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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配套司法解释对应及新旧对照(上下)

書城自編碼: 3629092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法规
作者: 王利明 顾问,石冠彬 主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53344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1-04-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4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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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定位于让读者通过对民法典和配套司法解释新旧规范的对照,了解相应规范的“前世今生”,也希望能让读者通过民法典与配套司法解释条文的对应而构建较系统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此外,本书按类型整理汇编了相应法律规范,收录了*人民法院发布的14批次废止司法文件目录,致力成为一本既服务于理论界也服务于实务界的民法典工具书。
關於作者:
顾问简介:
王利明
  1960年2月生,湖北仙桃人,新中国位民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等职务。入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等人才项目,被评为首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第九、第十、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第十、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长期参与民事立法工作,曾参与《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工作,并担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深度参与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已累计出版专著20余部,出版论文集《民商法研究》(第1辑至第10辑),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核心刊物,《人民日报》等重要报纸上发表论文300余篇,多次获得、省部级科研奖项,4次获得教育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
主编简介:
石冠彬
  1987年10月生,浙江诸暨人,法学博士,现任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在站博士后,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甘肃政法大学特聘教授等职务。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以规范解释学、裁判规则为研究兴趣,以“从现行法出发解决司法实务难题”为学术研究的基本立场。2016年博士毕业后,海南大学直接聘任教授岗位,2018年获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累计在CSSCI收录刊物上发表论文40余篇,相关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等刊物转载。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2项)、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委托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等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曾荣获海南省第十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奖励及海南大学“教学能手”等荣誉称号。
目錄
上  卷
部分 民法典关联条文及核心配套法律规范对照
民法典总则编直接关联条文及核心配套法律规范对照
民法典物权编直接关联条文及核心配套法律规范对照
民法典合同编直接关联条文及核心配套法律规范对照
民法典人格权编直接关联条文及核心配套法律规范对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直接关联条文及核心配套法律规范对照
民法典继承编直接关联条文及核心配套法律规范对照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直接关联条文及核心配套法律规范对照
民法典附则直接关联条文及核心配套法律规范的对照
第二部分 民法典核心配套司法解释及批复新旧对照
《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新旧对照
《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新旧
对照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新旧对照
《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
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新旧对照
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与物权法司法解释新旧对照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新旧对照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旧对照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新旧对照
《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
法律问题的批复》新旧对照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新旧对照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新旧对照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与前民法典时代担保司法规则新旧对照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新旧对照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旧对照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旧对照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旧对照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新旧对照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新旧对照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新旧对照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旧对照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旧对照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新旧对照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旧对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与婚姻法司法解释新旧对照
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与继承法司法解释新旧对照
