张浩然
內容試閱
序一

  德国文学家歌德在其诗篇《浮士德》中说过,理论是灰色的,生命之树长青。这是比喻理论与生活的关系。如果借用此句式,我们可以说,法律条文是灰色的,而案例才是长青的。因为,正是一系列来自社会经济生活的案例和判决,赋予相关的法律条文以生命。
  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案例或者相关的判决,显然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这是因为,无论是文学艺术领域和科学技术领域的创新活动,还是商业标识涉及的市场竞争活动,都有其自身的规律,难以由法律条文予以界定。因此,当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出现了新的创新成果,当商业竞争活动出现了新的商业模式,甚至当侵权活动呈现了新的样态时,都会首先反映在相关的案件中。至于法院或者法官,也会通过案件的审理,作出保护与否或者侵权与否的判决。与此相应,对于来自创新领域和商业竞争领域的问题,先作出回应的通常是相关的案例和判决。
  当然,法律条文对于创新和市场竞争所带来的挑战,绝非无动于衷。一方面,随着创新性司法判决的作出,立法机关会在必要的时候修订法律,将案例所确立的规则予以法典化。当然,也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立法机关会否定某些案例所确立的规则,另行设立新的规则。另一方面,立法机关也总是积极行为,通过修订法律的方式,对创新领域和市场竞争活动带来的挑战作出回应。因此,至少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就形成了创新和市场竞争活动推动司法和立法,然后由司法和立法作出应对的态势。
  关于案例与立法的关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不同的做法。英美法系是判例法体系,很多法律规则总是先由相关的司法判决予以确定,然后对市场主体的创新和竞争活动进行规范。一些法律规则甚至仅仅存在于判例法中。例如,英国关于作品独创性的“劳动、技能、判断、努力”的判定标准,就是见于相关的判决中,而非《英国版权法》中;美国关于专利侵权的等同原则,一直存在于相关的判例法中,而非《美国专利法》中。当然,当判例法所确立的法律规则相对成熟的时候,立法机关也会将其纳入相应的制定法中。例如,美国关于“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则,就是由司法创立而终纳入了《美国版权法》第107条中;美国关于专利帮助、教唆、引诱侵权的法律规则,也是由司法创立,并且终纳入了《美国专利法》第271条中。
  欧洲大陆法系是成文法体系,相关的法律规则主要见之于制定法中。根据大陆法系的传统,当市场主体的创新和竞争活动出现了新样态时,法院或者法官应当限度地解释既有的法律规则,然后予以规范。在这方面,即使是一个名词术语的解释,都有可能将创新或者竞争活动的新样态容纳进来。例如,对于“文字作品”作出宽泛解释,就可以将计算机程序和数据汇编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内;对于“技术发明”作出宽泛解释,又可以将有生命的生物方面的发明,纳入发明专利的保护中,而非仅限于无生命领域的技术发明。在通常情况下,这种宽泛的甚至是扩大性的解释,同样可以对市场主体创新和竞争活动所提出的新问题,作出必要的回应。
  大体来说,在司法判例与法律条文方面,英美法系采纳了逻辑学上的“归纳法”,而欧洲大陆法系则采纳了“演绎法”。按照归纳法,或者从个别到一般的方法,英美法系通常是经由个别的判决创设新的规则,然后予以总结和上升到一般性的法律条文中。而按照演绎法,或者从一般到个别的方法,大陆法系则总是将法律条文中的规则,尽可能宽泛地适用于具体的案例之中,并且在必要的时候依据技术、市场和司法的发展,修订相应的法律条文。毫无疑问,英美法系的归纳法和大陆法系的演绎法,来自各自的司法、立法传统,来自各自的经济社会发展传统,甚至是来自各自的哲学思维传统。对此,难以由第三人作出孰优孰劣的判断。
  起源于英国的判例法传统和起源于欧洲大陆的成文法传统,在其历史进程中被传播到了世界各地。大体来说,英国的前殖民地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等,接受了英美的判例法传统。而其他的很多国家,如俄罗斯、巴西、日本、中国,则接受了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传统。然而,在国际交往频繁的今天,那些接受了英美判例法传统的国家,可能会受到欧洲大陆成文法传统的影响,进而注重成文法的制定;而那些接受了欧洲大陆成文法传统的国家,也会受到英美判例法传统的影响,甚至在具体的判决中突破既有的法律规则,日本和中国近年来的发展实践就说明了这一点。
  然而,就案例的撰写而言,中国的司法判决又与欧美国家有巨大的差别。例如,美国各级法院作出的判决,通常会在澄清事实、证据的前提下,讨论双方当事人争论的法律问题,进而澄清有关的法律术语、规则的含义,甚至创设新的法律规则;欧盟法院有关知识产权纠纷的判决,也是在相关事实、证据清楚的前提下,讨论具体指令、条例中的法律术语和法律问题,进而为成员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提供指导。然而,中国的司法判决,较重视阐述当事人的纠纷、事实、证据,以及对于纠纷、事实、证据的评判。
  就一个专利纠纷案件的审理而言,法官为了作出相关的判决,必须查清事实和鉴别证据。而在发达国家,这个工作应当是在庭审之前就完成了的。具体来说,双方当事人,包括各自的律师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庭审之前,就相关的证据和事实予以澄清,就相关的法律问题作出归纳和初步讨论,然后将不能达成一致的法律问题,交由法官审查和作出判决。因此,很多纠纷在进入庭审之前就得以解决了。因为,随着对相关证据和事实的澄清,随着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讨论,双方当事人已经可以初步判断案件的终结果。
  在我国的法院系统,判决书中有价值的往往是后的“本院认为”部分。法院在这个部分会援引相关的法律规定,分析双方当事人在相关法律问题上的争议,进而得出侵权与否的结论。但在几十页的判决书中,相对于澄清、评述案件事实、证据的部分而言,这个部分稍显单薄。
  或许,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我们可以改变一下案件的审理方式和判决书的撰写方式。例如,有关案件事实的查清、证据的交互质询,可以经由庭前会议,在法官助理的主持下予以解决;双方当事人的律师或者代理人,可以在庭前会议中,提炼出一些应当由法院作出判决的问题。这样,在法官主持的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聚焦于法律问题的辩论,包括法律术语、条文的具体含义,以及在本案中的适用。显然,在法律规则清晰、案件事实清楚的前提下,由法官作出侵权与否,或者是非曲直的判决,并非难事。同时,由于双方当事人和法院都是聚焦于相关的法律问题,由此而形成的判决书,也必然会将很大的篇幅用于阐释法律规则。
  将判决书的撰写重心,从案件事实、证据、纠纷裁判,转移到法律问题的讨论和法律规则的澄清,可以成为我们目前进行的司法改革的一个方面。

  李明德
  写于202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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