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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世界刑事诉讼之四次革命

書城自編碼: 3980411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普及读物
作者: 冀祥德
國際書號(ISBN): 9787515413433
出版社: 当代中国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03-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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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随着人类社会经济的逐步发展和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刑事诉讼活动也开始了横向整合和纵向深入的演变过程。通过对大量的事实进行价值分析和规范衡量,可以发现在刑事诉讼制度的演进发展过程中,国家干预正逐步向社会自治过渡,世界范围内的刑事诉讼制度随之也经历了四次根本性转折: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控审分离、控辩平等、控辩合作。以“国家—社会”为基点,以分权制衡为工具进行观察,可以发现这四次革命在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的过程中,逐步实现正当性、均衡性与规范性,促进刑事司法权力和权利场域日臻善治,并不断实现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的平衡。
關於作者:
冀祥德,山东省青州市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后,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先后从事过警察、教师、律师、检察、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地方志、出版工作。曾任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挂职),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常务副主任、常务副书记、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助理、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方志出版社社长、总编辑,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秘书长,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当代中国出版社总编辑(法定代表人)、当代中国音像电子出版社社长等职。曾获北京大学第六届研究生“学术十杰”、中国社会科学院首届“十大杰出法学博士后”、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辩护律师等称号。现就职于中国社会科学院,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党委书记、社长,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出版专著、教材60余部,发表论文和理论文章300余篇,向中央提交内部研究报告70余份。曾获第一届全国法学博士后科研成果奖一等奖,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第三届樊崇义法律援助科研成果奖一等奖,中国法学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JY部等单位优秀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若干。
目錄
目 录





第一章 导 言1
  一、世界刑事诉讼的第一次革命: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5
  二、世界刑事诉讼的第二次革命:控审分离12
  三、世界刑事诉讼的第三次革命:控辩平等16
  四、世界刑事诉讼的第四次革命:控辩合作23
  五、小结30
第二章 世界刑事诉讼第一次革命: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34
 第一节 世界刑事诉讼第一次革命的界定、特征及标志34
  一、第一次革命的界定34
  二、第一次革命的特征47
  三、第一次革命的标志50
  四、小结52
 第二节 世界刑事诉讼第一次革命发生的时代背景54
  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54
  二、阶级关系的逐步调整56
  三、人权意识的萌芽与发展58
  四、小结60
 第三节 世界刑事诉讼第一次革命的发展历程61
  一、司法权的产生及早期发展61
  二、英美法系国家司法权与行政权分离的历史考察71
  三、大陆法系国家司法权与行政权分离的历史考察79
  四、小结88
 第四节 世界刑事诉讼第一次革命在中国91
  一、古代中国司法权的演进历程91
  二、清末至新中国成立前中国的司法权状况95
  三、新中国司法权的演变100
  四、小结101
 第五节 世界刑事诉讼第一次革命的意义102
  一、提高权力运行效率,促进专业化发展102
  二、制约行政权,为控审分离奠定了基础104
