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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法国金融法

書城自編碼: 2500328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外国法律与港澳台法律
作者: [法]安娜·多米尼克·梅维尔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68367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4-08-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61/275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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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金融法是商法的一个独立的分支学科,与公司法相区分。因为,在法国法中,《商法典》(le Code Commerce)仅部分地涉及金融市场管理的内容,而相关更为具体的规则通常在《货币与金融法典》(le 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或者其他一些规范金融市场的行业条例或规范中规定。金融法学科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因为现今,立法者对于证券业务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认识,因此也希望通过加强对于证券投资者的保护,以使巴黎证券交易所(la Place de Paris) 成为一个具有吸引力的交易市场。同时,为了适应这些要求,金融法学科也是一个经常经历众多立法或行政法令修改的学科。因此,这一领域的许多方面在2005年7月26日第2005-842号《关于经济信心与现代化法》 (la loi n°2005-842 du 26 juillet 2005 pour la confiance et la modernization de l’économie, 又称《la loi Breton》)、2005年7月20日的《第2005-811号法》以及2006年3月31日的第2006-387号《关于公开要约收购制度改革法》(la loi n°2006-387 du 31 mars 2006 relative aux offres publiques d’acquisition )这几部法律中进行了修订。最近几年,由于法国将欧盟《有关金融产品市场的法令》引入国内法,又有如下几部法令诞生:
—— 2007年4月12日的《第2007-544号法令》(l’ordonnance n° 2007-544 du 12 avril 2007),2007年5月15日的《第2007-901号法令》(le décret n°2007-901 du 15 mai 2007);
—— 2007年5月15日的《第2007-904号法令》(le décret n°2007-904 du 15 mai 2007);
—— 2007年5月15日《有关批准修改法国证券监管局一般规则的指令》(l’arrêté du 15 mai 2007)。
这些法令在2007年9月1日之后开始生效实施,给法国金融市场的法规体系带来了深刻的变革。2008年8月4日的第2008-776号《有关经济现代化的法令》(la loi n° 2008-776 du 4 aot 2008 de modernisation de l’économie)实施了一些改革措施,旨在使商业生活更为现代化。Le Bars (B.),《La moralisation de la vie des affaires est-elle en cours ?》, JCP E 2009, act. 115 ; Saintourens (B.),《Les réformes du droits des sociétés par la loi du 4 aot 2008 de modernisation de l’économie, Rev. Sociétés 2008, p. 477, Tork (S.)《Modifications de la matière financière》, RD bancaire et fin. 2008, comm. 153.这在该法的第152条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其改革目的旨在强化法国金融市场的吸引力,并从市场基础、金融产品发行人、金融中介机构、对第三人账户的集体管理以及为保障投资者获得更多信息与保障金融秩序稳定方面采取的相关措施等诸多方面来增强法国市的竞争力。该法具体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改革:为保障金融稳定而对于准入监管和金融领域监管进行改革;使金融工具商品化领域的相关规则与储蓄产品、保险产品商品化的相关规则更为协调;使法国国内法符合欧盟相关法令的要求;修订《货币与金融法典》,对于有问题的条款进行修改与完善、废除已经过时和陈旧的条款。继该法之后,法国政府以条例的形式又进行了大量改革。2008年11月6日的《有关优先股的法令》(l’ordonnance n°2008-1145 du 6 novembre 2008 relative aux actions de préférence)修改了上市优先股制度(actions de préférence ctées)。
Dondero (B.),《L’ordonnance n°2008-1145 du 6 novembre 2008 relative aux actions de préférence》, Rev. Sociétés 2008, p. 715 ; Le nabasque (H.),《La réforme des actions de préférence》, JCP E 2008. 2245 ; Torck (S.)《Ordonnance n° 2008-1145 du 6 novembre 2008 relative aux actions de préférence : une réforme sectorielle》, Dr. Sociétés 2009 repère 1.2009年1月8日的第2009-15号法令(l’ordonnance n°2009-15 du 8 janvier 2009)其后又对《金融市场法典》(le Code des marchés financiers )进行了以下两方面的修订:一是对法典中有关金融工具的专业术语进行了更新;二是使有关交易的操作规则与国际更为接轨。
