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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

書城自編碼: 3727672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与综合学科
作者: 冯张美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62971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2-02-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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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农业保险之间是否存在概念、构成及功能的差异?我国是否有必要就政策性农业保险单独立法?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构建应当考虑哪些要素?各要素之间又以什么样的逻辑关系影响着制度的绩效?本书认为,避免静止、孤立的研究,将政策性农业保险置于农村金融服务供给和农业灾害救济系统的大范畴中,主要运用法经济学方法论来论证制度构建的系列问题,可使论证更具科学性、逻辑更为严密、结论更具说服力。本书依据法律成本收益理论、法律市场理论、法律供求理论、法律均衡理论等原理,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概念界定,解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比较不同经营模式的优劣以及不同形态农业保险补贴的效能,并尝试以法律供给应满足市场需求为基调,在总结归纳境内外已有相关实践经验和学术研究成果基础上,从社会、经济需求出发,系统探究制度架构的法经济学思路,确立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目标,并就立法原则、主体规则、监管系统、支撑机制、责任框架等内容,系统设计适合我国国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使之符合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构建目标。
關於作者:
冯张美
  浙江诸暨人,经济学博士,法学硕士,意大利特伦托大学访问学者,现任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浙江省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国际法研究会及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主持及参与、省部级等项目二十余项,在《Communications In Statistics-Theory And Methods》等SCI期刊、《浙江社会科学》等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近二十篇。部分研究成果获省厅领导肯定及批示。研究方向:法经济学、农业经济与农村金融、数字经济与法治。
目錄
导 论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四、研究框架和主要内容
  五、创新性尝试
章 法经济学视域下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界定
 节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一般界定
  一、农业保险基础理论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缘起
  三、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界定
 第二节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经济学释义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经济分析的影响因素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学释义
第二章 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利益博弈
 节 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关系基础理论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构成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关系内容
  三、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关系客体
 第二节 政策性农业保险主体利益博弈的展开
  一、法经济学相关理论对主体利益博弈的影响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主体间利益博弈的具体表现
 第三节 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实现路径
  一、利益博弈理论下的风险管理权分配规则
  二、效益化理论下的风险保障权实现规则
  三、效用均衡理论下的制度透明化规则
第三章 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理性选择
 节 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选择理论
  一、法律市场理论对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选择的影响
  二、成本—效益理论对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选择的影响
 第二节 国内外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比较
  一、我国农业保险各经营模式评价
  二、美、日、法及亚洲部分国家农保经营模式评价
 第三节 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制度选择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选择的制度目标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制度的具体预设
第四章 农业保险补贴制度的成本—收益分析
 节 农业保险补贴制度的理论依据
  一、农业保险补贴的制度价值
  二、农业保险补贴中的主体博弈
  三、农业保险补贴的具体方式
 第二节 成本—收益论下农业保险补贴立法的基本框架
  一、制度改革的成本—收益理论
  二、农业保险补贴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第五章 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激励机制
 节 法律的激励分析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影响
  一、理性选择与法律激励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关联性激励机制
 第二节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激励相容机制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农村金融服务互联经验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互联式激励机制
第六章 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理性重构的基本框架
 节 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的法经济学论证
  一、立法的供求分析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的要点
 第二节 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本立法原则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的核心内容
参考文献
致 谢
內容試閱


