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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合法性研究(法律科学文库)

書城自編碼: 4031293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普及读物
作者: 王叶刚
國際書號(ISBN): 9787300330167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07-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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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依据《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并借鉴域外经验,对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合法性问题展开了系统研究。本书共分为五章。第一章研究了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合法性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地位。第二章研究了个人同意这一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事由。第三章对依法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进行了研究。第四章研究了基于公共利益等事由处理个人信息的具体情形。第五章对个人信息匿名化处理问题展开了研究。
關於作者:
王叶刚,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典分则编纂课题组成员。主要研究领域为人格权法、担保法、数字法学。参编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民法学》、司法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民法》等教材,参与撰写和/或主编《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详解》《中国民法典释评》等著作,在《中国人民大学学报》《现代法学》《法学家》《清华法学》等期刊上发表论文30余篇,部分论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全文转载。承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司法部课题等科研项目近10项。曾获“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青年优秀成果奖”。
內容試閱
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合法性不仅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体系构建具有主线性意义,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核心问题,其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目的的实现中也发挥着重要功能。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条的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核心功能包括如下几项:一是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二是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三是促进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合法性对于上述三项功能的实现均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合法性对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合法性是区分依法处理个人信息与非法处理个人信息的界限,如果个人信息处理者是基于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事由而处理相关的个人信息,则不构成对个人信息的侵害,个人也无权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承担民事责任。[ 参见杨旭:“《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款(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评注”,载《中国应用法学》2023年第6期,第203-204页。]可以说,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合法性划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合理边界,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民法典》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该条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依法处理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处理个人信息,但如何区分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本条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就需要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合法性判断标准,以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民法典》人格权编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规则作出细化规定,对于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合法性有利于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所谓个人信息处理,是指个人信息处理者所实施的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活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条第2款)。从该条规定来看,其不仅列举了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典型情形,而且还设置了兜底规定,可见,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范围较为宽泛,只要个人信息处理者对个人信息施加了一定的影响,都可以将其纳入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范畴。个人信息处理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范重心,因为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既是发挥个人信息价值的途径,也是使个人信息面临被侵害风险的主要原因。而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合法性则划定了合法处理个人信息与非法处理个人信息的界限,这就有利于有效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之前,首先需要确定自己所依赖的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因为不同类型的合法性事由的适用具有不同的条件及限制,个人信息处理者与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存在一些差别,因此,选择妥当的合法性事由是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之前最核心的工作。[ 参见张新宝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释义》,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第112页。]此种观点具有合理性,个人信息处理者行为的合法性规则也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的具体规则,可以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提供了具体的行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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