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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合同法(第七版)(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 经全国职业教育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教育部高职高专规划教材;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

書城自編碼: 2866294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教材高职高专教材
作者: 隋彭生
國際書號(ISBN): 9787300230368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出版日期: 2016-07-01
版次: 7 印次: 1
頁數/字數: 252/365
書度/開本: 16 釘裝: 平装

售價:HK$ 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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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依据,系统、全面地介绍、阐释了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则,注意了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传授和训练。本书追求简洁和准确,采取了压缩饼干式案例和小段落叙述的方式,以加强读者对法律的“直观了解”及对阅读的兴趣。
与同类教材相比,本书的特色和优势主要体现在:
第一,本教材既能够照顾到高职高专的教学层次,又能满足“高水准”、“高质量”的要求。本教材充分考虑到了高职高专学生的特点和应当具有的知识结构,既阐述了法律的一般规定,也介绍了一般理论,注意了基本知识、基本观点、基本技能的传授和训练。
第二,注意吸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界的最新研究成果,密切关注国内外学术发展动态,力争使教材基点立足于法学前沿。
第三,适应教学需要,反映最新的司法解释。此次修订,主要增加了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说,同时对相关内容做了调整。
第四,紧密联系中国实际。本书每章都设有引例,通过引例,使学生产生兴趣,进入角色;每章之后,又以案例的方式提出思考题,使学生对法律现象有直观的了解,加深对法律规则的理解。
關於作者:
隋彭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合同法研究中心主任、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讲民法、合同法、物权法等。主要著作:《民法新角度——“用益债权原论”阶段性成果》《合同法论》(专著)、《合同法要义》(专著)、《经济法概论》(教材)、《市场竞争法概论》(教材)、《公司法》(教材);主要论文:《论肖像权的客体》《论要约邀请的效力及容纳规则》。
目錄
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 合同法的概念及合同法的适用
第三节 合同法的原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要约与承诺
第二节 合同成立的含义及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第三节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第四节 格式条款合同
第五节 缔约责任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合同效力概述
第二节 附条件的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
第三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
第四节 因表见代理、表见代表订立的合同
第五节 无效合同
第六节 可撤销的合同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合同履行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补缺
第三节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执行
第四节 向第三人履行与由第三人履行
第五节 履行抗辩权
第六节 提前履行、部分履行及清偿抵充
第七节 合同的保全
第八节 情事变更原则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
第六章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第一节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
第三节 抵销
第四节 提存
第五节 免除与混同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节 违约责任概述
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违约责任的形式
第八章 合同的法律适用、解释及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合同的解释
第三节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
第二节 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所有权转移、风险责任承担及孳息归属
第四节 买卖合同的解除
第五节 特种买卖合同
第六节 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一节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概述
第二节 供用电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一节 赠与合同概述
第二节 赠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赠与合同的撤销与提前终止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一节 借款合同概述
第二节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民间借贷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一节 租赁合同概述
第二节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租赁合同的特殊效力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节 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一节 承揽合同概述
第二节 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关法律问题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运输合同概述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技术合同概述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一节 保管合同概述
第二节 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一节 仓储合同概述
第二节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一节 委托合同概述
第二节 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
第四节 委托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一节 行纪合同概述
第二节 行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第一节 居间合同概述
第二节 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內容試閱
一、 平等原则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决定了合同当事人必须是相互独立的,具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无论当事人“身份”、经济力量、所有制有何差别,在合同关系中的地位是对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强制关系和从属关系。任何一方不得强迫或采用其他非法手段使对方服从自己的意志。合同自由,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一方的自由不能侵犯另一方的自由。合同自由,要求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和一致,真正达成合意。
平等是自由的基础,没有平等,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合同自由。在平等的基础上,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和对利益的追求,自主地决定合同的订立及相关行为。法律地位的平等,可以使当事人在权利义务的分配上平等地协商,实现利益的平衡。平等原则要求当事人:
1.在订立合同时,任何一方无权强制他人服从自己的意志。
2.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当事人双方产生平等的约束力,不允许任何一方享有特权。
3.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平等地受法律的保护。
4.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处罚或惩罚对方当事人的权利。
参考案1—2
甲到电信局办理宽带上网,约定好3日内上门安装,甲屡次催促,电信局均以人手不够为由,要甲再耐心等几天。半个月后,电信局派人上门,此时甲已在他处办理了宽带上网,甲主张早已解除合同。电信局主张二者不是平等主体,因此也不是合同关系,不适用解除,而且声称要按照规定惩罚甲。
———电信局为客户提供宽带安装服务,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平等的合同关系,电信局不 能将自己的、单方的规则强加于甲,更无权处罚甲。但甲要解除合同,应该事先通知对方。与此相似的有邮电局、自来水公司等与客户之间的服务关系,均是合同关系。
二、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法》使用了“自愿”的提法,但综合起来考察,《合同法》实际确立了合同自由的原则。合同自由的原则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确立合同自由原则的地位尤为重要。它的重要作用在于解放市场主体。给予当事人以何等程度的自由,反映了公平竞争的程度,也是衡量市场经济发达程度的标准。合同自由原则,排斥不正当竞争和非法垄断,为市场经济提供了活力。合同自由不是一个空泛的概念。合同自由的基本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可以自主地决定是否订立合同,除非为了公共利益,法律并不强制当事人缔约。
2.当事人可以自主地决定与谁订立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交易对象或伙伴。
3.当事人可以自主地决定合同条件,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订立对价不充分的合同,这并不妨碍合同法对整个社会交易的公平性要求。
4.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的形式,也可以自主决定合同的类型,既可以缔结有名合同,也可以缔结无名合同。
5.从合意与法律的关系来看,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排除某些法律规范适用的效力,即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形成了“约定大于法定”的规则。当然,当事人在合同中排除法律规范的适用,只能排除任意性规范而不能排除强行性规范。
6.从争议的解决来看,当事人可以自主地决定解决争议的途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也可以提交仲裁。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条款,可以起诉到法院,以解决争议。 三、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主要是规范当事人之间有偿合同交易关系的原则。它要求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要对等。在有偿合同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既要享有权利,也要承担相应义务;取得利益的同时,要付出相应的代价。不能取之太多,付出太少。对相互独立的主体,法律禁止无偿平调或强迫进行不等价交换,而提倡和保障公正交易。权利义务对等,要求双方当事人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大体相当,不是指绝对等值,价格可以围绕价值变动。公平,不仅体现在两项对待给付的平衡上,还体现在对免责条款的限制、违约责任的承担和风险的承担上面。免责条款指出现约定免责事由时,免除、限制当事人责任的条款。免责事由由当事人约定,法律一般承认其效力。但以下责任不得事先免除:(1)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责任; (2)人身伤害的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禁止免除的责任。当违约情况出现时,令违约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应当公平合理,因违约产生的赔偿责任,要受法定规则的限制(如合理预见规则等)。对与损失不符的约定违约金,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调整。当风险出现,造成财产损失时,法律对损失的承担没有规定,当事人对损失的承担也没有约定时,应按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或分担损失。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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