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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法学讲演录(了如指掌·西学正典)

書城自編碼: 2406414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英]约翰·奥斯丁 著,支振锋 译
國際書號(ISBN): 9787539272771
出版社: 江西教育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4-01-04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497/554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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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奥斯丁生前落魄,本书在他死后出版,由奥斯丁夫人整理,并大放异彩。奥斯丁夫人说:“这本书在我眼中是神圣不可冒犯的。”新分析实证主义的头面人物、牛津大学教授哈特说:“在他去世后的几年中,显然他的著作在英格兰已经建立起了对法学的研究……奥斯丁对英格兰法学发展的影响要比其他任何作者都重要。”
作为法学史上的经典文本,当代学人对这本书的整体解读尚显不足。英国法学家兰伯说:“当下对奥斯丁法律哲学最有影响力的阐释有明确的局限。在它们说明奥斯丁法理学的某个面相时,就倾向于遮蔽奥斯丁法理
学的其他面相。”
內容簡介:
奥斯丁法学思想的主导论题是:法律是功利主义政府的工具。他将法学与伦理学彻底分离,使其成为有自己独特研究对象的科学体系。他认为,法理学乃是关注“实在法”的科学思想,应以功利主义原则替代启蒙学者们的理性、自由和天赋人权等反封建思想,功利原则才是确立现代社会秩序的实践原则。这些闪光的思想在本书中都有集中体现。
關於作者:
约翰·奥斯丁(1790—1859),英国法学家,“现代法理学之父”,分析实证法学的首创者,功利主义在法学领域的代表人物。主要著作有《法理学的范围》和《法理学讲演录》等。他的法学思想影响深远,现代资产阶级法学的两个重要派别——纯粹法学派和现代分析法学派都是从他的法学理论发展而来的。
目錄
前 言
演讲课程大纲
前述大纲的概要
《法学演讲录》被界定之法学的范围
第一讲
第二讲
第三讲
第四讲
第五讲
第六讲
第十二讲 对几个常见概念的分析
第十三讲
第十四讲
第十五讲
第十六讲
第十七讲
第十八讲
第十九讲
第二十讲
第二十一讲
第二十二讲
第二十三讲
第二十四讲
第二十五讲
第二十六讲
第二十七讲
译者后记
內容試閱
译者后记
当这个译本交付出版之时,我们再一次感到了翻译的艰辛。
根据译者的感受,号称分析法学开山祖师的奥斯丁,他的这本分析法学的开山之作(我们姑且不考虑边沁在其《关于法律的普遍理论》[Of Laws
in General ]或者其他杰出著作中的贡献),在语言上虽然明快,但一方面由于本书为对系列讲座的整理,里面可能还有一些即席演讲的成分;另一方面也由于本书并非完稿,而是相对经过了奥斯丁遗孀的整理,所以它并没有那么流畅明净,而是相对较为枯燥与拖沓(但愿这不够成对先贤的不敬)。虽然对这部已成分析法学之名山的经典而言,这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问题但对于我们的翻译却构成了十足的挑战。同时,由于此书成于19世纪,那时候现代法学作为一门学科还处于形成阶段,许多术语的用法远未定型,而同时英语的某些用法与现在也略有差异,因此给我们的翻译带来了极大的困难。而且,本书主题广泛涉及欧洲的历史、政治、哲学、文化与宗教,如果没有对欧洲历史与文化的深刻理解,翻译中稍有不慎,便可能谬之千里。在语言上,本书虽然以英文为表意工具,但却广泛征引拉丁语、德语、法语甚至希腊语,这同样给我们的翻译带了极大的困难。因此,我们在翻译中可谓如履薄冰,致使中文阅读也可能不那么流畅,有些地方可能还略嫌晦涩。请读者谅解。当然,最大的问题还在于译者自身学养的不足与能力的有限。
分析法学的特色之一就在于对语词的精细辨识。分析法学的大师们也正是从对语词的辨析出发,阐幽发微,发掘出法学自身所蕴含的无限意蕴。这就使得许多翻译中所注重的一词一译的做法显得极不合适,所以,读者可能会在中译本中经常发现,同一个英文单词,在不同的场合会有不同的译法。这是我们在尽力把握原文的基础上,对文中许多词语,特别是某些关键术语的翻译所努力做出的选择。当然,其中肯定会有我们理解不到位的地方,如果有什么错谬,还望方家批评指正。
传统上,本书在我国一般被认为是分析法学的著作,但其实所讨论的
主题却极为宽广,远远超过了我们通常所认为的那种分析法学所能涉及的界域,比如它在主权、国家构造、国家性质等主题上,也浓墨溢彩,反复致意。因此,我们将本书中的jurisprudence译为“法学”而非“法理学”。当然,对于采取这个译法的理由来说,如果全部阐明,恐怕需要一篇长文,限于篇幅,此处暂且放下。
还要说明的是,英文原著书名全文为Lectures on Jurisprudence or the Philosophy of Postive Law 。为了简便起见,本书采用现名。
最后,感谢刘星、邹利琴、薛军、霍阳、武俞辰、刘德华、张圆圆、徐宗立等师友。刘星先生的译作《法理学的范围》具有重大的参考价值,在部分拉丁语、希腊语、德语或者法语的翻译上,我们受教极大。邹利琴女士帮我们译出了其他部分的德语,而在另外一些拉丁语的翻译上,我们得到了著名罗马法专家薛军先生大量极有价值的帮助。法国马赛大学的博士生张圆圆女士则帮我们译出了一部分法语。霍阳是我的同门师兄,他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精神支持与物质帮助。与我们工作进行的同时,英国ESSEX大学法学硕士武俞辰、刘德华女士已经完成了本书前言部分50余页的翻译,并无私地将译稿提供给我们,为本书的翻译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宗立是我的同门学友,也是我翻译上的好搭档,作为本书翻译的合作者,他不仅与我一起承担了翻译任务,还进行了认真的校对,没有他的努力,本书恐很难如期出版。另外,有些术语在翻译中也参考了《元照英美法词典》。当然,本书翻译需要感谢的人还有很多,虽然不可能一一列出,但译者不敢贪功,在此申明,并致谢意!
翻译经验告诉我们,没有任何译作能完美到没有任何异议的地步;我们也深知,译无止境,没有严肃真诚的批评就没有学术的进步。因此,我们再次恳请读者对书中的缺陷提出宝贵的批评,以促使我们改进。
支振锋谨识
2006年2月7日初稿
2006年8月21日定稿
精彩文摘
法学的主题是实在法。实在法是在可以被径直地或者严格意义上如此
称谓之意义上的法,或者说法律是由政治上的优位者针对政治上的劣位者所创制的。但是实在法(或者说可以被径直地或者严格意义上如此称谓之的法律)常常会被与其他某些对象相混淆,它与这些对象要么是通过相似性而发生着联系,要么是以类比的方式联系在一起,也被与这样的一些对象混淆,根据法律这个术语宽泛而模糊的表述,这些对象也因此被正确地或者不正确地赋予了重要性。为了消除从这种混淆中所出现的诸多困难,我才以对法学范围的界定开始这个计划的教程,或者以对法学主题与其他各种各样相互联系着的对象的区分,来开始这个计划的教程,从而在我致力于分析实在法之为数众多而又十分复杂的各组成部分之前,试图界定出我所意欲处理问题的主题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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