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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本书何宝玉老师的“英国法研究三部曲”之一,是《英国合同法》的修订版。原书即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备受推崇,有很高的引证率。
本次修订更新了英国合同法发展的新的内容,使得读者更能全面地了解英国合同法最新的理论与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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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多年来我们一直比较习惯从判例法与成文法、公法与私法、抗辩式与纠问式审判方式等方面,理解并强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但是,深入考察普通法特别是英国法律发展史,就不难看出,衡平法才是英国法律的最大特色。英国法律史学家梅特兰就认为,衡平法(信托法)是英国法律对世界法律的最大贡献,是英国人在法律领域里最伟大、最独特的成就。另一位比较法学家甚至更明确地指出:如果英国从来没有一个衡平法院的话,今天的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就相差无几了。[
美﹞约翰亨利·梅利曼著,顾培东、禄正平译:《大陆法系》(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52页。]
可以说,衡平法在英美法系的发展和适用,是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关键区别。很难说大陆法系从未受到衡平法之类法律制度的影响,大陆法系可能并不缺乏某些衡平观念,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有时也可能偶尔地运用类似衡平法原则的理念,但是,英美法院适用且优先适用衡平法原则是一种体系化的法律制度安排,而非法院偶一为之,这一点与大陆法系截然不同。时至今日,两大法系之间的某些区别变得日益模糊,甚至呈现出趋同的态势,但是,衡平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仍然只是英美法系的独有特征。
作者自参加信托法起草工作以后,逐渐较为深入地理解英国的衡平法,惊诧于在英国这个似乎堪称典型的法治国家里,竟然存在过一个“无法无天”、自由裁量的衡平法院,并且发展出一套独特的衡平法律制度。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补充和完善,它如同普通法沙漠里的一片绿洲,有效地缓解了普通法的严苛和僵化,更多地听从现实的呼声以更好地实现正义,使普通大众通过切身的司法体验,更加坚定法治的理心、信念和对法治的信任和依赖。直至今日,衡平法仍然走在英国法律改革的前沿。
合同法、信托法、财产法(地产法)是衡平法的主要领域。信托法是衡平法院精心培育的宠儿,可以说是衡平法的核心内容。信托制度完全是在衡平法院的精心呵护下发展起来的,没有衡平法院就没有信托法,也就不会发展出一套衡平法制度。信托法自产生之时就与地产法密切相关,地产法的许多法律规则都必须区分土地的普通法所有权(法定所有权)与衡平法所有权(受益所有权),因为英国地产法不仅允许不同的人在不同时间对同一土地享有不同权益,甚至允许不同的人在同一时间对同一土地享有地产权,这就需要运用信托原理,没有信托制度,地产制度就无法运行;因而,不深入掌握信托法,就很难真正理解地产法。而衡平法在合同法领域发展起来的特定履行、禁令、改正合同、不正当影响、禁止反悔等,都是衡平法为缓和普通法的严苛和机械僵化而发展的适应社会需要的更灵活的救济手段,是衡平法的主要救济手段,也是对普通法违反合同的救济制度的重大完善。没有这些衡平法救济,合同法就难以实施。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实现有法可依,基本解决了长期存在的“无法可依”问题,法治大厦的四梁八柱已经确立。今后,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推进法治的主要任务,可能是更密切地结合经济社会生活的现实发展,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则,有效促进法律的实施。就此而言,与立法相关的法学研究,可能需要从基本原则之类的宏大叙事,转向能够更好地融入和指导社会实践的具体规则层面,更加注重具体法律规则的设计和完善,使法律能够落地,从纸面的法律变成活的法律。
因此,作者集中精力从法律规则的角度编写了英国民事法律三部曲,分别介绍英国合同法、信托法、地产法等重要民事法律制度,着重说明相关的法律规则、规则的演变过程及其背后的实践发展与理论机理,期望对我们有所参考和借鉴,毕竟,不论是发展市场经济还是推进法治,我们都是后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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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何宝玉,男,湖北襄阳人,1988年自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毕业后,一直在全国人大从事立法及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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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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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1
第一章要约
第一节合同简述
一、合同的定义
二、合同的形式
三、合同的主要分类
四、有效合同的基本要素
第二节要约的基本要求
一、要约简述
