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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执行案件操作指引:实用问答全书

書城自編碼: 4010473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實務
作者: 周文、路佳迪、王吉龙、刘学超
國際書號(ISBN): 9787521645491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08-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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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收录875个简明问答
按照执行流程整理汇编
关联相关法律文件
“一站式”解决民事执行领域相关问题

易读、易查、易用
司法实务、法学教研、专业学习常备工具书

全面:覆盖执行领域涉及的法律规范
精简:对执行领域的相关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给出简明扼要的解答
便捷:按照执行程序启动、实施、终结的流程编写,便于使用者快速检索查阅
內容簡介:
为解决执行领域法律规范空白点多,法律法规分散、查找不易、适用困难等方面的问题,本书结合《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对执行领域的法律规范以及办案过程中累积的实务经验进行系统性的梳理,以问答的形式将强制执行程序中各个流程涉及的法律规范、实务经验、典型案例等内容进行统一整理汇编。
本书内容按照执行流程分为五编:执行启动、执行过程、执行结束、执行审查以及其他编。其中每一编又按照执行流程中每走一步可能遇到的问题,按顺序进行汇编整理。每个问题分为两个模块:【问答】与【法律依据】,涉及典型案例的问题还增加了【案例指引】模块,便于读者从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角度理解问题的答案。本书是司法实务、法学教研、专业学习必*工具书
關於作者:
周文,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文化与传媒研究会委员,自执业以来承办500余起争议解决、仲裁及非诉案件,同时针对强制执行程序及其衍生类诉讼也有大量实务经验,本着“源静则流清,本固则丰茂”的工作理念,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路佳迪,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行业务团队负责人,高级企业合规师,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诉与执研究”微信公众号主理人。擅长处理疑难复杂执行案件、执行衍生类诉讼、民事诉讼。
王吉龙,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负责人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以及重大疑难案件,尤其在强制执行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方面有大量的诉讼和非诉业务经验,被多家企业聘请为高级法律顾问,每年代理案件百余宗,秉承专业诚信、理性严谨、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办案宗旨,为当事人提供精准专业的方案和建议。
刘学超,中共党员,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硕士,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朝阳律协第四届公益委员会委员。
业务领域:公司类诉讼及非诉法律事务、法律执行业务、刑事辩护、建筑工程类经济纠纷、民事侵权及合同纠纷。
在全国范围内经办了较多案件,为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日常法律服务及重大经营决策的意见、建议,法律理论基础深厚,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办案细致耐心、思路灵活。始终坚持以维护法律公平正义为准则,尽全力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目錄
第一编执行启动



第一章执行管辖

第1问:申请执行应当向哪个法院立案?

第2问:特殊案件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第3问: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中国领域内的执行案件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

第4问:“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指哪里?

第5问:多个法院对同一执行案件具有管辖权时,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

第6问:什么情形下可以指定执行?

第7问:什么情形下可以提级执行?

第8问:对法院管辖权有异议的时候应该怎么处理?

第9问:执行程序中法院发现无管辖权怎么处理?

第10问:当案件移送管辖时,已经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如何处置?

第11问: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能否因当事人的约定或者默认获得仲裁裁决的管辖权?

第二章执行的申请与受理

第1问:法律文书发生效力之后,如何申请执行?

第2问:分期履行案件以及主体涉及多人的案件如何申请执行?

第3问:申请执行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案件如何执行?

第4问:申请执行立案时法院应当如何做?

第5问: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是什么?

第6问:执行依据的种类有哪些?

第7问:二审撤回上诉的情况下,执行依据是什么?

第8问:执行依据应当具备什么条件才可以执行?

第9问:判决书已确认担保人的追偿权,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是否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第10问:针对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要求是什么?

第11问: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第12问:原执行依据确有错误被法院撤销的情况下,已经被执行的财产如何处置?

第13问:针对案件审理阶段保证人提供的保证能否申请执行?