Bonneau (T.), L’ordonnance n°2009-15 du 8 janvier 2009 relative aux instruments financiers, Dr. Sociétés, février 2009, étude 3 ; Dubertret (M.), Maneget (D.),《Réforme du droit des titres : commentaire de l’ordonnance du 8 janvier 2009》, D. 2009, p. 448.2009年1月22日的第2009-80号法令(l’ordonnance n°2009-80 du 22 janvier 2009)用“向公众发行金融证券”(offre au public de titres financiers)和“承认受规制市场中的协商”的欧盟法概念替代了法国先前使用的“向公众融资”(appel public à l’épargne)的概念。该法令取缔了向公众融资的公司的法律地位。2009年1月30日的第2009-105号法令(l’ordonnance n°2009-105 du 30 janvier 2009)简化了公司回购股份申报方面的规定,并将公司在回购过程中存在超过法律规定上限情形时须向监管部门进行申报的制度扩展适用到了某些金融衍生品中。
各国金融市场相互依存,任何一国的金融市场均不能完全脱离其他金融市场而独立运作。
《Le monde financier est global, dit-on : de Tokyo à New York en passant par paris, le soleil ne se couche jamais ; quand Wall Street s’endort, KabutoSho s’éveille.》, in, Paclot (Y.),《Crise financière, crise du droit》, RD bancaire et fin. 2008, repère 14. 因此,世界金融市场实质为一个整体,2008年席卷全球的经济危机即为例证。在英美盎格鲁—撒克逊法(droit anglo-saxon)和金融本身固有特性的双重影响下,该学科日渐呈现国际化的趋势。
Frison-Roche (M.), Germain (M.), Droit, Finance, Autorité, Rapport à la chancellerie, Laboratoire de sociologie juridique de l’Université de paris Ⅱ, 1999.因此,金融法事实上兼具经济性和国际性两个特征。
在国际层面,2009年9月在匹兹堡举办的20国集团峰会提出加强对于各国金融体制监管主张的原因也在于此。在这方面,法国已积极采取了相关措施。多部法规针对法国金融监管体制在经济危机中暴露出的弊端,尤其是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的缺失,进行多项改革。因此,2010年1月21日的第2010-76号法令(l’ordonnance 2010 n°2010-76 du 21 janvier 2010)将多家银行和保险的监管机构进行合并,成立了统一的监管机关——审慎监管局(l’Autorité de contrle prudentiel,ACP)。Bonneau (Th.),《Commentaire de l’ordonnance n°2010-76 du 21 janvier 2010 portant fusion des autorités d’agrément et de contrle de la banque et de l’assurance, JCP E 2010, 1140 ; Bogot (J.), et Bellando (J.-L.),《La nouvelle Autorité de contrle prudentiel et de l’assurance : aspects structurels》, JCP G 2010, 364 ; Ruol (V.),《L’ordonnance n°2010-76 du 21 janvier 2010 : révolution ou évolution ?》 , Banque et droit n° 131, mai-juin 2010, 3 ; Causse (H.), et Maymont (A.),《l’Autorité de contrle prudentiel, Commentaire de l’ordonnance du 21 janvier 2010 portant fusion des autorités d’agrément et de contrle de la banque et de l’assurance》, RD bancaire et fin. Mai-juin 2010, Etudes 11, p. 11.其后,2010年10月22日的有关银行和金融调控的第2010-1249号法(la loi n°2010-1249 du 22 octobre 2010 de régulation bancaire et financière)创设了金融和系统风险调控委员会(Conseil de régulation financière et du risque systémique )。与此同时,法国不但强化了金融市场监管局和新设立的审慎监管局的职权,也修改了有关公开要约收购和一致行动方面的法规。Bonneau (Th.),《Commentaire de l’ordonnance n°2010-1249 du 22 octobre 2010 de régulation bancaire et financier, JCP E 2010, 1957 ; Lasserre-Capdeville (J.),《présentation générale de la loi de régulation bancaire et financière》, LPA 22 octobre 2010, n° 211, p. 3.
