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的劳动权益保护被多方面围追堵截,似乎进入一个无法求解的迷局。近年来,企业社会责任被广泛讨论和应用。企业社会责任的目标、动力、作用与劳动者权益保护具有高度的契合性。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为财产权和劳动权之间的权力重新分配提供了依据,并有利于对两者之间的矛盾的协调和平衡。当前,国家法制和个别劳动关系的自治是我国劳动关系协调的主要机制,而个别劳动关系又严重依赖国家法制,是较为明显的国家统合模式。以劳工三权为装饰的国家统合主义模式必须予以转变。在我国,这样的转变分为两步,第一步是从国家统合模式向企业统合模式转变,第二歩是从以劳工三权为基础的统合模式向以企业社会责任为基础的统合模式转变。即实行以社会责任为基础的企业统合模式。企业行为守则Corporate
Codes of
Conduct及企业行为标准守则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劳动者权益提供保护的表现形式之一。企业行为标准守则的约束力来源于国际公约和多边协议转换、与主权国家劳动法律联系紧密、自我约束企业的契约义务。但是从某种程度上,企业行为标准守则对企业的强制力,可能比法律更强。我国劳动者不仅通过企业行为守则直接受益,还由于企业行为守则对其他劳动者权益保护方式发生作用,劳动者因而间接受益。事实上:即便企业行为标准守则本身的直接作用有限,其作为软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派生作用巨大,如强化对劳动者权益的重视程度,增强劳动法律的执行力度,提高国际劳工标准的转化力度,提供国家承担劳动关系的主要责任向企业承担其主要责任转移的可能性等。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劳动者权益提供保护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在以企业社会责任为基础的企业统合模式的构建中,劳动者民主参与制在集体自治中发挥的作用无可取代。无论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还是职工监事、职工董事制度都应放弃原来的“主人公论”,而应当确立企业社会责任作为其共同的理论基础,同时明确区分职工代表大会、职工监事、职工董事与工会的职能定位和作用范围。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的内涵,一直众说纷纭。企业社会责任由“企业”、“社会”和“责任”三个词组成。其中,企业仅仅指明承担责任的主体。从词源上看,社会一词源于拉丁语“socialis”,原意为联盟伙伴。社会的概念语义广泛,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认为,社会与政治分开,成为独立的领域;而马克思对社会进行了非常客观科学的阐释,他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社会是一个起源于物质生产过程的具体历史范畴,人们在生产物品的同时也生产他们之间的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为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的社会。企业社会责任中的“社会”可分解到已有的各种社会利益享有者,如劳动者、消费者等。责任是伦理学的基本概念,也是语义很丰富的词汇,如分内应做的事及没有做好分内的事而承担的不利后果等。企业社会责任中的“责任”主要是强调应然的事。《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经济法学卷》对社会责任的定义是“社会责任主体对相对方以外的所有利益相关者所应承担的责任”
Alan CNeal,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Governance Gain or
LaissezFaire Figleaf? 29 Comp Lab L Poly J
4592008,p465。总体而言,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要件中,有人以企业社会责任的构成应以慈善的或者热心公益的动机为条件;有人将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中应否包含“自愿”的内涵为要件;有人将应包含诸如“为经济上的牺牲”之类的内涵为条件;有人将行为本身或者行为结果作为要件。
See Archie B Carroll, A Threedimensional Conceptual Model of Corporate
Performance,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Vol44,
p500。他认为既能谋利,又遵守法律、重视伦理并乐善好施的企业,才称得上真正对社会负责任的企业。