《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新旧对照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旧对照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规定》新旧对照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新旧对照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旧对照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旧对照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旧对照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旧对照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新旧对照
下  卷
第三部分 民法典其他核心关联法律法规及司法文件【ZW(】目录中法律文件名字体加粗意味着该部法律文件并未因民法典而修改,本书之所以在第三部分添加这些法律文件是为了与配套民法典而修改的司法解释形成规范群,方便读者进行完整检索。本部分没有统一按照本书第二部分的方式对所有修改过的司法解释进行新旧对照,而只是将有条文删除的其他司法解释进行了新旧对照,原因在于有条文删除将导致法条序号发生变化,有必要通过对照,方便裁判者尤其是理论研究者准确引用法条;其他没有删除中间条文的非民事类司法解释文件则采纳了脚注的方式说明修改之前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以达到提醒读者目的的同时避免本书体量过于厚重。【ZW)】
一、民法典关联的商事类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新旧对照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
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新旧对照
《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
批复》新旧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新旧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新旧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一)》新旧对照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民法典关联的知识产权类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文件【ZW(】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与民法典合同编技术合同紧密相关,已经挪至本书第二部分新增或修改的民事类司法解释中。【ZW)】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旧对照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新旧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新旧对照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旧对照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新旧对照
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三、民法典关联的民事诉讼类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新旧对照
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
诉讼的批复》新旧对照
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
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新旧对照
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
受理问题的批复》新旧对照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新旧对照
四、民法典关联的执行类司法文件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新旧对照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新旧对照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新旧对照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新旧对照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新旧对照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
新旧对照
《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冻结财产的户名与账号不符银行能否自行解冻的请示的答复》
新旧对照
《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
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新旧对照
《人民法院关于对林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
复函》新旧对照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五、民法典关联的劳动类法律法规及司法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新旧对照
六、民法典关联的其他司法文件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范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附  录
一、配套民法典实施修改的111部司法解释目录
配套民法典实施进行修改的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目录
配套民法典实施进行修改的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目录
配套民法典实施进行修改的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目录
配套民法典实施进行修改的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目录
配套民法典实施进行修改的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目录
二、人民法院十四批次废止司法解释目录
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批)
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二批)
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9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三批)
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四批)
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
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六批)
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七批)
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
(第八批)
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
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第九批)
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
