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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注释本

書城自編碼: 3540761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民法
作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45790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0-09-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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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条文主旨 简要明晰
条文注释 精炼实用
关联法规 方便索引
权威性:权威机构出版,专业人士编写,法律文本标准
实用性:重点法条注释,条文主旨提示,配套附录实用
易用性:解读立法本意,注释精准易懂,开本便于携带
內容簡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注释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注释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合同法》与《民法典》合同编对照表
關於作者:
法律出版社创建于1954年,享有社会科学类全国一级出版社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等荣誉称号。60余年来,法律出版社秉持为人民传播法律的主旨,以传播法律信息,推动法制进步,积累法律文化、弘扬法治精神为职责,与中国的法制建设同行并进,完整记录了中国法制建设发展的全过程。创建至今总出书品种已逾万种,教育培养了几代法律人才队伍,推动了法学研究和法律思想的普及,为广大立法、司法和其他法律工作者提供了信息、知识与工具资料。
目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适用提要
第三编合同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三条合同编的调整范围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和合同相对性
第四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非典型合同及特定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
第四百七十一条合同订立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的定义及条件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
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时间
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撤回
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不得撤销情形
第四百七十七条要约撤销
第四百七十八条要约失效
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的定义
第四百八十条承诺的方式
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到达时间
第四百八十二条承诺期限起算点
第四百八十三条合同成立时间
第四百八十四条承诺生效时间
第四百八十五条承诺的撤回
第四百八十六条逾期承诺
第四百八十七条因传递迟延造成逾期承诺的法律效果
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九十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的成立时间
第四百九十一条签订确认书的合同及电子合同成立时间
第四百九十二条合同成立地点
第四百九十三条书面合同成立地点
第四百九十四条强制缔约义务
第四百九十五条预约合同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
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第四百九十八条格式条款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九条悬赏广告
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
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保密义务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
第五百零三条被代理人以默示方式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越权订立的合同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
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效力
第五百零七条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第五百零八条合同效力援引规定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
第五百一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
第五百一十二条电子合同标的交付时间
第五百一十三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第五百一十四条金钱之债中对于履行币种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第五百一十五条选择之债中选择权归属与移转
第五百一十六条选择权的行使
第五百一十七条按份之债
第五百一十八条连带之债
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
第五百二十条连带债务涉他效力
第五百二十一条连带债权的内外部关系
第五百二十二条利益第三人合同
第五百二十三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三人代为履行
第五百二十五条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六条后履行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八条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第五百二十九条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时的处理
第五百三十条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第五百三十一条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
第五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姓名等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
第五百三十四条合同监管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要件
第五百三十六条保存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
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
第五百三十九条有偿行为情形下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
第五百四十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及必要费用承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期间
第五百四十二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三条协议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变更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
第五百四十八条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抗辩权
第五百四十九条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抵销权
第五百五十条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的负担
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转移
第五百五十二条债务加入
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转移时新债务人抗辩和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债务转移时从债务一并转移
第五百五十五条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第五百五十六条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法律适用
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情形
第五百五十八条后合同义务
第五百五十九条债权的从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条债的清偿抵充顺序
第五百六十一条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
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
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
第五百六十四条解除权行使期限
第五百六十五条合同解除程序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效力
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终止后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
第五百六十八条债务法定抵销
第五百六十九条债务约定抵销
第五百七十条标的物提存的条件
第五百七十一条提存成立及提存对债务人效力
第五百七十二条提存通知
第五百七十三条提存期间风险、孳息和提存费用
第五百七十四条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
第五百七十五条债务免除
第五百七十六条债权债务混同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基本规则
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继续履行
第五百八十条非金钱债务继续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一条替代履行
第五百八十二条瑕疵履行的补救措施
第五百八十三条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
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违约金
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
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
第五百八十八条违约金与定金竞合
第五百八十九条拒绝受领和受领迟延
第五百九十条不可抗力
第五百九十一条减损规则
第五百九十二条双方违约和与有过错
