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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艺术教育不同于一般的教育,专业艺术教育更是如此。在艺术教育的过程中,教育与受教育两者始终是以艺术为媒体作为共同参与艺术活动的中心内容,并受艺术本性的影响与制约。艺术教育在知识、理想等方面对人产生深刻的影响,在推动社会的文明和进步等方面产生积极有效的作用。艺术教育可以通过审美功能,即通过审美观照满足审美需要引起审美的快乐,并在这个过程中培养、锻炼与提高人们自由把握和创造形式的能力,对意象的感悟与评价的能力。感受和体验审美的快乐,得到陶冶、提升与塑造,逐渐获得自由与和谐、全面的发展。总之,艺术教育对于一个人或者民族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面对新时期专业艺术教育快速发展提出的要求,作为专门的艺术院校,必须与时俱进,根据时代所赋予的使命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实施二十一世纪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计划。对学科现状进行全面审视与深入的思考,总结办学经验,不断创新,拓展办学规模,全面发展和进行建设。在改变原来只注重纯技法教学或者是只注重由技入道式的教育模式的同时,重视和加强学科的理论建设与创新,重视科研活动的开展和取得的成果,从而使艺术院校的教育教学水平达到更高水准。这就要求在全面总结教育教学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扩大视野,熟悉与了解世界现当代艺术教育教学的状况,并将其取得的科研成果运用到教学中去,推动教育与科研工作。这种工作的有效形式恰恰表现为教材的出版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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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宋震,1976年7月生于北京。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管理学硕士、法学博士候选人。中央戏剧学院艺术管理系副教授,北京市松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主要学术、科研成果有:《我国文化市场主体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研究》、《“艺术法”概念的学理审思》、《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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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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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序
导言
第一编 艺术作品的创作与传播
第一章 艺术作品及其创作
第一节 艺术作品的构成要件
一、独创性
二、客观的表达形式
三、可复制性
第二节 艺术作品的类型
一、观赏类艺术作品
二、表演类艺术作品
三、视听类艺术作品
四、关联性作品
第三节 艺术作品的创作与著作权归属
一、演绎创作与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二、合作创作与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三、汇编创作与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四、职务创作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五、委托创作与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六、电影作品创作与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七、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第二章 艺术作品的传播
第一节 演出传播
一、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
二、营业性演出规范
第二节 音像制品的传播
一、与音像制品传播相关的若干主体
二、音像制品的审查
三、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和出租
第三节 放映与播放传播
一、电影制片与广播电视制作
二、电影片与电视剧的审查
三、电影的发行与放映
四、境外电视节目的播出
第四节 出版传播
一、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终止
二、出版物的出版
三、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
第五节 信息网络传播
一、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互联网文化产品和视听节目
二、视听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
第三章 艺术作品创作者和传播者的经济权利
第一节 复制权、发行权与出租权
一、作者的复制权、发行权与出租权
……
第四章 艺术作品创作者和传播者的精神权利
第二编 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第一章 文化遗产与文化遗产立法
第二章 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
第三编 权利的移转、利用与侵权救济
第一章 合同
第二章 拍卖
第三章 侵权及其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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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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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艺术作品的创作与传播
第一章 艺术作品及其创作
第二节 艺术作品的类型
艺术作品是具有独创性的思想表达,创作目的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决定了艺术作品类型的多们性,我们把艺术分为观赏艺术作品、表演类艺术作品、视听类艺术作品以及关联性作品等四类。
一、观赏类艺术作品
观赏类艺术作品的创作以观赏为最终目的,无论是一幅画作还是一幅照片,其创作都是为了使人通过视觉上的观赏获得一种审美体验进而满足其审美需要。视觉性与空间性是观赏类艺术作品表达方式的主要特征。观赏类艺术作品主要包括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
一美术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其中绘画是最常见的狭义的美术作品,著作权法中的绘画与画种及其载体的物质材料无关。书法是特殊的美术作品,著作权法中的书法作品是指字帖作品,与字体、用笔及材料无关。雕塑是雕、塑、刻一类立体艺术作品的总称,著作权法中的雕塑作品与其创作手段、大小尺寸及使用的材料无关。著作权法保护雕塑作品的原型及其雏形,按照原型或其雏形进行放大或缩小属于复制行为。实践中,一雕塑能否构成雕塑作品关键是考察其独创性,如一雕塑家雕塑的是天坛,该行为则属于复制行为,该雕塑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雕塑作品,因为天坛是古代工匠的杰作;反之如果雕塑家雕塑的是其独创的“解语倾城”,则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雕塑作品。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美术作品的法定定义,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均属于美术作品的范畴。例如在刘金迷诉北京菲瑞佳商贸有限公司都市丽缘美容院、家庭百科报社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年中,原告称其创意和设计的涉案发型属于美术作品当中的雕塑作品,并由此主张对涉案发型享有署名权。对此,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发型设计系由一系列的技巧和步骤构成,对技巧和步骤的模仿和使用著作权法无权予以制止,故其并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而就技巧和步骤所形成的具体结果,即发型本身,可以被喻为“雕塑”,但其造型的固定性显然不同于雕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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