金融法的另一个显著特征是其浓厚的强制性色彩。因为金融法很大部分的法律条文需要通过金融市场监管局(l’Autorité des marchés financiers,简称AMF)和审慎监管局(ACP)对于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金融犯罪进行刑事处罚或者在民事领域认定某些交易行为无效等手段得以适用。
關於作者:
安娜·多米尼克·梅维尔(Anne-Dominique Merville),法学博士,毕业于法国卡尚高等师范学校,法国蓬图瓦兹大学讲师,蓬图瓦兹大学金融刑法硕士专业主任。
目錄
简介1
缩写词和缩略词列表1
序言1
第一部分金融市场的组织结构
第一编金融市场
第一章金融市场的经济概念
1.1经济模式的分类
1.1.1债务经济
1.1.2金融市场经济
1.2金融市场的经济分类
1.2.1按发行证券进行的分类
1.2.2按市价确定方式进行的分类
1.2.3按证券性质进行的分类
1.2.4按市场经营对象进行的分类
1.2.5按交易期限进行的分类
1.2.6按风险性进行的分类
第二章金融市场的法律概念
2.1受规制市场
2.1.1受规制市场的定义
2.1.2受规制市场资格的承认和取消程序
2.1.3受规制市场所适用的主要法律规则
2.1.4金融工具的承认、停牌和注销
2.1.5受规制市场的范例
2.2多边交易系统
2.2.1定义
2.2.2批准条件
2.2.3多边交易系统适用的主要规则
2.2.4金融工具的许可、中止和注销
2.2.5有组织的多边交易系统
2.3内化交易系统
2.3.1内化交易系统的定义
2.3.2内化交易系统的批准
2.3.3内化交易系统的主要规则
第二编金融市场监管局
第一章法国监管权力机构
1.1监管咨询机构
1.1.1金融领域咨询委员会
1.1.2金融立法与监管咨询委员会
1.1.3金融监管与系统风险委员会
1.2审慎监管
1.2.1旧的审慎监管体系
1.2.2审慎监管局
1.3金融市场监管局
1.3.1金融市场监管局的组织结构
1.3.2金融市场监管局的职权
第二章欧洲金融监管机构
2.1欧洲金融监管机构
2.1.1欧洲银行业管理局(ABE)
2.1.2欧洲保险与职业养老金管理局(AEAPP)
2.1.3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AEMF)
2.2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
第三编金融市场中的专业机构
第一章投资服务提供者
1.1投资服务的概念
1.1.1投资服务的主要内容
1.1.2其他相关投资服务
1.2各类投资服务提供者
1.2.1信贷机构
1.2.2投资公司
1.3投资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1.3.1由投资服务提供者资格产生的义务
1.3.2基于投资服务提供者和客户之间协议产生的义务
第二章金融市场的其他专业人员
2.1金融分析师
2.2金融投资咨询师(CIF)
2.3评级机构
第二部分金融工具
第一编金融工具的概念
第一章金融证券
1.1资本证券
1.1.1股票
1.1.2优先股
1.2债券
1.2.1债券
1.2.2可转让债券
1.2.3国家发行的证券
1.2.4股权证券
1.2.5复合债券
1.3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1.3.1可变资本投资公司和公共投资资金
1.3.2证券化机构
1.3.3不动产投资信托的份额
1.3.4林业基金公司
1.3.5不动产投资基金
1.3.6固定资本投资公司
1.4远期金融证券
1.4.1金融权证
1.4.2保值证书
第二章金融合约
2.1期货合约
2.2期权合约
2.3互换合约
2.4信用衍生产品
第二编金融工具的流通
第一章金融工具的交易
1.1电子化和记账
1.2各种不同的金融工具交易方式
1.2.1现金交易
1.2.2延期交易
1.2.3卖空的特殊情形
第二章清算
2.1清算的法律法规框架
2.1.1清算所相关规则
2.1.2清算系统会员规则
2.1.3清算系统会员的职责
2.1.4会员资质的暂停或撤销
2.2清算的运行
2.2.1账户和未平仓头寸
2.2.2履约担保
2.2.3会员存入的保证金及押金
2.2.4违约情况
第三章交割规则
3.1结算——交割制度
3.2所有权的转让
第四章交易过程
4.1证券委托交易程序
4.1.1委托的特点
4.1.2委托的条件
4.1.3证券委托的具体途径
4.2证券委托交易过程
4.2.1证券委托交易的不同模式
4.2.2证券委托交易的实现
4.2.3报价事故
4.2.4报价结果
第三部分市场交易程序
第一编不同的市场交易程序
第一章金融证券的公开发行
1.1公开发行金融证券的概念
1.1.1金融证券发行的业务
1.1.2不符合金融证券公开发行的业务
1.2金融证券公开发行的后果
第二章金融工具的准入与退出
2.1其发行的证券进入市场交易的公司的法律规则
2.1.1其发行的证券进入受规制市场交易的上市公司应遵守的主要规则
2.1.2针对获准在其他市场交易证券的公司的主要规定
2.2金融工具进入市场的许可
2.3股票上市
2.3.1准备阶段:上市前的2~6个月
2.3.2上市的准备工作
2.3.3证券的发行与定价
2.4金融工具的暂停交易和终止交易
第二编要约收购
第一章公开要约收购或者交易
1.1一般规则及共同条款
1.1.1要约前阶段
1.1.2要约的特征
1.1.3要约收购的提交