第五百九十三条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违约责任承担
第五百九十四条国际贸易合同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
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概念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无权处分效力
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基本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义务
第六百条知识产权归属
第六百零一条标的物交付期限
第六百零二条标的物交付期限不明时的处理
第六百零三条标的物交付地点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的基本规则
第六百零五条迟延交付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第六百零六条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承担
第六百零七条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承担
第六百零八条买受人不收取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第六百零九条未交付单证、资料不影响风险转移
第六百一十条出卖人根本违约的风险负担
第六百一十一条买受人承担风险与出卖人违约责任关系
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权利担保义务
第六百一十三条出卖人权利担保义务免除
第六百一十四条买受人的中止支付价款权
第六百一十五条标的物的质量要求
第六百一十六条标的物质量要求不明时的处理
第六百一十七条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第六百一十八条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
第六百一十九条标的物包装方式
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的检验义务
第六百二十一条买受人的异议通知义务
第六百二十二条检验期限或质量保证期过短时的处理
第六百二十三条检验期限未约定时的处理
第六百二十四条向第三人履行情形下的检验标准
第六百二十五条出卖人回收义务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数额和方式
第六百二十七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地点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时间
第六百二十九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第六百三十条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第六百三十一条从物与合同解除
第六百三十二条数物同时出卖时的合同解除
第六百三十三条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
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五条凭样品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六条凭样品买卖合同的隐蔽瑕疵处理
第六百三十七条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限
第六百三十八条试用买卖的效力
第六百三十九条试用买卖使用费的负担
第六百四十条试用期间标的物灭失风险的承担
第六百四十一条标的物所有权保留
第六百四十二条出卖人的取回权
第六百四十三条买受人的回赎权及出卖人的再出卖权
第六百四十四条招标投标买卖
第六百四十五条拍卖
第六百四十六条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
第六百四十七条易货交易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六百四十八条供用电合同概念及强制缔约义务
第六百四十九条供用电合同内容
第六百五十条供用电合同履行地点
第六百五十一条供电人的安全供电义务
第六百五十二条供电人中断供电时的通知义务
第六百五十三条供电人的抢修义务
第六百五十四条用电人的交付电费义务
第六百五十五条用电人的用电义务
第六百五十六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的参照适用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概念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
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财产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以及赠与人的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一条附义务赠与合同
第六百六十二条赠与人瑕疵担保责任
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
第六百六十四条赠与人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
第六百六十六条赠与人穷困抗辩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
第六百六十九条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
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后果
第六百七十二条贷款人的监督、检查权
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责任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
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
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
第十三章保证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概念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的附从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六百八十三条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
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内容
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形式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
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
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百八十九条反担保
第六百九十条最高额保证
第二节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范围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
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第六百九十四条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第六百九十五条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影响
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影响
第六百九十七条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影响
第六百九十八条一般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
第六百九十九条共同保证
第七百条保证人追偿权
第七百零一条保证人抗辩权
第七百零二条抵销权和撤销权范围内的免责
第十四章租赁合同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概念
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主要内容
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最长期限
第七百零六条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对合同效力影响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合同形式
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
第七百一十一条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三条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义务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
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
第七百一十七条转租期限
第七百一十八条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第七百一十九条次承租人代为清偿权
第七百二十条租赁物收益归属
第七百二十一条租金支付期限
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七百二十三条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百二十四条非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时承租人解除权
第七百二十五条买卖不破租赁
第七百二十六条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七条委托拍卖情况下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八条出租人妨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后果
第七百二十九条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承租人的请求权
第七百三十条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
第七百三十一条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时承租人解除权
第七百三十二条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租赁关系的处理
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概念
第七百三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内容和形式
第七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虚假表示合同无效
第七百三十八条租赁物经营许可对合同效力影响
第七百三十九条融资租赁标的物交付
第七百四十条承租人拒绝受领权
第七百四十一条承租人行使索赔权
第七百四十二条承租人行使索赔权租金支付义务
第七百四十三条索赔失败的责任承担
第七百四十四条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买卖合同内容
