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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13·劳动纠纷(含社会保险纠纷)

書城自編碼: 2072718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案情/案例分析
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42183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3-05-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45/246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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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1.作者权威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2.规模强大

今年推出15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3.内容独特
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中国法院2012年度案例系列》、《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系列》包含分册:1.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2.物权纠纷;3.土地纠纷;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5.合同纠纷;6.买卖合同纠纷;7.借款担保纠纷;8.民间借贷纠纷;9.侵权赔偿纠纷;10.道路交通纠纷;11.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含帮工损害赔偿纠纷);12.人格权纠纷(含生命、健康、身体、姓名、肖像、名誉权纠纷);13.劳动纠纷(含社会保险纠纷);14.公司纠纷;15.保险纠纷。
內容簡介:
 
《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13?劳动纠纷含社会保险纠纷)》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2年上报的有关劳动纠纷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等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最大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律师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目錄
一、确认劳动关系
1.认定劳动关系,应严格把握的劳动关系的内涵
——云南省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刘金友等劳动争议案
2.无劳动合同何以认定劳动关系
——薛某江诉福州双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案
3.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关系的确认
——昌江狮岭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诉黄道芬确认劳动关系案
4.劳动争议案件中关联公司的认定
——北京联龙科技有限公司诉陈翌劳动争议案
5.破产管理小组成员与破产管理人所属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确定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诉卢婷劳动争议案
6.如何根据劳动者提供的相关证据,来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刘文胜诉高迪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7.车辆实际驾驶人员与被挂靠客运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
——郭成吉诉盐城市星宇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8.隐蔽劳动关系的司法确认
——贡行云诉上海天沪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案
9.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根据相关证据依法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张雪余诉上海万旺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案
10.送报人员与报社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李强诉广西日报社劳动争议案
11.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管有文诉江苏恒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12.劳动者与出租厂房的单位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张吉国诉厦门天马机械厂等劳动争议案
13.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淄博多山水泥有限公司诉景明福劳动争议案
14.出租车司机与所挂靠的出租车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李西梅诉日照运总五莲交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15.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史云升诉太原市朝云会议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案
16.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代理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夏钢诉中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劳动争议案
二、劳动合同
17.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否构成对劳动合同中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的变更
——杨光武诉茂泰食品(厦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18.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张鸭长、黄红艳诉陆良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劳动争议案
19.可否以劳动者行为的严重性程度作为评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客观标准
——东莞华源玩具有限公司诉张良修劳动争议案
20.单位能否以工作地点变更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关澄宇诉依格斯(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21.工会主席任期内公司能否到期终止劳动合同
——温京宝诉瑞帕拉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22.因申请单上标注人事人员名称拼音而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北重阿尔斯通(北京)电气装备有限公司诉王晓光劳动争议案
23.用人单位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之效力认定
——江都中学诉浦文峰房屋迁让、赔偿损失案
24.劳动关系解除原因的认定
——北京唐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罗昆劳动争议案
25.如何认定非工资性收入的性质
——东莞市天盈纸品有限公司诉杨文明劳动合同案
26.劳动者人职时提供虚假学历证书而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应认定为无效
——李欣诉北京中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27.劳动者伪造虚假学历的法律后果
——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诉唐茂林劳动合同案
28.女职工怀孕期间特殊保护的排除
——麦少玲诉广州俊斧报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案
29.女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发现劳动合同解除前已经怀孕,能否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杨靖诉北京龙腾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30.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劳动合同之定性
