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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唐律与唐代法制考辨》是作者(钱大群)一系列代表性观点的考证表述,其主要方面有:唐代法律体系的构成;唐律与令格式的性质特点;唐律在立法、司法、审判、执行上的特色;特定法律词语概念;重要制度之流变;唐律中的服制与罪;唐律在唐宋的使用;对唐律书名与版式作整合的理念;唐律原创内容质疑,以及《唐六典》性质与行用等重要论题。文章史证运用精当典型,针对性强,富有论辩性,多有发前人未发之言及辨正前人观点的创造性见解,体现了唐律研究新的动向与深化,而其行文深入浅出,故不仅是唐律研究者,也是唐律阅读者可读可懂的一部基础性的考辨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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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作者(钱大群)从20世纪80年代起,在系统研读 唐律的基础上,积极参与了法史界和史学界对唐律与 《唐六典》的学术争论,成为其中一方的代表人物。
《唐律与唐代法制考辨》是作者一系列代表性观点的 集中表述,主要有:唐代法律体系的构成;唐律在立 法、司法、审判、执行上的特色;重要制度之流变; 唐律中的服制与罪;唐律在唐宋的使用;唐律原创内 容质疑,以及《唐六典》性质与行用等重要论题。文 章史证运用精当典型,多有发前人之未发及辨正前人 观点的创造性见解,体现了新时代唐律研究新的动向 与深化。《唐律与唐代法制考辨》不仅是唐律也是中 国法律史的基础性考证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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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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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唐代“刑书”与“文法”考
一《新唐书》中之“刑书”不能概括唐代法律
二“刑书”也不能概括宋代的法律
三唐代用“文法”概括法律是正确的
二 律令格式是否“皆刑法”辨
一《律》是“刑法”条文之证
二《令》全非“刑法”条文之证
三《格》绝大部分不是“刑法”之证
四《式》基本不是“刑法”之证
五刑律有违反《令》《式》要处罚的规定不足以证明《令》《式》“皆刑法”
三 《律疏》是否“诸法合体”辨
一唐代的“诸法”未“合体”于刑律之证
二《律疏》非《律》《令》《格》《式》“合体”之证
三唐代在整个立法上并不是“民刑不分”
四 《唐律疏义》与《唐律疏议》辨
一“义疏”与“律疏”
二《律疏》在宋元时称《唐律疏义》
三《律疏》在清朝的称谓统而不一
四《律疏》的“疏”文包括“议”及“问答”两种内容
五从《疏》的结构评议今传《律疏》的名称
五 唐律《注》文随《律》文与生俱来考
一注文的作用是解释律文
二注文在《义疏》制订前就存在于《律》中
三注文是唐代法条行文的共同形式
六 “刑名”考辨
一汉时的“刑名”与“形名”
二魏时的“刑名”
三晋代“刑名”概念发展的趋向
四《刑名》在《北齐律》中与《法例》并为《名例》
五唐律中“刑名”之义承齐隋而更具体
七 “例”辨
一《名例》中的“例”指“法例”
二“例”在《名例》的范畴内使用
三用指《名例》之外但仍在《律疏》之内的法例
四指单独存在于《律疏》之外的法例
五用指一般语义上的“事例”与“例子”
八 “误”辨
一古代犯罪心态论述中有“误”一说
二唐律中的杀伤罪无“误杀伤”之分类
三唐律中“误”的一般语言使用义
四唐律中“误”用于与“故”相对的“非故意”之义
五在“元有害心”前提下“误”之特征与处置
六在“过失杀伤”前提下“误”之特征与处置
九 “倍”辨
一“倍”在语言上的通常义
二唐律中作“加倍”使用的“倍”
三唐律中用作“折半”之义的“倍”
十 “三审”辨
一“三审”不是“批准三次开庭审理”
二“三审”是防止妄告诬告的一种程序
三秦代的“三环”是“三审”的历史先现
十一 “权断制敕”条立法背景考释
一皇帝常规的司法权力
二刑律赋予皇帝制敕断罪特权的同时又限制其他人引以为比
三“权断制敕”条立法原因考释
十二 “举轻以明重”条何以不被删除解
一类举制度的渊源及法律地位
二赵冬曦奏改律文行为的法律依据
三类举与比附的同异
四类举有牵制法官擅推擅断之要求
五不能依条数多寡论法之优劣
十三 “反逆”缘坐变化轨迹考
一“反逆”罪条在《武德律》中存在的问题
二贞观时对“反逆”罪缘坐的改法
三贞观中“反逆”缘坐之改法与永徽《律疏》之比较
十四 “断趾”废改及反逆兄弟“配没”时间考
一“断趾法”行停之时间
二“反逆”兄弟缘坐配没律文修改时间考
十五 唐律赃罪辨析
一计赃为罪与不计赃为罪
二比附“六赃”所遵循的基本制度
三赃的征还与没收
四赃罪之并罚法
五共同犯赃中罪责之分担