  三、小结106
第三章 世界刑事诉讼第二次革命:控诉权与审判权的分离107
 第一节 世界刑事诉讼第二次革命的界定、特征及标志107
  一、第二次革命的界定107
  二、第二次革命的特征109
  三、第二次革命的标志113
  四、小结114
 第二节 世界刑事诉讼第二次革命发生的时代背景115
  一、世界刑事诉讼第一次革命的发生115
  二、权力分立思想的影响117
  三、人权保障意识的加强119
  四、小结120
 第三节 世界刑事诉讼第二次革命的发展历程121
  一、控审分离前刑事案件的控诉方式121
  二、英美法系国家控审分离的历史考察130
  三、大陆法系国家控审分离的历史考察156
  四、小结182
 第四节 世界刑事诉讼第二次革命在中国184
  一、古代的御史制度没有实现控审分离184
  二、中国控审分离的开始——清末法制改革189
  三、中华民国时期的控审分离194
  四、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控审分离199
  五、新中国成立后的控审分离204
  六、中国台湾地区的控审分离212
  七、小结220
 第五节 世界刑事诉讼第二次革命的意义222
  一、实现了司法权力内部的分立与制约222
  二、保障了审判的中立与公正222
  三、提供了现代刑事诉讼构造形成的前提223
  四、奠定了世界刑事诉讼第三次革命的基础224
  五、小结225
第四章 世界刑事诉讼的第三次革命:控辩平等227
 第一节 世界刑事诉讼第三次革命的界定、特征及标志227
  一、第三次革命的界定227
  二、第三次革命的特征231
  三、第三次革命的标志235
  四、小结240
 第二节 世界刑事诉讼第三次革命发生的时代背景240
  一、世界刑事诉讼第二次革命对控辩平等的推动作用241
  二、资产阶级革命对控辩平等的推动作用242
  三、司法价值追求的转变对控辩平等的推动作用245
  四、小结248
 第三节 世界刑事诉讼第三次革命的发展历程249
  一、英美法系国家控辩平等的历史考察249
  二、大陆法系控辩平等的历史考察279
  三、小结303
 第四节 世界刑事诉讼第三次革命在中国305
  一、清末至新中国成立之前的控辩平等状况305
  二、新中国成立后控辩平等发展状况311
  三、中国刑事诉讼第三次革命尚未完成318
  四、小结325
 第五节 世界刑事诉讼第三次革命的意义326
  一、优化了刑事诉讼的结构326
  二、促进了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327
  三、继承和发展了刑事诉讼前两次革命的使命328
  四、奠定了刑事诉讼第四次革命的基础329
  五、小结331
第五章 世界刑事诉讼的第四次革命:控辩合作332
 第一节 世界刑事诉讼第四次革命的界定、特征及标志332
  一、第四次革命的界定332
  二、第四次革命的特征339
  三、第四次革命的标志341
  四、小结343
 第二节 世界刑事诉讼第四次革命发生的时代背景344
  一、世界刑事诉讼第三次革命的推动344
  二、当事人主义抗辩式诉讼模式改造的完成346
  三、社会纠纷增长与司法资源有限的司法现状347
  四、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提出349
  五、理论储备350
  六、小结353
 第三节 世界刑事诉讼第四次革命的发展历程354
  一、英美法系国家控辩合作的历史考察354
  二、大陆法系国家控辩合作的历史考察360
  三、小结365
 第四节 世界刑事诉讼第四次革命在中国365
  一、控辩合作之中国实践一——辩诉交易366
  二、控辩合作之中国实践二——刑事和解379
  三、控辩合作之中国实践三——附条件不起诉386
  四、控辩合作之中国实践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395
  五、小结399
 第五节 世界刑事诉讼第四次革命的意义400
  一、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400
  二、有利于司法效率价值的实现402
  三、促进了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造和优化404
  四、有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404
  五、小结409
第六章 结 语410
参考文献 416
內容試閱
第一章 导 言
中国正处于一个大规模变革的时代。社会急剧转型带来的各种矛盾的集中凸显引发了人们对于变革方向和前途的空前焦虑与关注。左、右翼激进主义者的激烈辩驳不断将整个社会的思想观念引向两极,这种思想观念上的过度“撕裂”伴随着社会结构上的断裂与失衡,使得一种“碎片化”的社会状态正日益呈现在我们眼前。[ 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转型的后果主要体现为社会结构的多方位、多层次、多向度的变迁。社会结构的变迁带来了社会结构的断裂与失衡,逐渐成为当今较为显见的“碎片化”的社会生态。参见孙立平:《上层阶级化、下层碎片化: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及其分析模式的转换》,载《南京社会科学》2009年第5期;吕升运:《法制变革的路径选择》,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