第七百四十五条租赁物的所有权
第七百四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构成
第七百四十七条租赁物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百四十八条出租人保证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
第七百四十九条租赁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第七百五十条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保管、使用和维修义务
第七百五十一条融资租赁风险负担规则
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支付租金义务
第七百五十三条出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四条出租人或承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五条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五十六条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七百五十七条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属
第七百五十八条租赁物价值返还及租赁物无法返还
第七百五十九条支付象征性价款后租赁物归属
第七百六十条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物归属
第十六章保理合同
第七百六十一条保理合同概念
第七百六十二条保理合同内容和形式
第七百六十三条虚构应收账款
第七百六十四条保理人表明身份义务
第七百六十五条基础交易合同变更或者终止对保理人的效力
第七百六十六条有追索权保理
第七百六十七条无追索权保理
第七百六十八条应收账款债权重复转让
第七百六十九条适用债权转让规定
第十七章承揽合同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种类
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主要内容
第七百七十二条承揽人独立完成主要工作
第七百七十三条承揽人对辅助性工作的责任
第七百七十四条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义务
第七百七十五条定作人提供材料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第七百七十六条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第七百七十七条定作人变更工作要求的法律后果
第七百七十八条定作人协助义务
第七百七十九条定作人监督检验
第七百八十条承揽人工作成果交付
第七百八十一条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时的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期限
第七百八十三条承揽人留置权及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七百八十四条承揽人保管责任
第七百八十五条承揽人保密义务
第七百八十六条共同承揽人连带责任
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任意解除权
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种类
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
第七百九十条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要求
第七百九十一条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
第七百九十二条订立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时对承包人补偿
第七百九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
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
第七百九十六条建设工程监理
第七百九十七条发包人的检查权
第七百九十八条隐蔽工程
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八百条勘察人、设计人对勘察、设计的责任
第八百零一条施工人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第八百零二条合理使用期限内质量保证责任
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关物资的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所应承担责任
第八百零五条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所应承担责任
第八百零六条合同解除及后果处理的规定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
第八百零八条适用承揽合同
第十九章运输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定义
第八百一十条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
第八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安全运输义务
第八百一十二条承运人合理运输义务
第八百一十三条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第二节客运合同
第八百一十四条客运合同成立时间
第八百一十五条旅客乘运义务的一般规定
第八百一十六条旅客办理退票或者变更乘运手续
第八百一十七条行李携带及托运要求
第八百一十八条禁止旅客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
第八百一十九条承运人的告知义务和旅客的协助义务
第八百二十条承运人按照约定运输的义务
第八百二十一条承运人变更服务标准的后果
第八百二十二条承运人救助义务
第八百二十三条旅客人身伤亡责任
第八百二十四条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
第三节货运合同
第八百二十五条托运人如实申报义务
第八百二十六条托运人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义务
第八百二十七条托运人包装货物义务
第八百二十八条运输危险货物
第八百二十九条托运人变更或者解除运输合同权利
第八百三十条提货
第八百三十一条收货人检验货物
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货损的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确定货物赔偿额
第八百三十四条相继运输责任承担
第八百三十五条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的运费处理
第八百三十六条承运人留置权
第八百三十七条承运人提存货物
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
第八百三十八条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合同
第八百三十九条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承担
第八百四十条多式联运单据
第八百四十一条托运人承担过错责任
第八百四十二条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章技术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百四十三条技术合同定义
第八百四十四条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
第八百四十五条技术合同主要条款
第八百四十六条技术合同价款、报酬及使用费
第八百四十七条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权属
第八百四十八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权属
第八百四十九条技术成果的人身权归属
第八百五十条技术合同无效情形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第八百五十一条技术开发合同概念及合同形式
第八百五十二条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义务
第八百五十三条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义务
第八百五十四条委托开发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八百五十五条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主要义务
第八百五十六条合作开发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八百五十七条技术开发合同解除
第八百五十八条技术开发合同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
第八百五十九条委托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
第八百六十条合作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
第八百六十一条技术秘密成果归属与分享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八百六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定义
第八百六十三条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类型和形式
第八百六十四条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限制性条款
第八百六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限制
第八百六十六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人主要义务
第八百六十七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主要义务
第八百六十八条技术秘密让与人和许可人主要义务
第八百六十九条技术秘密受让人和被许可人主要义务
第八百七十条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和技术许可合同许可人保证义务
第八百七十一条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和技术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保密义务
第八百七十二条许可人和让与人违约责任
第八百七十三条被许可人和受让人违约责任
第八百七十四条受让人和被许可人侵权责任
第八百七十五条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第八百七十六条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
第八百七十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法律适用
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八百七十八条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定义
第八百七十九条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义务