——赵开发诉福建省建瓯市辉煌电力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劳动争议案
31.未履行行政审批手续,不影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效力
——胜福兴食品(厦门)有限公司诉沈锦成劳动争议案
32.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与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区别认定
——林兰英诉利群集团荣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青岛瑞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33.非教职人员与宗教活动场所的用工性质
——钟政奔诉梅县佛教灵光寺劳动合同案
三、社会保险
34.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赔偿竞合,是否能获得双赔
——王华蛋诉罗源县隆辉石制品厂工伤保险待遇案
35.职工采用欺诈手段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企业是否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荣县复兴煤矿诉张良强劳动争议案
36.欠缴社会保险费引发的纠纷能否由法院或劳动仲裁机构受理
——佛山市三水新华雄陶瓷有限公司诉吕林补缴社会保险费案
37.用人单位未缴纳医疗保险费,劳动者要求报销医疗费的请求的申诉时效是否适用特殊时效
——刘福民诉北京市京顺达物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四、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
38.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内退”协议,其发放的生活费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白玉英劳动争议案
39.高级管理人员在劳动法上的地位
——张萍诉中航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40.岗位调整中对岗位或薪资约定不明时的证据认定
——周晓云诉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互诉案
41.绩效类工资性质、单位考核程序及发放标准的确定
——北京同视网联技术有限公司诉姚亮劳动争议案
42.用人单位不得以年度考核调薪降级的方式降低三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女职工的基本工资
——新疆顶益食品有限公司诉吴英华劳动争议案
43.非法生育是否有权要求产假工资
——谭成凤诉威海金鸿电子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案
44.股东会决议是否具有确立新的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
——胡美姑诉湘潭高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45.用人单位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加班制度不得对抗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费的主张
——吕娟诉宇立盟机电科技(常熟)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案
46.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效力
——陈刚诉扬州杰斯特空调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案
47.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高管”,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自身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黄祖何诉厦门市同安区伯弄工艺品加工厂劳动争议案
48.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非本人签订,但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并未侵犯其权益,合同解除时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差额不应得到支持
——吴玉梅诉厦门进尚树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49.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工资标准,应按何种标准计算工资
——焦国庆诉沈阳兴运(集团)北国园艺博览客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50.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合署办公的机关、事业单位,一分为二后,由履行职权的单位对工人赔偿经济补偿金
——广西大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诉刘红坤经济补偿金案
51.破产管理人应以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确定经济补偿金标准
——许东良诉江阴利用棉纺针织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案
52.用人单位变相自行设立劳务公司并逆向派遣应认定为无效劳务派遣行为
——钱永梅诉淮阴工学院、淮安市东方劳务公司经济补偿金案
5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及其刑事责任
——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五、举证责任分配与时效
54.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应合理体现对劳动者的保护
——芦焕玲诉北京集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55.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及真伪不明时的后果承担
——钟欢欢诉北京通达恒运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56.特殊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上海鸿飞橡胶有限公司诉刘致远确认劳动关系案
57.劳动争议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和平衡利益
——厦门凯森人造花模型有限公司诉陈金春劳动争议案
58.确认劳动关系时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及证明标准如何适用
——厦门市集美区韩立霸机械配件店诉吴堂劳动争议案
59.被辞退还是自动离职,谁负有举证责任
——王睡诉福建省泉州双恒集团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案
60.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主张部分债权导致剩余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认定
——潘志刚诉中国租船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
61.劳动争议仲裁是否超过时效的认定
——曾小容诉洞口县邮政局、邵阳市劳动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邵阳市邮政局劳动争议案
內容試閱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于2012年开始编辑出版的一套大型案例丛书,以后每年初定期出版,由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具体承担编辑工作。此前,该中心已经坚持20年不辍连续编辑出版了《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凡80卷,分中文版和英文版在海内外发行,颇有口碑,享有赞誉。现在该中心又编辑出版《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该丛书2012年首次出版以后,受到读者的广泛好评,并迅速售罄,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及时编撰推出《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系列。

总的说来,当前市面的案例丛书大多“不好读”,存在篇幅长、无效信息多、案例情节杂、缺乏深加工等不足。《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试图把案例书籍变得“好读有用”,故在编辑中坚持以下方法:一是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控制案例篇幅,每个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内;二是突出争议焦点,削除无效信息,尽可能在有限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对案件裁判文书的再加工,大多数案例由案件的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高度提炼、总结案例的指导价值。

