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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教育部推荐教材·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企业和公司法(第4版)

書城自編碼: 2633318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
作者: 史际春,曾宪义,王利明
國際書號(ISBN): 9787300197517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4-08-01

頁數/字數: 365页/
書度/開本: 16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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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 规划教材·教育部推荐教材·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企业和公司法(第4版)》主要讲述了,企业是现代经济关系中最重要、最活跃的主体,是经济的细胞和动力所在。企业又是一国各种社会关系的缩影,其组织和运作,与一定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文化传统息息相关。现代企业以资本关系为主导,由出资者或股东作为所有者权益承担者对企业进行控制,其内部则按出资多寡决定表决权之大小,出资者或股东以此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经营管理。资本企业的形式在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但也不排除较为低级的“资本企业”与它们并存,如普通合伙企业(无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两合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等。同时,各国包括我国在内,也存在本质上非资本、非营利的国有企业和合作制企业,但它们在表象上仍可能呈现为资本企业、资本关系的模样。这些看起来十分不同的企业,实际上是有内在联系的,也即私人投资冒险程度由低到高形成各类资本企业,公有制和社会化造就了非资本企业,市场的作用和魅力则把它们联系甚至融合起来。
《"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 规划教材·教育部推荐教材·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企业和公司法(第4版)》力求把握企业和企业法之内在逻辑,融会一般规律和中国特色,对各种企业一并阐释和论述,希望它能成为一部专著性教材。
關於作者:
史际春,男,1952年出生于上海,籍贯江苏溧阳。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自1985年起在高校法学院系任教,在国内外出版了一些专著、教材,发表论文多篇。在民商法、经济法领域讲授过近十门课程,1991年始开设《竞争法》和《企业和公司法》课程。在经济法、民商法研究中做了一些开创性的工作,提出了一些自成一家之言或得到普遍认可的观点。比如:其一,认为法的部门划分和学科分类只是学术的便宜之举,不应强调其分野,法(治)的精神、原则作为法治一般,对各部门法都是适用的,在此基础上论证经济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其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公共)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经济法与行政法只是观念上的内容与形式之分;其三,社会经济发展造成“商”与工以至农、金融、教科文卫间的壁垒消失,法对于泛商化社会条件的反应就是民商合一,因此商法不能独立于民法;同时由国家保障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供应,维护经济协调运行和发展的需要所决定,“商”还冲出民或私的领域,成为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等等。
目錄
第一章企业和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企业法的概念和体系
第三节企业和公司法的地位
第二章企业法的沿革
第一节政权直接操办经济事业的传统
第二节现代典型企业制度的由来
第三节现代国有企业和合作制企业的由来
第四节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或民营化
第五节我国现行企业制度的由来
第三章企业登记管理
第一节企业登记管理概述
第二节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的沿革
第三节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四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第五节企业登记管理的主要制度
第六节企业登记监督管理
第四章企业法人财产权问题
第一节企业法人财产权问题的由来
第二节我国法人财产权法律规定的出台及其含义
第三节小结
第五章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公司的语源和特征
第二节公司的种类
第三节公司法的概念、意义和适用
第四节公司社会责任
第五节公司的设立和成立
第六节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七节公司章程
第八节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九节公司资本及其立法原则
第十节外国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十一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二节公司职工权益保障及其参与民主管理
第十三节公司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第六章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
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四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节国有独资公司
第六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第二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股票
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四节上市公司
第八章国有企业法
第一节国有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国有企业改革
第三节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关系
第四节国有企业法人治理
第五节国有企业重整问题