1.1.4与要约收购相关的信息义务
1.1.5反公开要约收购措施
1.2要约收购的程序
1.2.1正常程序
1.2.2简化程序
第二章发行人强制要约收购
2.1强制要约收购的情形
2.1.1资本或表决权股份份额超过30%
2.1.230%以上资本份额或表决权股份份额的股权增持
2.1.3一致行动的情形
2.2强制要约收购的例外情况
第三章公开要约收购与强制收购
3.1公开要约收购
3.1.1少数股权股东提出的收购要约
3.1.2多数股权股东提出的收购要约
3.1.3公司转型情况下的收购要约
3.1.4公司在法律或经济变更情况下的收购要约
3.2强制收购
参考书目
索引
內容試閱
1.证券交易所的历史——证券交易所的历史通常与金融丑闻的历史相依相伴,因为证券交易与投机、风险密不可分。对于某些人而言,通过非法手段来避免风险和自我保护有着难以令人抵御的诱惑力,而这便成为连绵不断的股市危机和金融丑闻的根源。自从商业交易产生以来,股市灾难便始终存在。在某一票据的价值被确定之后,不论是通过实物(黄金、小麦等)还是货币的方式,自然会产生某些供需上的失衡。但证券交易所的发展史中更为深刻的一面,是其组织机构、规模扩张以及专业化的历史。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并不是根据所涉标的来对于证券交易进行区分,我们同时进行货币交易、商品交易和有价证券交易。最初创设证券交易所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方便市场交换,此后,证券交易所真正实现专业化确实经历了相当长的时间。“证券交易所”这一术语有其独特的渊源。据说是由布鲁日的一位有产者汪德·卜和思(Van der Buerse)所创造。此人开设了一家旅馆,取此名,很多商旅聚集在那里进行商品交换(主要是呢绒织物)。当时比利时是欧洲著名的商品交易中心,因此,这一名称很快在全欧洲范围内广泛传播。而在法国,国家为了给国家财政进行融资,成为建立金融市场的发起人。一起关涉政治的财政丑闻成为导火索。在法国,“法律”(law)理论的失败是引起投机危机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众多个人投资者因为危机深受其害。这次危机也引起了政府对于证券市场在国家经济中的重要地位的重视。1724年9月27日,王室出台了第一部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准则,同时也创建了“巴黎证券交易所”。当时,交易所位于固定的场所,并受皇权控制。法律规定证券交易只能在公权机构指定的固定场所进行。其后不久,这一场所被固定于波宏尼亚宫(Palais Brongniart,或叫证券宫),那里有有价证券交易市场和商品交易市场。交易经纪人拥有垄断性的代理议价权,聚集于巴黎市中心进行工作。Merville (A.-D.),《Des agents de change aux différentes professions des marchés financiers (dans l’ancien Code de commerce : art. 74 à 76, 81 à 90)》, in D’un code à l’autre : le droit commercial en mouvement, ouvrage collectif sous la direction de P. Le Cannu, LGDJ, 2008, p. 289.在采用信息化系统之前,巴黎证券交易所在长达150多年的时间里一直设在此处。而巴黎证券交易所的真正复兴是在1980年之后,主要有以下原因:首先,源于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竞争日渐增强的影响;其次,法国公权机构对于证券交易所的态度也出现了实质性的转变。法国想在自由经济方针的政策下全面参与国际竞争。法国国内企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而银行却无法满足其全部需要,因此,只有金融市场才具有近乎无限的融资能力,尤其是在经过1998年的深度改革之后,更是如此。如今,证券交易市场已成为世界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并导致了经济活动的金融化。
2.主要功能——由于法国有通过股市进行融资的传统,因此,法国证券交易所的主要功能之一便为王国、帝国以及其后的共和国的国家财政提供资金支持,但证券交易所同时也担负着为企业进行融资的使命。在19世纪,证券交易所在私人企业的融资中始终扮演着积极的角色,而如今,则更多地服务于国有企业。此外,证券交易也可帮助投资者通过对闲余资金进行再利用以求得增值。法国目前有近七百万证券投资者。此外,很多保险公司、银行和退休基金也参与到了证券投资市场。最后,证券交易所也有为企业进行资产评估的功能,因为企业所拥有的有价证券的市值也反映了其在某一时期的资产状况。
3.经济效率——金融法具有其鲜明的独特性,因为它需要遵守证券交易所特有的要求,即效率和市场安全。而这两者又是相互依存的关系:效率本身需要安全;同样,如若没有市场信心,市场也无法正常运作。证券市场法律规则的制定必须遵循这些规律。这也是证券交易法律规则功能的最大特点。金融活动是参与人、企业、国家和地方共同体进行的私人性质的金融活动。金融活动属于私人行为,而调整金融活动的法律规则却属于公共秩序范畴,这似乎是悖论。证券法属于公共秩序法律的范畴,以追求一般利益为目标。这一“一般利益”指的是市场的利益,即经济活动所必需的融资的利益,是一种集体利益。
