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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专家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研究

書城自編碼: 2980379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司法制度
作者: 仲伟珩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98876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7-03-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366/259000
書度/開本: 大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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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专家责任包含了专家对委托人的责任和专家对委托人之外的第三人责任--即本书研究的专家对第三人责任。就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而言,在侵权法框架下解决专家对第三人责任的结论并无问题。许多研究结论均是根据英国法的某些个别判例来作为立论基础,少有论及英国法过失侵权行为的发展历史,也忽视了英国法律体系是判例法而我国法律体系是制定法的重大区别。在利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来论证专家对第三人责任的研究成果中,对于专家对第三人责任的具体构造,特别是该制度的核心问题的设计,尚有许多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的地方。
關於作者:
仲伟珩,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访问研究(2006-2008),教育部公派出国留学奖学金获得者,德意志学术文化交流中心奖学金获得者。在《比较法研究》、《清华法学》、《法律适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等刊物上发表文章数十篇,文章多次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转载。
目錄
板凳应坐冷十年磨一剑 米健
缩略语
引论
第一章专家对第三人责任制度基本原理
第一节专家对第三人责任制度概述
一、专家
二、专家责任
三、专家对第三人责任
第二节专家对第三人责任的社会基础
一、专家社会化:变化社会中的专家社会机构角色
(一)信赖
(二)职业
(三)机构
二、知识商品化:知识的独立逻辑与专家的服务目的之间的冲突
(一)适用独立逻辑的专家知识与服务于商业目的知识之间的冲突
(二)社会组织体系中的专家意见和作为交易商品的专家意见的冲突
三、知识规范性与专家市场化服务的平衡:法律政策上的干涉
第三节专家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的功能和特点
一、专家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的功能
(一)平衡专家的社会机构角色和社会大众的信赖
(二)对经济交易秩序的规范促进作用
(三)促进法律体系的科学化
二、专家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的特点
(一)专家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的三方关系
(二)法律政策考量下的法律责任与合同行为的结合
(三)专家对第三人责任制度操作机制上的独特性
三、结论
第二章英国法专家对第三人责任制度
第一节英国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概览
一、合同法
(一)总说
(二)约因理论
(三)合同相对性理论
二、侵权行为法
(一)总说
(二)欺诈侵权行为
(三)过失侵权行为
第二节专家对第三人责任的具体发展
一、欺诈侵权行为
二、过失侵权行为
(一)从Derry v.Peek案到Candler
v.Crane,Christmas and Co.案
(二)Hedley Byrne案
三、专家对第三人责任的发展
(一)Dutton v.Bognor Regis案
(二)Ross v.Caunters案
(三)Ross v.Caunters案之后的法律发展
(四)Caparo案和Murphy案
(五)Caparo 案和Murphy案之后的法律状况
第三节本章结论
第三章德国法专家对第三人责任制度
第一节德国法相关制度简述
一、合同法
(一)概述
(二)《德国民法典》第328条:利益第三人合同
(三)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
(四)第三人损害清算
二、侵权法
(一)概述
(二)《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
(三)《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2款
(四)《德国民法典》第826条
(五)结论:德国侵权法在保护纯粹经济损失方面的局限
三、缔约过失责任
(一)概述
(二)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
第二节专家对第三人责任在法院判决中的发展
一、帝国法院的发展:求助于利益第三人合同
二、联邦德国法院的判决: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的产生和适用
(一)理论上的转变和独立的第三人责任构建
(二)覆盖纯粹经济损失的案例
三、专家对第三人责任的案例发展
(一)法院的早期判决
(二)购买人群案
(三)领事案判决
