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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衡平法与信托的原理(上下)

書城自編碼: 3159925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英]格雷厄姆·弗戈 著;葛伟军,李攀,方懿 译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20483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8-03-01
版次: 1
頁數/字數: 1020/1110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2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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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法 》
內容簡介:
《衡平法与信托的原理》为探索这一充满活力且重要的法律领域提供了一条全新的、学习导向的路径。格雷厄姆弗戈教授将其作为一名资深教师的丰富经验融入写作之中,以清晰的表达对信托与衡平法的原理作了引人入胜、文脉连贯的阐述。
作为这本畅销书的第二版,其更新纳入了一系列法院的重要判例、新的成文法规定,以及在其他普通法领域的全新发展。
《衡平法与信托的原理》对作为案件背景的争论进行了精确且权威的分析,有助于读者更好地把握信托与衡平法的原理,从而为其学习了解不断发展的法律提供自信和帮助。
關於作者:
格雷厄姆弗戈,剑桥大学法学院英格兰私法教授,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剑桥大学唐宁学院成员,林肯律师公会委员。研究领域包括返还法、衡平法与信托、合同法以及刑法。著述经常被英格兰的法院所引用。代表性著作包括《返还法原理》(牛津大学出版社),以及与保罗o戴维斯合著的《衡平法与信托:教材、案例和材料》(牛津大学出版社)。

葛伟军,国民信托博士后工作站顾问。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校法律顾问。社会兼职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慈善法治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常务理事等。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公司法、信托法等。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学士)、英国剑桥大学法学院(硕士)、日本九州大学大学院法学府(博士),曾在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访学(富布莱特访问学者)。出版多部专著、译著和编著。
格雷厄姆弗戈,剑桥大学法学院英格兰私法教授,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剑桥大学唐宁学院成员,林肯律师公会委员。研究领域包括返还法、衡平法与信托、合同法以及刑法。著述经常被英格兰的法院所引用。代表性著作包括《返还法原理》(牛津大学出版社),以及与保罗o戴维斯合著的《衡平法与信托:教材、案例和材料》(牛津大学出版社)。

葛伟军,国民信托博士后工作站顾问。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校法律顾问。社会兼职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慈善法治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常务理事等。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公司法、信托法等。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学士)、英国剑桥大学法学院(硕士)、日本九州大学大学院法学府(博士),曾在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访学(富布莱特访问学者)。出版多部专著、译著和编著。

李攀,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领域为信托法、公司法、海商法等。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方向为信托、基金及金融商事争议解决等。

方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公司法、海商法等。毕业于清华大学(学士和硕士)、日本九州大学(硕士),现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目錄
前言

上册
第一部分衡平法
第1章衡平法介绍
1.1关于衡平法
1.2什么是衡平法
1.3衡平法简史
1.4衡平法对英格兰法的当代贡献

1.4.1合同法
1.4.2侵权
1.4.3不当得利
1.4.4土地法
1.4.5商法
1.4.6衡平法的救济方法
1.4.7信托
1.4.8衡平法的潜在重要性
1.5衡平法的根本特征
1.5.1财产
1.5.2衡平法下的对人权
1.6衡平法应被普通法所吸收吗?

1.6.1普通法与衡平法是否已然趋同?

1.6.2普通法与衡平法是否正渐趋同?

1.6.3普通法与衡平法是否应当趋同?