Maedel (J.), L’ordre public et les marchés financiers, Thèse, paris I, 2005, Bibliothèque de droit privé, tome 478, LGDJ, 2007.而且,应该指出,基于维护市场效率的需要,优先考虑金融市场利益的思维贯穿于金融法的各个方面,因此,金融法规中存在大量有别于一般法的特殊规则,如强制撤销程序、对于小股东征购的程序、破产程序方面的特别规定。Robine (D.), La sécurité des marchés financiers face aux procédures collectives, Thèse Paris I, Bibliothèque de droit privé, tome 400, LGDJ, 2003.
4. 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法是一个新兴概念,它并非等同于证券交易法(后者已经是过时的概念),也不适宜于规制古时的证券交易活动。Daigre (J.-J.),《La fin des bourses》, RD bancaire et fin. n° 2, mars-avril 2003, p. 83; Le Cannu (P.),《Le droit financier existe-t-il ?》, LPA 26 avril 2004, n° 83, p. 4. 因为如今已不仅仅是简单的证券交易市场的问题,而是整个金融市场的问题。此外,因为有关证券发行的规则主要被规定在公司法中,证券交易法仅是调整这些有价证券流转的法律,而金融法的调整范围却更为广泛,通常包括金融产品的发行与交易两部分内容。金融法又与金融市场法不同,因为其适用领域扩展到了不完全关涉金融市场运作的交易。Couret (A.), Le nabasque (H.), et alii, Droit financier, Dalloz 2008, 1re édition, n° 2.当然,尽管金融法与金融市场的关系密不可分,但这并不能完全勾勒出这一学科的轮廓,因为金融法涵盖了对于市场的参与者、交易活动以及对于金融活动进行规制的内容。此外,金融法还包含对所有上市与非上市的证券交易活动进行规制的内容。
5. 金融法的渊源——虽然金融法规范多来自于金融活动实践、习惯和针对专业人士的职业道德规范,Gauvin (A.),《Brèves réflexions sur le droit financier》, Banque et droit,n°61,sept.-oct.1998,p.22;Lagarde (X.),《Le droit des marchés financiers présente-t-il un particularisme ?》, JCP G 2005.I.182 ; Rontchevsky (N.), Storck (J.-P.), Storck (M.),《Le réalisme du droit des marchés financiers》, in, Mélanges D. Schmidt, Joly Editions, 2005, p. 447.但这并不意味着立法者在这一领域的缺位。如果我们考察最近几年的情形,会发现立法者经常参与其中。法国金融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渊源便是2000年颁布的《金融与货币法典》。然而,我们也应该注意到,相关各行政监管机关所发布的法规也是不容忽视的,其中最重要的渊源无疑是法国金融市场监管局(AMF)所制定的一般规则(Règlement général)。这些一般规则经政府法令批准,具有规章条例的性质。此外,泛欧巴黎证券交易所(Euronext parisbourse)的业务规则遵循泛欧交易所以市场中的商业企业的身份(Euronext)统一制定的业务规则。这些规则被法国金融市场监管局(AMF)所指定的规则所采纳,从而使由商业企业所制定的规则成为法律规范。此外,在法国金融市场签订的一些金融交易“框架协议”也应被计算在内。这些框架协议属于纯私法领域的合同范畴,受合同法规制。在这些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确立好规范未来合同的一些主要规则,这些规则其后将成为双方履行各自义务的依据,因此,若某一金融产品在市场上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其便会通过“框架协议”的形式得以标准化或统一化。实践中,有相关专业组织(如ISDA)专门来负责对这些协议进行收集整理。这样做的作用显而易见,即可使交易活动理性化、规范化。因为,这些协议一方面会包含一些刚性条款,这些内容类似于“一般条款”,通常是有关相关交易的一般原则,将适用于未来双方之间的所有交易;另一方面,协议还会包含一些柔性条款的“确认书”,即属于“特别条款”的部分,一般针对于每次交易的特殊性而制定,所以双方当事人之后的每次交易只须协商这些特殊条款即可,但确认书的内容不能与初步协议所确立的一般规则的部分相违背。框架协议并非由监管部门或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因此不具有法律或法规的效力。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欧盟在金融法领域的相关法令也在法国得到遵守,从而亦成为法国金融法的渊源,这些法令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欧盟各国的相关国内规范。此外,对于某些领域,尤其在有价证券领域,还存在一些国际公约,这也属于金融法的渊源之一。
