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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农业经营主体论:基于民法的视角》以城乡平等为基点,运用民事主体、物权理论论述我国农业经营主体的历史变迁和新探索实践,对国外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比较研究,认为我国的农业经营主体将在一定时期内以家庭(农场)经营为基础,走以农业合作社为主的横向一体化与以农业公司为主的纵向一体化长期并存、互相渗透的道路,并提出我国农业经营主体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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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刘雪梅,四川大学法学学士(2002年)、民商法学硕士(2005年)、法经济学博士(2012年),任教于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已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副主编、参编教材3部,副主编、参编学术刊物5辑,主持、参加国家及省市级课题10余项,目前主要研究方向为农业相关民商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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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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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导论
一、问题与背景
二、基本概念
三、基础理论
四、文献综述
五、研究框架及方法
六、可能的创新和不足
第二章我国农业经营主体的历史变迁
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的农业经营主体
二、承包经营的家庭
三、以家庭为基础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契约农业经营主体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
六、小结
第三章我国农业经营主体的新探索
一、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抵押试点
二、南海模式: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雁南飞模式:股田制租赁
四、重庆新政: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业公司
五、成都模式: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业公司
六、松江模式:家庭农场
七、小结
第四章农业经营主体比较研究
一、美国
二、法国
三、以色列
四、日本
五、基本经验
第五章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业公司分析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业公司的障碍解析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业公司的必然性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业公司的可能性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业公司的限制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业公司的法律关系
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业公司的组织模式
第六章我国农业经营主体的制度完善建议
一、完善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
二、完善家庭农场制度
三、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
四、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业公司制度
五、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第七章结语:完善建议的可行性简析
参考文献
附录:农业经营主体相关法律节选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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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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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制使我国农业呈现小规模、分散化的特点,小经营与大市场之间矛盾重重,而发展农业经营主体有利于该矛盾的解决。长期以来,众多学者对农业经营主体进行了积极探讨,曾提出过私营、委托、股份经营、产业集团、合作经济以及公司等多种形式。但相关论述以经济学研究为主,法学界对我国近年来在农业经营主体方面的新探索研究不足,也缺乏体现我国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规律及未来趋势的整体性法制研究。
统筹城乡发展,建立城市与农村协调、统一的土地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为新时期农业经营主体制度创新提供了条件。我国正面临加速转变几千年来小农经济格局的历史机遇,如何进行更具效率的制度创新和制度安排,如何通过市场化的农业经营主体解放农业生产力,成为推动我国农业发展的关键。
本书立足于我国现状,综合运用民事主体、物权等基本理论,采用规范分析、比较分析、交易费用分析等方法,对我国农业经营主体制度进行了系统研究。除第一章导论外,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第二章和第三章)论述了我国农业经营主体的历史变迁和新探索实践,为我国农业经营主体制度创新提供历史依据和逻辑起点。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业经营重视主体的作用,历经家庭经营、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发展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期,为解决家庭承包经营的小农弊病,我国民事法律逐渐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然而,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入股,极大地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价值和权利完整性。加之流转不规范,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不足,农民增收状况不佳。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开始积极推动由公司制农业龙头企业带动的契约农业经营模式。但是,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企业是相互对立的民事主体,仅靠合同约束,在各自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极易出现机会主义行为,大多数案例都不成功。2006年以来,我国开始大力推动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但随着经济全球化、农业一体化的迅速发展,合作社与外部经济环境不相适应的问题日渐突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更是出现了规模小、组织运行不规范等“内卷化”变异。
在国家正式法律安排之外,面对农业的持续衰落,广大农业经营主体并没有停止改革探索。近期的“南海模式”、“成渝模式”、“松江模式”等创新都指向了发展规模经营组织,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股份化或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公司为典型。
第二部分(第四章)对国外农业经营主体进行了比较研究,为我国相关法制构建提供具有趋势性的国际经验。
农业发达国家——美国、法国、以色列、日本农业经营组织的演变表明,土地私有或国有不是影响农业现代化的关键,农业经营主体法律制度才是导致农业经济增长的重要原因和推动力所在。这些国家一般是在家庭所有或家庭经营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发展规模经营。不论是家庭农场,还是农业合作组织,其农业经营主体都表现出了明显的公司化经营趋势,法国更是直接通过农业公司发展规模经营。农业经营公司化是已知最具市场竞争力的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潮流,体现了民事主体之间的借鉴融合。
日本与我国存在相似甚至相同的小农经济、撂荒、兼业化和老龄化等农业发展问题,我国可以吸取其农业规模经营法制改革的经验教训。
第三部分(第五章)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业公司为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问题进行专门分析。
我国已经存在从事农业经营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民事主体形式。但这些农业经营主体是“外来”的,没有与从事农业经营的广大农民有机结合,其数量和效用有限。本书认为,除滞后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外,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业公司的理由并不真正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业公司能够实现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公司的有机结合,具有必然性:公司具有营利性、有限责任、组织完整等特点,组织优势明显;农业公司符合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趋势;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利于农业公司的发展,是我国农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利器。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评估转让的财产权,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业公司又是可行的。本章还进一步探讨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业公司的法律关系、模式选择、特殊规制等民事法律问题。
第四部分(第六章和第七章)提出了完善我国农业经营主体法律制度的建议,并简析其可行性。我国的农业经营主体将在一定时期内走以家庭(农场)经营为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的横向一体化与以农业公司为主的纵向一体化长期并存、互相渗透的道路。为此,应当构建完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提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融资功能,以促进包括承包经营的家庭、契约农业组织等在内的各种农业规模经营形式;应当明确家庭农场的定义、性质,并开展法定登记;应当借鉴现有民事主体制度,对合作社的地位、成员资格、最低资本金、公共服务等方面加以完善。同时,在自愿、农地农用的原则下,应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业公司在设立、经营和消灭等方面可能存在的特殊问题和风险加以规范。
任何制度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农业经营主体法制的完善也有赖于流转机构、社会保障、政府扶持以及农民教育等配套措施的跟进。统筹城乡发展的政策导向以及观光农业、有机农业、精准农业等新型农业的兴起,为我国农业经营主体的一体化演进创造了有利条件和发展空间。
由于我国农业经营小农经济的特点和特有的农地制度,对国外资料的查找、运用受到一定限制。本书以家庭经营、合作社、农业公司三种最为普遍的农业经营主体形式为主要研究对象,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国有农场、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在农业经营中是否具有疑难问题未做深入了解,可能使研究内容不全面。另外,在总结实践经验和问题方面可能存在一些不足,在以后研究中还需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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