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第十批)
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第十一批)
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第十二批)
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十三批)
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有关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
后 记
內容試閱
序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表明我们已经正式进入民法典时代。作为新中国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治国理政的“国之重器”,它将“保障私权”的理念贯彻始终,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只有学习好、实践好这部法典,才能不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人民群众对良法善治的美好期待。
  为了统一裁判尺度、保障民法典得以正确施行,人民法院及时回应了民法典对司法实务提出的新要求,颁布了民法典时间效力等批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并且对标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全面清理了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的此次清理活动,对既往裁判规范作出了不同程度的“修改”或“删除”,实现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与民法典的衔接,同时也对广大理论研究者和司法实务工作者理解好、解释好、贯彻好民法典提出了更高要求。
  本书是编者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立法演进与新旧法对照》后的又一民法典精品工具书,这是一部学习民法典、研究民法典、适用民法典不可或缺的工具书。本书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法条汇编,从目录和编排不难看出,编者确实花费了很大精力来做好这本工具书:一方面,编者在本书部分试图通过全面对照前民法典时代的民事法律规范与民法典的条文来凸显民法典新规则。与此同时,编者对立法演变进行了核心提示,并在此基础上将民法典与民法典施行的核心配套规范予以逐一对照,从而展现了较完整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契合了民法典法典化的价值追求;另一方面,本书较完备地涵盖了与民法典相关的民商事法律规范,内容翔实、内在逻辑清晰,基本能满足民事案件的规范供给,而且对于新旧司法解释的演变采取了通过对照表或补充脚注的不同形式来进行提示,详略得当。
  本书编者冠彬是我的学生,我由衷希望他能结合司法实务的新发展,不断修改、完善好民法典的系列工具书,使之成为广大法律人学习民法典、研究民法典、适用民法典的“得力助手”。与此同时,希望冠彬继续延续“从现行法出发研究司法实务疑难问题”的研究立场,在裁判规则研究方面能够取得更好成绩。
  是为序!
  2021年3月27日


  前  言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正式通过,并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确保统一正确适用这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人民法院对标民法典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全面清理了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此外,人民法院遵循“统一规划、分批制定,急用先行、重点推进”的原则,制定了与民法典配套的批新司法解释(共7件),修改了《民事案由规定》,均与民法典同步施行。事实上,人民法院全面清理的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本身并不限于民事领域,而是以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契机,对所制定的全部仍在施行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系统性清理。
  毋庸讳言,人民法院的上述工作在为保障民法典准确实施保驾护航的同时,也增加了广大法律工作者掌握民法典知识的难度。民法典实施已有一段时间,但因前述司法解释的清理工作对既往裁判规范存在诸多“修改”或“删除”,使广大法律工作者对以民法典为中心所构建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仍觉陌生,对应当如何理解相应变化亦需进一步研究。为了应对司法解释给学习民法典带来的艰巨挑战,编者完成了这一项工程量浩大的梳理工作。本书的内容及功能定位如下:
  其一,全面对照民法典与前民法典时代的民事法律规范,凸显民法典的增改条款,并且通过脚注的方式对重要的立法变化予以简要概括。该部分也能体现民法典对我国数十年民商事立法、司法经验的吸收,更能直观展现民法典的“新规则”。
  其二,逐条对照民法典与民法典实施的核心配套规范,助力读者构建较完整的民事法律制度规范体系。这一部分,事实上也是全书编写难度的地方。编者尽可能地将重要法律规则的对照予以完善,且不局限于民法这一部门法的范畴。比如,在对《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的对照中,本书将一般保证人诉讼主体地位相关的《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2020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20年修正)、《民间借贷合同司法解释》(2020年第二次修正)放置于一起,并提出了可能性的解释方案。就超越部门法而言,本书关于《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规则的核心配套规范,既包含民事类、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内容,也包括《诈骗刑事案件司法解释》(2011年)、《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司法解释》(2014年)的相关内容,以尽可能地包含善意取得规则在现行司法实务中所涉及的法律规范,凸显实务所面临的困境;《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规则的核心配套规范则包含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司法解释》(2020年修正)、《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刑法》(2020年修正)的相关内容,从而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在实务中何时面对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风险予以呈现。凡此种种,均是为了实现构建具体法律制度之完善规范体系这一目标。
  其三,系统对照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的新旧条文,全面清晰展示裁判规则的演变进程。比如,可以清晰展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2020年)较前民法典时代婚姻法系列司法解释在“抚养制度”上增加了大量裁判规则。在这一部分中,部分条款的删除标注,也能明确提示读者未来在司法实务中可能产生的争议,比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2011年)第七条相关内容的删除,就已出现“体系化的结果”和“改变了裁判立场”这两个截然相反的解读结论。
  其四,较完备地涵盖与民法典相关联的民商事法律规范,力求打造一本内在逻辑清晰、内容翔实的民法典工具书,使其成为学习、研究、适用民法典不可或缺的工具书。本书除收录人民法院为配套民法典实施而新颁布或作修改的司法文件外,也将直接关联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人民法院并未作相应修改的司法文件予以收录,以便读者查询相应配套规范,展现相关法律制度的完整规范体系。