刑事诉讼领域也是如此。一方面,市场经济所催生的人权意识的日渐高涨,使得右翼激进主义者希图通过全盘引进欧美先进的刑事诉讼制度来达到毕其功于一役、迅速实现人权保障的目的;而另一方面,传统的以秩序建立作为正当性基础的犯罪控制意识的根深蒂固,又使得左翼激进主义者希图通过以往的威权政府的强人政治来实现有效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意图。中国刑事诉讼观念所具有的这种分裂的特征在近些年来一系列制度的构建之中都有极为明显的体现。人们对于同一制度的看法是如此的不同,以至于明显超越了一个民主社会意识形态多元化所应有的限度,这种观点上的分歧不单向我们表明整个社会的思想观念正日益朝着多元化的方向迅速发展,同时也从一个侧面向我们证实了在社会取得巨大进步的今天,人们对于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规律存在着何等巨大的认识差异。正是这种对于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规律的认识差异,导致了人们对于同一事物抱有截然不同的态度。要解决这一问题,促使整个社会能在某一特定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上达成基本的共识,就必须深入研究这一制度所赖以镶嵌的世界范围内刑事诉讼整体制度的发展历程和客观规律。也只有如此,我们才能拨开特定制度技术化的外衣,以世界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整体走向或者根本规律为判断标准,在整个制度设计中理性决定其去留。
随着人类社会经济的逐步发展和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刑事诉讼活动也开始了横向整合和纵向深入的演变过程。通过对大量的事实进行价值分析和规范衡量,就会发现在刑事诉讼制度的演进发展进程中,国家干预正逐步向社会自治让渡权力,世界范围内的刑事诉讼制度随之也经历了四次根本性的转折,其中包括有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控审分离、控辩平等,以及控辩关系由对抗为主、合作为辅,转变为合作为主、对抗为辅。以“国家—社会”为基点,以分权制衡为工具进行观察,可以发现这四次革命在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不断地实现正当性、均衡性、规范性的界分、调整和渗透,促成刑事司法权力和权利场域构造的日臻善治,进而体现出刑事诉讼价值的一体两面。
法学研究该当坚持历史性、全局性、基础性、体系性、逻辑性的研究方法和立场。分析法学界近几十年来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法学研究主题日渐趋于微观化、具体化和技术化,且大量倚重呈现在眼前的现象,给予文本层面和式微解构的分析,少有透过现象看本质的法治发展规律性探索,特别是匮乏广阔世界性的视阈和纵深历史性的洞察,这也是这些年法学研究成果数量林林总总,但是经典传世作品凤毛麟角的原因。法学研究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变迁以及与之密切关联的法律实践活动,而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活动,在时间上又具有连续性和动态性、在空间上具有传播性和关联性的鲜明特点,这就需要研究者以广阔和纵深的视野,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活动表象下深层次的传承基因、演进逻辑,这不仅意味着寻求规律和探索意义,更重要的是,可以弥合规范、价值与社会、实践的断裂,在学理开示的基础上,回应社会能动的要求。因此,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宏观的理论梳理,尤其是以历史的眼光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纵横式宏观研究,以此来探求世界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基本规律和核心遵循,无疑具有根本性、战略性的意义。这种透过表象对事物本质的追求对于我们正确定位某一特定制度在整个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框架中的准确位置大有裨益,它为我们提供了评判具体制度的规范标尺和价值指引,指明了制度取舍的根本缘由和中国场域。更重要的是,这种追求本身也具有某种引导和激励作用,通过对刑事诉讼制度宏观走向的探求,使得对未来有了切实的预期,而这种预期反过来又会引导现有的制度实践朝着科学理论方向发展。
然而,从目前学界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状况来看,结果显然是难以令人满意的。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过度地集中在了一些具体的制度之上,较之于宏观的、具有框架性的研究课题而言,对于技术性的制度细节,学界似乎有着某种偏爱。即便是在以研究法的客观规律自居的法理学科中,由于与实践以及部门法学的隔膜,其对于世界范围内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整体走向或者根本规律也鲜有涉及。这种长于技术分析而短于宏观梳理的研究进路固然有其不可替代的价值,甚至作为学术发展的必然,对于具体制度更为深入、细化的研究会成为刑事诉讼制度研究无法绕开的“军事重镇”,但是,对于整个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来说,这种单一层面上的研究仍然存在某种缺憾。换言之,对于刑事诉讼制度进行宏观上的理论梳理——尤其是以历史的眼光在世界范围内进行宏观梳理并以此来探求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根本规律,在整个学术研究过程中必然具有根本性的和战略性的意义。这种透过表象对事物本质的追求对于我们正确定位某一特定制度在整个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框架中的准确位置大有助益,它为我们提供了评判具体制度的标尺,为我们指明了制度取舍的根本缘由。