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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的主要内容如下: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构成要件之比较,混合型垄断协议中主观要件及客观要件的识别,以及在立法模式上如何调整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以及混合型垄断协议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原则禁止规定(第13、14条)与例外许可规定(第15条)、行业协会禁止规定(第16条)之间的关系,重新构建《反垄断法》关于垄断协议的立法架构。此后,进一步结合我国在互联网产业、通信产业、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尤其是存在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的交叉及融合问题,例如《电子商务法》的平台搭售问题、通信领域标准必要专利方面的独家交易问题等,均涉及非价格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及适用问题,并进一步探讨传统理论框架在数字经济时代需作何适应性调整。
關於作者:
何晴,中央财经大学法学硕士、台北大学法学博士,师从竞争法学家何之迈教授。曾赴美国马里兰大学、日本关西学院大学研修,主要研究方向:竞争法。现为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专任教师,讲授“竞争法学”“信息法学”等课程。先后发表《电子出版业适用反托拉斯法疑义》、《论杯葛行为之合意属性》、Rethinking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Internet Platform Monopoly in China(载SSCI一区期刊Policy & Internet)等文章。
目錄 :
第一编 绪 论
第一章 研究动机与研究目的
第一节 研究动机
第二节 研究目的
第二章 研究方法、范围与问题设定
第一节 研究方法
第二节 研究范围与问题设定
第二编 美国与欧盟垄断协议之合意内涵
第一章 竞争法规范之合意定义
第一节 美国法之合意定义
一、一般性规范定义
二、纵向垄断协议合意
三、结语
第二节 欧盟法之合意定义
一、一般性规范定义
二、纵向垄断协议合意
三、结语
第三节 影响合意判断之相关概念
一、市场力量
二、明示与默示
三、自愿与非自愿
四、共同利益与互利
五、结语
第二章 法院判决与合意内涵发展
第一节 美国法院判决下之合意内涵发展
第二节 欧盟法院判决下之合意内涵发展
第三章 合意内涵之学说见解
第一节 限缩学说
第二节 扩大学说
第三节 折中学说
第四节 结语
第四章 小结
第一节 独立行为、垄断协议、单方限制行为之比较
第二节 纵向垄断协议与横向垄断协议之比较
第三编 美国与欧盟纵向垄断协议合意之实例探讨:与其他限制竞争行为比较及交错
第一章 联合抵制之联合性与排他性
第一节 联合抵制与卡特尔
一、联合抵制之概念与态样
二、联合抵制与卡特尔之关系探讨:东部木材零售商协会(Eastern States)案
第二节 联合抵制之合意构成要件
一、美国:比较Klor’s电器零售商(Klor’s)案与孟山都(Monsanto)案
二、美国与欧盟:维萨(Visa)案
第二章 价格歧视与纵向垄断协议
第一节 一级价格歧视与二级价格歧视
第二节 二级价格歧视之合意构成要件
一、抗辩理由对协议合意认定之影响
二、一级价格歧视与二级价格歧视并存:味可美(McCormick)案
第三章 纵向垄断协议与单方限制
第一节 纵向垄断协议为拒绝交易:转售价格限制与单方限制
一、美国法下两者之比较
二、欧盟法下两者之比较
三、结语
第二节 纵向地域限制之纵向垄断协议与单方限制
一、欧盟法下两者之比较:拜耳案与葛兰素史克案
二、结语
第三节 独家交易及搭售之纵向垄断协议与单方限制
一、美国与欧盟:微软(Microsoft)案
二、结语
第四章 混合型垄断协议
第一节 纵向垄断协议与联合抵制交错——以玩具反斗城诉FTC案(Toys “R” Us,Inc.v. FTC)为例
一、法院判决
二、本案合意内涵
第二节 纵向垄断协议与横向价格限制的交错——以苹果电子书案为例
一、法院判决
二、本案合意内涵
第三节 结语
第五章 小结
第四编 我国垄断协议规范之完善
第一章 我国《反垄断法》立法背景及垄断协议规范体例
第二章 《反垄断法》及配套规定垄断协议合意定义
第一节 研究现状——《反垄断法》中垄断协议合意的研究
第二节 相关配套规定之合意定义
一、发改委反价格垄断规定之合意定义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规定之合意定义
第三章 垄断协议合意之实例探讨
第一节 2016年上海市物价局对家电行业海尔最低转售价格限制处罚案
一、处分书内容概要
二、转售价格限制构成要件之再审视