第14问:对第三人到期债权履行通知书的执行要求是什么?

第15问:针对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执行要求是什么?

第16问: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法院冻结的款项,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第17问:有关单位在接到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仍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第18问:有关企业在接到法院协助冻结通知后仍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或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已冻结股权转移手续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第19问:可强制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包含哪些?

第20问:可强制执行的行政文书包含哪些?

第21问:对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进行强制执行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第22问:可执行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包含哪些?

第23问: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是几年?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第24问:何种情形下申请执行时效可以中止计算?

第25问:何种情形下申请执行时效可以中断计算?

第26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应当如何认定?

第27问:“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应当如何认定?

第28问: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案件怎么处理?

第29问:针对担保物权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有什么特殊规定?

第30问:申请执行人在法律期限内申请执行主债务人,但未申请执行负有连带责任的担保人,时效期间届满之后,能否再申请执行连带责任担保人?

第31问:适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有哪些

第32问:申请执行需要提交哪些文书或证明(形式要件)?

第33问:符合哪些条件才可以申请执行(实质要件)?

第34问:担保人、连带责任人按照判决文书承担相应责任后,能否直接申请执行?

第35问:法院直接移送执行的案件,应提交哪些材料?

第36问:申请执行的受理和立案要求有哪些?

第三章执行的准备与启动

第1问:执行实施案件启动流程是什么?

第2问:执行立案后应当在多久内确认承办人?


第3问:执行立案后,执行机构发现该案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应当如何救济?

第4问:执行立案后应多久通知申请执行人?

第5问:制作执行预案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6问:执行立案后,执行人员应当对被执行人采取哪些措施?

第7问: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8问:预防及处理执行突发事件的流程是什么?

第四章执行人员回避

第1问:什么情形下执行人员应当自行回避?

第2问:什么情形下当事人有权申请执行人员回避?

第3问:执行回避的提出时间,以及法院作出决定的时间是何时?

第4问:申请回避由谁决定?

第5问:任职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第五章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

第1问:被执行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什么情况下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2问:法院在民事判决书中是否必须列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规定?

第3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之前(2014年8月1日之前)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第4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之前(2014年8月1日之前),被执行人应付的执行款项如何计算?

第5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之前(2014年8月1日之前),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包括什么?

第6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之前(2014年8月1日之前),执行到位部分款项但是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认定为清偿的是本金还是利息?

第7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之后(2014年8月1日之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第8问: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起算日是哪天?

第9问: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截止日是哪天?

第10问: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付期间,在什么情形下应予以扣除?

第11问: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本息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第12问: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第13问: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
內容試閱
民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执行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债权的活动。“执行难”一直是司法实践活动中的一大难题。早些年,大部分人对于执行的理解还停留在完全依靠法院去推进的层面,但是因执行法官人力、精力与法院办案资源均有限,致使执行案件大量积压,无法得以实现的债权也越来越多。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在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执行案件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法律工作者以及普通社会民众的关注与重视。
不过,我国在执行领域仍然欠缺一部系统化、体系化的法律规范。我国法治事业目前正处于新时代新征程全面依法治国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阶段,全面依法治国进入新阶段,对法治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的要求更高。《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对2024年度法律案起草和审议工作作出了安排,其中就包括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
本书由周文、路佳迪、王吉龙、刘学超四位律师合作编撰完成,四位作者在代理执行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同时也在代理案件中发现了执行领域法律规范空白点多,法律法规分散、查找不易、适用困难等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为解决上述问题,四位作者经过多次商讨与调研,结合《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对执行领域的法律规范以及办案过程中累积的实务经验进行系统性的梳理,以问答的形式将强制执行程序中各个流程涉及的法律规范、实务经验、典型案例等内容进行统一整理汇编,形成一本内容全面、结构合理、体系完整、查阅方便的工具类书籍。
本书体例选择通过一问一答的精简形式,不但可以让非法律人士了解执行程序的流程,让其知悉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给出初步解决方案;而且可以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办案工具书”,尤其是广大律师同人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遇到困难后,可以通过翻阅本书籍快速找到解决思路以及对应的法律规范。
本书内容按照执行流程分为五编:执行启动、执行过程、执行结束、执行审查以及其他编。其中每一编又按照执行流程中每走一步可能遇到的问题,按顺序进行汇编整理。每个问题分为两个模块:【问答】与【法律依据】,涉及典型案例的问题还增加了【案例指引】模块,便于读者从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角度理解问题的答案。
本书具有“全面”“精简”“便捷”三大特点。一是“全面”,本书尽可能全面地覆盖目前执行领域涉及的法律规范。二是“精简”,本书通过一问一答的形式,将执行领域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并给出明确答案,使用者可快速通过问题找到相应的解决办法以及相关法律规范。三是“便捷”,本书按照执行程序启动、实施、终结的流程进行了有顺序的汇编,便于使用者针对其在执行程序中不同时间节点所遇到的问题进行检索查阅。
我们希望,本书能够对绝大部分执行领域人员有所帮助,能够为解决执行困境提供一份法律支撑与理论依据,能够为广大法律专业人士提供一本兼具实用性与全面性的办案工具书。同时我们也期待《民事强制执行法》早日颁布。