6. 金融市场监管——近年来,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内金融市场,法国和美国两个国家均有针对性地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同时也开始对先前公布的一些指导性原则的切实贯彻给予高度的重视。在美国,2002年7月30日出台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在上市公司的财政透明度和会计监管领域制定了新的规则。与此相似,法国2003年8月1日出台的《金融安全法》(La loi sur la sécurité financière)也对于上市和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向股东和公众进行信息披露的问题上科以新的义务。此外,该法创设了针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独立监管机构,这也在市场中引入了一种新的监管形式。在法国,2002年7月30日的一部法令设立了 “金融市场监管局”(AMF),并且,该机构有权制定金融市场监管的一般规则,作为法国金融市场监管的主要手段。除此之外,还存在其他的一些机构,如银行委员会(La Commission bancaire)和金融法规咨询委员会(le Comité consultatif de la législation et règlementation financière )。在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行使金融市场监管职能,该委员会是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成立的,其首要的监管目标便是加强在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时对投资者知情权的保护,同时,对证券交易中的欺诈行为进行惩戒。此外,一些金融企业以及各个市场中的一些商业企业也会制定一些市场规则,尽管这些规则通常都是以立法者和监管机关制定的法规为基础而进行延伸,但也使规则制定者们事实上行使了一定的监督权。此外,在美国,2012年7月21日颁布了《多德—弗兰克法案》 (Dodd-Franck Wall Street Reforme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引起了美国金融法的深刻变革。该法案主要对于金融市场系统风险的监控方式进行了改革,尤其在对信用衍生产品、对冲基金和不动产贷款中介机构的监管方面,扩展了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权限。
7.经济危机——最近一次经济危机不仅使金融监管成为众矢之的,也引起了各界对于金融法规的质疑。Paclot (Y.),《Crise financière, crise du droit》, RD Bancaire et fin. 2008, repère 14; Rome (F.),《le Krach était presque parfait》, D. 2008, p.2273.“透明度”一词不仅成为金融立法改革的关键词,如今也成为考察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和复杂金融产品投资者面临风险时所关注的重点。Gissinger (P.),《Le droit face à la finance moderne : adaptation, inadaptation,?》, RD bancaire et fin. 2009, étude 9 ; Causse (H.), Stoufflet (J.),《Après la crise financière, quelle rénovation du droit bancaire et financier》, RD Bancaire et fin. 2008, repère 14, étude 23 . 经济的萧条不可避免地引发了人们对于法律体系以及国家作为调控者在一个本应“自我调解”的体系中所处位置的思考。于是,法国政府联手一些法国银行机构建立了为信贷机构进行再融资的公司,并通过国家担保的方式提高信贷机构的资金储备。同时,通过国家参股到这些公司的经营,也增加了银行的自有资金。Dupont (P. –E.),《Le refinancement des institutions financières sans le cadre n° 2008-1601 du 16 octobre 2008》, RD Bancaire et fin. 2009, étud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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