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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谢小剑所著的《人大监督司法实施制度研究》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证人大监督司法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从人大监督司法的历史沿革中发现人大监督司法的内在规律;第三部分主要描述人大监督司法的各种方式、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主要思考人大监督司法实施制度建构所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五部分从宏观层面描述人大监督司法实施制度转型所要努力的方向;第六部分主要从具体层面论述完善人大监督司法实施制度的具体举措。 本书是一本质量较高、具有较大研究价值的关于人大监督司法方面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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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谢小剑,1976年生,江西宜春人,江西财经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首届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专家、国家检察官学院井冈山分院客座教授,毕业于四川大学诉讼法专业,获博士学位,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9年在法律出版社出版《公诉权制约制度研究》、2010年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边缘化刑事程序研究》、2014年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检察制度的中国图景》、《人大监督司法实施制度研究》共四本个人专著。曾经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最高人民检察院课题、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等课题,先后在《现代法学》、《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法律科学》等刊物发表论文七十余篇。研究成果获江西省第十四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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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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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概念界定
二、研究综述与研究意义
三、材料说明
四、展开框架
五、本书的贡献
第一章 人大监督司法的理论基础
一、人民监督理论
二、司法的民主可问责性理论
三、分工制约理论
第二章 人大监督司法的历史变迁
一、活跃的三年:萌芽期(1954~1957)
二、与人大相伴而亡:迅速中断期(1958~1977)
三、监督文本的构建:恢复期(1978~1984)
四、从文本走向实践:逐渐膨胀期(1985~2006)
五、从创新到有序:调整期(2007至今)
六、人大监督司法发展的基本规律及其当前背景
第三章 人大监督司法的实施现状及其分析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司法机关工作报告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司法机关工作报告中人大监督的现状
二、对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司法机关工作报告的评析
第二节 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专项工作报告
一、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专项工作报告的实践现状
二、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专项工作报告的功能及问题
第三节 案件监督的前世与今生
一、个案监督的内涵
二、2007年之前个案监督的实践
三、2007年之后新型的“个案监督”:诉讼监督、案件汇报制度等
第四节 人大质询司法机关
一、人大质询司法机关的立法分析
二、人大质询司法机关的实践运作
三、人大质询司法机关权力行使不足及其原因
四、质询对独立行使司法权的侵害
第五节 对司法机关的特定问题调查
一、特定问题调查制度概述
二、对司法机关特定问题调查的历史与运作程序
三、对司法机关特定问题调查的案例
四、对司法机关特定问题调查的实证分析
第六节 人大对司法官的人事监督
一、人大对司法官撤职、罢免制度的立法与现状
二、人大对司法官撤职、罢免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七节 人大对司法机关的执法检查
一、人大执法检查的历史发展
二、人大对司法机关执法检查的实践现状
三、人大对司法机关执法检查的功能
四、人大对司法机关执法检查中的问题及其成因
第八节 规范性司法文件的备案审查
一、人大对规范性司法文件监督的历史与现状
二、人大对规范性司法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第九节 对司法人员的述职评议制度
一、述职评议的时代背景
二、监督法实施前对司法人员述职评议的实证考察
三、对司法人员述职评议的监督效果
第四章 人大监督司法实施制度改革应坚持的原则
一、尊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
二、监督与支持并重
三、坚持党的领导
四、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章 人大监督司法实施制度改革的宏观转向
一、人大监督司法的强化
二、从纠正司法错误到支持司法权独立行使
三、从监督案件到监督司法行政事务
四、从制度创新到规范化、法制化
五、从消极监督到主动监督
六、从分裂到系统
第六章 人大监督司法实施制度的具体完善
第一节 禁止一切形式的案件监督
一、案件监督的正当性质疑
二、禁止案件监督的具体化
第二节 完善人事监督制度:人大监督司法转向的突破口
一、我国人大罢免、撤职制度的完善
二、警惕不满意罢免、撤职制度
三、扩大惩戒范围:人大下设司法官纪律惩戒机构的设想
第三节 强化特定问题调查:为人大监督司法装上牙齿
一、特定问题调查不能异化成个案监督
二、强化强制性调查手段
三、保护证人权利
四、赋予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强制性调查权
五、法律应明确界定“特定问题”的范围
六、其他特定问题调查程序的完善
第四节 激活沉睡的权力:质询
一、人大质询司法机关制度的存废
二、我国人大质询司法机关制度的完善
第五节 克服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司法机关工作报告制度实施的障碍
一、坚持“两院”向人大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二、不能监督个案,但可以评论个案
三、强化人大对地方两院工作报告投票表决的功能
四、审议过程的公开化
五、规定工作报告不通过时的后续程序
六、工作报告不通过时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承担责任的方式
第六节 规范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专项工作报告制度
一、解决实效不足的问题
二、要不要满意投票
三、能不能由主任会议听取报告
第七节 改进对司法机关执法的检查制度
一、控制执法检查的数量
二、执法检查方式实质化
三、强化跟踪监督措施,保障监督实效
四、避免直接或间接处理具体案件
五、强化对法律、法规实施的执法检查
第八节 扩张规范性司法文件的备案审查
一、强化对司法解释备案审查的监督机制
二、赋予公民提请人大常委会审查地方规范性司法文件的权利
第九节 废除对司法人员述职评议制度
附录 对法官、检察官和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的调查问卷
对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的调研问卷
对法官、检察官的调查问卷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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