  作为民法典的系列工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立法演进与新旧法对照》与本书的定位有所区别:前者全面展现民法典草案的立法演进、民法典与前民法典时代民事法律规范的对照,除提示读者留意民法典新增改的规则外,更多的是为了满足民法典理论研究群体对民法典工具书的需求;而本书将同时适用于理论研究者与实务工作者。由衷期待本书在助力广大民法教师教学备课和从事科研工作的同时,也能助力广大司法实务人士更好地贯彻落实好民法典。
  本书编写及校对工作量极大,虽已全身心投入,但纰漏在所难免,由衷恳请并接受读者指正;另外,囿于编者自身能力,本书部分的完善有待同仁的帮助与指导。编者联系邮箱:616676584@qq.com。

  2021年3月25日
  定稿于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楼

  编 写 说 明

  本书定位于让读者通过对民法典和配套司法解释新旧规范的对照,了解相应规范的“前世今生”,也希望能让读者通过民法典与配套司法解释条文的对应而构建较系统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此外,本书按类型整理汇编了相应法律规范,收录了人民法院发布的14批次废止司法文件目录,致力成为一本既服务于理论界也服务于实务界的民法典工具书。现就本书相关编写及相应考虑作如下说明:
  ,本书目录采取“总目录”和“详目录”两部分。前者有助于读者从总体上了解本书内容与结构,后者是为了帮助读者精准检索所需内容。目录的表述有所差别以及相关用词的选择,主要是考虑到如下几点:(1)部分“民法典关联条文及核心配套法律规范对照”中,使用“关联条文”的表述旨在说明与民法典条文相对照的“前民法典时代民事法律规范”并非完整罗列,而是选取了编者判断存在直接关联性的规范;使用“核心配套法律规范对照”旨在说明相配套的规定也是选择主要的条文而未做到全部罗列,此处的“法律规范”是指广义上的“法律”,接近于法律渊源的内涵。(2)第三部分“民法典其他核心关联法律法规及司法文件”中,“法律法规”多指《立法法》意义上的“法律”,也包含极个别“行政法规”,“司法文件”则概括指代人民法院所发布的司法解释、批复、会议纪要等。在这一部分的第四小部分,之所以采取“民法典关联的执行类司法文件”的表述,关键在于所收录的内容均由人民法院颁布,并不存在立法机关的法律文件。
  第二,本书整体上参考人民法院颁布的配套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分类模式(民事类、商事类、知识产权类、诉讼类以及执行类)进行编排,其中,民事类及知识产权类中的《技术合同司法解释》因与民法典紧密相关,统一纳入本书第二部分“民法典核心配套司法解释及批复新旧对照”,其他内容则被纳入本书第三部分“民法典其他核心关联法律法规及司法文件”。
  第三,关于本书第三部分。有必要作如下说明:一方面,该部分所包含内容并不限于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文件,而是将直接关联的相关内容均纳入,以期构建较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并通过对目录中的此类文件名称加粗的方式予以凸显。比如,在 “一、民法典关联的商事类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文件”中,本书收录了《公司法》及此次并未作修改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从而与此次清理工作作了修改的其他4部公司法司法解释共同汇编成主干的公司法法律规范体系。另一方面,该部分仅对在此次清理中有删除具体条文的司法文件进行了新旧对照,对只有表述修改的司法文件则在加粗相应修改的条文的同时,通过脚注方式呈现原有版本的条文内容,均旨在帮助读者清晰了解变化之处。之所以采纳这个区分方案,既是为控制书籍篇幅,也是因为存在删除条文情况的司法文件的法条序号与先前有差别,有必要通过对照的方式予以呈现,从而避免出现条文序号混乱的问题。
  第四,本书所涉法律条文均源于中国人大网或人民法院官网的版本。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能够根据人民法院编的《司法解释全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人民法院研究室编的《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全书》(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周强主编的《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1949~2013》(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这3套官方法条汇编图书确定人民法院官网“公报”栏目的电子版本存在错误的(主要是条款的排版错误,也有部分文字错误),则本书以上述图书为准对官网公布版本在书中作相应修改。
  第五,为了优化读者的阅读体验,本书编写主要作了如下考虑:(1)在本书部分通过添加脚注的方式对有必要概括的立法演变进行说明。同时,对有必要提示《民法典》相较前民法典时代民事法律规范作了何种立法表述变化的地方,则对《民法典》新增或相较先前规定作了实质修改的条文进行字体加粗处理,对部分有必要凸显的删除内容在字体加粗的基础上标注了删除线。(2)减少不必要的文字表述。如果前民法典时代的相应规范与《民法典》内容一致,就概括表述为“同《民法典》”,如果新旧司法解释的条文内容一样,则概括表述为 “相同”。
  第六,关于本书第二部分的标注规则,除采用前述“同《民法典》”“相同”的方式外,还遵循如下规则:(1)如果旧司法解释相对新司法解释而言,存在“删除整条或部分条款/关键词句”的情况,则直接将对应的旧司法解释文本加粗且标注删除线;(2)如果新司法解释相对旧司法解释存在增加或替换的内容,则直接加粗该部分内容;(3)在新司法解释替换旧司法解释表述的情况下,如果标注新司法解释对应内容后,有必要强调旧司法解释被替换的内容,则对旧司法解释相应内容予以字体加粗并标注删除线;(4)新司法解释相较旧司法解释存在语序调整及表述大幅变化的情况,则标注新司法解释的相应内容。
  第七,本书相关法律规范后通过增加“×;年版”的方式来区别版本,具体年份的选取以官方“发文字号”为准,而并非根据生效年份予以确定,若有“修订”或“修正”的情况,也均如实记录。相关法律规范的简称,本书也均保留年份且按书中次出现的先后顺序予以排列。
  第八,本书附录中关于人民法院废止的十四批次司法解释的目录,本书除统一表述外,并未对实质内容进行修改。具体而言,人民法院在所废止的各批次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目录中,有的采纳了“予以废止”的表述,有的采纳了“决定废止”的表述;有的在“司法解释”前面加上了“部分”字样,有的加上了“有关”字样,还有的没有添加任何修饰词。对此,本书统一使用“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的表述。
  此外,在本书的编写过程中,编者发现人民法院的此次清理可能存在如下纰漏:其一,遗漏了对《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7〕12号)这一司法解释的清理,具体而言,该司法解释并未包含在修改目录之内,但该司法解释的“引言”部分使用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表述。其二,官方公布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三条第二款使用了“非因船舶碰撞导致船舶触碰引起的侵权纠纷,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触碰船舶的赔偿责任……”的表述,似乎遗忘了用“民法典”替换其中的“民法通则”。其三,在此次清理中,《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十七条对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修正内容点就指出,将“引言”改为“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但这一“引言”内容与修正前完全一致,有可能遗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一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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