  在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进程中,乡村振兴、城乡共同繁荣的目标离不开强而有力的法治保障。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探究,承载着几十年来学者、业者对农业保险这一国家重要支农手段如何优化发展的实践、摸索和期望。农业稳定发展、农业产业增长、农民增产增收,是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的必要保障。我国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加强农业农村发展要素保障”,“健全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完善金融支农激励机制,扩大农村资产抵押担保融资范围,发展农业保险”,为农业发展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也凸显金融支农、农业保险机制发展的重要性。
  农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保持农业稳定持续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我们国家在各种风险挑战中保持战略定力、筑牢国家安全屏障的底气和基石所在。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生产技术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获得了较大发展,但是,“靠天吃饭”的产业特点使得农业的高风险性并没有获得根本上的改变,尤其是在农业、农产品贸易国际化程度加大的客观形势下,在重大自然灾害、突发流行性疫病、国际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等风险面前,农业的稳定和发展,仍需国家给予充分的支持和保护。在一系列保护农业、支持农业的举措中,财政转移支付、农业补贴等政府直接支持手段逐步优化,并开始向政策性保险、农村金融普惠服务等更具技术性、激励性、可持续性的风险管理措施和金融保障手段转换。政府直接补贴向间接保护的转变及交叉,是风险社会治理理论指导下全球农业政策支持演变的必要路径,从“黄箱”政策转变为“绿箱”政策;直接补贴与间接的风险管理举措交叉运用,可以改变政府过度干预导致产业发展缺乏活力和市场孱弱的状况,全面、科学的风险保障机制会构成稳定发展农业的新手段、新体系。
  农业保险兼具风险治理、社会保障、农业金融的特点,包含着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重要内容,又将粮食安全纳入保险保障范围,是种粮、养殖农户风险分散机制的必要构成。如何科学地界定农业保险,如何正确地推行农业保险制度,如何在制度施行中使财政投入产生高效益,以及如何量度农业保险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价值和地位,对农业保险的规范完善、农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我国农业保险已施行多年,实践中收效卓著,但仍存在地区保障水平不平衡、农业保险投保比例偏低、保险理赔不规范等问题。分析这些问题,梳理农业保险制度与农业经济、农村发展之间的关系,研究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行为边界,就财政补贴的科学比例、保险监管的合理尺度提供建议,是这些年有关农业保险理论研究的比较有价值的论题。
  本书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研究对象,将法经济学方法论运用于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提供了农业保险及相关制度研究的一种新思路、新工具。在学科上,法经济学是20世纪5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一门法学与经济学交叉的社会科学学科,其特点在于运用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与分析工具来研究法学理论与法律制度问题。在方法论上,法经济学为我国法律体系构建和法治实践提供了较为科学的分析思路和基本理论,法律成本收益理论、法律市场理论、法律供求理论、法律均衡理论等相关原理可以对包括财产法、侵权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各类实体法、程序法的逻辑架构及立法进步提供有效的经济分析。法经济学理论及相关方法论的应用,实现了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互鉴,突破了制度发展研究的桎梏。本书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架构置于法经济学方法论逻辑框架下,是确保论证思路科学性和论证结论可延展性、可复制性的一种考虑,事实上,本书的逻辑架构也基本遵从了法经济学的一般理论框架,把农业保险法律关系的各个要素作了完整的梳理,并就制度各个组件按照法经济学方法论进行了科学的论证,以提出制度的合理化建议,结论上可以基本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一般经验。这是笔者在方法论上的一个应用性创新,有助于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研究成果在实践中的应用推广,促进我国农业保险及相关制度的发展。
  本书的内容分为六章。
  章主要运用法律供求理论界分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两个概念,为全书就政策性农业保险这一关键词的论证定下基调。从中可以看出本书笔者写作功底扎实,对理论的把握比较到位。“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农业保险”之间存在概念的差异,在立法上如何区分概念、如何在此基础上设计并规范规则的施行,在实践中影响到农业保险执行效益。笔者牢牢把握这一论证主题核心,准确确定逻辑框架、主旨凸显。
  第二章主要采用法律博弈分析理论,解构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关系三要素,尤其是主体要素。在本书中,笔者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范围进行了拓展,突破了传统农业保险政府、保险人、农户三方主体的界定,认为“多元化”主体博弈存在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中,这种多元化博弈的范围延伸至农业信贷机构、农业互助合作组织、农业风险保障基金等关联主体,凸显出在一般保险分散风险功能之外,政策性农业保险在风险管理、风险保障、金融支农等方面的综合功能。这一拓展性思维开拓了理论上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适用规则的设计思路,为本书有关农业保险监管对象、范畴及方法等问题的论证奠定了理论基础,这在制度架构上是十分必要的;毕竟,在制度学上,法律的规范对象是立法工作的主要参考值。主体多元化以及对应的规范化建议是本书在论证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时的一个重要创新,为农业保险制度发展研究开拓了新的思路和视角,这是本书的一项主要贡献。
  第三章和第四章主要运用法律市场理论、成本收益理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和农业保险补贴机制进行论证。这两个主题常常出现在农业保险相关研究中,本书对此的论证有两个特点和创新。一是突出实证分析方法的运用。笔者对国内外政策性农业保险各经营模式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以数据为论据,对近几年来代表性保险公司成本收益类数据进行比较分析,计算成本与收益比例,对模式进行优劣选择,提出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需遵循的基本原则。作者对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方法的运用十分娴熟,实证分析在经济学、管理学应用为多,笔者以经济数据用于法学实证,结论的度量更为准确。二是在补贴和经营模式的论证上,笔者提出了一项创新观点,即在制度的价值目标上,除了法律普适性的公平价值论外,把施行效率作为选择标准,在符合本国政治、经济、文化特征基础上,讲求实效,不拘泥于传统财政支出的均衡、平等思想,以实现农业保险效能化为制度改革的目标。
  第五章主要运用理性选择和法律激励分析理论,论证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农村金融系统、农村风险管理以及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位置以及与各相关制度之间的关系,据此论断“如何让政策性农业保险发挥效能”这一关键性问题。这部分衍生于第二章的主体要素,拓展性的思路又以实务中“农业保险 ⅹ(证券、期货、信贷、基金、互助合作救济等)”试点业务互联模式为实证,集中评价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国家农业经济、农业金融、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中的作用,梳理了如何发挥其作用的初步思路。在结论上有可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本书采用的该研究思路具有创新性,可以为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顶层设计、制度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第六章主要运用法律供求理论,剖析现有立法适用中存在的效益低下、区域差异大等缺陷,试图从立法上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进行理性重构。理想的结论肯定是提出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的完整框架,本书初步架构了立法原则、立法核心、监管立法等的基本思路,以规则的科学设计、高效施行为立法目标,符合法律供给理论的逻辑。建议作者未来可以深入探究该项立法的整体架构,提出立法建议,以完成本书在制度研究上的理论价值,促进成果转化,将农业保险理论研究推向更高的层次,推动我国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提高我国农业经济发展水平,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献计献策。
  本书笔者专业功底深厚,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经济学论证全面、科学,思路严谨,逻辑严密;同时,全书文字朴实,对专业理论的剖析细致入微,娓娓道来,让人读来流畅易懂。本书适合农业保险相关研究人员、从业人员参考学习,也适合推广至农业经济、农业金融、农村社会保障专业研究人员、从业人员作为参考研究书籍使用。

  郑少华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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