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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作者以“平衡论”的核心理念为指导,从公众权利和国家行政权力相互合作和互动的角度出发来研究群体性事件治理,通过公法,特别是行政法上的制度创新来化解群体性事件中的矛盾,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柱国
作者提出,通过行政法制度改革,既让“无序性、对抗型”群体性事件消弭在萌芽状态,或者以较低的社会成本为代价得到及时解决,也让我国的群体性事件向“有序性、非对抗型”群体性事件转型,并且扩大和保障公众有序参与群体性事件治理的权利,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对于行政机关决策无疑具有相当指导价值。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吴元元教授
这是一项针对中国问题的具有较大理论性和实践性的研究。作者运用协商民主理念,提出了公共协商制度,分析了该制度在群体性事件中的适用方式,包括圆桌会议、官民对话、公民会议,设计了一些非常新的具体的操作制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刘巍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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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由戚建刚、易君所著的《群体性事件治理中公众有序参与的行政法制度研究》共计六章。第一章为导言部分。第二章为本研究报告的基本理论问题,分为三节:第一节是群体性事件之含义。从过程论的角度提出了群体性事件的概念,提出了群体性事件的四个阶段,分析了群体性事件的特征。第二节是公众有序参与群体性事件治理之含义。第三节论述了群体性事件治理中公众有序参与的合理性基础。第三章为两类群体性事件中公众参与之实证研究,第四章为群体性事件治理中公众有序参与困境之原因分析,第五章为国外公众参与的程序和制度评析,第六章为群体性事件治理中公众有序参与之行政法制度。第六章重点阐述了四节内容,包括:群体性事件治理的出路与公众有序参与、加强群体利益组织化、完善群体性利益表达机制、建立和健全群体性事件中的行政问责制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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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戚建刚,男,1976年生,祖籍浙江杭州,中共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青年学者”,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应急法学研究所所长。先后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硕士与博士学位。2006年4月—2008年6月,在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2010年9月—2011年9月,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到美国艾奥瓦大学法学院从事访问学者项目研究。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应急法、风险行政法、比较行政法和行政法基础理论。出版《法治国家架构下的行政紧急权力》等著作5部;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70余篇。科研成果获武汉市人民政府二等奖、司法部优秀奖等。2010年入选“新秀100”中国法学创新网。2011年入选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优秀青年骨干人才,2011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资助计划。2012年被评为湖北省第三届“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2012年经武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主任会议研究,被聘为武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聘期为五年(2012—2016)。主持并完成国家社科基金
等国家和省部级项目10余项,参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多部法律规范的起草修改工作。
易君,1986年1月3日,女,湖北黄石人,先后获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学士和硕士学位,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应急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主要研究领域为风险行政法、应急行政法、行政法基础理论等。已经在《江西社会科学》、《江西财经大学学报》、《北方法学》、《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浙江学刊》、《湖北行政学院学报》等学术刊物发表论文数十篇,参与国家及省部级课题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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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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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言
第一节 时代背景及研究视角
一、时代背景
二、研究视角
第二节 现有研究成果之综述
一、群体性事件之研究现状
二、公众有序参与研究现状评述
第三节 基本框架及新意
一、基本框架
二、主要新意
第二章 本书的基本理论问题
第一节 群体性事件之含义
一、群体性事件概念辨析
二、群体性事件的作用
第二节 公众有序参与群体性事件治理之含义和作用
一、公众有序参与之含义
二、公众有序参与群体性事件治理之含义与作用
第三节 群体性事件治理中公众有序参与的合理性基础
一、主权在民理论
二、新公共服务理论
三、社会资本理论
四、治理理论
五、协商民主理论
六、科学发展观
第三章 两类群体性事件中公众参与之实证研究
第一节 “有序性、非对抗型”事件中的公众参与
一、厦门PX事件
二、大连PX事件
第二节 “无序性、对抗型”群体性事件中的公众参与
一、贵州瓮安事件
二、湖北石首事件
三、广东陆丰鸟坎事件
第三节 小结
第四章 群体性事件治理中公众有序参与困境之原因
第一节 公众参与面临困境的一般原因
一、传统文化的影响
二、人大代表制度不完善
三、司法不公正
四、政府治理理念的落后
五、力量与资源的不平衡
第二节 公众参与面临困境的主要原因
一、“制度化”公众参与渠道及其不足
二、“非制度化”公众参与渠道及其缺陷
三、小结
第五章 国外公众参与程序和制度评析
第一节 宏观参与程序评析
一、罗伯特议事规则
二、切里施·艾森尔等的合作治理理论
第二节 微观参与制度评析
一、美国的协商民意测验
二、英国的市民评审团
三、小结
第六章 公众有序参与之行政法制度
第一节 群体性事件治理的出路与公众有序参与
一、群体性事件治理的出路
二、群体性事件治理中公众有序参与的路径选择
第二节 加强利益群体组织化
一、利益组织化概述
二、利益组织化的困境
三、完善利益组织化的行政法建议
第三节 完善公众利益表达机制
一、完善现有利益表达机制
二、修改《集会游行示威法》
三、构建公共协商机制
四、建立公众参与的监督制度
第四节 建立行政问责制度
一、群体性事件中问责制的概念辨析
二、群体性事件中引入行政问责制的原因
三、群体性事件中行政问责制的构成要素
四、群体性事件中问责制的功能
五、我国群体性事件问责制的立法规定
六、我国群体性事件问责制的缺陷
七、我国群体性事件中问责制的完善
八、小结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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