第二节 2011年江西省工商局对泰和县液化石油气垄断协议处罚案
第四章 我国《反垄断法》垄断协议规范完善建议
第五编 结 论
第一章 美国与欧盟竞争法合意规范之实践
第二章 我国《反垄断法》合意规范之完善
一、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垄断协议定义之争议
二、完善建议:以单列条文形式完善反垄断法垄断协议定义
参考文献
內容試閱 :
序 言
我国《反垄断法》为市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10余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反垄断法》的修订列入立法计划,表明国家进一步明确将竞争政策作为推动市场经济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基础性政策,修订《反垄断法》的首要目标便是“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垄断协议作为规制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行为类型,在反垄断法中的地位不言而喻。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垄断协议的实施方式更加隐蔽化,如何分辨经营者之间的共谋行为成为我国《反垄断法》修订面临的挑战。因此,为响应《反垄断法》修订的呼声,本书选取“合意”这一概念作为研究垄断协议的切入点,希冀对明晰垄断协议的定义有所裨益。另外,本书系于2018年发表之博士学位论文基础上撰写而成的,虽着力于解决一般性问题,但并未脱离我国经济生活发展状况以及当前执法实践,与《反垄断法》修订方案中的一些热门议题直接相关,例如,结合我国执法实践重新审视转售价格限制的构成要件,以及在第四编第四章讨论市场力与合意关联性时对“相对优势地位”的内涵及功能做了延伸探讨。
对协议“合意”内涵的确定是确定垄断协议定义的重点与难点,直接影响《反垄断法》中垄断协议概念所能涵盖的协议类型。与合意行为相对应的概念是单方行为,因此,要确定垄断协议合意内涵的宽窄就必须确定合意行为与单方行为的界限,而在垄断协议类型中,对纵向垄断协议的研究是区分合意行为与单方行为的关键。研究纵向垄断协议难免需要考虑一个先决性问题,即是否有必要在讨论限制竞争效果之前讨论合意。通过归纳总结美、欧理论及实务发展成果可知,竞争法对垄断协议的评价虽最终落脚于效果,但在纵向限制情形下,亦须关注行为本身是否存在合意。当经营者市场力较小时,可能因为经营者采合意行为而产生竞争损害,如依美国法扩大学说理论,因受第三方强迫所为之转售价格限制属合意行为且限制竞争效果显著;反之,若合意不成立,即仅为单方行为,且无可非难之限制竞争效果。当经营者市场力较大时,如果不存在合意而系单方限制行为,则行为之限制竞争疑虑是否达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规范之必要,则须依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性评价标准进行判断。
因判例之于竞争法的意义,本书对美、欧之相关判决整理达50余个,并对照纵向垄断协议之各种行为态样予以类型化,择其要而有详解或论述者达30多个。希望为致力于反垄断法研究之学界同仁,就垄断协议相关基础问题的解释方面提供有益参考与案例支撑。若可作为法学相关专业学生的辅助教材或延伸读物,则为本书之荣幸。以下提示书中几项美、欧法院之判决,以利于读者阅读。
欧盟竞争法下,纵向垄断协议的合意内涵自2000年拜耳案到2003年大众汽车案再到2009年葛兰素史克案,经历了由限缩到适当回调的过程,其中拜耳案的意义体现为两点:一是由传统的“持续商业关系”理论向“默示同意”理论转变;二是体现了合意对于违法性判断的功能性,即倘若合意不成立,则协议不具违法性,故无须论证其是否具有限制竞争效果。因此,本书在梳理欧盟竞争法关于合意内涵的部分系先从同时包含协议、决定与协同行为的垄断协议合意概念着手,再具体论述影响合意内涵宽窄的纵向垄断协议。而美国反托拉斯法上的合意概念则更加难以梳理归纳,其中,1984年孟山都案的“生产商-控诉者共谋”模式对合意内涵的限缩倾向实则有受当时对纵向价格限制仍采本身违法原则的影响,因此,对于合意内涵的研究又必须结合本身违法原则以及合理原则的发展轨迹。
本书付梓之际,《〈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冀本书对反垄断法理论及实务能略尽绵薄之力。
在此要感谢恩师何之迈教授,我于6年前初到我国台湾地区求学,若非恩师有教无类倾囊相授,断然不会有拙著问世。另要感谢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的支持以及学校新进教师人才项目给予的经费支持。
本书之成有赖法律出版社法治与经济分社沈小英社长与刘晓萌编辑及编辑部各位同仁提出之宝贵建议,于此鸣谢。
何 晴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