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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国碳市场建设初探:理论、国际经验与中国的选择

書城自編碼: 2124572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經濟中國經濟
作者: 张宁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717009
出版社: 中央编译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3-07-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17/210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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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本书立足中国国情,放眼国际市场格局,以经济理论为基础,积极探索中国碳市场建设路线图
內容簡介:
全球气候变化是21世纪人类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积极发展低碳经济实现社会转型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基本共识,而碳排放权交易及其衍生市场是应对气候变化的有效手段之一。本书梳理国内外关于低碳经济的基本理论,介绍和借鉴欧美等国家和地区气候政策和碳市场的经验做法,并结合我国碳市场发展现状,尝试提出了“十二五”期间加快发展我国碳市场的基本构想及循序渐进地建立我国碳交市场的框架和办法,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關於作者:
张宁,男,山东济南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博士,现为北京林业大学教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生态经济、国际经济与政治等,已出版著作五部,发表论文十余篇。
目錄
序 言
第一章 气候变化——由问题上升为议题
第二章 碳市场基础理论
第一节 经济学原理
第二节 气候政策工具
第三节 碳市场的特征
第三章 全球碳市场
第一节 碳市场的缘起
第二节 全球碳市场发展现状与特征
第三节 全球主要碳市场
第四章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
第一节 概况
第二节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特征
第三节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评价与借鉴
第四节 欧洲排放交易制度的先行实践
第五章 美国、澳大利亚及日本的碳市场
第一节 美国区域性排放交易体系
第二节 美国西部气候行动倡议
第三节 中西部温室气体减排协议
第四节 加州总量控制与交易计划
第五节 美国区域排放交易体系的特点与借鉴
第六节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体系
第七节 日本温室气体减排体系
第六章 中国碳市场发展现状
第一节 概况
第二节 中国碳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三节 清洁发展机制在我国的实践
第四节 我国碳市场发展趋势展望
第七章 中国建设碳市场的必要性和约束条件分析
第一节 建立碳市场的必要性
第二节 建立碳市场的约束条件
第八章 中国发展碳市场的对策建议
第一节 发展碳市场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第二节 碳市场体系的基本要素
第三节 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
后 记
內容試閱
基于新兴加转轨这一基本国情,我国碳市场建设应分为三个阶段,即分三步走:
第一步为起步阶段,即建立碳排放现货交易市场。这一阶段为碳交易的初级阶段,时间为
2008—2013年,期间我国并不承担《京都议定书》中的减排义务。主要工作是,对我国进行碳交易的实质、内容与程序等方面内容进行宣传与引导,国家的环境管理部门对我国年碳排放总量的确定与分配进行论证,对推行碳排放权交易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完善的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合理的分配排放权、政府对排污权市场交易维持和管理等进行充分研究。在具备碳排放权交易所需条件后,我国政府可以建立初步的碳交易市场,在此阶段以现货交易试点为主,现在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具有这样的性质。
第二阶段为发展阶段,即现货交易市场 2013年到 2020年
。首先建立的是自愿碳交易市场,然后是强制交易市场。《京都议定书》于 2012年年底到期,“后京都时代 ”中国在
VER现货市场将有新的发展。
第三步为完善阶段,即建立碳排放权期货交易市场。在这阶段,以现货交易市场为基础,期货交易方式为主,项目合作为辅,两个市场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可借鉴欧洲气候交易所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碳期货合约,并结合实际情况设计出适合中国的标准化碳期货合约。同时建立完善的交易和结算机制,包括碳期货交易所的布局、市场参与主体、价格形成制度、实物交割制度等项工作。具体到我国
“十二五 ”期间的战略部署,为促进碳市场健康发展,现建议如下:
一、认真总结排污权交易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公平分配排放权并逐步完善相关制度
我国已有北京、上海、天津等数量众多的交易所,但大多
“有场无市”,处于亏损状态。开展碳市场的深入研究,进行必要的试点,发现已有排放权交易市场、碳交易所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的原因,以便调整相关政策和制度安排,从而为碳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创造条件。从
2005年开始在天津滨海新区、江苏南京和浙江绍兴等地开展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至 2008年初已发生
30多笔二氧化硫交易,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进一步运用总量交易机制实现节能减排提供了丰富的经验。但是,试点过程也暴露出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一是排污权的交易税问题。排污权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开展排污权交易可以使社会和企业以最小的成本实现节能减排。征收交易税相当于提高排污权价格,从理论上讲,排污权交易量将会下降,从而不利于节能减排。目前我国对这类商品交易是否征税或如何征税尚未有明确规定,各地在排污权交易征税上五花八门,比较混乱。二是排污权从经济欠发达但环境污染相对较轻地区向经济法发达但环境污染较严重地区的流动问题。污染严重地区的企业购得排放权后,有权继续向大气或水中排放污染物,从而加剧当地环境恶化。这实际上涉及不同区域排污权市场之间的衔接问题,目前制度设计在该问题上尚存在缺陷。三是市场监管能力比较弱,特别是监测执法水平需要提高。对这些问题,应该深入研究,进一步完善排放权交易政策体系,从制度、机制和技术上予以解决。从国外经验看,在弄清二氧化碳排放情况的基础上,政府依法进行碳减排指标分解并下达给企业,是碳市场建立的前提。如果没有总量控制约束,企业向大气层排放二氧化碳是免费使用全球性的
“公共资源 ”。只有实行排放总量控制才使得二氧化碳排放权成为稀缺资源,市场才能够成立。在我国“十二五
”规划纲要确立了碳减排指标具有约束性的条件下,迫切需要将约束性指标分解并下达给企业,使之成为政府对企业完成减排指标情况的考核依据。
二、提高对排放权价值的认识,加快排放权交易相关行业和业务的发展
提高对排放权交易价值的认识需要自上而下推行,从国家到地方政府,一直到行业及企业和普通公民层面。除相关宣传外,更重要的是有重点、有层次地深入了解和借鉴各国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机制,为进一步在中国建立及完善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机制进行充分的人才储备、知识储备和能力储备。目前中国在其参与最多的
CDM项目交易中,尚处于提供廉价资源的状态,处于市场和价值链的低端。这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减排潜力大国来说,既是一种位置的失衡,又是资源的浪费。因此,积极培养相关方面专家和业务人才,建立中国自己的中介机构或服务行业,为国内的
CDM项目提供服务,是促进我国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
并更好地参与国际交易的有效手段。
首先是突出 “总量限制与交易
”cap-and-trade原则在碳交易市场机制中的战略和基础地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不断完善,已初步具备利用总量交易机制控制碳排放的条件,因此要转变治理思路,摆脱过分依赖行政手段的模式,探索依靠市场配置碳汇资源、促进节能减排的新模式。因此,应改变目前节能减排政策体系以命令
—控制为主的现状,向市场机制与命令
—控制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政策体系过渡。同时,推进环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强化环境资源的商品属性,使环境这种特殊资源的稀缺性能够体现于企业的生产成本中,以提高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企业走上
“低投入、低消耗、低污染、高效率 ”的集约化道路,进而推动经济增长方式实现根本性转变。
其次是积极适应新形势下的减排规则,完善排放核算体系和方法。温室气体排放量和减排量的核算是所有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基础。目前国内的排放核算缺失情况比较严重,要想参与和实施国内外的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对各行业、企业、设备、工艺、装置等的排放清单相关核算应严格科学地进行,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核查工作机制。
再次是政府和投资者共同努力,尽快进入国际碳市场。政府应鼓励国内机构投资者参与 CDM市场,加快
CO2排放权衍生产品的金融创新、开展碳金融服务;投资者 主要是机构投资者 充分利用国内碳市场潜力巨大这一有利条件,开发与 CDM或
EUA相关的碳金融工具,投入国内资本市场。
三、开展立法研究,确立碳排放权交易的合法性
建立我国的碳市场,应先解决碳排放权交易的合法性问题。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规定,行政许可不能转让;虽然第十二条规定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换句话说,我国建立碳市场尚没有法律依据。因此,短期可出台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从长期来看,应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法律研究,在相关立法中规定碳市场的合法性,以使碳市场的建立和运行有法可依。