第八百八十条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义务
第八百八十一条技术咨询合同的违约责任和决策风险责任
第八百八十二条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义务
第八百八十三条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义务
第八百八十四条技术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八百八十五条创新技术成果归属
第八百八十六条工作费用的负担
第八百八十七条技术中介合同和技术培训合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
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定义
第八百八十九条保管费
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成立时间
第八百九十一条保管人出具保管凭证义务
第八百九十二条保管人妥善保管义务
第八百九十三条寄存人告知义务
第八百九十四条保管人亲自保管保管物义务
第八百九十五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第八百九十六条保管人返还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义务
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人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八条寄存人声明义务
第八百九十九条领取保管物
第九百条返还保管物及其孳息
第九百零一条消费保管合同
第九百零二条保管费支付期限
第九百零三条保管人留置权
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
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定义
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成立时间
第九百零六条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的储存
第九百零七条保管人验收义务以及损害赔偿
第九百零八条保管人出具仓单、入库单义务
第九百零九条仓单应记载事项
第九百一十条仓单性质和转让
第九百一十一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有权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第九百一十二条保管人的通知义务
第九百一十三条保管人的催告义务和紧急处置权
第九百一十四条储存期限不明确时仓储物提取
第九百一十五条储存期限届满仓储物提取
第九百一十六条逾期提取仓储物
第九百一十七条保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百一十八条适用保管合同
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
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概念
第九百二十条委托权限
第九百二十一条委托费用的预付和垫付
第九百二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第九百二十三条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第九百二十四条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第九百二十五条委托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受托事务的法律效果
第九百二十六条委托人介入权和第三人选择权
第九百二十七条受托人转移利益
第九百二十八条委托人支付报酬
第九百二十九条受托人的赔偿责任
第九百三十条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第九百三十一条委托人另行委托他人处理事务
第九百三十二条共同委托
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合同解除
第九百三十四条委托合同终止
第九百三十五条受托人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九百三十六条受托人的继承人等的义务
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定义
第九百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和形式
第九百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法定终止条件
第九百四十一条物业服务转委托的条件和限制性条款
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的主要义务
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信息公开义务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
第九百四十五条业主告知、协助义务
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合同任意解除权
第九百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人的续聘
第九百四十八条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四十九条物业服务人的移交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九百五十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继续提供服务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
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定义
第九百五十二条行纪人承担费用的义务
第九百五十三条行纪人的保管义务
第九百五十四条行纪人处置委托物的义务
第九百五十五条行纪人依照委托人指定价格买卖的义务
第九百五十六条行纪人的介入权
第九百五十七条委托人及时受领、取回和处分委托物及行纪人提存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八条行纪人的直接履行义务
第九百五十九条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
第九百六十条参照适用委托合同
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定义
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报告义务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报酬请求权
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必要费用请求权
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私下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果
第九百六十六条参照适用委托合同
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定义
第九百六十八条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六十九条合伙财产
第九百七十条合伙事务的决定和执行
第九百七十一条执行合伙事务报酬
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
第九百七十四条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
第九百七十五条合伙人权利代位
第九百七十六条合伙期限
第九百七十七条合伙合同终止
第九百七十八条合伙剩余财产分配顺序
第三分编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
第九百七十九条无因管理构成要件及管理人主要权利
第九百八十条不适当无因管理制度
第九百八十一条管理人适当管理义务
第九百八十二条管理人通知义务
第九百八十三条管理人报告和交付义务
第九百八十四条受益人追认的法律效果
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
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定义
第九百八十六条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
第九百八十七条恶意得利人返还责任
第九百八十八条第三人返还义务
附录一相关法规
一、总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4.24)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理解与适用的请示的答复(2013.6.4)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7.7)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11.8)
二、买卖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5.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4.28)
三、借款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1997.12.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8.6)(2020.8.19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7.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1997.4.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2.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认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关保证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1998.9.14)
四、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7.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2.24)
五、建设工程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10.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8.12.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6.20)
六、运输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2012.12.24)
七、技术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12.16)
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2001.6.19)
八、物业服务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5.15)
附录二《合同法》与《民法典》合同编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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