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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国著作权法:原理与材料(中国当代法学文库-研究生教学参考书)

書城自編碼: 2357682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民法
作者: 李雨峰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60999548
出版社: 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4-05-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68/300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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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以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为依托,按照著作权法的目的、著作权的对象、人身权、财产权、合理使用、侵权与救济这样的顺序对著作权制度进行了专题研究,是一本以深入理解和灵活掌握著作权制度为目标的适用于研究生的读物。该书既探讨了部分著作权制度的原理,也讨论了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同时,还将一些我个人认为应当了解的知识纳入到正文后的材料中。在讨论具体制度时,本书尽量选取最高人民法院选登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作为支撑案例,目的在于关照法律制度与司法裁判之间的衔接关系。除此之外,笔者还翻译了两则在相关领域产生了深刻影响的美国著作权判例,希望这种安排对中国同仁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關於作者:
李雨峰,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法学院副院长,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入选者(2012年),重庆市巴渝学者(2013年),国家首批知识产权领军人才(2013年),重庆市中青年法学家(2013年),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出版《枪口下的法律:中国版权史研究》、《著作权的宪法之维》等专著五部,主持“著作权的宪法基础”、“侵害商标权判断标准研究”等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两项,主持、主研省部级重点法学课题14项,在《中国法学》、Journal of the Copyright Society of USA SCI 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60多篇,曾获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二等奖、三等奖各一项。
目錄
中国著作权法:原理与材料
目录
目录
第一章著作权法的目的
一、文艺成果的特征
二、著作权与版权
三、著作权的正当性
四、著作权法的效力
五、著作权法的目的
第二章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一、作品
二、独创性
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四、思想表达二分法
第三章著作人身权
一、概述
二、著作人身权的源起
三、著作人身权与一般人格权
四、发表权
五、署名权
六、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七、追续权
第四章著作财产权
一、复制权中心主义
二、著作财产权的立法模式
三、兜底条款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四、著作权人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
一、为什么确定保护期
二、保护期的延长
三、为什么延长保护期
四、延长保护期的后果
五、未来的选择
第六章合理使用制度
一、合理使用制度的源起
二、合理使用制度的意旨
三、合理使用制度的检讨
四、余论
第七章作品的登记
一、比较法上的登记制度
二、作为权利取得和行使条件的登记制度的不足
三、作为权利初始证据的登记制度
四、作为权利初始证明的登记的立法例
五、我国关于登记制度的争论
六、我国面临的现实问题
七、我国著作权法登记制度的完善
第八章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及民事责任
一、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样态
二、侵害著作权的民事责任
三、网络环境下侵害著作权的问题
四、对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
第九章著作权制度的未来
一、引言
二、著作权怀疑主义
三、著作权制度的替代进路
