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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技术转移法丛书:中国新专利法的司法实施研究》是复旦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合作研究的成果,旨在对新专利法的司法实施及其新问题作较为全面深入的研究。《中国新专利法的司法实施研究》包括学者与法官们的研究论文、有关研究报告、典型案例及法律文件,可供从事我国知识产权法,尤其是专利法教学与研究、审判与实务的各界人士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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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张乃根,1955年10月出生于上海;1983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1986年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系,获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获复旦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国际关系专业同等学力);1989年以来先后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乔治·华盛顿大学、密歇根大学、乔治城大学、德国马克斯一普郎克国际公法研究所、汉堡大学、法国巴黎第一大学等任访问学者、富布莱特研究学者或客座教授;现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哲学领域的学术作品主要有:《当代西方法哲学主要流派》1993年)、《经济学分析法学》(1995年)、《法经济学:经济学视野里的法律现象》(2003年)、EconomicAnalysisofLawinChina(2007年英文版合著)、《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1998年译著)、《克隆人:法律与社会》(2002年第一卷、2004年第二卷、2006年第三卷合著)、ClonageHumain:DroitsetSocietes(2002年第一卷、2004年第二卷、2005年第三卷法文版合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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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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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精选
新专利法的司法实施:若干问题及其比较
现有技术抗辩中现有技术范围的界定
——从一起专利侵权案件谈起
论功能性限定特征保护范围的边界
——从等同实施方式到逆等同实施方式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疑难问题研究
专利法外观设计定义中“富有美感”含义的修正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与报酬法律制度问题
研究
调研报告
2008年专利法的司法实施新问题.
第一节新专利法在上海市的司法实施
第二节新专利法在北京市的司法实施
第三节新专利法在江苏省的司法实施
第四节新专利法在浙江省的司法实施
第五节新专利法在广东省的司法实施
案例选编
等同侵权判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宁波悦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
上海昶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2年)
新产品的方法专利举证责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3M公司诉浙江道明投资有限公司
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2年)
现有技术抗辩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惠高精密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诉上海迅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1年)
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同或近似性判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美利株式会社诉福建日科电子有限公司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12年)
法律适用、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共同侵权和法定赔偿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施特里克斯诉浙江家泰电器有限公司等
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1年)
权利要求中功能性特征的解释和等同侵权判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胡贝尔和茹纳股份公司诉
常州市武进风市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1年)
等同侵权判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哈尔滨工业大学星河实业有限公司诉
江苏润德管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2年)
等同侵权判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叶节东诉乐清市荣塑电器有限公司
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0年)
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许诺销售和赔偿数额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山炫能燃气科技有限公司诉
中山市黄圃镇恒美五金电器厂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2年)
等同侵权判定与损害赔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
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1年)
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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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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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美国、日本、欧洲专利法的晚近发展的略比
在中国加快提高创新能力的步伐之时,美国、日本和欧洲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也纷纷修改、完善各自的专利制度,以期进一步增强自己的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
美国国会于2011年9月16日通过了《美国发明法》②(简称AIA),对现行美国专利制度做了重大修改。其中,最主要的是将美国传统的、几乎独一无二的(除美国,只有菲律宾采用)“发明在先制’’(firsttoinvent)改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申请在先制’’(firsttofile),并从2013年3月16日起施行。根据AIA第102节:“(a)新颖性;现有技术一一某人有权取得专利,除非①该要求权利的发明在该要求权利的发明的有效申请日之前已在出版物上说明,或者公开使用、销售,或被公众所知;或者②该要求权利的发明在第151节项下授予的专利中,或在第122(b)节项下已公开或被认为公开的专利申请已说明,且假如情况如此,在该说明中的专利或申请的姓名是另一发明人,并在该要求权利的发明有效申请日之前0”①同时,美国专利法保留Te.ag~明人申请之前一年内市场销售等披露行为的宽限期例外,旨在鼓励发明人根据市场前景权衡申请专利的得失,并在必要时尽早申请。根据AIA第102节(b)款,该宽限期始于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公开披露其发明之曰,期限为该要求权利的发明有效申请日之前一年内。作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专利法,220多年来,美国专利法对于促进技术创新起到了无可比拟的作用④。如今的修改将进一步提高美国专利审查的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发明申请冲突,同时继续秉承鼓励有效专利申请的美国传统。
日本于2。11年6月8日颁布了专利法等多部知识产权法的修正法案①,旨在完善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制度,促进日本经济基于创新的持续发展,增强日本企业的全球竞争力。该修正法改善了日本的专利许可、合作研发和专利诉讼等制度②,还采取了有点类似美国的宽限期制度。根据《日本专利法》第30条(2)款有关发明专利新颖性丧失的例外规定,在申请前六个月内专利申请人已公开其发明,如满足一定条件,可例外地不丧失新颖性③。该修正法案未限制公开行为的方式,采取开放式的模式,进一步扩大例外条款的适用范围,包括了“作为有权获得专利的人之行为结果’,而公开的发明④。日本专利立法善于借鉴美国的专利制度,这就是其中一例。
欧洲专利制度也正在酝酿重大改革。欧盟理事会于2012年10月22日通过了旨在建立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的协议草案⑤,接着,又于同年u月19日宣布已达成最后协议,计划于2014年4月成立该法院⑥。根据先前披露的协议文本,该法院将位于法国巴黎,同时在英国伦敦和德国慕尼黑设立分院,其管辖权包括欧洲专利和各国专利引起的诉讼⑦。这一举措旨在加强各国对专利保护的合作,减少诉讼成本,促进发明创新,提高欧洲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比较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最新专利立法动向,可见,大力促进创新能力已成为时代主流。逆水行舟,不进则退。中国必须加快相关立法及实施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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