第2章衡平法的特点
2.1基本原则
2.2衡平法具有自由裁量性
2.3衡平法由显失公平触发
2.3.1良知与显失公平的含义
2.3.2关于良知的历史
2.3.3对良知的新分类
2.4寻求衡平法救济者自身必须公正行事

2.5求助于衡平法者自身行为须清白

2.6衡平法把应做之事视为已做之事

2.7衡平法对弱者予以保护
2.8衡平法以怀疑的眼光看待事物

2.9衡平法富有想象力
2.1衡平法遵从法律
2.11衡平法注重实质甚于形式
2.12衡平法对无偿受让人不予支持

2.13衡平法帮助勤勉者
2.14等分即公平
2.15衡平法是对人的
第3章信托简介
3.1概述
3.2对信托的定义
3.3与信托相关的基本原则
3.3.1良知
3.3.2对影响良知的事实的认识

3.3.3可识别的财产
3.3.4衡平法对物性财产权益
3.4信托的功能
3.4.1资产隔离(Segregation of Assets)
3.4.2资产分割(Asset Partitioning)
3.4.3管理财产
3.4.4持有财产之便利工具
3.4.5避税
3.5信托下的权利与利益
3.5.1专用术语带来的问题
3.5.2与信托相关的权利的运用

3.5.3法定利益与衡平法利益的合并

3.5.4衡平法利益被超越的情形

3.5.5衡平法权利的性质
3.6信托的分类
3.6.1基于事件
3.6.2基于情境
3.7信托与其他概念的区别
3.7.1合同
3.7.2债务
3.7.3财产寄托
3.7.4代理
3.7.5权利转让
3.7.6赠与
3.7.7遗嘱或未立遗嘱下的利益

3.7.8权力
第二部分明示信托
第4章明示信托的构成要件
4.1基本原则
4.2设立信托的意图
4.2.1创设信托的能力
4.2.2意图的确定性
4.2.3虚假信托
4.2.4确定意图的缺失
4.3可识别的标的
4.3.1标的的性质
4.3.2对标的的描述
4.3.3对标的的识别
4.3.4分配受益份额的确定性
4.3.5现时的不确定
4.3.6标的确定性的缺失
4.4信托对象的确定
4.4.1固定信托
4.4.2附条件的固定信托
4.4.3自由裁量信托
4.4.4受信权力
4.4.5对法律的总结
4.4.6不确定性的解决
4.4.7对象确定性的缺失
4.5受益人原则
4.6永续规则
4.6.1反永久归属规则
4.6.2永续期间
4.6.3等着瞧原则
4.6.4目的信托的存续
第5章法律形式
5.1概述
5.2信托设立的形式
5.2.1信托的宣告
5.2.2未满足形式的后果
5.3信托构成的形式要件
5.3.1一般原理
5.3.2明示信托的构成
5.3.3未完全构成的信托
第三部分目的信托
第6章慈善信托
6.1概述
6.1.1慈善信托的本质
6.1.2慈善信托所具有的优势
6.1.3慈善组织的不利性
6.1.4慈善信托的管理和监督
6.1.5慈善的法律定义的简要历史

6.2《2011年慈善法》
6.2.1慈善的分类
6.2.2公众利益
6.3慈善目的
6.3.1防止及救济贫穷
6.3.2促进教育
6.3.3促进宗教
6.3.4改善健康及救助生命
6.3.5促进公民权利或社区发展

6.3.6促进艺术、文化、传统及科学

6.3.7促进业余体育运动
6.3.8改善人权
6.3.9推动环境保护
6.3.10为所需者提供救济
6.3.11提升动物福利
6.3.12提升公共服务效率
6.3.13其他有利目的
6.4绝对的慈善性
6.4.1包含非慈善目的的情形
6.4.2包含非慈善目的的法律后果

6.5近似原则
6.5.1自始失败
6.5.2嗣后失败
6.5.3对初始慈善目的的变更
6.5.4慈善募捐
6.5.5慈善游说
6.5.6小型慈善
6.5.7总结
第7章非慈善的目的信托
7.1概述
7.1.1非慈善的目的信托一般无效

7.1.2慈善目的
7.1.3对一般无效原则的批判
7.2非慈善的目的信托有效的例外情形

7.2.1对个人的直接或间接利益

7.2.2不完全义务的遗嘱信托
7.3涉及实施非慈善目的的其他机制

7.3.1为非慈善目的的受信权力

7.3.2依附于赠与的权力
7.3.3授权或代理(mandate or agency)
7.3.4对执行人的任命
7.4非法人团体(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
7.4.1问题的实质
7.4.2非法人团体的定义
7.4.3为非法人团体持有的财产