二、要约的形式和对象
三、要约的内容与送达
第三节邀请要约
一、货物陈列与广告
二、招标投标
三、拍卖
第四节要约的终止
一、要约人撤回要约
二、受要约人拒绝要约
三、要约的有效期限届满
四、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
五、要约规定的条件成就或未满足
第二章承诺
第一节有效承诺的要件
一、承诺必须是无条件的
二、承诺必须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
三、承诺必须送达要约人
四、承诺必须是对要约的答复
第二节承诺的方式
一、基本规则
二、行为构成的承诺
三、沉默通常不构成承诺
第三节承诺的送达
一、基本规则:到达主义
二、基本规则的例外:邮寄规则
三、即时同步的送达方式
四、单方合同承诺的送达
第三章对价
第一节对价的基础理论
一、对价的定义
二、对价的形式
三、对价学说的发展与存废之争
第二节对价的基本规则
一、过去的对价无效
二、对价必须充分但不必相当
三、履行既存义务不构成对价
四、放弃诉权构成对价
五、以部分支付代替全部履行
五、对价必须由受诺人提出
第三节衡平法允诺禁止反悔规则
一、允诺禁止反悔规则的确立
二、适用允诺禁止反悔规则的条件
三、允诺禁止反悔规则的性质和地位
四、约定禁止反悔规则
第四章合同能力与意图
第一节当事人的合同能力
一、未成年人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者
第二节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
一、商业协议
二、家庭协议或社交安排
第五章合同的相对性
第一节合同相对性简述
一、合同当事人的确认
二、给付对价的当事人
三、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争论
第二节合同相对性原则及例外规则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确立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运用
三、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第三节合同第三人的权利义务
一、当事人强制实施第三人利益合同
二、第三人接受利益的权利
三、向第三人施加义务与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四、当事人对第三人的责任
第六章合同的转让
第一节合同转让的方式
一、合同转让、合同更新与替代履行
二、制定法转让
三、衡平法转让
第二节合同转让的规则
一、不可转让的权利
二、合同转让的效力
三、后继受让人的优先权
四、转让必须服从既存权益
五、合同义务不能转让
第七章合同条款
第一节合同条款概述
一、陈述与合同条款
二、条件条款与担保条款
三、中间条款
四、特殊情形
第二节明示条款与隐含条款
一、明示条款的纳入规则
二、隐含条款
第三节合同条款的解释规则
一、按照通常含义解释合同
二、 整体地解释合同
三、尽量使当事人的意图生效
四、不利解释规则
五、口头证据规则
第四节免责条款
一、免责条款制度简述
二、免责条款的解释规则
三、根本违反合同
四、《1977年不公平合同条款法》
第八章合同的合法性
第一节违反制定法的合同
一、制定法明示禁止的合同
二、制定法隐含禁止的合同
第二节违反普通法的合同
一、普通法的违法合同
二、普通法的无效合同
第三节非法合同的后果
一、基本规则
二、收回依据非法合同交付的财产
第四节限制营业的协议
一、普通法的基本规则
二、就业合同里雇员的承诺
三、独家交易合同(排他性协议)
四、制定法的控制
第九章错误
第一节共同错误
一、关于标的物存在的共同错误
二、标的物质量的共同错误
三、关于法律的错误
四、共同错误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相互错误
一、相互错误的构成要件
二、判断当事人意图的方法
第三节单方错误
一、单方错误的基本规则
二、确认对方当事人具有基本重要性
三、受害方尽了谨慎义务
四、第三人与单方错误的救济
五、错误地签署合同
第四节错误的衡平法救济
一、拒绝发布特定履行令
二、有条件地撤销合同
三、改正合同
第十章虚假陈述
第一节虚假陈述的构成要件
一、必须是合同的一方向对方的陈述
二、必须是对事实的陈述
三、必须诱使对方订立了合同
第二节沉默构成的虚假陈述
一、基本规则
二、例外规则
第三节虚假陈述的类型
一、欺诈性虚假陈述
二、疏忽性虚假陈述
三、完全无意的虚假陈述
第四节虚假陈述的救济
一、衡平法救济:撤销合同
二、普通法损害赔偿救济
三、制定法的赔偿救济
四、免除或限制虚假陈述的责任
第十一章胁迫和不正当影响
第一节胁迫
一、人身强迫或威胁
二、经济胁迫
三、胁迫的救济
第二节不正当影响
一、不正当影响简述
二、实际的不正当影响
三、假定的不正当影响
四、不正当影响与第三人
五、不正当影响规则的澄清与整合
六、不正当影响的救济
第十二章合同的解除
第一节履行合同
一、履行合同的基本要求
二、整体合同的履行
第二节协议解除合同
一、依合同条款解除合同
二、依协议解除合同
第三节违反合同
一、预期违反合同
二、废弃性违反合同
三、特殊类型的违反合同
四、无辜当事人的选择权
第十三章合同履行受挫
第一节履行受挫原则与履行受挫事件
一、履行受挫原则
二、履行受挫事件
第二节履行受挫原则的限制
一、自己造成的履行受挫
二、合同预见并规定的事件
三、涉及土地的合同
四、其他不属于履行受挫的情形
第三节履行受挫的法律后果
一、普通法规则
二、制定法规则
第十四章损害赔偿
第一节损害赔偿的原则和目的
一、损害赔偿的原则
二、损害赔偿的目的
第二节损害赔偿的方法和范围
一、预期利益方法
二、依赖利益方法
三、附带损失与利息
第三节精神赔偿
一、基本规则
二、例外规则
第四节损害赔偿的限制
一、间接规则
二、原告减轻损失的义务
三、因果关系与共同过失
第五节违约金、罚金与定金
一、违约金与罚金
二、定金与没收条款
第十五章特定履行与禁令
第一节特定履行
一、特定履行令的性质
二、特定履行的前提
三、特定履行的例外
第二节禁令
一、禁令的性质与分类
二、Mareva禁令
三、Anton Piller禁令
四、禁令的运用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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