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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合同法(第三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

書城自編碼: 2237116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教材研究生/本科/专科教材
作者: 王利明 等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300108308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3-01-01
版次: 3 印次: 9
頁數/字數: 463/669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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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合同法》教材自2007年4月再版以来,受到了读者的欢迎。但在过去两年多的时间里,学术界有关合同法学的研究取得了不少新的进展,最高人民法院也在2009年2月9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不少争议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回应。在这一背景下,作者全面修订本教材。在修订的过程中,作者专门收集了历年司法考试中的合同法试题,并进行了分析,作为读者学习的参考。修订后的《合同法》教材仍由“总则”和“分则”两部分内容构成,共计25章。
關於作者:
王利明,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兼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公安部特邀监督员、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政府专家顾问团成员、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委员、建设部顾问、新华社顾问等职。

房绍坤,教授,博士生导师,,烟台大学副校长,兼任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民法学研究会理事、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法学会副会长,曾获全国高等学校“国家级教学名师奖”,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系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王轶,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副会长、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华南师范大学客座教授等。
目錄
总则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节 合同关系
第三节 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
第四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第一节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第二节 要约
第三节 承诺
第四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

第三章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第一节 合同的内容
第二节 合同义务的分类
第三节 合同条款
第四节 免责条款
第五节 格式条款
第六节 合同的形式

第四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
第二节 合同的生效要件
第三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第四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
第五节 无效合同
第六节 可撤销合同
第七节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合同履行概述
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
第三节 合同履行的规则
第四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第一节 合同保全概述
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三节 债权人的撤销权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第二节 合同权利的转让
第三节 合同义务的移转
第四节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

第八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一节 合同终止概述
第二节 清偿
第三节 合同的解除
第四节 抵销
第五节 提存
第六节 债务免除和混同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一节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违约行为形态
第四节 双方违约和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违约
第五节 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第六节 免责事由
第七节 责任竞合

第十章 合同的解释
第一节 合同解释概述
第二节 合同漏洞的填补
第三节 合同解释的原则
分则

第十一章 买卖合同
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
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
第四节 特种买卖合同
第五节 互易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十二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一节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概述
第二节 供用电合同

第十三章 赠与合同
第一节 赠与合同概述
第二节 赠与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 赠与合同的终止
第四节 特种赠与

第十四章 借款合同
第一节 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第三节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

第十五章 租赁合同
第一节 租赁合同概述
第二节 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 租赁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第四节 租赁合同的更新与终止

第十六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节 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一节 承揽合同概述
第二节 承揽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 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和承揽合同的终止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一般效力
第三节 建设勘察设计合同
第四节 建设施工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运输合同概述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技术合同概述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一节 保管合同概述
第二节 保管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 消费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一节 仓储合同概述
第二节 仓储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一节 委托合同概述
第二节 委托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 委托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四章 行纪合同
第一节 行纪合同概述
第二节 行纪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五章 居间合同
第一节 居间合同概述
第二节 居间合同的效力
附录 历年司法考试相关案例分析题及其解析
参考文献
內容試閱
一是必须受领的义务,即在债务人作出给付以后,债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债务人的给付。二是及时受领的义务,即在债务人作出给付以后,债权人应当及时受理,无正当理由不得迟延接受,此项义务可以说是受领义务中的最重要内容,债权人如违反此义务也将构成违约。三是在受领中应对债务人提供必要协助的义务。

我们认为,对债权人而言,受领主要是一种义务,而不是一种权利。如果认为受领是一种权利,则债权人可以任意行使权利,可以拒绝债务人的给付,这显然是不妥当的。债权人应当负有受领给付的义务,因为:一方面,尽管债权是一种财产权,但这种财产权不同于物权等财产权,它是一种相对权,必须依赖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才能实现,所以行使这种财产权时就不能不考虑到债务人的行为和利益;另一方面,由于合同大多是一种双务合同,债权人接受给付是与其履行相对的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例如,接受标的物,一定要支付价款;接受承揽物,应当支付报酬等。如果债权人拒绝接受,同时也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显然构成违约。即使债权人在拒绝接受给付的同时,也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是这种拒绝履行行为也会给债务人造成损害,所以拒绝受领绝不仅仅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债务人的利益,并影响到社会及信用关系。从诚实信用原则的角度看,如果债权人具有拒绝受领的权利,这显然将使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履行不提供任何协助,从而损害了协作履行原则,从根本上违背了法律要求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诚实信用义务。同时也违背了法律关于债权人应当及时受领的义务,并且将会使许多债务难以得到切实履行。因此,债权人不仅负有受领的义务,而且还负有及时受领的义务,以及在受领中应对债务人提供必要协助的义务。如果债权人拒绝受领给付,给债务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给付义务和受领义务都是合同当事人所应当承担的义务,违反这些义务都将构成违约,但两种义务仍然有一定的区别。一般来说,违反给付义务特别是主给付义务,不仅构成违约而且可能构成根本违约。而违反受领义务在一般情况下不会构成根本违约。即使债权人迟延接受标的物,也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5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由于债权人已构成违约,风险发生移转,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己承担。债务人根本不必以根本违约为由请求解除合同,但如果确因债权人迟延而给自己造成损失的,债务人也可以要求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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