(四)开户银行案(或电影导演案)
(五)阁楼案
(六)抵押案(或城市信用社案)
(七)会计师领域的专家对第三人责任
四、德国债法现代化法之后关于专家对第三人责任的判决
(一)2002年的建筑师验证案
(二)地质专家鉴定案
第四章德国法学界关于专家对第三人责任的理论探讨
第一节侵权法解决路径建议
一、社会交往安全义务概述
二、麦登斯(Mertens)的注意义务概念
三、冯巴尔(von Bar)的观点
四、布卢格迈耶(Brggemeier)的职业角色观点
五、结论:侵权法解决路径在德国法中的困境
(一)侵权法解决路径在德国侵权法框架下无法落脚
(二)社会交往安全义务对确定受保护第三人范围的标准是不充分的
第二节信赖责任学说
一、理论界关于信赖责任的倡议
(一)卡纳利斯的信赖责任学说简述
(二)信赖责任在解决专家对第三人责任方面的优点
(三)信赖责任在债法现代化法之前的缺陷
二、专家对第三人责任与《德国民法典》第311条第3款第2句
(一)专家对第三人责任能否被《德国民法典》第311条第3款涵盖
(二)《德国民法典》第311条第3款第2句规定的模糊
三、信赖责任的可能命运及积极结论
第三节职业责任
一、郝普特(Hopt)的职业责任模型
二、希尔特(Hirte)的劳务责任体系
三、职业责任观点的模糊性
第四节既有合同法解决路径的内部探索
一、格鲁内瓦尔德的担保责任
(一)格鲁内瓦尔德关于担保责任的内部构造
(二)格鲁内瓦尔德的方案所遭受的批评
二、在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内部的改革努力
第五章专家对第三人责任的历史考察
第一节罗马法的测量员责任
一、自由劳动的不允许估价
二、罗马法中的测量员
三、土地测量员的事实之诉
四、结论
第二节测量员之诉在共同法时期德国的应用
一、测量员之诉的继续适用
二、合同之诉的分离
三、法院判决的确证
(一)高等上诉法院的判决
(二)帝国法院的判决
四、结论
第三节19世纪德意志的法典化运动
一、19世纪德意志私法法典化运动简介
二、《德累斯顿民法典草案》
三、《普鲁士普通邦法》
四、《巴伐利亚王国民法典》
五、《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考量
六、其他立法草案或立法规定
七、历史资料的启示
第六章比较法上的理论启示
第一节侵权、合同二分体系的发展
一、债的体系起源:侵权
二、债的体系发展:往合同方向的发展
三、侵权、合同的模糊
四、侵权、合同二分体系对专家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的影响
第二节第三条道路的可能性
一、案例群组的划分
二、侵权、合同在功能上的区分
三、融合侵权、合同功能的第三条道路
四、第三条道路不通对我国的启示
第三节比较法上的启示
一、作为一个独立制度的专家对第三人责任
二、英国法、德国法不同解决路径的选择必然性
三、固定化解决路径所遭受的批评
四、体系化归入的价值
第七章我国专家对第三人责任的实证考察
第一节在我国民法体系中考察专家对第三人责任
一、专家对第三人责任的立法必要性
(一)专家作为社会机构角色的合理性
(二)既有的法律体系无法解决专家对第三人责任问题
(三)意思自治的合同不能解决专家对第三人的责任问题
二、专家对第三人责任问题面临的困难
三、比较法研究的启示:解决路径的选择
(一)英国法的判例解决模式显然不符合我国的立法体制
(二)寻找解决专家对第三人责任途径的必要性
第二节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解决思路评析
一、我国《合同法》并没有采纳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法律构造
二、合同相对性不需要突破
三、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的式微
四、结论
第三节缔约过失的解决思路评析
一、我国的缔约过失责任
二、我国缔约过失责任与德国法缔约过失责任在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方面的区别
三、我国法律体系没有必要采纳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
(一)当前欧洲学术界对德国缔约过失责任的态度
(二)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解决路径让位给侵权法解决路径
(三)立法路径依赖:法律安定性的要求
(四)德国法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受到的质疑
第四节侵权责任法框架下的专家对第三人责任制度建构
一、法学界关于专家对第三人责任问题的立法建议
(一)《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
(二)《中国民法典学者法律建议稿》
(三)上述两个建议稿的贡献
二、在现行《侵权责任法》框架下寻求出路
第五节专家对第三人责任的实务考察
一、金融机构和会计师验资的第三人责任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提供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不实应当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
(二)四川德阳东方贸易公司验资案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13号)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法〔2002〕21号)
(六)会计师、金融机构专家对第三人责任的结论
二、律师的专家对第三人责任
(一)案情介绍
(二)本案分析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4条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4条规定的内容
(二)分析
(三)结论
第八章我国专家对第三人责任制度设计与适用