更重要的是,这种追求本身也具有某种引导和激励作用,通过对刑事诉讼制度宏观走向的探求,我们对未来有了切实的预期,而这种预期反过来又会引导现有的制度实践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那么,世界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基本规律和核心遵循是什么?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首先应当弄清楚在一个什么样的框架下对该问题进行研究。作为宪法的适用法,刑事诉讼法与宪法一样,其基本使命在于控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宪法不单为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和发展设定了最基本的底线,而且作为宪法两大基本构成要素的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也在刑事诉讼制度场域中发生着最为直接的碰撞。在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权力与权利之间不断地进行调整,进而寻求某种均势或者平衡,是任何一个现代型国家中刑事诉讼制度发展所要追求的最基本目标。因此,通过研究“国家—社会”这种分析框架中蕴含的契约关系以及此消彼长的共生状态,是探寻世界范围内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整体走向或者根本规律的一条重要路径。
在人类社会产生之初,基本的纠纷解决方式呈现为一种无序复仇的状态。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社会内部逐渐分化为两种冲突:一种是对外冲突,一种是对内冲突,其中对内冲突主要依靠第三方的解决,由此便形成了基本的诉讼框架,这就是诉讼模式的雏形。纵观刑事诉讼的历史长河,伴随着弹劾式诉讼模式到纠问式诉讼模式,再到现代混合式诉讼模式的发展和转变,概括而言,世界刑事诉讼的历史就是一部国家权力不断被规制、公民权利不断进行扩张的历史。通过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将诉讼过程和诉讼结果形成的决定权由公权力机关逐步转移到当事人手中,也就是由国家逐步转移到社会,这是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根本主线。关于刑事诉讼模式的运行,达玛斯卡(Damaska)梳理出了两条主线:其中一条主线便是司法程序的运作,可分为纠纷解决型程序和政策实施型程序,前者将司法程序界定成当事人支配程序进展的两造平等对抗的竞技场,后者将司法程序塑造成公共官员控制程序展开和事实发现维度的调查程序。[ [美]米尔建·R.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56—202页。]世界刑事诉讼的发展历程,就是一个由国家干预解决纠纷逐步向社会自治解决纠纷的理性回归过程,是一个通过不断分权来制约权力,从而强化人权保障的过程;是一个两造地位逐步趋于平等、由对抗逐步走向理性合作(考虑成本、效率等)的过程;是一个瓦解专制、推进民主的过程。随着人类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世界范围内的刑事诉讼制度经历了一个波澜壮阔的发展过程,先后出现了四次重大的根本性转折,笔者将之称为世界刑事诉讼的四次革命。其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为第一次革命;控审分离为第二次革命;控辩平等为第三次革命;控辩关系由对抗为主、合作为辅,转变为合作为主、对抗为辅是为第四次革命。“革命”意味着事物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意味着事物从旧质向新质的飞跃。之所以将这四次重大的转折称之为“革命”,而非“改革”“改良”等,其主要的原因就在于这四次转折中的每一次转折对于整个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来说都是一种根本性、实质性的拓展与变迁。
具体来说,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奠定了整个诉讼制度的基础,如果没有司法权的分离与出现,现代意义上的、以司法权居中裁判为前提的诉讼制度就缺乏存在的基础;控审分离则在第一次革命的基础上,以权力分立的方式防范审判权滥用,进而使得一个实质化的控、辩、审三方结构得以建立;控辩平等则追求控辩双方在力量上的对等,意在赋予控、辩、审三方以均衡性的内在机理和基础框架。控辩关系以对抗为主、合作为辅,转变为以合作为主、对抗为辅则体现了刑事诉讼模式和价值追求上的重大转变,刑事诉讼模式由“国家独断型”向“协商解决型”转变,效率价值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这些进步尽管表现不同,甚至差别巨大,如有些体现在诉讼结构的明显变化上,而有些则体现在诉讼价值的重大转变上,但其一以贯之的内在精神正在于由国家干预向社会自治的逐步过渡上。从这个意义上说,世界刑事诉讼四次革命依次展开的过程,就是刑事诉讼领域由国家干预逐步向社会自治理性回归的过程,两者是现象与本质、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同时也体现了社会治理模式的不断进阶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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