四、现有著作权制度的改组
五、结语
参考文献
內容試閱
中国著作权法:原理与材料
第一章著作权法的目的

第一章著作权法的目的[1]
一、文艺成果的特征
著作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文艺成果而享有的权利。文艺成果是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它由两个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作品,另一部分是传播成果。作品是基于创作而产生的,包括生活中常见的文章、照片、绘画、音乐、软件等;传播成果是基于对作品的传播而产生的,包括表演活动、录音带、唱片、录像带、广播信号等。著作权法保护作品是因为在作品的创作中,作者付出了独创性劳动;著作权法保护传播成果是因为表演者、录制公司和广播组织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投资。
当我们走进著作权法时,首先碰到的问题就是文艺成果与有体物的区别。与有体物相比,文艺成果具有可复制性,即能够严格保持同一性的重复使用。同一篇文章、同一首歌,同一个软件可以同时存在于不同的外在载体上。正是由于文艺成果的可复制性才发生了现实生活中文章剽窃、盗版唱片、盗版软件的问题。文艺成果的这一特性决定了它在物理上的非排他性。如果某人向外出借用于该电脑硬件中的程序,之后,不仅他自己可以继续使用,而且出借人还可以同时允许其他人使用。显然,这种由作品的可复制性导致的人们共享特征构成了作品与有体物的最重要区别。作品的这种共享性阻碍了其原始占有人向他人的销售或者许可使用,它阻止了个人性质的使用。显然,文艺成果不是一种经济学意义上的稀缺资源,而是一种公共产品,它可以在同一时间由不同的人在不同的地区加以使用。
文艺成果的最初完成需要花费大量的智力活动或者投资。撰写一部小说,谱写一曲音乐,绘制一幅图案往往需要创作者长时间的智力劳动,有的作品甚至是作者毕生精力的心血;拍摄一部电影,灌制一张唱片,需要制作人大量的投资。用经济学上的术语表达,就是文艺成果的生产成本非常高昂。在复制技术发展以前,文艺成果的流通成本也比较高。例如,在印刷术应用之前,对一本书的抄写。但是现代传播技术,特别是数字技术和网络环境的结合,大大改变了这种情况,它使我们对文艺成果的传播成本降到了最低程度。这为我们接触文艺成果提供了便利。今天,只要我们一上网,就可以免费接触到很多优秀的评论文章、电影电视作品以及优美的音乐。同时,也就是这些传播技术为文艺成果带来了毁灭性打击。试想,当文艺成果的创作人或者投资人辛辛苦苦完成的作品被他人无偿使用时,他们的创作激励何在?当人们认识必须对这种无偿的使用行为进行规制时,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法也就产生了。
权利对象的性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它的保护方式。文艺成果与有体物相比,具有两个重要的特征:(1)文艺成果可以复制,具有较强的公共品格;(2)文艺成果的生产成本非常高昂,但现代技术的应用使得它的流通成本几乎为零。这两个方面的特征决定了以文艺成果为对象的著作权保护方式与以有体物为对象的所有权保护方式存在着重大区别。第一,有体物是民法上所有权的对象,其基本特征是占有一定的三维空间,以有体的形式存在,包括我们常见的桌椅板凳、高楼大厦、飞机大炮等。这种有体物具有可磨损性、可消灭性,因此,所有人对这种物的支配力表现为直接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有体物和文艺成果不同,不具备可复制性,某个民事主体占有、使用、处分的同时,其他民事主体不能同时占有、使用、处分。与文艺成果相比,对有体物的控制具有明显的排他性。而文艺成果不同,它具有可复制性,某个民事主体在使用的同时,在物理上、事实上并不能排斥他人也同时使用、收益。这一物理属性的不同,决定了著作权与所有权权能的不同,尽管二者都是支配权。文艺成果的可复制性决定了著作权人可同时许可他人使用该成果,可在不同的地点同时使用该成果。第二,文艺成果的创作一般要在他人的基础上完成,即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从逻辑上讲,每个人的创作都在一定的创作链上。当B进行相关作品的创作时,他会借鉴曾经创作过该作品的A的成果,而当C从事相关作品的创作时,又会借鉴A和B的成果。在这个意义上,为了鼓励B和C的创作以便实现他们对之前作品的借鉴,必须对A 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文艺成果的这种公共品格决定了著作权与所有权的不同。当然,所有权有时要受到其他法律,包括宪法的限制,但是这并没有对所有权的理念带来太大的影响。也就是说,文章、音乐、绘画、电影、软件、唱片等,尽管我们也可以称之为所有权的对象,但却不能对这些对象全面地进行排他性支配。我们可以对承载这些文艺成果的载体,如纸张、木版、软盘、磁带等有体物进行支配,却不能对其中所表达出来的内容进行支配。第三,文艺成果的生产成本很高,传播成本很低,几乎为零。这一属性决定了,如果没有法律的保护,绝大多数文艺成果的成本很难收回。不劳而获的投机心理是市场社会主体的普遍心理,都愿意不投入劳动而使用他人的文艺成果。这一特点,再加上文艺成果的可复制性,就形成了著作权随时有受到他人侵害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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