第九章合作制暨集体所有制企业法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合作制暨集体所有制企业(组织)的基本法律分类
第三节我国合作制暨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的主要内容
第十章关联企业
第一节关联企业的概念和类型
第二节对关联企业的法律调整
第十一章公司债和企业债券
第一节公司债和企业债券的概念
第二节公司和企业债券的发行、上市和转让
第十二章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合伙企业的类型和特征
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及财产
第三节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第四节普通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第五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六节有限合伙企业
第七节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名称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能力和责任
第十四章企业财务、会计
第一节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概述
第二节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节企业的公积金和公益金
第四节企业利润分配
第十五章违反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企业和出资者或股东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董事、监事、经理(厂长)和职工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中介及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律责任
內容試閱
企业是经营性的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的某种主体;作为概括的资产、某种营业或者资本和人员集合的经营体,企业也可以作为交易的客体。该词源于英文enterprise,原意为企图冒险从事某项事业,后来用以指经营组织或经营体。日本用汉字将其意译为“企业”,并传入中国。
企业主要不是法律概念,而基本上是一个经济概念。因为“企业”不同于“公司”、“合同”等概念,后者本身即可反映股东与债权人、债权人与债务人等社会经济活动当事人之间的某种法律关系,企业的概念只能反映某一主体具有经营的性质。企业的经营性,是指它基于一定的经济目的进行筹划运作,计较投入产出,进行经济核算,借以参与社会的经济、文化等活动。经营的目的一般是追求利润,投资者或股东通过企业营运,设法获取超出所投入的资金和财物的盈余或经济利益,也即营利性。但是经营性不等于营利性。企业可以从事营利性经营,如一般的竞争性企业;也可以从事政策性经营或公益性经营,如政府设立的水、电、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企业或控股公司、政策性银行等。政策性、公益性经营的企业所追求的不是在每一项具体的经营或交易活动中获利,也未必是为其自身获取利润,而是在某种宏观范围内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或社会经济效益。营利性也不能和盈利或赢利画等号。因为营利性企业可能因市场行情不佳、决策失误、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而不赢利,非营利性企业(如政策性企业、社会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而言也需维持一定的盈余方得生存。在法律上,区分一个机构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基本标准是出资者或股东是否分配利润,出资者或股东可依法分配利润的是营利性机构,依法不得分配盈余的则属非营利性机构。也就是说,非营利或公益性的机构也是可以通过自身活动“赚钱”的,但与营利性企业不同,其举办者、出资者或股东不以“赚钱”为目的,不得分配“所赚的钱”。案例:“大角咀麦太”甜品店“大角咀麦太”甜品店是香港著名的非营利慈善福利机构东华三院设立的一家社会企业,主营港式甜品、糖水,辅以“麦兜”产品零售,通过商业运作赚取利润回馈社会,其收益扣除营运开支后均用作有需要人士的家居及陪诊服务,属于东华三院的社会服务。除该店外,东华三院还举办有另外十余家社会企业。
经营性也不等于经济性。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或者地区,企业不一定直接参与社会再生产活动,它可以追求营利目的,从事文化、教育、艺术、体育等活动,如通过设立报社、出版社、广播电视台、私立学校、演艺公司和体育俱乐部等企业赚钱。我国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在这方面已显现出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趋势,出现了足球俱乐部股份公司、报业集团、营利性的演艺公司等。在对这类企业关系的调整中,民商法、经济法和文教体育等相关法律部门是紧密配合、交互作用的。我国法律上长期以来将企业理解为应当是一定的组织。例如,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由国务院发布,以下简称《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所以,是否为“雇工八人以上”的“组织”,就是个人独资企业区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标准之一。而依国际惯例,凡经合法登记注册、拥有固定地址而相对稳定经营的组织或个人,都属于企业,法律上对其雇员多少并无硬性要求,个体经营也是企业,即个人独资企业。这样,企业就是一个与流动摊贩、业余的制作贩卖、一次性交易等非固定、非稳定的经营行为相对的概念。
在我国,企业如果取得法人资格,就意味着它在参与外部的流转和协作关系时是独立的,依法可以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在现代社会,法人企业在经济生活中占据着主导地位,但是非法人企业也是普遍存在的,诸如合伙企业、分公司企业等。因此,企业未必都具有独立性亦即独立的决策能力和责任能力。即使是法人企业,它们在自身的组织体系中也不一定是独立的。如政策性经营的企业在不同程度上受政府的控制;在关联企业关系中,在控制公司和附属公司之间,子公司必须服从母公司制订的经营方针,乃至母公司对某项具体交易的指示等。企业原则上应进行独立核算,单独计算成本和费用,对其业务通过财务会计进行反映和控制。在这种意义上,分公司、分店和其他独立核算、取得营业执照的非法人企业或企业的分支机构,都可以称为企业,不实行独立核算的组织或机构则不能称为企业。当然,个体经营、家庭经营同个人或家庭的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未必分得清楚。这是将比较原始的企业与现代企业相比的一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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