7.4.4非法人团体的解散
第四部分默示信托
第8章归复信托
8.1概述
8.1.1归复信托的性质
8.1.2归复信托的种类
8.1.3归复信托的理论基础
8.2假定的归复信托
8.2.1财产的无偿转让
8.2.2以他人名义进行购买
8.2.3向公司所作的转让
8.2.4预付假定(presumption of advancement)
8.2.5假定及非法交易
8.2.6假定的将来发展
8.3明示信托的全部或部分失败
8.3.1归复信托的正当性
8.3.2明示信托的失败
8.4Quistclose信托
8.4.1基本原则
8.4.2Quistclose信托的运行机制

8.4.3Quistclose信托的构成要件

8.4.4Quistclose信托的性质

8.5归复信托的扩张
8.5.1不当得利
8.5.2合同解除
8.5.3结论
第9章推定信托
9.1基本原则
9.1.1推定信托的实质
9.1.2推定信托的理论基础
9.1.3推定信托的性质
9.2推定信托的种类
9.2.1制度性推定信托
9.2.2救济性推定信托
9.2.3作为救济手段的推定信托

9.2.4推定受托人的归还责任
9.2.5基于共同意图的推定信托

9.3制度性推定信托得以确认的情形

9.3.1显失公平的扣留(unconscionable retention)
9.3.2撤销合同
9.3.3因错误作出的无偿交易(voluntary transactions)
9.3.4自封的受托人
9.3.5违背承诺
9.3.6土地买卖合同
9.3.7违反受信义务
9.3.8制度性推定信托的理论基础

9.4救济性推定信托(the remedial constructive trust)
9.4.1被盗财产
9.4.2错误支付
9.5推定受托人地位的本质
第10章与财产相关的非正式安排
10.1概述
10.1.1形式要件
10.1.2衡平法的作用
10.2基于共同意图的推定信托
10.2.1背景
10.2.2基础原则
10.2.3Lord Neuberger的分析路径
10.2.4原则的具体应用
10.2.5基于共同意图的推定信托的理论基础

10.2.6对法律的评判
10.3基于合营的推定信托(joint venture constructive trust)
10.3.1基于合营的推定信托的要件

10.3.2基于合营的推定信托的适用

10.3.3基于合营的推定信托的限制

10.3.4基于合营的推定信托的合法性

10.4财产禁反言
10.4.1财产禁反言的要件
10.4.2财产禁反言的效果
10.4.3救济的性质
10.4.4财产禁反言的运用
10.4.5财产禁反言的限制
下册
第五部分受益人
第11章受益人
11.1概述
11.2受益人权利的性质
11.2.1固定信托
11.2.2自由裁量信托
11.2.3受信权力(Fiduciary Power)
11.3处分衡平法利益
11.3.1转让衡平法利益
11.3.2指示受托人为他人以信托方式持有

11.3.3向受托人指示转让法定财产权(legal estate)
11.3.4消灭归复信托所产生的衡平法利益

11.3.5受益人宣告成为受托人

11.3.6特定可执行合同(specifically enforceable contract)
11.3.7将来权益的指定(nomination)
11.3.8受益利益的放弃
11.4信托的终止
11.4.1Saunders v Vautier规则
11.4.2自由裁量信托
11.4.3受信权力
第六部分受托人及其责任
第12章受托人
12.1概述
12.2受托人职责的本质
12.2.1为他人持有财产
12.2.2共同共有
12.2.3信托义务不可削减的核心内容