六“六赃”使全律涉财犯罪“计赃为罪”的主要特点
十六 舅奸甥不入十恶“内乱”考
一贞观显庆两次廷议是欲修改舅甥相互服缌麻的古代服制
二唐律“内乱”不包括舅对甥的奸情
三《律疏》之“内乱”未依显庆廷议改舅对甥报小功之服
四新版《宋刑统》中“内乱”疏文之句读乃附误致误
五“内乱”如真按显庆之议而改则今传《律疏》决非是被改的那种版本
十七 “毒药药人”罪刑罚考辨
一依杀人罪处置原则将药毒人就是死罪
二从诉讼程序说“流”改“斩”是纠正错案
三从文意上说改斩是“仍”依杀人情节之重者论
十八 改嫁继母丧制“修改”辨
一按礼制“心丧”原就只适用对生母的降服
二《律疏》中“心丧”的疏文也都以亲生子为前提
三萧嗣业作不须请示之请示是怕涉嫌犯罪
十九 “除免”与“官当”关系辨
一“除免”是对犯特殊罪名的官吏附加的行政处罚
二官吏受“除免”其本罪之徒流刑作了“官当”
三“官当”与“除免”都有期满降等复叙的制度
四“官当”可以一当再当
二十 “赎章”是否使官吏都不实受笞杖辨
一官吏享有“赎权”一般都可避免实处笞杖之刑
二流外杂任及品官在流外杂任上凌上犯笞杖要“决杖”
三犯“五流”之品官可能受“加杖”或决杖
四八品以下之官可作拷讯
五依《格》条官吏犯罪有“决杖”
六开元前后官吏受笞杖逐渐开放
二十一 唐代刑罚与行政处罚交叉相通考
一犯官撤免官爵的处罚由刑律统一规范
二官吏的徒、流刑可转化为撤销官职之处罚
三官吏的赎刑会引起行政处分的后果
四行政处罚与刑罚可进行换算
二十二 唐代“一罪二刑”考
一唐律流刑中原就包含“一罪二刑”的内容
二唐代的《格》《敕》有“一罪二刑”之制
二十三 唐律中的时效与时值考
一新旧法律之时效关系
二特权及优惠法律之时效
三时间单位的时值
二十四 决死囚“覆奏”次数与时日考辨
一决死囚之“覆奏”制创始于隋朝
二唐太宗对“三覆奏”制度进行改革的原因
三唐太宗对“三覆奏”进行的改革
四“五覆奏”执行时日之存疑与试辨
二十五 “枉徒折役”之国家赔偿辨
一唐律正视对司法官错判罪责的追究
二枉判之刑以赎金执行的退还赎物
三枉判徒刑处置的基本原则是折抵国家赋役
四枉徒折抵课役之时效
五“折役”适用之刑种限制
二十六 唐代妇女流刑处置辨
一女性犯流罪处置的一般原则是“例不独流”
二女性“例不独流”原则之阻却与适用
三妇女可因夫配流而被强迫跟随
四妇女至配所之处置
五造畜蛊毒缘坐妇女遭受特别苛刻之对待
二十七 唐代审判流程较快缘由考解
一法律对审案程限有规定
二唐律律条都实行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制度
三运用众多数量单位对犯罪构成客观方面作量化
四运用固定的等级档次作为对犯罪行为的量化定位
二十八 《龙筋凤髓判》性质及“引疏分析”考
一《龙筋凤髓判》之案判必出之于御史台之证
二《龙筋凤髓判》是张御史任上职务作品之证
三《龙筋凤髓判》以《律疏》为准绳定罪判刑
四根据《律疏》纠正错案及误判
五标新立异在法律适用上别作解释
六在法律适用上偏向最高当局的利益要求
二十九 《唐六典》奉皇命官修是否“法律”辨
一《唐六典》是奉皇命官修
二由皇帝下令编撰的图书绝不就成为法律或法典
三唐代法律确认律令格式而不承认《六典》有法律效力
三十 《唐六典》有令式内容是否“行政法典”辨
一《唐六典》的内容只是部分令式的摘要或概括
二《唐六典》所收令式极不完备而且许多重要的在行法规并未收入
三《唐六典》对无法列入某一曹司的令式往往付之阙如
四《唐六典》对《格》的内容无所问津使“行政法典”说难以自圆
三十一 《唐六典》“行用”考
一《唐六典》从未作为“法律”行用之判定
二《唐六典》的行文体例不考虑行用的要求
三还“行用”论者根本性史料依据的本来面目
附:唐律研究论文五篇
三十二 关于唐律现代研究的几个问题
一把唐律置于唐代法律体系的观照中去研究
二在比较中探求唐律的特色和扩展其新的研究领域
三对唐律的实施应有的正确视角
三十三 对《律疏》中数处律义之解读管窥法典化律条之间严密的律学联系
一妻殴“大功尊属”适用何条法律?
二为奴娶良人入籍为奴为什么处流“三千里”?
三受寄送公文为什么稽程重于徒一年才成主犯?
四问事打死无罪百姓为什么“依法”无罪?
五为什么奴贱可以“自理诉得脱”?
六奴婢部曲之流刑为什么不明言等级?
七哪些是杀人“不合偿死”的情况?
八怎样理解“伤”的概念及律条的行文特点?
九“父祖妾”为什么前疏与后注解释相异?
十“于本司及监临”中“于”作何解?
三十四 对唐律书名及版式进行整合的理念与实践
一《律疏》以“唐律疏义”与“唐律疏议”两种书名流传
二《律疏》书名的分异也反映在版式的分异上
三“唐律疏义”与“唐律疏议”的版本各有其长短利弊
四在实践中开创“扬长避短,整合归真”的学术主张
三十五 唐律在唐宋的使用及《律疏》体制内外“法例”的运作
一唐律使用的史证381二唐代的《律疏》事实上行用于宋代
三唐代“法例”的使用及其特点
四《律疏》抑制“判例”的产生与推行
三十六 《唐律疏义》原创内容质疑试举
一立法史叙述与史载不符
二增减词语致律生歧义或程式不一
三刑罚计算错失
四外亲服制“礼法不一”
五概念运用违反既定规范
六《名例》与其他篇罪条关系处置失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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