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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国空间法年刊.2016

書城自編碼: 3034880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与综合学科
作者: 李寿平 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01254712
出版社: 世界知识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7-07-01
版次: 1 印次: 1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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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中国空间法年刊(2016)》为每年一种的出版物,旨在为广大空间法领域研究人员提供系统的资料。
《中国空间法年刊(2016)》分五个部分:学术论文、学术动态、国际文件、外国空间政策与空间立法、中国空间立法与政策性文件。这些资料性文章和文件对于中国读者了解目前世界的空间领域动态、了解中国在空间领域合作方面的进展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目錄
学术论文
联合国、国际法协会国内空间立法示范法和空间条约与法律在韩国、朝鲜、澳大利亚和日本
国际法协会国内空间立法示范法
论国家空间立法在空间碎片减缓国际准则法律化中的作用
外层空间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
空间碎片天基主动移除的法律责任
国际文件
第71届联合国大会决议:和平利用外层空间方面的国际合作
第71届联合国大会决议:防止外层空间的军备竞赛
第71届联合国大会决议:不首先在外层空间放置武器
第71届联合国大会决议:外层空间活动中的透明度和建立信任措施
第7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第59届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报告
联合国五项外层空间条约现状和适用情况工作组主席的报告
外层空间定义和划界问题工作组主席的报告
审查和平探索及利用外层空间国际合作机制工作组主席的报告
科技小组委员会外层空间活动长期可持续性工作组的报告
外层空间活动长期可持续性准则工作组主席的工作文件
联合国探索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会议五十周年: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和全球外层空间活动治理
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秘书处说明:关于科学飞行任务和/或载人运输亚轨道飞行的问题
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罗马尼亚、瑞典、英国和美国给空间物体和事件专家组的建议
政府专家组报告中与联合国系统有关内容执行情况的特别报告:联合国实体在支持会员国落实外层空间活动透明度和建立信任措施方面的作用
外国空间政策与空间立法
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商业空间政策
日本宇宙基本计划
中国空间立法与政策性文件
2016中国的航天
中国北斗卫星导航系统
民用卫星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代表在联合国外空委科技小组委员会第53届会议一般性辩论中的发言
中国代表在联合国外空委法律小组委员会第55届会议一般性辩论中的发言
中国代表在联合国外空委法律小组委员会第55届会议阐明对和平探索及利用外空国际合作机制的立场
中国代表在联合国外空委法律小组委员会第55届会议上介绍中方对空间法能力建设的立场和情况
中国代表团团长傅聪大使在日内瓦外空安全研讨会上的发言
史忠俊大使出席第59届联合国外空委会议并发言
中国代表在第59届外空委会议就科技小组委员会会议报告发言
中国代表在第59届外空委会议就法律小组委员会会议报告发言
中国代表在第59届外空委会议上介绍中方对外空委未来作用的立场和主张
史忠俊大使出席第10届联合国外空法研讨会开幕式并做主旨发言
外交部条法司马新民副司长在联合国外空会议50周年高级别论坛做中国的空间外交:政策与实践主旨发言
內容試閱
《中国空间法年刊(2016)》:
1.自愿而为的权利
自愿而为的权利指国家享有基于本国空间活动科技水平、空间政策和法律自愿采纳COPUOS准则、标准和要求体系规定的空间碎片减缓准则、技术标准和要求并予以施行的权利。这项权利源自上述阐明的自愿采纳和实施原则。该原则给了国家空间立法政策极大的酌处权,国家有权选择在其立法中规定本国的空间碎片减缓措施是执行国际技术标准还是执行自己制定的国内技术标准,但要采取法律措施保障施行空间碎片减缓措施的技术标准在效力上具有强制性,同时注意使自己制定的国内技术标准不低于公认的国际技术标准。
根据自愿采纳和实施原则,各国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其国际空间立法设立的国家机制施行COPUOS准则、标准和要求体系,国家和国际组织或机构不得强行要求另一国或者其成员国施行该体系规定的准则、技术标准和要求。这既可以使各国成为空间碎片减缓国际行动的积极参与者,也使各国享有充分的施行COPUOS准则、标准和要求体系的选择权和酌处权,国家主权得到充分尊重。
2.选择而为的权利
选择而为的权利即国家享有在例外情况下可选择施行COPUOS准则、标准和要求体系规定的空间碎片减缓准则、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权利。这项权利源自上述提到的《COPUOS准则》对其适用范围的第三项规定:此外还认识到,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可以不执行个别准则或其中的某些部分。国家可以根据其开展的空间活动的实际情况,如对已完成设计和发射或业已在地球轨道上运行的空间系统,基于成本效益问题或者限于本国的空间碎片减缓技术水平的客观现实,对某个准则、技术标准和要求不予施行。应注意的是,此项例外规定的适用是有限制的。尽管《COPUOS准则》的此项例外规定非常模糊,也没有界定何为某些例外情况,但从其措辞可以看出,国家行使选择而为的权利是要受到很大限制的。首先是行使的条件是应出现特殊情况。其次是选择而为的范围仅限于个别准则或个别准则中的某些部分。最后,根据英文版本A6220号文件中外空委报告附件规定,选择而为还须有正当理由,即不施行是根据联合国各项有关外空的国际条约和原则的规定而为。
3.通过国家机制和立法措施确保施行的义务
《COPUOS准则》为成员国明确设置了各国应通过设立国家机制和制定立法措施确保施行该套准则的义务:会员国和国际组织应通过国家机制或其各自的有关机制,自愿采取措施,确保通过空间碎片缓减做法和程序,在切实可行的最大限度内执行这些准则。核准该套准则的联大ARES62217号决议再次明确了该项义务:同意减少空间碎片自愿准则反映数个国家和国际组织采用的现有做法,并请会员国通过相关国家机制实施这些准则。联大决议对会员国的国际政策道义约束力使此项义务的强制性大大增强。该项义务的要素包括:(1)国家应有确保施行该套准则的国家机制,如果没有现行国家机制,应当设立这样的机制。(2)在自愿采纳和实施原则下,国家应有确保施行该套准则的政策措施或法律措施,如果没有,应予以制定。(3)无论是政策措施还是法律措施,都应包括空间碎片减缓技术做法和程序要求或操作规程要求。(4)无论是国际机制还是政策和法律措施,都应是尽可能地切实可行,可以保障最大限度地施行该套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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