12.2.4责任的自愿假设
12.2.5不能质疑信托契据
12.3受托人的种类
12.3.1业余受托人
12.3.2专业受托人
12.3.3养老金受托人
12.3.4慈善受托人
12.3.5司法受托人
12.3.6保管受托人
12.3.7公共受托人
12.3.8信托公司
12.3.9因侵权而成的拟制受托人(trustee de son tort)
12.4受托人的任命
12.4.1通过信托设立人
12.4.2通过立遗嘱人
12.4.3通过享有任命权的人或者受托人

12.4.4根据受益人的指示
12.4.5通过法院
12.4.6通过慈善委员会
12.4.7信托财产的授予
12.5辞任
12.5.1自愿辞任
12.5.2根据受益人的指示
12.6罢免
12.6.1通过信托文件
12.6.2一般法定权力
12.6.3通过慈善委员会
12.6.4通过法院
12.7向受托人的偿付
12.7.1费用的补偿
12.7.2诉讼成本的补偿
12.7.3提供服务的报酬
12.8权力的行使
12.8.1一致通过表决
12.8.2理由的提供
12.8.3向法院让渡权力
12.8.4向第三人让渡权力
12.8.5权力的放弃(release)
12.8.6无效的权力行使
12.8.7可撤销的权力行使
第13章信托的管理
13.1概述
13.1.1义务和权力的来源
13.1.2信托文件的功能
13.1.3适用于不同类型的受托人

13.1.4违反信托
13.1.5义务的范围
13.2注意义务
13.2.1普通法注意义务
13.2.2成文法下的注意义务
13.2.3两个方法之间的关系
13.3保护信托财产的义务
13.4投资义务
13.4.1一般原则
13.4.2投资权力
13.4.3对投资的选择
13.4.4持有公司多数份额的受托人

13.4.5法院对投资权力的扩大

13.5在受益人之间维持合理平衡的义务

13.5.1收入和资本的种类
13.5.2平衡的含义
13.5.3收益的分配
13.5.4恢复平衡的规则
13.5.5收入的累积
13.6与财产相关的权力和义务
13.6.1售产信托
13.6.2土地上的权力
13.6.3与动产相关的权力
13.6.4筹集资本款项
13.6.5保险
13.6.6法院授权处理信托财产的权力

13.7委托权力
13.7.1委托给代理人
13.7.2代名人(nominee)和保管人(custodian)的任命
13.7.3审查委托安排
13.7.4受托人的责任
13.7.5特定的委托权力
13.8置备账目的义务
13.9和解和索赔的权力
第14章处分的权力和义务
14.1概述
14.1.1处分的权力和义务的性质

14.1.2技能和注意的标准
14.1.3不得委托
14.1.4权力的行使
14.2指定权力(appointment)
14.2.1指定权力的性质
14.2.2权力的行使
14.2.3行使权力失败的后果
14.3分配的义务
14.3.1通知受益人和对象关于他们身份地位的义务
14.3.2保护受托人免于承担过度付款的责任

14.3.3不当分配
14.4抚养权力(power of maintenance)
14.4.1未成年人
14.4.2具有中期收入(intermediate income)的信托
14.4.3累积收入的义务
14.4.4法定权力的排除
14.5预付权力
14.5.1权力的性质
14.5.2权力的行使
14.5.3预付或者权益
14.5.4款项的使用
第15章受信义务
15.1概述
15.1.1受信关系的本质
15.1.2受信义务的本质
15.1.3受信义务对受托人的相关性

15.1.4受信人法在更广泛意义上的重要性

15.1.5违反受信义务的救济
15.2受信人的定义
15.2.1受信关系的公认种类
15.2.2特定的受信关系
15.3受信义务的性质
15.3.1义务的违反
15.3.2受信义务和非受信义务的区别

15.3.3禁止性义务(proscriptive duties)
15.3.4关系的终止
15.3.5可变的义务
15.3.6合同的作用
15.3.7公司董事的特定地位
15.4受信义务的功能
15.4.1规定严格标准
15.4.2应当降低高标准吗?
15.5避免冲突规则
15.5.1规则的本质
15.5.2《2006年公司法》
15.5.3交易规则
15.6不得谋利规则
15.6.1不得谋利规则的本质
15.6.2与避免冲突规则的关系

