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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区域二元金融及互补研究》主要研究了我国合作金融机构在结成战略联盟基础上互补互动的制度安排。由于目前我国有关合作金融机构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比如对省联社组建为基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进行行业管理和服务的联合银行,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基于此,对我国合作金融机构战略联盟组建、功能以及联合银行的制度设计还停留在设想阶段,相应的互补互动的制度安排尚缺乏牢固的基础。下一步的研究方向,主要对国外合作金融机构结成战略联盟的历史背景和有关法律建立进行深度挖掘,为我国战略联盟的建立提出技术上的支持,并在此基础上完善互补互动的制度设计,确保在操作上的可行性,实践上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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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罗继东,经济学博士,暨南大学和西南财经大学兼职教授,师从我国著名经济学家曾康霖教授。1970年进入人民银行,从事金融工作四十余年,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贵阳分行行长、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常务副行长、招商银行广州分行行长、广东省政府金融办公室主任等职务,现任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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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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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导论
1.1 问题的提出
1.1.1 广东省区域二元金融表现突出
1.1.2 广东省农村区域二元金融差异明显
1.1.3 应该通过互补互动来缩小区域二元金融的差别
1.2 概念的界定
1.2.1 区域二元金融及互补互动概念的界定
1.2.2 区域二元金融差异的度量
1.2.3 区域金融的研究视角
1.3 选题的意义
1.3.1 寻求促进县域经济和新农村建设的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
1.3.2 寻求解决区域二元金融互补互动问题的创新性制度安排
1.3.3 寻求解决区域二元金融互补互动问题的政策支持
2.国内外的有关研究
2.1 区域二元金融的有关研究
2.1.1 二元经济、二元金融与金融地理学
2.1.2 区域金融的空间差异
2.1.3 区域二元金融空间差异形成的原因
2.1.4 缩小区域金融差异的制度安排
2.2 有关合作金融的研究
2.2.1 有关合作金融改革的不同意见
2.2.2 县域经济、县域金融与农村信用社
2.2.3 战略联盟与合作金融组织体系的合作
3.广东省区域二元金融的存在
3.1 广东省存在非常明显的区域二元金融结构
3.1.1 珠三角地区金融总量明显高于非珠三角地区
3.1.2 珠三角地区金融密度明显高于非珠三角地区
3.1.3 珠三角地区金融深化程度明显优于非珠三角地区
3.2 广东省产生区域二元金融结构原因分析
3.2.1 经济的二元结构对二元金融结构的影响
3.2.2 现行金融制度的安排对二元金融结构的影响
4.广东省农村区域二元金融的特点与原因
4.1 广东省农村合作金融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4.1.1 基本情况
4.1.2 “二八”现象突出
4.1.3 县域地区农信社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弱
4.2 影响广东省农村合作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因素分析
4.2.1 立足县域的合作金融机构难以实现规模经济
4.2.2 合作金融机构的范围不经济影响其盈利空间
4.2.3 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经营机制难以彻底转换
4.2.4 农信社政策优惠较少,且缺乏持续性
4.3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规模经济和技术效率的实证分析
4.3.1 DEA分析方法
4.3.2 采用DEA对合作金融机构进行分析
4.3.3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效率的影响因素分析
4.3.4 主要结论
5.消除广东省农村区域二元金融的方案评析
5.1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第一阶段改革成效及主要问题
5.1.1 主要成效
5.1.2 存在问题
5.2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三个整体改革方案
5.2.1 “循序渐进”模式
……
6.农村区域二元金融互补互动的国外范例
7.我国农村区域二元金融互补互动的现实选择
8.广东省农村区域二元金融互补互动优选方案
9.金融供给创造农村金融需求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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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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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点值得我国农村信用社在改革过程中加以借鉴。在这里,要消除对联盟理解上的片面性,合作金融机构联盟可以同时具有多种功能,如服务公司(计算机中心、结算中心、培训中心)、银行(甚至包括信托、保险、经纪商等)、管理机构、监督机关的功能,而不是完全分离的。
(二)合作金融机构结成战略联盟,不仅不会影响单个合作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而且有助于提升单个合作金融机构治理结构的质量
单个合作金融机构通过合作而结成联盟,必然涉及诸多权利的让渡(给联盟),联盟内部通过各项规章和制度对基层的合作金融机构进行约束,甚至参与基层合作金融机构董事和管理人员的确定。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结成联盟后是否会影响基层合作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答案是否定的。合作金融机构治理结构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表现为当社员人数增加,信用社规模扩大后,由于采取一人一票而造成社员“搭便车”的行为,最终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的这样一种治理结构,从而需要第三方参与对合作金融机构治理结构的约束,此其一。其二,单个合作金融机构董事会和经营班子由于所处的环境以及知识的局限性,当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时,无法作出正确的决策,影响了治理结构的质量。而战略型联盟通过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来约束管理层的行为,通过实施标准化的操作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考核体系来评价基层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业绩,通过提供专家型的建议来帮助基层正确决策,通过监督和监管来查处基层合作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这些都有助于提升基层合作金融机构治理结构的质量,是对基层合作金融机构治理结构的维护。
(三)合作金融机构结成战略联盟,需要发挥政府在推动信用合作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自19世纪中叶舒而茨和雷发巽分别成立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以来,国外合作金融机构的发展经历了长达100多年的历史,在这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合作金融机构经过自身的探索,并历经变迁,走出了一条联盟合作之路。就德国合作金融机构的发展来看,舒而茨的城市储贷合作社(Volksbanken,又称为人民银行)和雷发巽的农村储贷合作社(Raiffeisenkassen)分别在德国《银行法》和《合作社法》的规定下演变为银行和合作社,1972年,两个国家合作联盟——德国雷发巽联盟(DRV)和德国合作社联盟(DGV)的储贷合作社合并为一个全新的国家级合作银行机构(BV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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