建立一套完善的碳排放交易体系,不仅是积极履行相应国际义务的需要,而且是以最低成本方式节约资源、全面促进生态环境建设、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并且还有利于各级政府和企业了解、认识国际温室气体减排机制,更有效地利用清洁发展机制
CDM合作的规则,引进国外资金与先进技术,提升我国的碳技术水平。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是运用总量交易机制解决环境问题的范例,其成功经验为我国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提供了有益启示。
四、制定我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发展规划
首先,要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或《低碳经济法》,明确提出分时段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技术和数量标准,确立市场机制在降低碳排放中的地位,保证碳排放交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次是构建碳排放交易市场体系。要设立若干碳排放交易所,制定交易规则,并创造相对公平透明的交易环境,加强市场监管,防止不正当竞争,保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有效运行。其中的关键是要对企业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设立标准。最后,要制定与碳排放交易市场体系相对应的低碳经济发展道路,切实发挥碳排放交易市场对经济结构调整的引导作用。
我国的碳排放交易应分为两类,即国内交易和国际交易。国内交易应建立在总量管制和排放交易的市场机制之上。按照国家规划,对各省设置排放上限,各省再将具体额度按规定下发给企业。如果企业的实际排放量超过该额度,需要到市场上购买其差额的排放许可额度。如果不能或不愿购买减排量来弥补超额排放的指标,就只能选择上缴罚款。国际交易则主要是面向国外购买商交易,开发和提供与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欧洲排放交易体系等成熟交易所相同的产品,并进行交易。
五、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制度建设
在我国,与碳市场类似的市场,如股市、期市等并不少见。由于缺乏相应规则,在市场运行中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因此,必须制定一整套的制度或相关规则,以保证我国碳市场的自由、公平交易和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为了促进碳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建立的规章制度有:准入制度、管理制度、信息报告制度、监督制度等。碳市场的参与者众多,包括买卖双方、第三方服务性企业、规则制定者、监管者等,应规范相关主体行为,使我国碳市场的建立开好头,并得到健康、持续发展。碳市场制度建设包括建立碳市场管理机构;建立碳市场研究机构;设立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和碳交易所;加强金融创新,服务碳交易市场;开发可再生资源;加强国际交流等。具体而言:
一是从理论上对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行为进行系统的分析、研究。必须在原有对国外排污权交易研究的基础上,加强国际间的碳排放的研究工作,加快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可行性研究,并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的试点工作。同时,加强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工作,从技术上解决排污总量确定的难题。
二是要完善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的法规,将碳排放权交易的进行置于法律的框架下。要建立规范化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就必须有法律保障,在汲取国外经验的同时,必须立足中国国情,根据中国特有和不断变化的立法和司法要求,创立一系列的法律规则,奠定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基础。
三是改变官员政绩考核标准,扭转政府粗放型的发展模式,将经济发展战略与环境的总量控制相结合。发挥国家环保产业导向的作用,使排污企业认识到碳排放权交易的重要性。
四是大力培育碳交易的市场主体。建立环境中介组织或咨询公司,由专业化机构提供信息服务,发展环境事业并规范企业的碳融资行为。五是加强与碳交易有关的其他配套制度的建设。政府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积极减少排放、积极出售碳排放权的企业从资金、税收、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
;政府应该鼓励碳排放权作为企业资产进入破产或兼并程序 ;新增排污企业,一般的碳排放权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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