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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电学领域审查实务》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实审常见问题篇)、第二部分(检索篇)、第三部分(三性审查篇)、第四部分(驳回篇)和第五部分(审查策略篇)。第一部分对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专利法第九条、专利法第二十九条和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以及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所涉及的支持与清楚、公开充分、申请文件修改、必要技术特征、重复授权、优先权以及客体问题等相关审查实践进行了讨论和分析;第二部分对作为实质审查基础的检索工作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第三部分对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和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所涉及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总结;第四部分对驳回中所涉及的听证原则以及程序节约原则等方面进行了讨论;第五部分对专利审查工作中审查尺度把握、审查标准执行一致、审查效率提高等与审查策略相关的问题进行了汇总。
《电学领域审查实务》的读者对象为专利代理人、与专利事务相关的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等相关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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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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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审常见问题篇
1.1支持与清楚(A26.4)
浅谈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支持及请求保护的范围
程序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的探讨
1.2公开充分(A26.3)
电化学领域专利审查中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把握
浅议审查中对说明书公开充分的把握
1.3申请文件修改(A33)
由司法判决引发的对A33条裁量的思考
中、欧关于申请文件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判断之比较
浅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修改超范围审查中的作用
1.4必要技术特征(R20.2)
探讨认定必要技术特征时应考虑的因素
1.5重复授权(A9)
两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不完全一致时同样发明创造的判断
1.6优先权
浅析优先权为美国继续类申请案件的审查
从一件案例看中国申请人对本国优先权的深度运用
1.7客体
国外商业方法专利审查策略对我国的启示
质量控制方法的客体问题的思考
涉及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审查
从一种新的视角看待Bilski案的价值美国关于抽象方法申请的审查原则
记录介质专利的保护
典型商业方法审查实务分析
涉及语义分析相关申请的客体判断标准研究
输入法领域客体问题研究
计算机搜索引擎领域客体问题研究
2检索篇
2.1检索策略篇
关键词检索研究
期刊论文与专利文献的融合检索
专利文献全文检索中关键词的选取策略
利用中英文联合检索降低检索噪声的研究
2.2检索工具篇
S系统转库检索初探
S系统算符使用的一些体会
利用外网搜索引擎的图片搜索功能进行检索的探讨
JPABS和JPTXT中关键词检索技巧
Patentics语义检索策略优化
浅谈S系统中降低噪声和对比文件筛选的使用技巧
基于直接文献列表检索的高校申请检索策略
S系统下的专利分析相关命令研究
S系统全文检索关键词抽取研究
EPooUE系统全文检索研究
2.3分领域检索实践篇
电视图像领域产品技术手册检索策略研究
理论算法型权利要求的检索
半导体领域分类体系解析及其在检索中的应用
基本检索策略在半导体领域的应用
半导体领域检索中关键词的选取
半导体领域检索中关键词对检索要素的表达
分类号在电开关领域检索中的运用
带有电路细节的权利要求的检索体会
从实审案例探析计算机领域的“高效率”检索方式
对计算机领域检索报告的一点分析
人机交互领域专利申请的检索策略探讨
“基于图形用户界面的交互技术”领域的检索策略
以芯片型号为人口的检索策略研究
3三性审查篇
3.1新颖性
电池领域参数型产品权利要求的审查
3.2创造性
涉及多个技术问题的发明的创造性研究
……
4驳回篇
5审查策略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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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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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从属权利要求时,因为已经对其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了评述,故评述该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审查员通常只是将该附加技术特征作为单独的技术特征来考虑,即单独将附加技术特征作为区别技术特征,很少将其与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其他技术特征结合起来考虑,即没有考虑到该附加技术特征与其他技术特征结合起来会对整个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产生影响;而当作为独立权利要求时,由于存在形式上没有分离,审查员必然会将该附加技术特征与其他技术特征结合在一起考虑,那么,区别技术特征就会有所不同,不光是单纯的附加技术特征的内容了,则评述创造性的结合点也会有所不同。
具体到本案,当“第一材料为磷硅酸盐玻璃”作为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时,其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就是“保护层保护从输墨孔被蚀刻回的第一材料层”,由于没有指明第一材料层的材料,那么对比文件1中的任何一个被蚀刻回且被保护层保护的层都可以作为第一材料层,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没有新颖性。而评述该从属权利要求时,因为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都已经评述过,所以,审查员会自然而然地认为该从属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就是该附加技术特征本身,即材料的选取以及位置,则结合点就是对比文件2是否给出了保护磷硅酸盐玻璃层的启示即“磷硅酸盐玻璃是否被保护”,根本没有考虑到独立权利要求中的“使其由保护层保护而免受任何进入输墨孔的流体的侵害”对该附加技术特征的影响;而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保护层覆盖了磷硅酸盐玻璃层,即磷硅酸盐玻璃层确实是被保护了,给出了这样的技术启示的情况下,理所当然得出该从属权利要求没有创造性。
但是,当“第一材料为磷硅酸盐玻璃”作为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时,那么其与其他技术特征结合起来,导致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就是“磷硅酸盐玻璃层从输墨孔被蚀刻回,使其由保护层保护而免受任何进入输墨孔的流体的侵害”,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绝缘层不是磷硅酸盐玻璃层且保护层没有保护绝缘层的前提下,区别技术特征应当就是保护作为绝缘层的容易受到流体侵害的磷硅酸盐玻璃层,结合点就变成了对比文件2是否给出了磷硅酸盐玻璃层作为绝缘层,且“磷硅酸盐玻璃层需要特别保护”的启示。
对比文件2只是在主要保护电阻层、金属层时客观上达到了保护磷硅酸盐玻璃层的效果,且对比文件2的多层膜中并没有输墨孔存在,则不存在多层膜中的磷硅酸盐玻璃层会受到进人输墨孔的流体的侵害,所以对比文件2只给出了第一个启示即“磷硅酸盐玻璃层被保护”,并没有给出第二个启示即“磷硅酸盐玻璃层需要特别保护”,所以对比文件2与1结合并不能影响该独立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尽管本发明从保护磷硅酸盐玻璃层的技术手段来说,也就是“将磷硅酸盐玻璃从输墨孔蚀刻回,并将保护层覆盖在其上”,很简单,但关键是现有技术中是否认识到磷硅酸盐玻璃由于易与油墨反应而需要保护。对比文件2只是客观上存在“磷硅酸盐玻璃被保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对比文件2时主观上并不能意识到“磷硅酸盐玻璃需要特别保护”,因此,在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这样的启示的情况下,这个权利要求应当具有创造性。本发明属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创造性,尽管其解决手段很简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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