15.6.3关于谋利的核心案例
15.6.4使用原告的财产
15.6.5间接利润
15.6.6成文法下义务
15.6.7利用机会
15.6.8接受贿赂和秘密佣金
15.7违反受信义务的后果
15.7.1撤销
15.7.2个人责任
15.7.3对物性财产请求权
第七部分信托的变更
第16章信托的变更
16.1概述
16.1.1信托的终止
16.1.2法院的固有管辖权
16.1.3关于变更的明示权力
16.1.4成文法上的权力
16.2变更信托的成文法规定
16.2.1处理信托财产的权力
16.2.2《1958年信托变更法》
第八部分违反信托与受信义务
第17章违反信托与受信义务的责任
17.1概述
17.2责任的本质
17.2.1违反受信义务
17.2.2违反信托
17.3责任的豁免和时效
17.3.1免责条款
17.3.2可豁免的信托违反
17.3.3时效
17.3.4默许
17.3.5同意
17.3.6扣押受益人的利益
17.4受托人之间的责任
17.4.1个人责任
17.4.2连带责任
17.5受托人对债权人的责任
17.6发生在任命之前的违反信托的责任

17.7辞任之后违反信托的责任
第18章违反信托和受信义务的个人责任
18.1基本原则
18.1.1对人救济和对物救济
18.1.2第一性和第二性义务
18.1.3谁可以起诉违反行为?

18.1.4各种救济手段的功能
18.2信托基金的复原(reconstitution)
18.2.1编造账目(falsification of account)
18.2.2损失的因果关系
18.2.3对于原则的总结
18.3信托基金的补救
18.3.1一般原则
18.3.2因果关系与间接性
18.3.3获得的利润与遭受的损失

18.4衡平法赔偿
18.5归还利润
18.5.1一般特征
18.5.2因果关系和间接性
18.5.3限制账目(limiting the account)
18.6利息
18.6.1利息的功能
18.6.2利息的衡量标准
18.7不同救济之间的选择
第19章对物性财产请求权和对物救济
19.1基本原理
19.1.1对物性财产请求权和对物救济

19.1.2对物救济的性质
19.1.3对物救济的优势
19.1.4责任的性质
19.1.5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
19.1.6对物性财产请求权的分析框架

19.2财产性基础
19.2.1衡平法财产利益的创设

19.2.2对衡平法财产利益的保留

19.3跟踪和追溯
19.3.1跟踪和追溯规则的功能

19.3.2普通法下的追溯规则
19.3.3衡平法追溯规则
19.3.4追溯规则的将来发展
19.4对物救济
19.4.1推定信托
19.4.2衡平法抵押权或留置权

19.4.3代位
19.4.4关于对物救济的总结
19.5抗辩
19.5.1支付对价的善意买受人

19.5.2地位变化
第20章对第三人的个人责任
20.1概述
20.1.1过错责任抑或严格责任?

20.1.2救济的性质
20.2基于受让财产的责任
20.2.1基本原则
20.2.2普通法对人请求权
20.2.3衡平法对人请求权
20.3从属责任
20.3.1从属责任的性质
20.3.2确立不诚信协助责任的条件

20.3.3针对不诚信协助的救济

20.3.4追偿
20.3.5转承责任(vicarious liability)
第九部分衡平法命令
第21章衡平法命令
21.1一般原则
21.2禁令
21.2.1一般原则
21.2.2禁令的种类
21.3搜查令
21.4特定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
21.5代替衡平法命令的损害赔偿

21.6撤销
21.6.1撤销的性质
21.6.2普通法和衡平法项下的撤销

21.6.3撤销的事由
21.6.4撤销的限制
21.6.5撤销的后果
21.7修正
21.7.1修正的本质
21.7.2遗嘱和契据的修正
21.7.3合同的修正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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