第二章 执行的申请与受理
第1问:法律文书发生效力之后,如何申请执行?

1.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或者审判员移送。
2.调解书、其他法律文书:当事人向法院申请。
3.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
4.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法院移送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23年9月1日修正)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法释〔2020〕21号)
17.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4〕13号)
第七条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
移送立案应当提交生效裁判文书及其附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填写《移送执行表》。《移送执行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执行人、被害人的基本信息;
(二)已查明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
(三)随案移送的财产和已经处置财产的情况;
(四)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况;
(五)移送执行的时间;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人民法院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属于移送范围且移送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0〕20号)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移送执行。
第2问:分期履行案件以及主体涉及多人的案件如何申请执行?
1.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为分期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分期申请执行,也可以对几期或者全部到期债权一并申请执行。
2.法律文书确定有多个债务人各自单独承担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对每个债务人分别申请执行,也可以对几个或全部债务人一并申请执行。
3.法律文书确定有多个债权人各自享有明确的债权的(包括按份共有):每个债权人可以分别申请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14〕26号)
第七条 除下列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得人为拆分执行实施案件: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为分期履行的,各期债务履行期间届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分期申请执行,也可以对几期或全部到期债权一并申请执行;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有多个债务人各自单独承担明确的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对每个债务人分别申请执行,也可以对几个或全部债务人一并申请执行;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有多个债权人各自享有明确的债权的(包括按份共有),每个债权人可以分别申请执行;
(四)申请执行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案件,涉及金钱给付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执行时已发生的债权数额进行审查立案,执行过程中新发生的债权应当另行申请执行;涉及人身权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执行时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事实进行审查立案,执行过程中义务人延续消极行为的,应当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一并执行。

第3问:申请执行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案件如何执行?
1.涉及金钱给付内容的: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执行时已发生的债权数额进行审查立案,执行过程中新发生的债权应当另行申请执行。
2.涉及人身权内容的: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执行时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事实进行审查立案,执行过程中义务人延续消极行为的,应当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一并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14〕26号)
第七条 除下列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得人为拆分执行实施案件: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为分期履行的,各期债务履行期间届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分期申请执行,也可以对几期或全部到期债权一并申请执行;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有多个债务人各自单独承担明确的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对每个债务人分别申请执行,也可以对几个或全部债务人一并申请执行;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有多个债权人各自享有明确的债权的(包括按份共有),每个债权人可以分别申请执行;
(四)申请执行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案件,涉及金钱给付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执行时已发生的债权数额进行审查立案,执行过程中新发生的债权应当另行申请执行;涉及人身权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执行时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事实进行审查立案,执行过程中义务人延续消极行为的,应当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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