同时,本丛书还有以下特色:一是信息量大。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平均每年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典型案例超过10000件,《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可提供给读者新近发生的全国各地的代表性案例。二是方便检索。为节约读者选取案例的时间,丛书分卷细化,每卷下还将案例分类编排,每个案例用一句话概括焦点问题作为主标题,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发现需要的案例。

总之,编辑《中国法院年度案例》就是为了让案例类书籍简便、易用,这既是本丛书的特点,也是编辑出版这套丛书的理由。当然,案例作者和编辑在编写过程中也不能一步到位实现最初的编写愿望,可能会存在各种不足,甚至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我们愿意承担责任,并不断改进。

在信息社会,流行快餐文化,纸质类媒介往往输给数字化媒介。在此情景下,中国法制出版社全力支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的出版,给了作者和编辑们巨大的鼓励。我们在此谨表谢忱,并希望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真正探索出一条编辑案例书籍的新路,更好地服务于学习、研究法律的读者,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国家的法治建设。
……


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关系的确认
——昌江狮岭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诉黄道芬确认劳动关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昌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昌江狮岭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黄道芬

【基本案情】2009年11月25日,被告黄道芬经人介绍到原告昌江狮岭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工作。原告称其是生产环保砖的公司,因公司尚在试产阶段,生产的砖块质量较差,销量少,而雇佣人员的劳动报酬相应较低,所以,以临时雇佣的方式雇佣人员进行劳动。被告黄道芬也是以此种方式受雇于原告。根据公司安排,被告负责操作生产线主机控制台,公司投产后曾在2010年6、7月间停产近两个月,恢复生产后,被告继续回该公司工作,担任生产组长。2010年12月21日,被告在生产工作中因违反操作规程,擅自爬上运转的皮带廊伸手捡泥团被卷伤右手。因赔偿问题原、被告意见不一致,被告向昌江黎族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其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昌劳仲裁字2011第3号仲裁裁决书,其结果为:黄道芬与昌江狮岭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该裁决书,认为被告是原告临时雇佣的人员,被告只向原告提供劳务,原告向其支付报酬。原、被告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故原、被告之间是属于临时雇佣的劳务关系,不属于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则认为其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其食宿由原告安排,按原告规定的时间上下班,其劳动受原告安排和管理。原告计件按月向被告发放工资,并经被告签名确认领取。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案件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原、被告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被告在原告公司工作,岗位由原告安排,其劳动受原告管理。原告计件按月向被告发放劳动报酬。综上,原告与被告之间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其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故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认为其与被告黄道芬之间属于临时雇佣关系,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在审理中,原告称被告是于2010年4月16日到原告公司工作,而被告称其在2009年11月25日就到原告公司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人事有管理权,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道芬与原告昌江狮岭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昌江狮岭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法官后语】近年来,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因此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及时化解矛盾、平息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是十分必要的。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主要面临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劳动关系的认定。实践中,因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两者容易混淆,故对劳动关系的确认主要是通过其与劳务关系进行区分而得出结论。笔者认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从用工双方的主体看,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

(2)从用工双方的关系看,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

(3)从支付报酬的形式看。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有规律性。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即时结清,没有一定的规律。

本案中,原、被告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被告在原告公司工作,岗位由原告安排,其劳动受原告管理。原告计件按月向被告发放劳动报酬。符合以上对劳动关系认定的三个标准。
2?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影响对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认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以上述法律规定可见,衡量劳动关系是否建立的标准是“用工”而不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与否与订立劳动合同与否没有必然联系。本案中法院对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也说明了这一点。

3?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常常出现劳动者对自身受到的损害难以举证的情况。因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人事有管理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大部分证据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如果要劳动者对诸如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举证,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势必增加劳动者维权的难度。因此,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劳动者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即用人单位,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从而保护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原告称被告是于2010年4月16日到原告公司工作,而被告称其在2009年11月25日就到原告公司工作。因原告掌握被告的人事管理权,对被告的入职时间能够证明而未提供证据,因此法院认定被告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编写人: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王福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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