第一节专家对第三人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比较法得出来的责任标准对我国专家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的借鉴
二、专家行为
(一)给付义务:作出专家行为或者出具专家意见
(二)特别的专业知识
(三)职业活动
三、过错
(一)专家行为或专家意见偏离知识正确性的过错
(二)专业注意义务而非高度注意义务
(三)专家活动的中立性
四、损害结果
(一)第三人的信赖利益损失
(二)特别的密切关系
五、因果关系
(一)预见性标准的必要性
(二)预见性的判断标准
(三)预见性标准:去留与替代标准
第二节专家对第三人责任的范围限制
一、合同债权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不能排除专家的责任
二、可识别的专家意见的非中立性:排除专家的责任

三、目的项目:专家对第三人责任的客观范围
(一)专家对第三人的预见性标准只适用于具体个案
(二)将专家对第三人责任限制在初次交易中
(三)整体经济交易的延伸:将专家责任限制在目的项目中
(四)项目标准的优点
四、专家意见中对使用目的以及责任进行限制
(一)对使用目的进行限制
(二)在专家意见中进行责任限制
第三节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解决专家对第三人责任问题
一、现行制定法体系关于专家对第三人责任问题的规定
(一)《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及理解适用
(二)《注册会计师法》的相关规定及理解适用
(三)《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及理解适用
(四)《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及理解适用
(五)《注册建筑师条例》的相关规定及理解适用
(六)《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及理解适用
二、通过解释现行法体系解决专家对第三人责任问题
(一)客观要件: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
(二)主观要件:违反专业注意义务与过错
(三)限制性要件:第三人范围的确定
(四)举证责任
三、结论
第四节关于我国专家对第三人责任的立法建议
引用案例
一、英国法
二、德国法
参考文献
关键词索引
后记
內容試閱
板凳应坐冷十年磨一剑--为仲伟珩博士著作序
"十年磨一剑"起初应是一句江湖话,但如今早已流行在江湖之外,多用以赞赏磨砺久、功夫深、技艺精和水准高的做工或作品。我想,仲伟珩博士的"专家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研究"无疑可当此誉,而且可谓"功力领江湖"。因为我知道,从作者选题开始,经过搜集和分析资料、研究探讨、出国学习、完成博士论文、毕业后到最高法院从事审判和理论研究工作,于今已经十年过去。期间我曾询问过他,是否有出版其博士论文的想法。他说当然有,但首先要有更多的研究心得和实务经验积累才行。我闻之窃喜,信其不为急功近利之事。所以,读者今天看到的这部专著,实际上是作者下笔于十年之前,思考研究积累甚久,汲取国内外可取之学说观点,理论与实践相互结合的一部专著。仅此而言,谓之不入俗流、治学认真、学问负责已非溢美之词。
专家对第三人的责任是专家责任的主要表现形式或重要组成部分。在欧洲或西方国家,这是一个早已建立并且相对成熟的制度。20世纪80年代我在一家德国律师事务所和跨国财会税务公司访问工作时,已经接触过这个问题。那时,我自己也想做点这方面的研究。可惜,一直未能拿出时间和精力去做。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之后,专家责任这个问题在中国越来越突出。但是,就我目前所了解到的,无论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对此问题的讨论研究并不多,而有关专门立法至今也没有制定。在众多热点立法话题中,这个对经济社会意义重大,对民事、商事或各类经济活动影响很大的问题居然成了一个空白或盲点。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也恰恰说明我们的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在很多方面的确还欠缺规范。一个会计师、鉴定师、律师和专家学者等的意见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或产生的影响,恐怕没有人视而不见,但其可能引发的损害和损失,至今却仍然没有一个理论和制度去说明规范。对于一个法治国家说来,这或者是一个不可思议的缺失。但在我们这里,事实就是如此。所以,若说我们在法制建设方面,或者至少在专家责任领域里落后太多,绝对不会冤枉。不过,我十分确定,随着社会法治的进步和有关研究认识的深入,这个问题一定会引起更多的关注,直至其纳入立法计划。
正因如此,当仲伟珩博士十年前向我表明他决定以专家责任为题展开博士论文写作时,作为他的老师,我自然很是高兴,立即表示赞同。十多年过去,终于读到他已经完成的作品,不仅感到欣慰,而且更有先睹之快。我认为,这部作品是我迄今看到的论述最有体系、资料最为丰富、实务最多检讨、专业视野最为广阔的专家责任作品,而且可能还是这个领域的第一部力作。它既有基本理论阐释,又有整体制度分析;既有技术规范评价,又有实践经验佐证,最后还有自己独到的思考、判断和立论,递进有序、层次分明,问题清楚,立论严谨。我觉得无论是作为大学的教学研究参考,还是作为实务工作的指导索引,这部作品都会显现出特有价值。所以,我在此愿借国人"举贤不避亲"的老话,认真地向读者推荐,并且希望它可以启发和刺激国内法学界乃至实务界在这方面的研究讨论。我向来以为,实实在在、点点滴滴的制度研究与建设,往往比忽忽悠悠、轰轰烈烈的造法运动更有助于中国的法制发展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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